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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新政策2014

发布时间: 2022-09-24 09:37:01

Ⅰ 重庆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最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个贷最高贷款成数为购房总价款的80%,其中公积金贷款资金个人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参贷后不超过个人最高限额的1.5倍(60万元)。实际可贷款额度还需在贷款审核办理过程中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购房单价等综合因素确定。
2、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3.1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45%;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90%。重庆公积金贷款还款正常方式及规定,1、公积金个贷本息采用按月等额本息法或按月等额本金法偿还。2、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积金个贷采用一次性还款法,实行合同利率,到期一次性按天计收贷款本息(利随本清)。

3、重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以下条件:
(1)必须在重庆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
(2)重庆市户口的借款人必须连续缴存半年以上,外地户口的借款人需连续缴存一年以上。
(3)所购房产楼龄不超过20年,所购房产的结构不能为混合、砖木结构。
(4)不接受已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欠款的申请。
(5)借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女不能超过55岁,男60岁,单位出证明可适当延长五年。
(6)贷款成数不得超过房价的七成,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两个人以上共同购买同一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8年9月17日,北京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2019年10月23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

Ⅱ 公积金贷款需要多少余额

公积金贷款需要账户内有6个月及以上的连续缴纳金额。比如公积金月缴纳1000元,那么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必须要有6000元,才符合公积金贷款的首要条件。公积金是一种住房储蓄金,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装修、建房的时候可以进行公积金贷款,月供方便又实惠。公积金账户余额与贷款额度有密切关系,通常账户余额越多,可申请贷款的额度就越高,比如购买新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可以达到账户余额的20倍。购买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可以达到账户余额的10倍,当然贷款额度并不是无限制,不同地区都有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限额,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拓展资料
公积金贷款并不是谁都可以贷的,需要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
一、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满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三、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公积金贷款的新规规定:
1、根据新政策(2014年11月),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而2010年,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实行支持首套、限制二套、严禁三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
3、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Ⅲ 公积金购买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费的标准为:
个人收入的8%,12%;当然有的单位按15%,还有20%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9000最低240。
(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每个月存入卡中的公积金有近1000元,加上单位补贴的1000元,一个月有近2000元的公积金。
(3)公积金新政策2014扩展阅读: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1.50%。
2018年9月17日,北京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每缴存一年可贷10万元,缴存12年可以贷到最高的120万元。2019年10月23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交纸质提取申请书。
主要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主要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Ⅳ 住房公积金的地方政策

