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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29 23:30:13

㈠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监督)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积金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公积金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市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七条(审计及人民银行监督)公积金中心及其管理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人民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社会监督) 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市财政部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并将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向社会公布。
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应当包括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第三十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时、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当对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
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职工的权利二)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单位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公积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对单位违法情形的查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对单位欠缴、少缴或者未缴住房公积金等违法情况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单位违规情形的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纳入重点督查范畴)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积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公积金中心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或者系统,并将其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经公积金中心查处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规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可以纳入我市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违规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住房保障政策中公积金缴存因素的考量)住房保障资源配置应当考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等因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已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深府〔1992〕128号)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在本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八条(驻深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九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具体规定,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实施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自《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9〕107号)实施之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止,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为其职工缴存此期间应当由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不缴存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实施)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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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缴存基数的5%,均不得高于缴存基数的20%。
(在广州一般是公司缴纳基本工资的8~12%。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在维持了9年不变后,2010年7月1日,上海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有望从7%提高到8%。2010年7月1日起,北京、天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将迎来一波调整,单位和职工个人从各缴8%分别调至各缴12%和11%,而广州在维持5%-20%缴存比后再次放出信号,职工及个人的月缴存基数最多可提高到1610元。)
绝大部分单位会选择5%的低限,而职工在议价能力上还是比较有限的。其实深圳特区,应该在适当地提高最低缴存比例,算是吸引、留住人才的一种强制措施,无法适应较高缴存比例的公司实为无能之公司,可视之为鸡肋扫除出深圳。选择12%的缴存比例低限更适合大都市的形象。
第十九条
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面对一些比较孤寒的单位,选择了5%的低限,而年轻人想在住房公积金上强行储蓄缴纳20%变成了无可奈何,无疑给职工带来不便。广州在这方面就比较人性化。因此,建议采取职工缴纳部分大于等于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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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工作的通知
(二)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非深户离深销户提取,说存在未办结业务,无法处理。要怎么处理

需要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接续手续的,自申请提取之月起本市社会保险停止缴费时间满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受理该提取申请。

(2)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要求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月实际还贷额。

2、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理由。

㈢ 辞职后怎样全部提取深圳市住房公积金

在辞职后是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有辞职后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指定专办员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应当在其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载明单位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为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由职工本人保管,并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

㈣ 深圳的住房公积金怎么退

深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能退的,但是离职且户籍迁出本市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

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扩展阅读: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㈤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四)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的;
(七)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八)女满45周岁、男满50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九)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十)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中的自住住房限于本市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提取的其他要求)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均可以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专户,由公积金中心代管。
第三十条(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条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首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按规定提供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职工及其配偶均未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经公积金管委会审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中的期限、第(二)项规定中的比例,由公积金中心拟定,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和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外,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剩余部分可以用于利息补贴和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和基础设施等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需要,支持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公积金中心应当制订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利息补贴和建设保障住房)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年以上,且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销户提取时,可以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利息补贴标准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后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向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或者配售,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具体办法由公积金中心制订并报公积金管委会审定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专项贷款的发放)公积金中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后,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向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所得相关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公积金中心按照略高于本市相同经费性质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定机构费用标准编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全年预算支出总额,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公积金中心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结果组织实施。

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 (三)按本市规定的比例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你好,你说的那比例是多少我不知道,各地政策很多。租房了正常支付房租就可以了。房屋中介公司应该都知道的。
租房公积金提取:
1、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2、房租完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5、当地规定的其他要求
如果你有公积金卡,则可以约定提取:按月、按季、按年提取。

㈦ 深圳住房公积金一年可以取几次每次可取多少

《规定》保持了现有提取情形和比例的稳定性,主要是对提取程序和材料进行了简化,如租房提取现在每年可提取2次,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现在每年可提取1次,今后通过自助服务平台每月都可以提取1次。此外,还取消了住房消费提取后应在账户留存一个月缴存额的限制。

姚红嫚等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提取门槛的提案》:

深圳市住建局在提案回复中称,整体来看,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相对比较宽松。提取率之所以低于其他城市,是因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时间较短,尚处于上升周期,现有政策中设置的提取情形和提取额度对应的提取率还没有完全体现。

截至2014年第二季度末,全市累计提取公积金285.05亿元,累计提取665.80万笔。其中累计提取住房消费类资金约256.55亿元,占比约90%,平均每日受理提取人次约6000次,其中以非户籍职工为主的租房提取约占总提取人次70%。市住建局方面则表示,在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率还未稳定情况下,建议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性,确保流动性管理良好。

以上内容参考:凤凰网-深圳用公积金付房租可每月提取一次 新规定征求意见

㈧ 《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8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在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设置了公积金自愿缴存机制,同时鼓励单位将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据了解,2010年12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文件亟需修改完善。
《条例(草案)》设置了自愿缴存机制,即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均可以按规定自愿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我国相关规定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过于突出强制缴存,缺乏自愿缴存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非强制缴存单位职工要求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设置自愿缴存机制,不仅能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求,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试点工作的要求。
年终奖或可纳入公积金缴存基数
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单位和职工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存在争议。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不宜过于刚性,应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以适应多样的现实需求;也有意见认为,缴存基数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避免纷争。
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指单位向职工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平均值。同时,鼓励单位将非按月发放的津贴、项目奖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劳动报酬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性和灵活性。
完善公积金申请追缴处理机制
在住房公积金追缴处理方面,《条例(草案)》完善了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和申请追缴处理机制。例如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职工要求追缴的,职工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按照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三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持。
《条例(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化解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支持机制,规定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的,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每次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