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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十条

发布时间: 2022-03-26 06:09:23

㈠ 国八条京15条 和10条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的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严格执行国发10号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地要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继续完善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继续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好年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的目标任务。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中央将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完成计划任务。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要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各地要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价高的城市要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凡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并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其他城市也要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出台住房限购措施。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省级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要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参照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对辖区内城市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新闻媒体要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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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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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条俺不知道。。。

㈡ 在线等,翻译!“约谈十条”怎么翻译的,英文

Provisions on Admonishment Meetings with Internet News Information Services (also referred to as "Ten Interviews")
issued by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pril 28, 201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简称“约谈十条”)。“约谈十条”对约谈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实施条件、方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包括: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㈢ 国家网信办出台了什么,就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

国家网信办
出台了“约谈十条”,
明确,如网站等单位
被多次约谈,
依然有违法行为,
将被从重处罚。

㈣ 2015年4月29日早间新闻内容关于集中整治工作是什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4月28日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约谈十条”旨在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推动约谈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办网、文明办网。
“约谈十条”对约谈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实施条件、方式、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包括: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注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未及时落实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网站日常考核中问题突出的;年检中问题突出的;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谈的情形。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各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为广大网民提供了丰富、便捷的新闻信息服务,也促进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的长足发展。但部分网站出于商业利益等考虑,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转载新闻信息、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传播谣言,以及散布暴力、恐怖、诈骗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等问题,破坏了正常的网络新闻信息传播秩序,侵犯了公共利益。对此,国家网信办和北京等地网信办日前已尝试在依法处罚之外,通过约谈一些违法情节严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今年2月2日和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及北京市网信办即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网易和新浪进行了约谈,收到了良好效果,也得到了网民的支持。正是在这些实际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出台了“约谈十条”。
这位负责人特别强调,实施约谈与依法处罚并不矛盾,不是以约谈替代处罚,约谈后不再处罚;同时,也可以避免只是单纯地一罚了之、以罚代管。进行约谈是为了加强指导监督,帮助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认识问题、改正问题,更好地依法开展服务,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企业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按照“约谈十条”规定,约谈情况将记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经综合评估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被多次约谈仍然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约谈十条”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返回腾讯网首页>>

㈤ 三大食品业巨头报案查"网络谣言" 背后折射哪些问题

三大食品业巨头报案查"网络谣言" 背后折射哪些问题?

2015年05月06日 15:05【源自网络】


原标题:三大食品业巨头报案查“网络谣言” 背后折射哪些问题?


中新5月6日电(段红彪)2015年4月12日,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期在网络上有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大量散布攻击各大饮料企业产品的谣言,以耸人听闻的标题和内容大肆诽谤、诋毁饮料产品,给饮料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娃哈哈已就相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无独有偶,4月26日,双汇集团新闻发言人向媒体表示,该企业此前也深受网络谣言骚扰之苦,并且在河南省公安厅已经对此进行立案调查之后,依然受到一些不负责任网站发布的虚假信息困扰,更有甚者还明目张胆的敲诈勒索。


4月30日,国内另一家大型食品饮料企业康师傅也在其官网发布“针对近期出现网络谣言事件的严正声明”,表示“受到网络平台持续出现的不实言论攻击”,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康师傅公关负责人李宜霖表示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受理,目前正在配合警方做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内食品行业多年来虽然在自律和管理上不断进步,但目前的食品行业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一些中小规模的食品企业,因质量问题屡屡见诸于媒体,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另一方面,短短半个多月,3家国内食品饮料行业的大型企业,其中一家A股上市公司(双汇发展),一家港交所上市公司(康师傅控股),都表示自己深受“网络谣言”的侵扰,要利用“法律武器”维权。这其中究竟有着怎样更深层的原因?


食品安全问题仍是社会焦点 行业本身透明度有待提升


自2006年“苏丹红鸭蛋”事件开始,食品安全相关话题就不断刺激者消费者敏感的神经,并吸引着全社会的眼光。而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更是把民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升至顶点,此后的一系列事件,一定程度上重创了中国消费者对食品企业的信任度和信心,公众的“食品焦虑度”始终存在。


而利用公众的“食品焦虑”,也成了一些企业开展不当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即:“捏造和发布竞争对手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谣言,诱导消费者对其产生不信任感,借此打击竞争对手品牌,影响其正常经营和市场销售”。


