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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1-03 15:11:34

⑴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分析: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第八条 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⑵ 湖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含国家控股单位)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项目,采购设备和材料,均应接受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管理和监督。第二条必须接受采购管理的投资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预算资金;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各类基金和专项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银行取得的贷款和自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第三条投资项目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采用招标采购、组织配送两种方式。
对符合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6〕46号文件规定的设备采购及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能引起竞争投标的建设用材料(水泥、钢材、电线电缆、塑钢门窗、建筑涂料、墙体材料、供排水管道、装饰材料等),均要实行招标采购,由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组织招标。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建设工程要求的,原则上在本省企业中进行招标。
经过公开招标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凭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监证项目单位与中标厂商签订经济合同。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凡本省企业能够生产,且产品质量符合工程建设需要的,由省商品交易中心组织省内企业实行配送。配送产品的价格,由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省机电设备招标局等有关单位,采取议标的方式确定。第四条省内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审批文件中,明确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的采购方式必须报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在下达开工计划时,应明确要求项目单位按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否则不予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及时向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设备和主要材料清单和采购方案,填写采购登记表。第五条列入重点的建设项目,均不得采用承建单位包工包料的建设方式。第六条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和材料采购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停止拨付资金;因违规采购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省机电设备招标局在负责招标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搞好优质服务,做好招标工作。省商品交易中心应充分利用会员基础和计算机网络,定期发布本省投资类优势产品的信息,做好配送工作。第七条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机电设备招标局招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对不服从省投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管理和不按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单位,投资机构(含银行)不予审批和发放资金,监督和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检查和审计。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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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

节约国有企业资金

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⑷ 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⑸ 企业采购管理常见问题

企业采购管理常见问题

采购管理是计划下达、采购单生成、采购单执行、到货接收、检验入库、采购发票的收集到采购结算的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一)制度规范性差,信息化程度低,可追溯性差

目前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制度来规范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而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能够专门就采购流程和制度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也仅仅是少数。同时,制度多数没有细化和量化。很多采购的途径和技巧无法形成固定的文档供之后的采购员参考,也使得对采购绩效的考核和采购行为的审计变得无从下手,不可追溯。加之,国有企业采购信息管理多数尚处于信息输入阶段,缺乏对相关信息分析,阻碍了采购管理制度的信息化。

(二)采购管理制度不系统、不统一

集团公司有着大量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并不完善,大都是在集中于微观层面的具体操作,从宏观层面看集团公司对采购管理整体决策体系相对欠缺。采购管理仅仅是在集团公司内部以及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的协调,而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在协同方面存在较多障碍,更谈不上与下游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协同。在国有企业生产部门尽管其对采购环节、市场行情缺乏了解,但对采购部门的意见经常采取强硬态度。而负责采购部门对于需要合作的问题缺乏热情,从而使得使用部门与采购部门冲突频发,在出现争议时,容易扯皮,推卸责任。

(三)有采购制度,没有考核

许多国有企业在对供应商绩效和在对采购活动中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但对部门及相关采购人员的考核普遍缺乏正式的采购目标和考核标准,导致制度没有约束力,缺乏可执行性。在采购中重大问题则是依赖领导决策,而对领导决策又缺乏有效制衡机制,导致领导采购决策过程带有一定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盲目性,尽管执行相关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但多数是走过场;建立了相应的采购反馈监督制度,但执行普遍滞后、惩罚无力,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四)考核指标不细、不定量化、不可操作、不可考核

多数国有企业对供应商的.评价主要根据其供货质量记录和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状况,但因供应商数量较多,考核上难以操作,很多考核流于形式。许多企业采购管理存在评价指标不科学、不健全,难以操作,无法落实到具体人员的实际问题。

(五)缺乏相应的制衡机制

由于缺乏纵向与横向的制衡,责权不明确,部分人员为逃避国有集团集中决策和监管,将物资“化整为零”进行采购。而采购部门在资金充裕和预算有剩余的时期,大量采购,占压大量资金。同时企业的采购活动主要由采购管理部门操作,其他部门缺少发言权,不能客观系统地反映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的总体绩效水平。对采购活动多数没有做到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事后控制,采购决策权力集中于少数领导手中,对领导决策权没有制衡机制,处于失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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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国有企业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⑺ 国有贸易公司采购经营货物怎么办

国家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发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八条对国有企业采购做了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⑻ 探索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探索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摘 要:一般来说,国有企业都是大型企业,其采购管理中有很多设备、设施、工具的采购均采用招投标方式。所以,为了加强采购管理过程,针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目前状况,建立相应的管理与考核机制,监督采购部门按规范要求实施采购,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很好的制约采购费用,防止腐朽理由的发生。

