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和无效如果合同无效该怎么办
如果签约方系非本人签字,那么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是借贷利率过高,高出银行4倍以上的利率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借款合同还是有效的。
2.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3.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一般规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才会导致无效,而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强制性规范的,一般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该种情形主要表现为出借一方或者借款方当事人变相经营金融业务,从而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而无效,如: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民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的主要情形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民间贷贷合同,其中的典型表现就是因赌债偿还而签订的借贷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合同法》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作了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即对于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认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借贷合同也是如此,不过一般而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对仅有欺诈、胁迫情形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来维护自己权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也就是说,此种情况下的借贷关系应当确认为无效借贷合同或者无效借贷行为,这也是借贷纠纷案件的一种特殊情况,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向其借款是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款项等。
五、因主体不适格导致借贷合同无效
民间借贷主体的构成大体上有两种,即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
(一)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其中,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或因精神问题,不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因而不能成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所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实施。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间借贷活动,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由其代理才能生效。
(二)对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借款问题,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为依据。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来看,自然人作为出借方的,国家对此限制较少,除非属于企业非法集资行为。但是,企业作为借款人时,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有严格的限制,即使企业完全自愿对自然人借入或者借出,也都不得突破国家的限制,否则为无效。对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限制主要体现在:
1、企业作为借款人向自然人借款时,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2、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一般是特定的、少额的、临时的,且用于自己生产经营的,而不能向社会公众集资,更不能将借取的款项以营利为目的又借出,进行变相存贷活动;
4. 具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5. 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典型情形
1.因请托形成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护——顾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因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2.持借条追讨“分手费”,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其请求不予支持——朱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3.名为借贷,实为包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诉张秀方其他民事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案号:(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 2011.1(总第17期)
4.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朱跃祥诉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
5.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6. 民间借贷合同怎么样写才有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况
借贷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贷合同无效的5中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6)五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扩展阅读: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