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资公司注销有哪些注意事项
(1)退还财政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时可能会因为其行业符合当地政策而享受某些财政补贴,或者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而享受某些财政补贴(当然,现在基本上没有这种补贴)。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时,可能需要在协议或政策规定的营业期之前归还财政补贴。因此,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制定解散决议之前,应与当地政府沟通,以确认是否需要退还财政补贴。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注销过程中最耗时且最严格的部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有税收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应特别注意它。在注销税务的过程中,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是最复杂,不可控制的部分。律师通常建议企业事先与地方税务机关沟通,并在必要时委托税务代理公司出具税务核实报告,以确保顺过。此外,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通常是企业所得税的最后结算期,在此期间税务机关非常忙,注销程序可能会延迟。
(3)正确安置员工。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时,员工安置问题比较困难,员工可能对企业提出各种要求,影响清算程序。律师建议,外商投资企业在决议解散前应做好保密工作,以免发生职工罢工和其他影响生产的群众性事件;解决决议后,企业可以首先尝试通过与员工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应签署协议,以避免随后的劳资纠纷对清算产生影响。协商不成的,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解决债权和债务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应继续存在,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业务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清算其债权和债务,并且不能开展新的业务活动或签订新的与业务有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在与另一方协商后终止,也可以选择继续执行合同。对于不能暂时收回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将债权转让给联营公司,联营公司随后应追回债权。
『贰』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流程是:
1、法定解除事由发生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通知债权人申报债务,对债务、债权、财产清算;
3、清算完毕的,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并报告公司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4、执行清算方案;
5、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叁』 请问一下,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的详细程序
需要先做清算报告,具体要求请参考公司法的具体规定: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将清算程序走完之后,将以下材料报商务部门(商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部门,哪个级别的商务部门批准你公司成立,就去那个商务部门去办理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都能体现):一、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二、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书; 三、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五、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八、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九、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还有就是清算报告之类的文件也要提交。
进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终止审批,并注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商务部门审批通过后再去工商、税务等进行注销。
另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外资企业终止的相关内容,都详细阅读一下。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肆』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
4、成立清算组,结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准备材料
1、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2、提交备案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根据相关**开始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应该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应由自然人的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
3、注销文件
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表;
(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
(3)企业金税卡,IC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发票购用印制簿;
(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
(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
(8)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表;
(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工商注销所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外资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
(6)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其他有关文件。
『伍』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流程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
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
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
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
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
终止。
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陆』 外资企业注销需提供什么资料呀
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合同);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企业设立、减资、合并、分立和注销须公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
1、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五十元。
2、变更登记费标准
①各种变更登记按每户100元收取
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的部份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3、营业执照工本费10元。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予受理的登记申请,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或无法当场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接收材料凭据》,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需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准予登记的,于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证、照。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3、董事会决议
4、*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6、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和企业印章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缴销证明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2、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第2项经营期限已满的除外。
4、第3项董事会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应与登记机关备案的人员相一致,
决议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一致。
5、第4项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外资公司注销流程及所需材料外资公司的注销 所需资料清单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
注:以上材料如是外方原件,须由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由翻译公司盖章。
『柒』 外资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什么
外资企业注销准备材料
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外资企业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证书。
外资公司注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财政补贴返还。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时可能因所属行业符合当地政策,或者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而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当然,目前已经基本上没有了)。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时,未满协议或政策要求的经营期限,可能会被要求返还财政补贴。
(2)税务注销。税务注销通常是撤退过程中耗时最长、审查最严格的环节,如果处理不好,还可能发生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因此,需要引起特别的重视。另外,每年的3-5月通常是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非常繁忙,在此期间,税务注销手续可能被延迟。
(3)员工妥善安置。外商投资企业撤退时,员工安置问题相对比较棘手,员工可能会向企业提出各种要求,影响清算进程。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依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4)债权债务处理。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清算期间,企业应当结清债权债务,不能够开展新的经营,签订新的与经营相关的合同。对于公司在清算之前签订的合同,可以在与对方协商后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暂时无法回收的债权,为了不影响清算,可以考虑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给关联公司,由关联公司后续进行追讨。
『捌』 外资企业注销详细流程!!!
外资企业注销的流程与内资公司大同小异,不过每个环节要求资料更多,审核更严格,所需时间更长,例如外资企业登报公示时需要登报3次。 1、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 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0、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1、《注销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
『玖』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独资)注销的具体流程
你好!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具体流程如下:
1、董事会决议通过决议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 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
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如满意请采纳!
『拾』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是怎样的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
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
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
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
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
终止。
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
5、企业在市级报刊上三次公告的证明资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
6、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7、海关出具的守税证明(1份原件、1份复印件)
8、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2份原件、1份复印件)
9、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债权债务的文件(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份原件、1份复印件)
11、工商局企业信息卡(LC卡)
12、企业公章
13、代理(办理)企业登记信息表
14、其他工商局要求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