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鼓励生育政策
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一、生育津贴怎么领
1、生育登记: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办理就医登记,同时确定产检以及生产的医院。
2、准备相关材料:在生完小孩子之后,准备好独生子女证、就医登记表、出院小结、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3、申请领取:将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的社保局办理申请领取的手续;或者是直接将材料交给公司相关负责人,由公司出面办理领取的手续。
4、待遇发放:在符合发放条件的情况下,社保局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可发放的具体待遇,然后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待遇的发放。
二、生育津贴领取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参保人分娩之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九个月的,相关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来完成支付。
2、参保人分娩期连续缴费不足九个月的,相关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
3、参保人分娩前缴费不足几个月,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可以由生育保险进行补充支付。
三、人口政策主要有
1、调节人口自然增殖的政策。它可以直接规定预定时期的人口规模或自然增长目标,也可以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借以影响生育率的变化。但是,一般在规定生育率目标的同时还必须制定死亡率下降的目标,因为死亡率的下降对于生育率的降低具有很大作用。制定人口规模的目标必须依据人口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预测,考虑到人口年龄结构的合理变化。
2、国内人口迁移的政策。这一政策常常和人口地区分布政策密切结合,两者的目标必须一致。此外,人口地区分布政策也可以通过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人口自然增长目标来实现。政府为了改变人口地区分布,有对迁移实行法律控制的直接政策,如限制移民进入城市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地区;也有对迁移采取间接影响的措施,如对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给予特定的优惠待遇,对不符合政策目标的移民则取消其某些权利。
3、人口分布政策。它常常具有多重目的,如发展特定地区的农业、工矿业、巩固边防,或是为了疏散人口过密地区的人口等。
4、国际移民政策。可分为迁入国和迁出国两种类型,并且常常采用法律的形式来实施。许多移民入境国往往通过法律条文对不同来源国的移民加以选择性的鼓励、限制或禁止,而移民出境国则按不同情况对本国移民出境分别加以鼓励、限制或禁止。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限制技术人员出境,鼓励非熟练劳动力外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贰』 为何要鼓励生育
现在不鼓励生育的原因。
1、生育观念,现在的社会早就经过了计划生育的一孩政策洗礼,优生优育,少生优生。而且这个社会关系的运行也是经过了数十年一胎政策影响,甚至说整个社会体系都是配套的,想要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就如同一胎政策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几十年后还是有人违法生二胎、三胎。
2、没时间生孩子,以前的女性都讲究三从四德,德育观念很重,相夫教子是主流思想,基本上没有女性在职场上打拼,而现在男女平等,大部分女性都有自己的工作,在加上女性独立论,经济追求成了社会共识,家庭观念开始淡薄,没有时间生孩子、养孩子。况且男女比例失衡,女性地位早已超过男性,大量的单身汉没有结婚对象,不要时候三孩,就是一孩都不知道哪里去找。
3、没钱养孩子,现在社会“内卷”得很是严重,而造成的结果就是每天加班加点生活依然不如意,反正你不干有人干,不仅是生育成本太高,就是生活成本也难以为继。
『叁』 鼓励生育的措施
法律分析:鼓励生育的具体措施如下:
1、鼓励生育,就要让减轻家庭负担的措施落到实处;
2、要进一步完善与生育政策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
3、积极发展托育服务,落实育龄夫妻依法享有的各项福利待遇和计划生育的免费服务;
4、落实个税减免扣除,完善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支持女性职业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