关键词:招投标;目前状况;监督;管理;措施

近些年来,国民经济的不断提升,国家制度的日益完善。使得一些企业的采购制度也逐渐的正规化,尤其是国有企业。现在的一些国有企业,在企业项目以及备品备件采购的招投标上都有一系列严格的管理规定。那么如何才能使这些管理规定在企业的招投标中起到作用呢,那就要严格把关,不走人情账。一律按照规定办事。

1、目前招投标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

1.1 投标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有些招投标单位还是保留着一些陋习,以前那套老的做法还一直延续着,完全不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互相之间进行勾结,相互抄袭,目的是为了在招标过程中获得高的分值。有些投标单位在投标前,就将一些关键的秘密透漏出去,很多都是约定俗成的,和一些单位进行私底下的交流,互相获得利益,拿企业的资材做筹码、充当陪标“专业户”。投标单位作为某些项目的弱势竞标单位,专门陪标,在促成另一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获得较高的技术、商务得分而取得中标资格后,以对方中标获得返利为约定。

1.2 招标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有些招标单位,私底下和投标单位勾结,将标价降低或者太高,利用各种手段让合作单位中标,然后互相获得利益,骗取企业资金。正是这种行为的不规范,使得一些企业不按标准执行,但给外界的印象确实完全按照标准执行的。

1.3 评标专家的不规范行为

在评标过程中,需要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与评标,对投标单位的文件进行审查,包括核查其资质是否齐全,是否具备生产供应的能力,其注册资金多少,生产规模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还包括企业的银行信用信息,寻找诚信厂家等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的单位各方面的把关起着关键作用,但有些专家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坚持原则,或与评标单位存在利益关系等,导致评标过程不能公平公正的给出意见与评分,使评标走过场,按招标单位的意向随意评分,评标失去作用。还有些评标过程更离谱,在评标前不制定评标的办法,而是在标书送达后,根据想要选择的投标单位的情况,制定评标的标准,这样导致评标结果更不具有客观性。

2、加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措施

2.1 强化资源市场管理

2.1.1 实行资源的“管用分离”

要建立“管用分离、公开透明、相互制衡”的资源市场管理新模式,一定要有专门的组织,进行管理,分工要明确。“管资源”就是管“名单”,一定要保证参加投标的单位经过专门组织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资质、是否符合标准等。只有全都符合了才能进入备选名单;“用资源”就是由招标单位在资源市场的名单中选择投标单位,经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后,最终决定合作方。只有将“管资源”与“用资源”做好,才能将招投标工作做到廉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财产不受侵害。

2.1.2 对资源的动态管理

在“管用分离”模式下,采购部门首先要以开放的态度,欢迎各方来推荐物资资源。各物资使用部门要加强对供应商的日常考核,从价格、质量、交货期、售后服务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动态量化考核。采购部门要根据考核情况,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评审,不合格的即被淘汰。

2.2 建立评标专家管理机制

2.2.1 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项目、采购需求,建立统一的评标专家库,这些专家的业务领域要尽可能宽泛,可以分专业、分级别的设立,专家的组成可以是高端技术人员,也可以是基层的使用者,并且评标专家数量要足够多,在进行评标前最好随机抽选,防止固定的评标人员与参评单位串通,发生腐朽事件。

2.2.2 实施人才的“管用分离”

参照资源市场“管用分离”的管理模式,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培训、使用与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库在评标过程中的作用,从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监督部门三个方面进行管理与监督。首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选拔不只要考虑专业性,更要考虑其职业素质,从源头避开腐朽现象的发生。为了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管理部门还需定期组织专家库人员培训,使其懂得评标规范。使用部门负责按专业要求抽取专家进行评标,以最大限度发挥专家的作用。监督部门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腐朽行为及时上报,取消其评标资格。

2.2.3 加强对专家的'培训考核

为更好的发挥专家库作用,应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参加招投标业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加强廉洁从业教育,努力提高专家队伍的综合素质。评标专家也应做到自洁自律,加强责任意识,做到公平公正的评标。

2.3 强化监督部门的作用

2.3.1 招投标前要进行核实

相关管理部门或者监督职能部门,在企业的招投标前要进行调查、监督,要对整个招投标过程有一个大致的了解,这样才能有的放矢,让招投标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避开在招投标工作中,一些舞弊案件的发生。

2.3.2 招投标业务透明化

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实行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对权力进行分解,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而滋生腐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暗箱操作,减少人情关系带来的经济损失,实现阳光下的交易。结合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的实际,利用信息化工具,可建立业务公开信息网,着重做好一般物资采购、工程建设、产品销售等领域的业务公开。在公开工程建设、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招投标的情况中,不仅公开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还可公开邀标单位、投标单位、投标价格、开标结果排序、招投标主持人等信息,将公开的内容由招投标结果的监督延伸至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努力实现以公开促民主、促清廉、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