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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

发布时间: 2022-03-20 22:10:50

A. 什么是联营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联营主要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后期以后,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联营的发展已处于低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B. 联营和合作的区别

一、本质不同

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子公司与控制相联系,合营企业与共同控制相联系。

而联营企业与重大影响相联系。当投资者能对被投资企业施加重大影响时,则该被投资企业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二、特性不同

联营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

而合作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但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2)联营扩展阅读

联营公司经营方式

联营经营方式相比自营经营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商品流通场所不需要提供待售商品

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二、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

1、所有商品的进货、存储均由商品供应商自行负责,商品是由生产企业或者批发商直接带到经营场所的,商品流通企业节省了商品购进环节,而且还不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管理,又节约了库存商品管理的成本。

2、需要负责库存商品的治安管理。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三、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明确

1、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商品流通企业也不负责发放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的工资。

2、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点不同于受托代销方式,因为商品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不同,在受托代销过程中,商品销售是由作为受托方的商品流通企业组织销售人员完成的,而联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负责商品销售工作。

C. 请问联营与合营有什么区别

1、组成不同

合营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联合经营的企业。

2、决策方式不同

联营企业有后期个人买进的股份可参与决策。

合营企业是投资建立企业时候多个人或者多个企业共同建立者可参与决策,后期买入股份不可参与决策。

3、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合营是共同出资人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共同的出资额内承担责任。

联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实体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而暂时联合在一起,各自承担责任。

(3)联营扩展阅读

联营企业经营特点:

1、商品流通企业只需要提供商品销售的场所,不需要提供资金购买待出售的商品。这一特点与场地出租是完全不一样的,“联营商品”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不收取商品销售的场地租金,而是直接参与商品供应商的收益分成。

2、商品流通企业没有库存商品管理环节。因此,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流通企业账面中“商品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较少,甚至为零。

3、联营方式下的人员分工不同。在该种经营方式下,商品销售人员或导购人员一般是由商品提供者配备,商品流通企业的人员只需要从事销售的辅助工作,不直接参与商品的销售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合营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联营

D. 什么是联营模式

联营是各公司相互同意共同采取某种经营方式的联合。除了各公司同意共同采取的经营方式之外,各公司的其他方面,包括公司的行政,仍是完全独立的。

即联营不改变参加联营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根据联营组合的目的不同,联营又可分为生产联营、销货联营、运输联营、区域联营等等。联营不受行业、地区的限制。

联营各方按联营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中国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可按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其他企业签定联营协议,实行联营。

经营方式

商品流通的主要业务过程应该是先购入商品,然后进入商品存储阶段并同时实施商品的销售,作为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其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也应围绕上述过程展开。

但是,在现行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使得从事商品流通的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突出。许多企业从加快自身资金周转速度、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角度出发,提出了“引厂进店”的新经营模式。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联营

E. 联营的分类

1、实体型联营,即法人型联营,也就是有限责任公司。
2、合同型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型联营,联营者之间,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的条件,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联营者以自己在本联营单位的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F. 什么是联营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G. 什么是联营公司

联营公司(associated companies)
指由两个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若A公司对B公司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但未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联营公司。对联营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间。
三种形式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法人型联营
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合伙型联营
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合同型联营
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H. 什么叫联营

通俗来讲也就是字面意思,联合经营,是品牌与创业者之间的一种合作模式。

对品牌而言,联营模式好处较多,甚至可以帮助品牌快速实现连锁经营,将自己的品牌渗入到各区域市场。
对创业者来讲,联营更是大大地缩减了经营难度,可快速稳定前期,从而实现稳步发展。

I. 什么是联营扣点

联营扣点也称为“联营返点”,指卖场方将一定面积的区域单独划分出来给一家或者多家联营商操作,卖场方根据联营商的销售扣点,同时对联营商的商品品牌、质量、零售价进行监控。

联营扣点的模式:

1、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仅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进行核查和登记数量,统计其销售价格,销售和收款等经营活动都由生产厂商自己负责,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2、双方的业务运行流程与上述相同,但在租金的收取上,零售店实行“保底定额加扣点(返点)”或“定额与扣点孰高确定租金”的形式。

3、零售店给生产厂商提供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零售店在生产厂商将商品入店时不核查和登记数量,生产厂商派人参与商品的销售,但销售活动由商场统一管理,商品销售的款项也由商场统一收取,生产厂商的商品销售结束后(或者双方约定一个结算期间),零售店按一定的比例,计算收取柜台或者其他经营场所的租金。

(9)联营扩展阅读:

联营扣点的优点:

1、易于招商,把握招商质量

对于扣点式商业地产项目来说,营业额及品牌是关键。一般选择品牌强度更大,影响力更大的商家和品牌。严格考核每个商家的资质。

2、易于提高项目知名度,打造档次,针对目标人群

在消费者眼中扣点式商业项目(商场)一般代表着正规、信誉好、整体形象好、服务好、名气大。而且后续宣传全市项目的名义。

3、便于管理

所有商家必须听从指挥,统一收银,统一促销,统一安排等等。

4、风险低,收益更高更稳定

回避了商品流通过程中应承担的采购、销售和库存等经营风险。一般扣点额度高于当地租金收入。扣点方式按相同的销售业绩来算通常是高于交租金合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