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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 2021-11-04 14:46:32

Ⅰ 保障措施

(一)政策性保障措施

2001 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搞好全省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试点工作的通知》(黑政办综〔2001〕49 号)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与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测评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78 号)两个文件的出台,从行政保障和经费保障两个方面促进了黑龙江省农用地等别调查与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组织性保障措施

黑龙江省农用地等别调查与评定工作的组织结构非常严密,行政上,上至省政府,中承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各厅局,下至各县(市)及农垦、森工系统国土资源局;技术上,省级技术指导组、各家技术指导机构和基层技术人员相互配合,实行行政领导、技术指导及基层实际操作三者相结合,既可以做到技术把关,又可以使基层掌握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

(三)技术性保障措施

技术性保障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上:一方面体现在上述技术组织形式上,另一方面体现在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级农用地分等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土资发〔2001〕185 号)等相关技术文件以及不定期召开的技术培训会上。

Ⅱ 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的领导,重庆市成立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张定宇局长为组长,市农业局、财政局、地产集团、土地勘测规划院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农用地分等工作的协调和组织。各县(区)也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

(二)加强技术队伍建设,强化技术支撑

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国家及重庆市对具体技术作业的方法、程序、成果等各方面均设定了较高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各区(县)抽调了业务骨干组建技术队伍,加强对分等定级估价技术理论方法的学习,提高技术指导和实践能力,为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以便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任务,提交出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分等定级估价成果。

为统一和明确重庆市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技术的思想路线、方法步骤和成果要求,保证分等定级估价的水准和质量,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重庆市土地勘测规划院为技术支撑单位,并抽调业务人员进行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技术专项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练掌握农用地分等的技术、方法和标准 , 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三)保证专项经费

开展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程序拨付。

Ⅲ 项目保障措施是什么

1. 遵守政策法规,执行和组织好班子决议,努力完成经营利润指标。

2. 坚持原则,廉洁勤政,工作以身作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抓好内部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投入,增加利润积累。
4. 搞好内、外部市场开发,新产品开发,推广新工艺,提高工时效率。
5. 负责组织本项目部经营,分析工程预算,核价,决算的审核,产品的发放和结算。
6. 负责分析项目部内的生产影响,质量事故等。
7. 协助经理制定经营规划,定期汇报经营情况,并提出主导性意见,改进经营机制。
8. 运用科学管理方法,掌握经营规律,节支降耗,实现高产低耗。
9. 负责项目部各项工作,带领全体人员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开展好劳动竟争活动。
10. 大胆管理,办事公道,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累管理资料,推广先进工艺,提高项目部劳动生产率。
11. 抓好安全管理,杜绝三违发生,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出隐患及时整改。

Ⅳ 战略保障措施

(一)编制地质环境调查战略规划

水资源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空间格局优化、地质环境健康等将是长期影响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资源环境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把生态文明理念落实到地质环境调查各项计划与行动中去,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地质环境基础。2014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启动实施了两大地质环境调查计划:重要经济区和城市群地质环境调查计划与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支撑计划。可以预料,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成与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将不断深入,地质环境调查在地质调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不断提升。现有的两大计划可能会扩展、衍生出更多的地质环境调查计划或工程。为了有序推进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可按照10年为一个战略期编制地质环境调查战略规划,明确地质环境调查的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发展路线图和优先领域,逐渐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撑力度。

(二)加强地质环境调查标准规范制修订

地质环境调查在研究对象上要实现从特定的地质实体向地球关键带转变,在效用评价上要实现从偏重资源价值向资源价值与生态价值耦合方向转变。为了适应这一要求,地质环境调查的标准与规范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在未来一段时期,地质环境调查主要是以1∶5万比例尺为主的中比例尺调查。与过去相比,野外调查工作基础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全国基本完成了1∶20万或1∶25万的区域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大量的调查成果成为1∶5万调查工作的基础与起点;二是一些先进的方法技术已经成熟或趋于成熟,有利于提高野外工作效率和精度;三是近年来陆续开展了1∶5万水文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工程地质调查等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和做法,有助于1∶5万地质环境调查规范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根据地质环境调查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统筹安排地质环境调查标准规范的制定与修订工作,推进地质环境调查有序、规范进行。

(三)推进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资料共享

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资料往往分散于多个行业、多个部门,共享程度低,收集难度大。为了顺利推进地质环境调查工作,一方面要依靠行政管理部门,理顺地质环境资料收集和管理的渠道,建立地质环境调查成果资料共享机制;另一方面要利用各种方法推进资料共享,主动为相关行业、相关部门提供地质资料服务,挖掘资料的二次开发潜力,形成资料共享的良性循环。通过整合区域内各专业领域的地质资料,加强数据集成和综合分析,形成系统、全面的地质调查成果,为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四)积极推进国际合作和参与全球地质环境治理

为了支持“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我国应积极参与全球地质环境治理,一方面与相关国际与地学组织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理念、理论和方法技术;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全球性、区域性地质环境治理,推进全球环境保护。例如,丝绸之路经济带上的中亚五国是全球生态问题突出的地区之一。中亚地区地处亚欧大陆腹地,主体属中亚造山带,地质构造复杂,地貌以沙漠和草原为主,气候干旱,水资源跨国矛盾突出。当前比较突出的地质环境问题,一是由于水资源不合理开发造成的咸海萎缩,源自咸海的盐碱沙尘风暴严重威胁着中亚交通、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与农业发展;二是中亚河流发源地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堰塞湖与水电站位于发生过强震的断裂带上,地震与次生地质灾害威胁着下游地区环境安全。我国可通过环境科学研究的方式,参与中亚地区地质环境调查研究,推进中亚地区地质环境保护。

Ⅳ 保障措施的概述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原则是16、17世纪私法学者提出的,其原意是:契约本身隐含有在签约时的情势不变期间契约持续有效的条款,即情势不变条款。后来,国际法学者主张国际条约也应适用这一法理。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方面承认可以援引情况之基本改变作为终止国际条约或退出国际条约的依据,另一方面也采取了慎重的做法,使这一原则的适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保障措施首次纳入国际条约,源于1942年美国与墨西哥签订的《互惠贸易协定》(Reciprocal Trade Agreement)。该协定第11条规定:“如果意外情况的发展和本协定所附减让表中列举的任何货物之减让的结果,使这种货物进口的数量大为增加,并在此等情况下对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之威胁,任何一方政府在防止此等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应自由地全部或部分地撤回减让,或修改减让。”此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贸易协定均含有类似上述措辞的条款。1947年2月杜鲁门总统还发布行政命令,要求每一项美国贸易协定都须载入该种条款。四年后,美国国会将该类条款规定在有关立法文件中。在国际贸易组织设立中,因美国倡议,经各谈判方同意,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和《1947年GATT》均就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
在《1947年GATT》中,起保障作用的条文主要有: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数量限制),第18条(关于欠发达国家为其经济发展的援助措施),第6条(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第28条(关于关税减让的修改),第35条(关于在特定缔约方之间不适用总协定的规定),第20条(一般例外),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第23条(关于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的补救),第19条(关于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上述规定分别适用于总协定所规定的不同场合,其中以第19条的规定尤为突出。”
上述例外条款对于维护GATT成员利益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例外条款的频繁适用有损于GATT的贸易自由化宗旨,为成员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为了防止成员滥用紧急保障条款,防止“灰色区域措施”(measures in grey area)蔓延,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保障措施协议》。该协议以《1994年GATT》第19条规定为基础,对于适度实施保障措施、遏制乃至消除“灰色区域措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