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城市居民很低生活保证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家庭保证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需要哪些证件?
(1)户籍证明:城镇非农业户籍证明。
(2)职工单位证明:退休人员由社保部门和所在单位的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其他从业人员由所在单位工会、人事(劳资)部门出具证明。
(3)残疾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
(4)劳动能力认定证明:因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有关部门进行劳动能力认定、鉴定。
(5)退休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
(6)离婚证明:离婚人员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7)赡养关系证明:有子女的老年人应提供子女的收人证明。
(8)失业证明: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应提供领取失业救济证明。
(9)下岗证明:下岗人员应提供劳动部门颁发的《沈阳市下岗职工就业优惠证》或半年以上不在岗工作的证明。
(10)"三无"人员的定期救济审批手续。
(11)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学籍证明。
(12)申请就业情况证明:由街道或区劳动保证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低保人员就业认定表》等相关材料。
(13)迁移证明:动迁户提供有关迁移材料。
⑵ 阳泉城乡低保标准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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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决定从2014年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5元,农村居民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2元。提标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05元(城区、矿区、开发区)和380元(平定、盂县、郊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22元。提标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12元,其余部分由省、市、县财政按4:3:3的比例分级负担(省、市、县分别负担4元、3元、3元)。
⑶ 重庆2019年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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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一
主城9区及北部新区360增至385
其中,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主城9个区及北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
月360元,提升至38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5元,提升至225元;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
445元,提升至480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5元,提升至350元。
区域二
涪陵区等12个区县350增至375
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县、荣昌县等12个区县及万盛经开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升至37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升至220元;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由原来
的每人每月430元,提升至465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00元,提升至345元。
340增至365万州区、黔江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武隆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
县等17个区县(自治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40元,提升至36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95元,
提升至215元;城市“三无”人员最低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15元,提升至450元;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95元,提升至
340元。
与此同时,在救助管理机构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生活费标准比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重庆市政府要求,以上保障标准中,城乡低保标准、城市流
浪乞讨人员生活供养标准为执行标准,各区县(自治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全市最低标准,各区县(自治县)可根
据当地财力适当提高。
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⑷ 低保认定标准2019
近日,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19年现行扶贫标准下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分类施保重点保障极困家庭
按照《意见》,我省将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同时,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生活。
我省将实施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将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以上三类农村低保户均须精确识别到户,做到县级和乡镇(街道)有档案、村村有表册、户户有卡片。“十三五”期间,农村低保重点向A类和B类对象倾斜,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对于C类对象,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或缩小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造成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主要采取临时救助和“救急难”等措施进行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我省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按照农村低保制度分类施保及动态管理要求,重点保障户(A类)、基本保障户(B类)、一般保障户(C类)分别按照年度、半年或季度进行复核复审,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水平或按照程序予以退出。
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十三五”期间,省级将加大统筹力度,综合确定全省农村低保指导标准,统一推进提标工作。《意见》要求各地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到2018年实现全省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县、市、区,应按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低于全省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的县、市、区,应提高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率先实现脱贫摘帽的县、市、区,应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当年的国家扶贫标准。2019—2020年,继续巩固“两线合一”工作,合理提高保障标准;同时,根据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逐年提高低保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各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
在医疗救助方面,《意见》要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州市统筹和政府主导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和运作机制,实行城乡统筹、州市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提高到合理水平。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此外,我省要求,对返贫家庭,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覆盖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应统筹使用有关扶贫开发政策;对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照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应采取合理分类、上浮补助标准等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
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信息共享
为精准识别保障对象,《意见》要求,加强信息比对,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快健全完善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全面、准确、详实,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今年12月20日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开展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难残疾人台账比对,结合系统信息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困难残疾人,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
我省还将依托全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尽快实现民政与扶贫、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共享,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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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5)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9扩展阅读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我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专家提醒,我国应逐步弥合这一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
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呀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线也即贫困线。对达到贫困线的人口给予相应补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做法。
二、下列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发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⑺ 2019年各省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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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一般按月发放,农村按半年或年发放。
城市低保金和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不同:
农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
1、黑龙江省:
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人提高到2700元/年人,财政补助水平由1483元/年人提高到1627元/年人。
2、江苏省:
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465元/人/月以上,比上年同期增长53元,增幅13%。
3、广东省: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53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31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最低标准为230元。
农村低保标准各个地方的标准有很大差异,应以所在县公布的为准(可上县政府网站查看)。
城市居民低保每个月多少钱?
黑龙江省:
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月人提高到440元/月人,财政补助水平由282元/月人提高到297元/月人。
江苏省:
全省城市平均低保标准达536元/人/月,比上年同期提高49元,增幅10%。
广东省:
第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分别为600元,第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500元,第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400元,第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城镇低保最低标准为370元。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5年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⑻ 2020年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调整幅度
今年初,按照省政府安排,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20〕7号),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区)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具体提标幅度由设区的市确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按照我市已执行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规定,对全市城乡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也进行对应调整。同时,将成年“三无”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950元。
二、调整原因
(一)城乡低保标准
2019年,全省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551元,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62元高于全省平均标准,居全省第6位;全省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4760元,我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每人每年4448元低于全省平均标准,居全省第8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水平,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在全省城乡低保标准提高20元基础上,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60元。提标后,我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592元/人/月,居全省第5位;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5168元/人/年,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最低的县区为5010元,所有县区全部达到了2020年全省平均低保线5000元的标准,继续实现了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我市已执行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1.3倍核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上浮10%”规定,在低保标准调整后,对应调整城乡特困人员分散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集中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标后,全市城市分散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769元/人/月、城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846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6718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平均标准为7390元/人/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照料护理标准
按特困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类。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100元的1倍、2倍、3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