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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 2021-10-16 08:55:57

A. 为什么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对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管理,为形成和发展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重大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人民内部矛盾易发多发。一方面,矛盾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国有企业改制、涉法涉诉等领域,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非法集资、股市房市投资受损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另一方面,矛盾涉及各行业各阶层,既有农民、城镇居民、职工、离退休人员、个体工商业者、学生,也有军队退役人员、原民办教师、老村干部、老知青等特定人群。二是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问题突出。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快速增多,截至2012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9.2万个,备案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近40万个。另一方面,政社不分现象依然存在,社会组织发展培育不足,活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公共安全形势严峻。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2012年全国发生安全事故33万起,造成7.2万人死亡。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时有出现,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恶性案件和极端事件有所增多,我国仍处于刑事犯罪高发期。信息网络管理任务日益繁重,我国有5.64亿网民,4.2亿手机上网用户,是世界上互联网使用人口最多的国家。外部势力千方百计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国家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领域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活力显著增强,同时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深刻变动,社会管理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从经济层面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推进,大批人员需要下岗转岗,以多种形式创业就业;随着农村生产力不断发展,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差距以及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统筹各方面利益难度增加;随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社会组织形式需要作出相应变动;工业用地、城市用地需求激增,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城镇房屋拆迁容易产生大量矛盾;长期存在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方面引发不少社会问题。二是从社会层面看,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变化是,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以“单位制”和城市街居、农村社队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党和政府主要通过单位、街居、社队联系群众、整合社会利益、调节社会矛盾。现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大部分已经剥离出去,越来越多的人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城乡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新的社会阶层不断出现,导致城乡结构、就业结构、人口结构、居住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三是从思想文化层面看,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加。一方面,人们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另一方面,部分社会成员思想道德失范,有些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四是从工作层面看,一些部门和地方经济建设一手硬、社会管理一手软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面对新情况,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方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

因此,《决定》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

B.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什么核心是什么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

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和谐了,社会才能安定有序,才能和谐稳定。因此,社会治理要紧紧抓住人这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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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社会治理要人人参与,共建共享。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解决纠纷,都要自觉遵守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都要依法理性有序地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自觉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这样,政府、社会、公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参与社会治理,从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C.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核心是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

2014年3月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参加上海代表团审议时明确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

社会是由人构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构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理顺了、和谐了,社会才能安定有序,才能和谐稳定。因此,社会治理要紧紧抓住人这个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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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在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新思想新理念。这些新思想和新理念,对于我们推进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以最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坐标,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D. 创新社会治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确立合作、互通、共享理念,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过程是实现社会善治的过程,政府和社会要各归其位、各担其责。要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机制。善于发挥社会主体积极性,推动形成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局面。

2、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

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制度建设具有全局性、根本性作用。科学的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经验只有转化为普遍适用的制度,才能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巨大力量。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服务管理。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推进守法诚信,既要加强教育,更要强化制度约束,形成守法诚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心理卫生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心理调节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

3、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

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是我国的特色,也是我国的优势。面对社会治安新形势,我们要以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目标,以突出治安问题为导向,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水平。

把政府引导和市场力量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建设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和物联网等基础设施,为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效能提供信息化支撑。要善于把运用法治的功能与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地结合起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4、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地域辽阔、发展不均衡的国家,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由于国际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当今世界已进入风险社会,我国国内风险因素也日益突出。我们要牢记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的道理,加快编织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共安全网。

5、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高度重视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大事。我们要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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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让人民更幸福

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离不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价值取向日趋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各类矛盾风险交织叠加,给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带来了新的压力。如何及时发现、有效应对矛盾风险,如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绕不过去的问题。

“在国家整体转型升级的过程中,社会矛盾呈现新的特点、涌现新的类型,只有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加强这方面的机制建设,是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关键一环。”

要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通过构建充分体现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的完备制度体系,在社会矛盾上做减法,在公平正义上做加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E. 创新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措施有哪些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必须走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

二、坚持多方参与,努力形成社会治理的强大合力:社会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必须发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理,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首先,要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增强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的思想自觉,逐步培育起全社会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坚定信仰,进一步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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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社会治理遇到不少新矛盾、新问题,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执法规范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就需要在综治、信访、基层自治、社会组织发展等重点领域加快立法进程。

一方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范围及政府职能法定,明确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程序公开、标准公开、结果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另一方面,加快基层社会治理重点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根据新型社会组织、社区自治组织等的发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注重提升群众法治观念,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F. 如何理解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由“管理”到“治理”,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更深刻、内容更丰富、要求更明确。这标志着由传统的社会体制向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现代社会体制转变,也就是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逐步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这是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新飞跃,是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发展。

G. 如何创新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社会矛盾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之反思

面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地方政府的处理机制也在不断调整之中。早期,一些地方习惯于采取封锁消息、强迫命令等手段迅速平息事件。实践表明,这种简单生硬的做法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成为下一轮社会冲突的导火线。近年来,一些地方汲取上述教训,开始采取承诺给予好处甚至“花钱消灾”等“软性”手段来回应群众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诉求,希望通过强大的行政手段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迅速消除社会矛盾。

