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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车杀婴

发布时间: 2021-09-24 12:30:51

Ⅰ 杀了那个丧心病狂摔死女童的畜生,

该嫌疑犯犯有以下罪行;
一是,把熟睡婴儿高高举过头顶,摔在地上。属于故意杀人罪,注意不是故意伤害罪。后者是以是对受害者健康造成损害。前者是以剥夺受害者生命权为主要特征。这样丧心病狂的人,很明显是要置小孩于死地。所以,判定死刑是必然的!!!
二是,该嫌疑犯在公交车站点附近停车。违反交通法规:公交车站点30米内不准停车的规定;
三是,该嫌疑犯有前科,量刑上要从重;
四是,该嫌疑犯殴打妇女,如构成轻伤以上(含轻伤),要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数罪并罚,判定死刑,立即执行!!

Ⅱ 3·4长春盗车杀婴案的审判结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盗窃案,并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5元。宣判之后,周喜军提出了上诉。
2013年7月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引起广泛关注的长春“盗车杀婴”案,案犯周喜军站在了二审被告席上。被告人认为自己行为属投案自首,有从轻处罚条件,而且也愿意积极赔偿婴儿家属损失,争取宽大处理。
2013年7月2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对长春“盗车杀婴”案做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对凶手周喜军的死刑判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Ⅲ 3·4长春盗车杀婴案的律师解读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介绍,按照法律,如果家属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尽最大能力赔偿,二审可能免予死刑。
■ 追问
为何罚款5万赔偿仅1.7万?
律师:未包含精神赔偿;因被告人犯盗窃罪,处5万罚金没问题
前日,长春盗车杀婴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罚金的1/3,引发外界质疑。
对此,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汝久认为,被告人因同时犯盗窃罪,按法律是需要处以罚金的,5万罚款没有问题。
但1.7万元只是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魏汝久介绍,根据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在不能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很多法律人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该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没有明确写进刑事诉讼法。”他说,因为有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多,但精神损害却很大。
那么,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应如何得到赔偿?魏汝久介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会含有这部分赔偿,一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刑事案件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助金等可以据此赔偿;另一个是,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达成和解的赔偿金,不管多少,法院都会支持。“如果被告人他不愿意签赔偿调解协议,法院也没有办法;如果被害人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也会被驳回。”
魏汝久认为,现有司法解释“导致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违反了《侵权责任法》这一民事基本法。” 他希望律师界能够就此事进行专门研讨,给最高法院研究室写一个法律意见,尽快修订相关规定。
■ 家属讲述
婴儿父亲称,一审申请赔偿230万元
仅支持了婴儿丧葬费
“对刑事方面(判被告人死刑)我是满意的,但是民事赔偿方面,肯定是不满意的。”昨天晚上,被害婴儿父亲许家林对新京报记者说。
许家林说,悲剧发生后,爱人病倒住了很久的院。67岁老父因悲痛过度于5月10日辞世。
许家林是少数民族,男婴是第一胎女孩出生10年后怀上的。他说,妻子两次生子都做了剖腹产,还做了子宫粘连切除术,90%不会再生育了。
许家林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中,他要求赔偿孩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230万元,但是法院仅支持了孩子丧葬费1.7万元。他当庭提出上诉。
许家林则坚决不同意和解:他转述,庭审时周喜军自己交代并没有把孩子当成生命和人,而是当成了东西。要车,就需要把孩子处理掉。
“周喜军死刑是对儿子的交代。但赔偿这么少,是法律不公。”许家林说。

Ⅳ 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被判死刑,赔偿1.7万 我想知道为什么赔偿这么少

它是测算养孩子的成本及丧葬费。现在知道人命多廉价了吧

Ⅳ 求下联:公主岭喜军盗车杀婴周家又出恶魔

紫禁城天一结伙强奸 李府再添罪孽
公主岭喜军盗车杀婴 周家又出恶魔

Ⅵ 周喜军执行死刑现场全过程实拍的视频谁有

你好死刑执行一般是保密的,应该没有外人可以去拍摄死刑过程也不会传到网上来,你蛮义愤填膺的呵呵

Ⅶ 3·4长春盗车杀婴案的介绍

长春“304”案件指在2013年3月4日,发生在长春市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汇处,嫌犯周喜军盗窃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并将车内约两个月大的男婴掐死,埋在了路边雪中的案件。长春市出动近万名警力全城布控寻找,寻找婴儿的微博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关注,3月5日17时,迫于强大的压力,周喜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交待其恶行。得知消息后的婴儿家属悲痛欲绝,母亲闻噩耗后精神崩溃,被送入医院。3·04长春盗车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2013年3月7日下午6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 5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长春“盗车杀婴”案,被告人周喜军一审被判死刑。2013年11月22日,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在长春市被依法执行了死刑。

