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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梦杰

发布时间: 2023-01-08 02:10:31

① 温梦杰的执行死刑

2007年9月11日上午,原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北京金信思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梦杰,被市一中院依法执行死刑,享年52岁。温梦杰是北京市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法院判处并执行死刑的官员,他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1500万元。

② 股指期货中“开仓”、“平今”、“平仓”分别是什么意思

开仓

注音:kāi cāng

释义:开仓即建仓。在交易中通常有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看涨行情做多头(买方),另一种是看跌行情做空头(卖方)。无论是做多或做空,下单买卖就称之为"开仓"。

平今

注音:píng jīn

释义:在期货交易中,“平今”就是平掉今天仓位。

平仓

注音:píng cāng

释义:平仓(close position)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③ 温梦杰,人名

电脑天才索贿千余万 北京反商贿第一案纪实

在大家的印象里,商业贿赂最通常的形式,就是吃回扣,尤其在医药、建筑等行业,吃回扣甚至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潜规则,而原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因为吃回扣,最后吃掉了自己的性命,2005年12月20日,他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起案件是北京市查处的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温梦杰也成为北京市司法机关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一封匿名举报信揭开了京城受贿第一大案。
温梦杰,曾经是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科技处处长,也是电脑领域的天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被告温梦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宣判之后,温梦杰说出了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

原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这个在法庭判决当中,讲到我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在国营企业的一个科技处的处长,另外一个我是一个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用我这个民营企业来养着分行这样,很大一个职能部门,这个我觉得在北京市不会有第二家国营企业是这样做的。”

面对媒体,温梦杰的情绪还是比较激动的,一再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然而,他大肆索取巨额回扣的事实是没法改变的,法庭最后审理认定,温梦杰在担任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的6年时间里,先后索取贿赂款1073万元,贪污公款432万元,犯罪金额共计1505万元,揭开这起商业贿赂第一案的,是一封匿名的举报信。

2004年4月份,北京市检察机关收到一封群众的匿名举报信,举报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用巨资在北京CBD中心区购买高级商品房,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

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笑英:“我们感到这里事情比较重大,立刻向局长还有主管检察长做了汇报。”

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北京市检察机关迅速调派人员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公司进行查证,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正如举报信所说,2002年11月,温梦杰用妻子的名字购买了建外SOHO三套预售商品铺面房,由于地处长安街国贸对面,当时的总房价为3400万元,调查的结果还显示,到2004年6月底,温梦杰已经付款3200多万元。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主侦检察官王耕云:“数额非常大,而且其中有很多的钱是用支票付款的。”

办案人员发现,在温梦杰的购房款中,除了少量的贷款之外,还有大量的支票、现金和境外汇款,其中现金340多万,境外汇款912万,支票付款1600多万元。

王耕云:“而温梦杰作为一个科技处的一个处长,他这个工资都是有规定的,按照常理推算,很难有这么多的钱来付房款,所以疑点是不小的。”

让办案人员感到意外的是,一个小小的科技处处长哪来这么多的钱呢?带着疑问,办案人员开始逐笔地查找这些资金的具体流向,在其中一家银行查证的时候,他们发现了新的情况。

王耕云:“通过银行的帐目显示,还贷款有一笔很大的贷款,是一个姓吴的人的名字还的,这样我们就调取了还贷款吴某开户的资料,和还款具体的银行凭证。”

办案人员发现,这笔100多万元的还款是在2004年6月30日办理的,时间刚刚过去几天,这也意味着当时银行的监控录像还保存着,经过银行的协助,他们终于找到了当时的录像资料。

王耕云:“录像显示交款是两个人,其中有一个拿着钱款戴着眼镜的中年男人就是温梦杰。”

银行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显示,与温梦杰在一起的男子是10点24分进入银行的,10点26分开始办理,之后温梦杰开始从这个提包里不断的拿出成捆的现金,而这些现金又分别装在各种各样的信封里,还有两个封的很结实的包装纸盒子,这些现金堆了满满一桌子,工作人员整整用了40分钟,才数完这些钱。

王耕云:“这一发现使我们感觉到很振奋,因为温梦杰自己交自己的房款却用别人的名字,这是一个非常反常的情况,只能说明他心里有鬼。”

检察机关后来调查清楚了,2004年6月30日那天,和温梦杰一起到银行办理还款的那名男子是他的侄子,并不是开户的吴某,从这些可疑迹象,检察机关可以确定,温梦杰这些钱的来路一定有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当即决定,对他实施24小时秘密监视,进一步了解他的行踪,而在随后展开的监视行动中,办案人员发现了新的情况。