上述两种处理机制都可以纳入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的范畴。所谓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是指以追求社会的刚性稳定为目标,以单方压制或利益诱导等为手段,以矛盾的暂时消解为效果的处理模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模式确实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这一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压制性”或“收买型”处理模式,其对象不是群众利益诉求所涉及的问题,而是表达利益诉求的群众本身,且其注重处理忽视预防。在通过非理性方式表达的利益诉求往往交织着复杂的利益纠葛,有的还是多年积累而成的情况下,这一方式治标不治本。此外,急风暴雨式的行政化手段既无法保障对立双方争议的公正解决、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并加剧政府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因此,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精神,反思过往教训,建立一种新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倡导

美国社会学家刘易斯·科塞曾言:“通过冲突,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由此可见,社会中存在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缺少有效解决冲突的机制。同时,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无矛盾、无纠纷的社会,而应是一个存在矛盾纠纷却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指引社会通过完善治理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而社会治理,是多方参与的治理,也是依法进行的治理,政府在多方中居于主导地位,却必须把自身权力运行纳入法治化轨道,且注重社会矛盾的预防。因此,对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治理模式而言,必须实现从行政主导型向依法治理型、从注重处理向注重预防的转变。笔者将这种新型治理模式称之为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以追求社会的韧性稳定为目标,以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共治为手段,以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实质性化解为效果。与行政主导型处理模式相比,其具有目标的长远性、手段的多样性、效果的彻底性和观念的前瞻性等优势,且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比如,2011年“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就充分体现了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基本思路。面对乌坎村民的诉求,当地政府先依照法律程序指引村民重新选举村委会,再依法处理村民提出的土地使用、财务审计、扶贫助学等问题,不仅有利于实质性化解矛盾,还有利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之核心与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而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和关键正在于此。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核心是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仅要求政府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法律程序化解矛盾,还要求政府在日常的社会治理中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有效预防社会冲突的发生。

首先,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互动协商”的理念。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社会治理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体人民的权力。所以,在社会治理中,政府应改变以往单向度的治理体制和自上而下的权力运行模式,充分尊重民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通过与民众之间的上下互动、合作协商,达成社会治理的共识,从而减少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摩擦,有效预防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发生。

其次,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的理念不仅要求政府在日常社会治理中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出现因违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与民众之间的冲突,还要求政府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治理替代政治化、治安化、应急化的管理。

最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应树立“引导依法维权”的理念。面对维权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各级政府应当大力宣传“依法维权”理念,并充分利用体制内的一切有利资源促使公民理性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治理型防治模式的关键是法治方式。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的法律应对应当以“预防与治理并举、重在预防”理念为指导,在预防和治理两个层面进行建构。

预防机制的关键在于通过公共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实现“决策于未知之中”,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然而,鉴于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和中国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大调整的复杂性,完全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并不现实。为此,应当建立回应型法律治理机制,塑造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同时,还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发挥司法机关在处理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中的作用,捍卫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唯有如此,社会转型中的群众利益诉求非理性表达事件才能得到有效化解,社会运行的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H. 创新社会治理的理念有哪些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为了进一步调整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
一是传统治理主体单一化到多样化。传统的社会治理主体比较单一化,强调国家或政府从上至下的静态的行政管理,亟需过渡到综合运用法律、道德和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综合治理方式。要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同时,我们还要加强社会诚信体制建设、信息化管理、舆论引导、心理疏导、人民调解、基层社会自治等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
二是转变政府职能,注重从源头上治理。社会管理不等于“维稳”。“维稳”只是社会运行出现失序状态之后的应急管理。创新社会治理强调常规性的、基础性的服务和管理。这就需要政府要尽快转变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需要我们树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理念。切实转变政府的工作作风,彻底改变过去政府部门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
三是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其协同作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不断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过程。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协同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意义重大。政府在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过程中,将一些民生服务项目打包向社会组织招标,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改革有关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有力地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同时,社会组织也要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和自律诚信机制的建设,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
四是强化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是通过“单位”对社会成员进行服务和管理。但是当前普遍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社区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新载体。要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包括政府的服务体系建设、市场的服务体系和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在当前,特别要加强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组成的社区公益服务体系建设,来满足社区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兴趣居民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需求。
五是积极动员公民的广泛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是“善治”。“善治”强调赋予公民更多机会和权利参与政府公共政策,通过沟通、协商使公共利益最大化。因此,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体制和机制,问政于民,问需于民,让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政策的讨论,保证民意能够进入到公共政策中去。
六是健全治理的体制和机制。中国的社会转型目前进入到社会矛盾多发时期,矛盾多了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建立化解矛盾的体制和机制。社会治理创新,需要我们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事先预防社会矛盾的发生。需要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及时反映、矛盾能及时化解;同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和改革信访工作制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有效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