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食品添加剂的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对食品添加剂毒性(或安全性)的评价。.主要标准是每日可接受摄入量(ADI):指一个人一生中在不影响健康的情况下连续摄入某种物质的每日最大摄入量,单位为每千克体重摄入的毫克/千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❷ 国标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A.1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A.3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4 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5 表A.1、表A.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❸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卫生标准是什么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是非常重要的。理想的食品添加剂最好是有益无害的物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大都有一定的毒性,所以使用时要严格控制使用量。食品添加剂的毒性是指其对机体造成损害的能力。毒性除与物质本身的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有关外,还与其有效浓度、作用时间、接触途径和部位、物质的相互作用与机体的机能状态等条件有关。因此,不论食品添加剂的毒性强弱、剂量大小,对人体均有一个剂量与效应关系的问题,即物质只有达到一定浓度或剂量水平,才显现毒害作用。 在绿色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A级、AA级的产品视产品本身或生产中的需要,均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在AA级绿色食品中只允许使用天然的食品添加剂,不允许使用人工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在A级绿色食品中可以使用人工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但以下产品不得使用:(1)亚铁氰化钾 (2)4-己 基间苯二酚 (3)硫磺 (4)硫酸铝钾 (5)硫酸铝铵 (6)赤藓红 (7)赤藓红铝色锭 (8)新红 (9)新红铝色锭 (10)二氧化钛 (11)焦糖色(亚硫酸铵法。加氨生产) (12)硫酸钠(钾) (13)亚硝酸钠(钾) (14)司盘80 (15)司盘40 (16)司盘20 (17)吐温80 (18)吐温20 (19)吐温40 (20)过氧化苯甲酰 (2)溴酸钾 (22)苯甲酸 (23)苯甲酸钠 (24)乙氧基喹 (25)仲丁胺 (26)桂醛 (27)噻苯咪唑 (28)过氧化氢(或过碳酸钠) (29)乙萘酚 (30)联苯醚 (31)2—苯基苯酚钠盐 (32)4—苯基苯酚 (33)戊二醛 (34)新洁尔灭 (35)2、4—二氯苯氧乙酸 (36)糖精钠 (37)环乙基氨基磺酸钠。
❹ 最新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什么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术语和定义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最大使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最大残留量: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国际编码系统(INS):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用于代替复杂的化学结构名称表述。
中国编码系统(CNS):食品添加剂的中国编码,由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类别(见附录E)代码和在本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的营养价值;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本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要求。带入原则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食品分类系统
食品分类系统用于界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只适用于本标准,见附录F。如允许某一食品添加剂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时,则允许其应用于该类别下的所有类别食品,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 和相关规定。
食品用香料
用于生产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B 的规定。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C 的规定。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
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及其配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D 的规定。
❺ 添加剂标准
法律分析:不同添加剂的标准不同。具体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参见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 ,本标准代替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1]。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❻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
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本
标准后续扩大使用量及使用范围的公告有14个:卫生部2010年第16号公告和第23号公告,还有2012年第1号公告和第6号公告、第15号公
告,2013年第2号公告和第9号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3年第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3号公
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5号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9号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1号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7
号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8号公告
本标准与GB 2760—200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2007 年至2010 年第4 号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规定;
——调整了部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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