仔细翻看国内各大食品饮料企业的2014年财报后不难发现,从2012年开始的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所带来的经济增速放缓和消费乏力,对于身处基石级消费市场的食品饮料企业来说,日子确实不太好过。肉制品市场增长乏力,方便面及饮料市场出现衰退,“零和竞争”成为食品饮料行业的“新常态”。


这就意味着,在食品饮料行业市场整体规模暂时无法继续增长的情况下,行业中一家企业的增长必将以其他企业的业绩下滑为代价。因此,竞争对手之间失去了此前尚能“公平竞争、和平共存”的基础,无论是各企业高管在媒体前日趋频繁的露面发声,还是纷纷加快新产品研发上市速度并调整销售价格,抑或销售渠道终端竞争的刺刀见红,都是食品饮料行业“市场竞争加剧”的显现,各大企业都希望能够在这轮市场调整中不仅能够守住自己的“地盘”,并还希望最好能够抢夺到一部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因此,就出现了“利用网络谣言攻击竞争对手”的这种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


事实上,很多谣言产生的根源,无非两种,一是有意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二是源于对事物本身的误解。纵观中国食品行业这些年,发生了太多让民众感到失望和痛心的案例和案件,即使近年来中国食品行业整体的质量水平有所提升,但民众对于食品行业本身的生产和质保体系仍然缺乏了解。


因此,信息的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一些常识性问题缺乏了解,使得耸人听闻的谣言得以借助网络和社交软件迅速传播,这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食品企业,应进一步提高企业各方面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于中国食品行业和企业的了解,加强对于国内食品安全的信心,从而自觉抵制谣言的传播。


法律法规日趋健全 企业可选择法律途径以正视听


4月2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实施约谈的9种具体情形其中就包括: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情节严重的;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未及时处置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等行为。


而“约谈十条”的出台,对网络服务平台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意味着网络服务平台有义务对在其平台发布相关信息的自媒体进行管理和约束,同时要针对相关投诉及违法信息做出及时的回复和处置,不能再以各种理由模糊其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这不仅要求自媒体的运营者们需要更多的自律,确实承担起把关所发布信息的义务,不发布未经证实的信息和攻击性信息。同时也为“受网络谣言侵害的企业”提供了保护,使其能够与网络服务平台一同合作,依法打击造谣者和传谣者的违法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受谣言侵害。


在分析娃哈哈、双汇和康师傅三家企业的声明后,记者发现,企业把矛头指向了网络媒体,尤其是最近两年蓬勃兴起的网络自媒体。据来自娃哈哈和康师傅的消息,两家企业受到的恶意谣言攻击主要来自于微信和微博平台,数量均在几百篇,而阅读总量已过百万。康师傅公关负责人李宜霖对记者表示,这样有组织、短时间爆发且数量巨大的谣言攻击应另有“幕后黑手”,而公安机关的调查将有助于整个“网络谣言事件”的水落石出。不仅要找出幕后的“始作俑者”,同时也要依法对那些受利益驱使发布谣言的自媒体经营者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司法标准及《刑法》第246条第1款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可以为受“网络谣言侵害”的企业提供有力的法律维权支持。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以往企业受网络侵害案件的维权往往受到“证据采集及认证”、“谣言制造者主体难以进行认定”等实际操作问题的困扰。而随着今年企业受网络侵害案件数量和性质恶劣程度的不断增加,有关部门相关案件的受理和处理量也在不断提升,相信处理的速度和力度也将会得到提升。随着国家对于恶意诽谤和侵害商誉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那些敢于顶风作案以身试法的谣言制造者必会受到法律严惩。

㈥ 党风廉政约谈记录怎么写

廉政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2005年7月8日 谈话内容:半年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谈话人员:县局纪检组长 李和胜 县局监察室主任 张守荣 浮来分局分局长 胡国华 浮来分局副分局长 宋奎先 谈话内容记录 县局纪检组长李和胜同志首先对浮来分局分局长胡国华同志进行了谈话,李和胜同志对胡国华同志在浮来分局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浮来分局半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50%,这说明胡局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明确,能够和县局党组保持一致。但在这工作期间,在廉政建设方面是如何处理单位、个人、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胡国华局长就廉政建设方面回答了提问。 胡国华回答说,这半年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省局“十条禁令”之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受理、查处、反馈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过必查,有失必补,有问必复,切实取信于民。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和“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业不正之风。使分局人员始终做到:无违法乱纪、无为税不廉、无以权谋私、无贪污受贿、无损害纳税人利益。 在监察科长张守荣与宋奎先同志的谈话中,宋奎先同志表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始终牢记省局的“十条禁令”,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协助分局长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制度办事,让纳税人评说我们地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做到无违法乱纪,无刁难纳税人现象,每月为纳税人办一件实事,促进纳税者诚信纳税,征税者诚信服务。 最后,李组长和张科长对分局的两位负责人的谈话进行了总体的阐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困难,戒骄戒躁,严于律己,为税清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优质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种争创活动,把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㈦ 新国十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啊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
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印发后,全国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出现了一些积极变化。但近期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又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再度活跃,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坚决的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级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三)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五)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国土资源部要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量。要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六)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对普通商品住房的规划、开工建设和预销售审批,尽快形成有效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城乡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地区,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七)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及中央补助资金。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确保完成计划任务。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国有房地产企业应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五、加强市场监管
(八)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九)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租赁市场。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处理结果要于2010年6月底之前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十)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建设。统计部门要研究发布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快制定、调整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㈧ 新国十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是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二是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

