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9医保有新政策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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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了基本保障。2014年医保报销有会有哪些新政策出台呢?以下进行详细介绍。
一、报销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将一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5%计算,现执行400元;二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8%计算,现执行640元;三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调整为按上年度统筹区人均缴费基数的11%计算,现执行88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20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的起付线为44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现执行1个百分点为80元)。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
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53.2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2万元;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为50万元。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
1.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医疗费,由城镇职工大额互助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其中:增设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医疗费报销挂钩的政策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50%不到200%的,支付比例提高1.5%;达到200%不到250%的,支付比例提高3%;达到250%(含250%)以上的,支付比例提高4.5%。退休人员按其单位职工人均缴费基数计算。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
癌症病人晚期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门诊治疗费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80%支付(重度前列腺增生门诊医疗费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部分实行限额结算,每年统筹基金限额1000元,当年内有效)。
二、异地就医政策
(一)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区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其他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在市内非参保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同意的,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需由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手续,并报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在市外长期居住的参保人员,可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长期异地就医)。若突发疾病需要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就医医院原则上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危重病抢救除外)。对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其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未报经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按我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
注意:若回到统筹区内就医需要取消异地申报
与既往政策的不同:取消参保患者转往区外就医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个人先自付15%,进入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个人先自付10%,以及区内同等级医院间转院和出院后15天内因病复发计收起付线的政策。
2. 当前医疗保险新政策
医疗保险最新政策有:
1、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2、实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
3、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2018年居民医保新政策
2018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出炉了。为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国家早就出台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也就是所谓的新农合,并且不断地调整完善。2017年为实现城乡接轨,国家将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到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畴,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的政策如下: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外来常住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二、筹资标准和参保手续。2018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70元标准划入。7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城乡最低保障对象、扶贫对象、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五保对象、孤儿个人不缴费,必须办理参保手续,由相关部门认定资格,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已参保人员凭《居民医疗保险证》或社保卡、身份证到村(居委会)办理缴费(续保)手续;未参保人员带1寸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200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人员认定为未成年居民。三、医疗待遇。在辖区乡镇镇卫生院住院200元以上按80%报销,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医院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二级医院500元以上按70%报销,在中医院住院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三级医院1000元以上按55%报销。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可以报销15万元。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起付标准的部分按50%以上的比例给予补偿,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30万元。一年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45万元。四、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应首先选择在辖区内定点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转入医院报销比例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5%。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五、特别提示。市外转诊转院或市外就医的,不得转往营利性的中外合资医院、非公立医院、未获得当地政府批准作为医保定点医院的部队医院、县级以下医院及各类社会兴办的专家门诊、诊所就医。在上述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市外就医报销时间截止到次年2月底。六、缴费截止时间。居民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七、办理地点。居民在所属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办理。
4. 2019年医保住院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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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卡跨年可以报销,医保卡报销时限是三个月。
一般在年末,各地方管理中心均会出台相应解决方案,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医院一般在年末中途为患者结算、报销一次,然后再办理同病种连续住院,这样下年度第二次再报销不再扣除起付线;这样做是因为下年度,医保卡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或者一次性材料可能发生变化,能最大限度使用下年度政策进行报销。
2、如果年前出院没有报销,下年度报销上年度的病例;需要看医保管理中心的相关政策了,一般报销方式是按往年的政策进行补偿,如果往年个人补偿达到封顶线将不能报销。
医疗保险设定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医保结算年度”。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设定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大学生医疗保险设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5. 2019年国家医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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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明年实施
国家医保局近日会同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从统筹城乡的角度,对城乡居民医保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通知》提出,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此外,2019年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启动实施。未出台整合方案和尚未启动运行的地区要抓紧出台方案并尽快启动实施;已启动运行的要实现制度深度融合,提高运行质量,增强保障功能。
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政策明确提出了“六统一”的要求,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这是国家医保局成立后颁布的首个全国性政策,也是首次明确实现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时间表,意味着不久将彻底结束基本医保制度‘分群体设立’的局面。”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各提高40元,将增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能力,确保制度健康持续运行。
6. 新医保政策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中央财政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分档补助。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各地要用好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三、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渡。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避免重复参保;已有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妥善处理特殊问题、特殊政策,做好制度统一前后政策衔接,稳定待遇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
各地要聚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发展不协调不充分问题,结合医疗保障相关职能整合,在确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建立,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基本目标。
四、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规范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保障政策,推动统筹地区之间待遇保障标准和支付水平衔接平衡、大体一致。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及本通知提出的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任务,于2019年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要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大病保险原则上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平等协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商业保险机构亏损的,由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7. 2019年国家新政策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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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交260元,参加的应该是当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国家没有统一的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都是由各地自行制定,所以待遇标准差别还是比较大的,建议你直接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咨询或拨打当地社保咨询电话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