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第三方支付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有哪些法律关联?
首先,从法律关系说,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关系。主要的法律关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监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网络平台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吗?
由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定义、规范,对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传统的支付机构和电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进行简单的划分:
一般来说,我们对电子支付机构所涉及的法律是从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商业银行法等。
2.规范支付行为,比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
3.规范支付工具相关规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管理办法信用卡管理办法条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除了洗钱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诈、掠夺等等金融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等。
原则上说四个方面的法律对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较实用的,具体适用法律还会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钱、金融欺诈等等,支付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的问题,据我们研究感觉到,比传统支付领域还要严重一些。为什么这么说?第三方网络平台面临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主要面临四方面和传统的不一样的难点:
1.主体的虚拟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实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虚拟性,网络发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实这个过程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很难控制,这样的特点使得网络支付可能更容易成为洗钱、套现等等金融犯罪的温床。
3.由于网络的遍及性,使得传播范围广。
⑵ 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法规有哪些
关于第三方支付现在国家有以下法律法规:
1、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2、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
4、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5、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6、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⑶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在什么时候发布的
是央行在2015年底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即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指导意义。
⑷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5173怎么界定
他们要是拿一个亿注册张全国牌照就没事了
这次死的只会是那些小虾米
看下面的说明就知道了 关键是钱 有资本的或者已经累积了资本的就可以活下来
后进入市场的或者没资本的就得扑街
下面是节选的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⑸ 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21日发布央行令,制定并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办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对于支付业务申请人资格,《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在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等;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基本资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等。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基本资讯移交协定、客户备付金退还安排等证明文件。
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专案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专案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披露。
此外,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专案或收费标准的,应当综合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客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支付机构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专案或收费标准之前,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连续公示调整事项30日。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任一会计年度内亏损或连续多个会计年度内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40%的,应当在下一会计年度的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2013年6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3】第6号令,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
银联于2014年11月12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违规整改相关要求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意图规范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直连情况,要求将绕过银联的业务逐步迁移至银联平台。此次银联整顿第三方支付与银行直连行动,大概涉及30家银联会员,但不涉及线上支付,更不涉及支付宝。
⑹ 最严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到底限制了谁
P2P受限有3种情况:
1、p2p网络连接受限。
P2P“点对点”连接是一种网络新技术,依赖网络中参与者的计算能力和带宽,而不是把依赖都聚集在较少的几台服务器上,但P2P网络连接的传输速度是受到上传带宽限制。
2、P2P第三方支付托管受限。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发布了针对第三方支付的《非银行支付几个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不得为从事金融业务的开设支付账户,提供支付通道服务。
此次《征求意见稿》有许多颇为严格的明确限制,若在短时间严格执行该规定,这就意味着先前P2P行业又第三方支付进行托管的模式将没有办法再继续下去,将对当前涉及P2P的第三方支付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3、P2P充值通道受限。
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从2016年1月起先后对P2P关闭了充值端口,在事件后,银行对P2P将采取审慎态度,全面排查也将展开。
⑺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盛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分类监管有什么吸引点
对于综合评级较高且落实实名制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会给予较大的监管弹性和创新空间,单日交易限额能提高外,转账功能的限制也会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