2014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简化因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通知规定,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只提供无房产证明的,每人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500元。
该通知指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如果职工除提供无房产证明外,同时还提供租房合同及实际房租支出发票,可按照“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额,也不得超过月房租实际支出”的流程办理。
2015年9月1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规定,现就调整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二、本通知自2015年9月14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1日 2015年4月9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通知规定:
1、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
3、购买改善性第二套非普通商品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至8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8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
通知自发布起立即执行。 广州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而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广州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深圳住房公积金中心宣布,自2015年4月7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30%。
公积金利率跌至历史最低 超百城住房公积金政策松绑
“2015年以来,全国已经有超过100个城市发布了不同力度的住房公积金松绑政策,包括北京、上海等超过30个城市还提及了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向记者表示,从全国整体市场来看,住房公积金的刺激性政策对市场的影响正逐渐增加。
有多位房企营销负责人也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2015年,多数城市房价将有小幅上行,但不至于大幅涨价,因为多数开发商将重点消化2014年未消化的存货或者原本计划在2014年入市,最终却并未入市的项目,等这批库存消化到一定幅度,房价将进入上行通道。
而房价能够进入上行通道的判断依据则来自于四轮救市政策的落地,其中包括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这也将对购房者入市产生很大吸引力。
多城5月集中松绑公积金政策
据中原地产统计,5月份至今,已有多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5月11日起,广东省江门市公积金新政的细则正式实施,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分别降至两成和三成,同时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5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将于15日实施,今后家庭、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可达70万元和45万元。此次调整还涉及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型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四川省德阳市则连续出台松绑“新政”,调整了贷款额度、首付比例和异地贷款等政策,新政执行后,德阳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50万元;海南省将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海南海口、三亚、琼海、陵水等四市县买房,职工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70万元;河北省秦皇岛市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最高额度提高20万元;而北京、上海作为全国最重要的两大一线核心城市,均在最近对公积金政策做出较大幅度调整。
事实上,2014年下半年以来,就不断有城市加入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大军中。
对此,张大伟表示,目前已经有多地发布房地产刺激政策,明显可以分为四轮。这四轮依次为:各地松绑限购政策;央行降息;各地发布购房补贴及央行再次降准;“两会”前后,鼓励自住及改善需求政策,主要在公积金政策,回购库存商品房做保障房等方面做文章,而“330”政策则全面松绑二套房贷款。
目前来看,这些政策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5月上旬,全国54个城市合计住宅签约套数为71485套,环比上涨幅度达到了11.6%,整体市场的涨幅在明显加大。
公积金贷款利率跌至历史最低
据张大伟向记者表示,按照目前的基准利率,商业贷款购房利率为5.65%,住房公积金利率贷款利率为3.75%,从最近的20次房贷利率变化看,已经双双跌破2009年历史最宽松时期执行的5.94%与3.87%的最低历史记录。
据中原地产提供给《证券日报》的数据显示,自2007年7月份以来,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高利率曾高达5.22%,而商业贷款购房最高利率最高曾高达7.83%。
值得一提的是,张大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大幅降低后,以首套房贷款100万元、贷款期限30年、采用等额均还方式(每月还款额相同)为例,此次公积金利率调整后,月供额将从之前的4774元减少到4631元,减少了143元。而如果将今年的两次降息累计,每月一共减少还款288元左右。
实际上,此次降息要求其它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做相应调整,进一步体现了中央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目的。
易居研究院研究员朱光认为,从本次降息的幅度看,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从5.9%下降到5.65%,已经达到2001年以来的最低水平。此次降息之后,购房成本进一步降低,对于购房者而言,把握好市场节奏变化过程中的购房时机,将成为关键。
无疑,调整公积金政策能够刺激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提升,但因各地市场目前库存压力不同,而从人口流入看,刺激政策对一、二线相对影响较大,而三、四线整体降温的趋势依然难以改变。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重庆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网
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5、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6、在重庆缴的公积金 也可到外地贷款买房了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核心内容包括:连续缴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实现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降低中间收费,取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昨日,晨报记者从重庆市公积金中心了解到,该中心已经将草案报给市公积金管委会,经审定后实施。市公积金中心办公室还称,估计一个星期后会有进一步的消息。
缴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规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解读
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缴存时间缩短为6个月,现行的是须连续缴存12个月,相当于减少了一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将大大降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任兴洲说:“这项政策使得缴存职工能够尽快享受到低利率的公积金贷款,缩短等待时间。”
另外,新政策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这项政策出台旨在缓解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实现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新规
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读
郑勇是北京一家民营企业的中层管理者,他的户籍所在地在重庆。他告诉记者,政策落实后,他就可以开这6年来在北京缴存的公积金证明,回重庆用公积金申请住房了。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专家任兴洲表示,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这一政策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
业内人士认为,以北京为例,目前公积金只能用于在北京买房贷款,今后这部分公积金在异地购房贷款时也可以使用。这将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
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将缓解
新规
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
张其光表示,这项政策出台旨在缓解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
取消担保费涉及众多中介机构
新规
取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解读
个人购房者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通常都要找代办公司代办相关手续,并缴纳一定金额的代办费用,此外还需要缴纳保险费、公证费、担保费及房屋评估费等多项费用。
据业内人士介绍,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最高可达千分之八。
假设缴存职工申请到10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取消4项收费,意味着最高可节省8000元。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这些中间费用涉及不少中介机构和人员,现在一下子取消4项收费项目,可见政策力度很大。”

Ⅳ 2014年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13种提取情形
一、住房消费情形
1.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2.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3. 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5. 其他住房消费
其他情形
6. 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户籍迁出本市
8. 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9. 退休
10.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 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12.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3. 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Ⅵ 天津:最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执行

9月27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通知原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 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职工包括下列人员:

