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湖北省人社厅办理待遇审批在哪个柜台
湖北省人社厅办理待遇审批在哪个柜台?
回答是:湖北省人社厅办理待遇审批在失业登记柜台。
Ⅱ 为什么收不到湖北人社助手发的短信验证码。
因为没有在湖北人社注册账号登录自己的信息,所以收不到。
湖北人社是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简称,在湖北省工作交社保都会收到湖北人社的信息,如果没有收到就是在湖北省没有交社保。
公司都会在当地人社局缴纳五险一金,如果没有收到人社局的信息,就是没有缴纳社保,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Ⅲ 湖北省人社厅工作调动归哪个部门管理
湖北省人事部门劳资科部门。根据查询湖北省人事调动相关资料得知,湖北省人社厅工作调动归湖北省人事部门劳资科部门管理。湖北省人社厅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Ⅳ 湖北人社新系统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在支付宝获得缴费核定单号
打开本人手机支付宝或微信“武汉人社”小程序(首次使用需实名注册登录);
点击“欠费补缴”,分别选择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月份并提交,在“补缴单”模块会得到两个险种对应的“缴费凭单号”(数字2开头),每个单号对应一个险种的欠费总额。
备注:如不方便使用手机核定或需帮他人代办,可带身份证原件(代办持双方身份证原件)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或签订代办协议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社区)申请办理,获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单》(单子右上角为“凭单号”)。
Ⅳ 湖北省人社厅官网2022年退休职工工资调整方案
一、调整现状
1、总体调整水平为4%惠及全省近620万人。
2、7月12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4%,惠及全省近620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金额
1、202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1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3、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二、调整措施
1、具体到每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不同等原因,实际增加的养老金绝对额是不同的,对应到占个人养老金的比例也是不同的。
2、一般来说,在职时缴费年限长、缴费工资水平较高的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绝对额也会相对较高。
3、不愿意延长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Ⅵ 湖北省2022年社保缴费档次表
2022年8月18日,湖北省人社厅公布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明确了2022年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和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新的缴费基数公布以后,与2021年相比,涨了多少钱?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发生哪些变化?事关参保人员社保缴费和退休养老金水平等问题,今天一次给大家讲清楚!
、湖北2022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月缴金额是多少?
1.湖北2022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湖北省根据地区,将2022年社保缴费基数划标准主要划分为3个档次: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保。标准为6795元,上限为20385元,下限为4077元;
第2档,黄石市、襄阳市等7个地区。标准为6000元,上限为18000元,下限为3450元;
第3档,荆州市、孝感市等9个地区。标准为5750元,上限为17250元,下限为3270元。
Ⅶ 微信怎么进人湖北智慧人社
微信怎么进人湖北智慧人社,这里分享下查找方法。
设备:小米10
系统:MIUI12
软件:微信8.0.2
1、首先在手机中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放大镜,如下图所示。
Ⅷ 湖北地级市人社局职称含金量高吗
高。
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简称人社局,人社局是职称证书的主管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也是最具有权威,含金量最高全国通用的证书。
Ⅸ 2022年湖北农村60岁养老金发放时间是多少
2022年湖北农村60岁养老金发放时间是每月15日。从2022年1月1日起,湖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根据湖北人社消息,2022年7月底前,湖北全省各级人社部门会将所有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发放时间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
Ⅹ 湖北省关于鼓励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创业的政策是什么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
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岗位工作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工作业绩可以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
(10)湖北人社扩展阅读
《武汉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离岗创业保留5年基本待遇》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以及保留基本工资等待遇。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用一系列激励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新政策举措,为他们创新创业“搭台铺路”。
《办法》是国家授权我市先行先试的改革项目。《办法》细化了对事业单位离岗创新创业人员范围、期限、批准权限、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聘等人事政策。
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同时明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含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与目前已出台离岗创业政策的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武汉在政策措施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支持。”
如我市放宽了适用范围和对象,目前,国家、省和外省市政策大多限于高校、科研院所,对象限于科研人员,武汉则放宽到除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所有事业单位,对象从科研人员放宽至所有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离岗创业人员,最长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比国家规定的不超过3年更宽松,适当延长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
而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可以减轻离岗创业人员的生活负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此外,我市还明确规定武汉事业单位担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经批准可辞去领导职务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新创业,这对于备受关注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可否离岗创新创业是一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