Ⅷ 3·4长春盗车杀婴案的事件介绍


2013年3月4日7时许,周喜军将许家林的RAV4丰田车盗走,途中发现被盗车后座上有一婴儿,行驶中,两个月大的婴儿不断啼哭,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用布条勒婴儿颈部,直至婴儿死亡。随后,将婴儿埋于积雪中潜逃。3月5日17时许,周喜军迫于强大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所发生的长春盗车杀婴案至今牵动着市民的心,一个刚来到世上2个月大的婴儿被无情地掐死,埋在雪中。市民不仅表达了对孩子无辜逝去的心疼、惋惜,更表达了对犯罪嫌疑人周喜军进行强烈的谴责。
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喜军被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万余元。 2013年3月4日早晨七时,许先生开车载着孩子来到自家开的
超市,担心超市室内太冷,就先把孩子放在没有熄火的车上,自己去屋内生炉子,然后,车被盗走。
孩子的母亲在接受电台采访时说,孩子睡着了,由于他们的超市在学校附近,因为买东西的学生比较多,就先把孩子留在了车上,发现车不见了。孩子母亲哭诉,“把孩子给我就行,我啥也不追究。”
丢失的孩子为一名两个月大男婴,左肩有胎记,用粉白色相间毯子包裹,内穿红色、黄色衣服。被盗车辆为银灰色丰田RAV4,车牌号码为吉A·MM102,四个轮胎绑有红绳。
发现车辆被盗,许先生向媒体求助并报警。吉林交通广播FM103.8为开走RAV4的人留下一部“真情”电话,电台主持人称,这个电话只属于你、你的家人和主持人,“只要你在把车停下来,保证孩子的安全,我们都可以不追究。”多家电视台、电台、各大新闻网站也在不断地滚动播出,并派出多路记者追踪采访。 公安部门
2013年3月4日10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召开发布会,长春市警方在了解此事后,交警、巡警、特警在内的共计3500余名警力全城搜寻失窃的汽车。
2013年3月4日下午,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吉林省公安厅向辽宁、黑龙江、内蒙古警方发出协查通报后,立即向公安部报告,公安部明确支持,必要时将动员其他省份协助工作,力争第一时间找到“304”案件随车丢失婴儿。
2013年3月4日18时许,吉林副省长、公安厅厅长黄关春主持召开会议,决定成立“304”案件专案指挥部,组织长春城区及县市近万名警力,连夜上岗,以找孩子为第一目标,全面开展大范围清查搜查。
社会力量
事发后,长春很多出租车和私家车了解这件事后便立即开始参与寻找,有数百辆出租车放弃了运营,很多私家车主也放弃了工作,自发地在全城开始搜寻被盗车辆和襁褓婴儿。
为了震慑犯罪嫌疑人,几乎所有加入到搜寻行动中的车辆,都开启了双闪应急灯。长春市一些媒体和网友呼吁,希望其他银灰色RAV4车尽量不要出行,以免给寻找男婴的爱心队伍和警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些私家车主带上了处于哺乳期的妻子,随时准备给这名男婴喂奶。

Ⅸ 当街摔死女童 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

男的罪有应得,女的也不可饶恕,带着这么小的孩子,还当街与人争吵,而且是多大的事,又没侵犯她的利益,还惹事生非。男的太冲动了,遇到这样的恶妇,揍她一顿就算了,关孩子什么事啊,冤有头,债有主,你一个大男人拿孩子出气,可以算是丧心病狂了。所以这起事件看得出当今社会下病态的人格。

Ⅹ 如何从心理学方面分析 盗车杀婴案中的愤怒与温暖 事件

可以从动机和需求来讨论
1.他为什么偷车?偷车后发现孩子的选择为什么是杀害而不是宽恕?
分析的方向:杀害的心理动机是什么? 冷漠和残酷
什么造成了他的冷漠和残酷? 可以从他个人的生存环境和人际关系来分析
相对来说 英国的那起盗车案 为什么却选择了宽恕?
从整体社会大环境下的自私和冷漠对人的影响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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