(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登 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单位由于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退出市场终止的,应当在单位终止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注销登记。

第七条 单位新招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缴存登记。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变更登记。

第三章 缴 存

第八条 新招用的职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在招用或者调入年度内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的,缴存基数不再重新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十一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降低或者缓缴事由消失后,单位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补缴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时,应当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不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五条 职工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因为到新单位就业等原因恢复缴存的,由新单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和缴存手续。

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职工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供职工查询。

第十七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七月一日至下一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电子信息化渠道办理账户设立、缴存、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照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除第十七条外,本办法所称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和《关于调整滨海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7〕9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Ⅶ 成都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

成都异地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15年7月28日起,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了新的调整。10月8日之后,全国又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那么成都在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有什么规定?成都异地贷款政策怎么办理?
一、调整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倍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的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调整为30倍
原来:贷款额度=存缴余额*20
现在:贷款额度=存缴余额*30
职工的存缴余额在1万元以下,符合条件的,最高额度可申请30万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
、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成;
2、对已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贷款余额的,首都比例不得低于4成,执行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3、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以贷款对房屋套数的认定以夫妻名下在成都区域内房屋套数为准;
三、改变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付费主体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房阶段性担保费改由中心承担,不再向借款人收取,也就是个人不再支付担保费。
此前主要涉及费用:一手房:1、担保公司代房屋抵押登记机关收取预告登记费为80元/户。2、公证处收取的委托公证(委托代领取房产证和代办抵押登记)费为220元/户。二手房:评估公司收取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收取。
四、异地贷款:全国缴存成都买房均可使用
早在2014年11月,成都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做出部分调整时,就明确开通了异地贷款业务。成都市户籍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不管本人在哪里工作,只要连续足额交满6个月,就可以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即可。
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1、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2、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4、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5、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的话,满足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就可申请。
【拓展资料】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Ⅷ 大连发布公积金新政:调整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据大观新闻报道,大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国家审计署对辽宁省住房公积金审计的有关意见及要求,结合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及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实际需要,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修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新规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01新规放宽了商品房购买行为时间条件限制
原办法规定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进一步加大惠民便民举措,满足广大职工公积金贷款需要,结合当前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取消商品房购买行为一年以内限制。
02新规放宽了贷款办理区域限制
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只能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存量房等类型贷款只能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的限制。调整后抵押房屋坐落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的,各类型贷款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为职工办理贷款提供便利。
03新规降低了贷款展期业务申请条件
为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住房困难、减轻还款负担,放宽原有的延长借款期限仅限于失业等家庭困难的限制条件,取消失业证、家庭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事项材料,借款人存在收入下降等情况时按照中心具体要求可申请办理。
04新规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
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切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拓宽业务办理渠道,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为职工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本次调整取消军官办理贷款部分证明材料、地名证明等相关材料。
05新规调整了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
2020年11月辽宁省政府废止《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取消“认贷不认房”规定。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有关精神,此次将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规则由“按借款人家庭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情况确定”调整为“按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在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套数(含与他人共有)确定”。
06新规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增加了借款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规范了借款人与购房人关系条件。将原有的“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规范为“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明确了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属性。规范了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按照《业务规范》中“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的要求,调整两项内容:一是将原有的“夫妻一方已以本人名义办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本人名义申请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二是取消组合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方式。
07新规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和抵押担保要求
按照《业务规范》中“对购买自住住房的,应使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要求,调整为“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的,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取消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回迁房、互换产权房、置换房屋贷款类型。同理,取消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先抵后贷办理方式(借款人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产权住房作为抵押担保,经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偿还原商贷的方式)。
08新规放宽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将原“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调整为“新借款人与原商贷借款人之一的关系应为本人或配偶”。原有政策限制了新借款人本人或配偶与他人共同借款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办理,调整后放宽了贷款条件,更好地满足职工群众住房贷款需求,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群体解决困难,更好地发挥公积金贷款的公平性。
09新规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贴息额计算公式
结合商业银行现行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贴息额计算公式,调整后“单户贴息金额=当月单户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贷款余额累计积数,其中:当月单户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贴息年利率÷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