三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四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

五是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

六是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深化保险行业改革,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

七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八是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九是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

新国十条《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8)约谈十条扩展阅读

新国十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对商业化运作的保险业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具有社会公益性、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创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给予必要的扶持。

对服务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积极作用但目前基础薄弱的保险业务,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二是坚持改革创新、扩大开放。全面深化保险业体制机制改革,提升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释放和激发行业持续发展和创新活力。增强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个性化服务。

三是坚持完善监管、防范风险。完善保险法制体系,加快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处理好加快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㈨ 被住建部约谈后浙江金华十条新政调控楼市

被住建部点名约谈后,浙江省金华市出台楼市调控新政。
8月2日深夜,浙江省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为住建部约谈后首个出台楼市调控的城市。
《通知》明确实行住宅限售、实行公证摇号销售,以及要求加强二手住宅价格监管、加强金融监管、严格更名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等十个方面进行调控。
《通知》指出,凡在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下同)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认定时间以《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按照新政要求,在此次政策发布之日前未完成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购房协议(认购书),并且能提供2021年8月2日24:00前支付的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转账有效凭证,仍按原政策执行。
实行公证摇号方面,《通知》提到,对金华市区限房价地块商品住宅项目以及购房意向登记人数大于当期批准销售房源数的新上市<不含已开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当地公证机构采用公证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明确每批次的选房人数。优先满足“无房家庭”“引进人才”首套房购房需求。
同时,《通知》提到,加强二手住宅挂牌价格动态监测,及时下架挂牌价格明显异常房源。在金华市区开展热点区域二手住宅交易参考价格发布试点,并适时推广,落实交易参考价格在金融信贷等方面的应用。
加强金融监管方面,金华市明确,加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力度,严格审查购房首付资金来源,从严查处消费贷、经营贷等信贷资金违规购房行为。
《通知》还提到,商品住宅在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后,除可以在父母、配偶、子女之间增减名字外,其他不予更名。
加强市场监管方面,《通知》明确,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违规收费、捂盘惜售等行为。加强网络、自媒体等媒介发布价格管理,严厉打击煽动价格上涨、散布不实市场信息、恶意炒作房价等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厉打击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此外,金华市明确严格商品住宅项目整体品质管控。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力度,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评价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一城一策”“一县一策”工作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7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约谈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5个城市政府负责同志,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把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切实履行城市主体责任,针对上半年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调控和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金华在内的5个城市在今年上半年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和住宅用地价格增长过快,市场预期不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会议宣布,将银川、徐州、金华、泉州、惠州市纳入房地产市场监测重点城市名单。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金华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在今年1月环比涨幅全国第一;另据中房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今年上半年金华二手房价格累计涨幅在5%以上。
土地市场方面,金华等城市其下属的各个区和县市在今年上半年出现了土地溢价率居高不下的情况。
2021年第一季度,金华(包含义乌、永康、兰溪、武义、东阳、浦江、磐安)累计挂牌涉宅用地36宗(其中,流拍1宗,成交35宗),成交总金额约233.53亿元。其中,金华永康宅地经过200轮竞价,最终以8.39亿元成交,折合楼面价14626元/平方米,溢价率224%。金华浦江县一住宅用地历经445轮竞价,以楼面价约16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创下浦江楼面价的新高,溢价率79.8%;金华义乌市一地块经过102轮竞价,以总价30.013亿元成交,楼面价36030元/平方米,溢价率53.03%;金华兰溪市一地块经过477轮竞价,以总价10.1亿元成交,成交楼面价9633元/平方米,溢价率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