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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准则

发布时间: 2022-01-20 09:56:31

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准则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自颁布日开始,2006-07-06

⑵ 新准则下的租赁负债,属于带息负债吗

融资租赁一般属于带息负债,因为融资租赁是需要支付利息的。
商业租赁一般不属于带息负债,因为商业租赁一般只约定租金,不约定利息。

⑶ 租赁期一年的,适应新租赁收入确认准则吗

适用,新的租赁准则中,所有租赁均按融资租赁核算。

⑷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租金已经全部预付的需要确认预计负债吗

新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租金已经全部预付的不需要确认预计负债。根据未来应支付的租金的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负债。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预付租金+中介费等因租赁发生的直接费用-出租人给与奖励(如报销中介费)+恢复原状的支出(确定金额的,计入预计负债)。因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等按照原核算方式进行,不属于使用权资产。支付的押金不属于预付租金,按照往来款核算。合同约定确定金额的恢复原状支出属于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仅约定恢复原状义务但无法确定实际支出的,不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组成部分。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所有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处理2021年1月份帐务时,都必须按照新租赁准则来进行会计处理。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准则还有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新租赁准则中,与原来最大的差异在于,原来经营租赁的资产不计入资产负债表,现在则需要计入资产负债表。 比如说在老租赁准则下,经营租赁时,只是将租赁费直接计入利润表中费用,对于租赁资产无须计入资产负债表。而新租赁准则要求,将未来几年需要支付的租赁费折算为现值,计入资产负债表—使用权资产。

⑸ 新准则租赁中哪些属于损益类科目

收入类:主营业务收入 利息收入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租赁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汇兑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投资收益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摊回赔付支出 摊回分保费用 营业外收入

费用类: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税金及附加 利息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赔付支出 保户红利支出 退保金

分出保费 分保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勘探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外支出 所得税费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⑹ 新租赁准则中的未担保余值是什么意思

现在我国的新租赁准则中提出一个未担保余值这个概念,我们都知道租赁准则对比以前是有所改变的,新的租赁准则更加强调使用权这个概念。而记账的时候会计科目也是改为使用权资产,那么很多人就非常好奇说,那这个所谓的未担保余值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他和余值有什么样的区别?

一、承租人角度

在弄清楚未担保余值之前,我们首先来弄清楚什么叫做担保余值担保人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者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在租赁合同中,如果没有规定优惠购买选择权,那么构成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一下内容。

也就是说,因为承租人如果没有优惠购买的选择钱,那么承租人应该保证租赁期满时,出租人至少可以收回这一部分有担保的资产余值。理解了担保余值,那么未担保余值这个概念我们就更加可以理解了。他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那一部分价值。

⑺ 按新的租赁准则,承租人对于租赁的资产是当月计提折旧还是次月计提折旧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指南》第七条 承租人会计处理
(四)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2.使用权资产的折旧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自租赁期开始日起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使用权资产通常应自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计提折旧,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为便于实务操作,企业也可以选择自租赁期开始的下月计提折旧,但应对同类使用权资产采取相同的折旧政策。计提的折旧金额应根据使用权资产的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的资产应当月计提折旧。

⑻ 在2020年租赁新准则下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到底在什么方面发生了重大改变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

(一)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要求承租人采用单一的会计模型,无需进行租赁分类,对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所有租赁采用相同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准则要求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将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对经营租赁承租人不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为解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明确划分及会计处理迥异带来的实务问题,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要求承租人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即采用与原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同时,新租赁准则进一步完善了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发生变更等情形的会计处理,并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识别判断及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二)出租人会计处理的核心变化

新租赁准则总体上继承了现行准则中有关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保留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双重模型,即出租人的租赁分类是以租赁转移与标的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程度为依据的

在分类方面,新租赁准则强调了要依据交易的实质,而非合同的形式,有关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分类的规定更原则化,并增加了可能导致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承租人会计处理的变化,调整了转租出租人对转租赁进行分类和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此外,根据实务需要,增加了对生产商或经销商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定。

⑼ 新租赁准则下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是否可以不改变核算方式

《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写法简化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总说明的第12和13条中规定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中的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原则,在以后的各项资产计价中不再重复这两类业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这减少了制度的篇幅,阅读起来更简明。。
(二)简化了核算方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简单。如合并了4个一级科目,减少了25个一级科目;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减少了9个;部分资产计价方法简化了,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关会计事项的核算方法简化了,如资产清查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所得税的核算、期末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等。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处理上仍保持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以便将来随着小企业规模发生变化,转换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可减少需要调整和说明的内容。因为我国划分小企业是以企业资产总额、营业额和雇员人数及是否对外筹资为标准,小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没有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