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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

发布时间: 2021-10-20 03:31:10

Ⅰ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怎么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应该是单项,累计的不算)

Ⅱ 怎么处理生活中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首先从和田玉的角度来说:和田玉的价格主要由这块玉件的料质,工艺,成色来决定的,我不知道您说在网上是怎么查到玉的价格的!所以也就更谈不上是不是质次价高了,这个说法基本没有说服力,我在这给您一个小建议,您可以去权威质检部门质检一下,如果真是和田玉您就当是个缘分留着吧,毕竟也是辟邪保平安的嘛~如果质检不是和田玉那当然就有足够的证据了!

Ⅲ 为什么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

有奖销售本身不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范畴,有关法律法规只是限制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比方说抽奖类别的,最高奖励金额超过5万元(从2018年开始实施这个金额)等等。
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Ⅳ 有奖销售的类型

有奖销售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Ⅳ 什么是有奖营销

勿入有奖营销的误区

时下大量的销售企业打出各种名目的有奖销售广告,向消费者表示:如购买某某产品,则有机会获得丰厚的回报,中奖机会很大,奖金诱人。许多消费者往往为之所动,趋之若鹜。

然而,厂商真的有名副其实的奖金吗?中奖的概率真的如广告中所言的那么大吗?其实并非如此。

企业所以要这样做,据跟踪国内外大量有奖销售活动,大凡有两种原因,一是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已处于滞销状态,通过有奖活动处理积压物品;二是企业内部发展出现问题,为了扭转局面渡过难关,而在短期内大量促销从而套取现金。这两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都会解企业一时之急,但长远看,却使多数消费者失去了对这类活动的信任,甚至质疑企业的诚信度,因为我们很少见供不应求的产品通过这种途径促销。我们的跟踪研究还发现,唯一可以真正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是企业在推出新品时,为了迅速吸引消费人群的注意力,可能会慷慨解囊,送点儿看得见摸得着的“见面礼”。

有奖销售的一些具体做法是极具诱惑力的。例如:一些企业利用消费者强烈的中奖欲望和心理,采用了更为高明的手段来制造虚假信息,惯用的方法是“1配1”和“连环钓鱼法”。“1配1”直觉上给了消费者至少50%的中奖机率或者更高,两个“1”可以是“红”和“黄”、“黑”和“白”,也可以是“飞机”和“汽车”等。其中一个“1”是每个消费者都可以拿到的,就是说假如有10000个消费者都来买有奖销售企业的产品,他们都可以拿到其中一个“1”,例如“红”,而且这时他们不成熟的消费心理都会认为已将一半的奖品搬回家了,但理智的消费者一下子就能戳穿这种伎俩,厂家根本就没有在你购买的商品里放入对应数量的“黄”,也许只有2—3个。10000件商品中只出现2—3对,这种“1配1”,中不了奖自然不稀奇。“连环钓鱼法”是“1配1”的衍生,由诸多个相互关联的“1”组成,但消费者要配齐这诸多个“1”,即使付出长期的艰辛和努力,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实,早在五十年前,在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企业都上演过这类帽子戏法。抽奖为名,引诱消费者购买为实,结果下来中奖率也不过万分之几,甚至更少,中不了奖的消费者总以为自己运气不好,其实根本就是厂家设置好了中奖概率极低的套子让你往里钻,再加上厂家对极为少有的中奖个案进行大肆炒作,更使得消费者茫然不知所从。

消费者必须明白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商家绝对不会吃亏,买商品不是买“彩票”。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今天,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必须坚决打击形形色色的虚假有奖销售和虚假广告,并加大惩罚力度,使其得不偿失。这样做,不但可以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而且可以提高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的营销水平,尽快与国际接轨,锻炼和催化出更多真正的知名品牌参与到国际竞争中去。

Ⅵ 经营者搞有奖销售活动不得有哪些情形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同时,该法第22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Ⅶ 支付宝抽奖算不算有奖销售

支付宝抽奖并不算有奖销售,他只是一个促销活动,他并没有对你进行收费,这个时候就不能够算作有奖销售,我应该算作一种市场营销手段。

Ⅷ 关于有奖销售

便宜你下吧,本人就是搞市场推广销售的,如果满意送我分,还想知道更多欢迎你雇佣我,做网络回答.
要搞活动目的无非是2个,一是增加知名度吧,2是增加收入.
要达到着2个目的就的看你的情况来做,你有16家店可以说明你是占有大额的市场吧,那就好办了,下面是具体方法:
药品是高利瑞的,但是不是每一个品种都是,也不是每一个高利瑞的都是高销量的,具体哪些是那些你很明白吧.具体的对待你的乞求做分别对待.
要多卖多赚钱就的要卖给长期用药的人或是单一物品利瑞高的才可以发啊:
要是想做推广,就可以卖一些成本底卖价格也不高的药,着种药可以用保本或微利来卖.具体做法就是降价并写出降低的价格幅度如:某某药降价20%.还可以把需求量大的远来利瑞高的进行降低价格销售(效果是好但以后恢复价格就不好了)建议用买此类药品进行买几送1或者买200元送牛奶(物品小礼物,如家庭医药箱,记住不要送别的药不好看的)
下面是店面门口的广告措施介绍词:
1.将这些药某某药推出打8折销售,
2.某药品每天限量限时如12点或14点18点(要在上下班人多时期做)以半价格销售N(你决定,具体价格我不知道没法说)个
3.以一元销售某些(底成本药)药(建议放在第一行用特大字写)
3.也可以实行买100送东西(如雨伞,化妆品,食品)
4.买3合送一合
5.买100反N元现金
6.健康手册赠送(医学常识)
7.免费诊疗(量血压等)

不知道你满意吗?

Ⅸ 有奖销售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2、《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过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1993年12月1日之后,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Ⅹ 抽奖类的有奖销售是否违法

遵从国家规定的有奖销售不属于违法行为。有奖销售信息必须明确,不得影响兑奖;不能存在欺骗方式;抽奖式最高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10)有奖销售扩展阅读:

有奖销售不可随意而为

据媒体报道,近日广西一超市举办抽奖活动,一名2岁半男童幸运抽中了一辆宝马车。但随后当地工商部门介入调查,称超市的抽奖行为涉嫌违法,可能面临罚款。

商家举办的各种抽奖活动就是为了推销商品、扩大销售,是吸引消费者的一种手段,尤其到了节假日前,类似的活动就更多,而且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抽奖、返券等。这些抽奖活动,看似是商家的销售行为,但是按照法律也有不少限制性的规定,不能随意而为。

根据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见,商家设置有奖销售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否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述新闻中,超市的抽奖行为就是违反了“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的这条规定,涉嫌违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发展,商场里的抽奖活动又蔓延到网络,通过微信公众号或是聊天群形式在网上进行抽奖,线下领奖,无论是“集赞送”还是“抽奖送”,在领取时都普遍存在“兑换难”的问题,这种抽奖除了商业欺诈,还会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消费者参与抽奖的初衷很简单,往往是抱着“参与一下”“试试运气”的心态,但俗话说,“买的没有卖的精”,无论抽奖条件看起来如何诱人,消费者都要理性面对,不要为了抽奖而冲动购物,更要把商家的抽奖细则以及各种限制了解清楚,以免误入陷阱。

一旦遇到营销欺诈,也要保存好证据,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对于花样频出的有奖销售行为,监管部门不能总是“迟到”,须加大执法力度,通过明察暗访等方式督促商家规范经营,消除监管盲区;

通过多种途径向商家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知识,帮助经营者自觉树立守法经营的意识,营造公平守法的市场竞争秩序;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获取相关线索,依法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指导、市场准入、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等权限,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