④ 复旦投毒案为什么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广受关注的许霆案已经让公众思考、激辩现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让公众搞不清楚现行法律量刑的公平与公正问题。
美容院女老板杜益敏因非法集资7亿元,于3月21日被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犯有集资诈骗罪,处以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杜益敏一审被判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被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数罪并罚(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国青年报》)
这是两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经济案,但处罚结果却有天壤之别。一个是非法集资7亿元判了刑,一个是挪用公款158.56亿元,却只被判18年。后者所涉及的金额是前者的22.6倍,但获得的惩罚却远远轻于前者。而且后者所导致的损失,是截至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另外,后者是数罪并罚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个“集资诈骗罪”就判刑。
难道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大于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加在一起的罪恶吗?
仅就这两个案件对比,才知道法律有这么大的弹性。我不禁要问,如果这种贪官都被轻判了,凭什么美容院女老板被判刑?
7亿和158亿哪个更大?
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个口号。如此判决显失公平,怎能服众?
这样的判决无疑将群众带入一个误区:量刑标准因人而异。如果量刑上搞双重标准,像祝均一这样的挪用158亿的贪官都不会判刑,那其他贪官污吏还怕什么?群众自然也会问:到底贪官贪污多少钱才够判刑?
法官对腐败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长了腐败分子的气焰。如果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真正净化社会风气。判决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将丧失。
近几年来,尽管国家相关部门的反腐败力度加大,但腐败分子还是“前腐后继”,且贪污金额越来越大,令人震惊。祝均一挪用158亿都能轻判,这会助长多少贪官的欲望?
在他们看来,贪多贪少一个样,只要不是刑立即执行,他们就有翻身的机会。如此一来,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岂不被他们蛀空?
反腐工作必须来真的,不能是点到为止。因为贪官本身就隐藏很深,这就给反腐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一些难度,抓住了一个祝均一,还有一些贪官正在拿着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享受。如果轻判贪官,就达不到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无疑会助长贪官的嚣张气焰,也有可能会引起群众对法律公正性的误解和质疑,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女老板集资和祝均一数罪并罚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门反思。
由此得出和结论,我国法院对量刑并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甚至出现了量刑严重失衡的情况。
当然,法定刑规定的笼统、对量刑理论缺乏深入研究和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膨胀是最终导致量刑失衡的重要原因,而个案间的量刑失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
笔者认为量刑失衡的具体表现如下:
1.不同地区量刑失衡。量刑的地区差别是较为明显的,如同是受贿上100万元,有的地方判十二、三年,有的地方判缓,还有的地区则判处刑。量刑的地区差别主要与经济发达程度、执法环境、执法理念有关,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较经济落后地区要轻;执法理念较为先进的地区,对同一犯罪的处罚要较执法理念较为陈旧的地区轻缓,这在经济犯罪中体现得尤为显著。
2.同一地区量刑失衡。这主要表现在:
(1)同一法院量刑不均衡。因为我国多采用的是经验型量刑方法,不同的人经验、性格各不相同,这就出现对同类案件的量刑产生差别。另外,不同审判组织的量刑也会有所差别,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的判决常会有所不同。
(2)同一地区相同级别法院之间量刑不均衡。
(3)同一地区不同审级的案件量刑不均衡。一般情况下,二审案件较一审案件判处的刑罚轻缓。
(4)同一地区不同审判程序的案件量刑不均衡。如通过对抗诉案件的判决情况调查发现,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其改判率要远远高于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3.不同时期量刑失衡。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我国独具特色的对刑事犯罪不定期、经常化的“严打”模式上。在阶段性“严打”高峰期,为了“突出‘严打’声势”,在“从重、从快”执法理念的支配下,刑罚备受重视,量刑幅度较平时会有所上升,量刑不均衡现象自然就更加突出了。
另外,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而发动的专项整治斗争中,由于社会的关注、领导的重视等因素,此类案件的量刑较平时会相对偏高。
究其原因,我国刑法规定的过于笼统的法定刑是导致量刑失衡的原因之一,但由于法律规则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所以在修改现行刑法规定来完成刑罚的重组、法定刑的优化并不现实的情况下,不断完善和细化量刑实体内容,制定出详细的量刑指南,对指导和规范量刑实践极具现实意义。
但对量刑指南的制定主体,出现争议。
笔者建议认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是导致当前量刑严重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而量刑指南的制定可以限制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使自由裁量权的消极作用降到最低。同时,制定量刑指南虽然不能说是完全的立法活动,但其“准立法”、“二次立法”的性质是断难否定的,因此应当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为主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参加,共同制定我国的量刑指南。

笔者稍微列举几例影响全国的受贿案的量刑结果与其受贿的多寡是否成下相关供方家分析
1、刘永久因收受两家企业贿赂款16万元,被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2、王聪杰对收受回扣手续费168.9万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被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聪杰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因受贿841万余元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深圳市原民政局局长、党组书记收受贿赂人民币605万元、港币9469361.42元、美金5万元,另有人民币8667738.27元、港币8972850.04、美金178861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义马煤业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熊元平贪污、受贿近380多万元案,被三门峡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和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5万元。
6、深圳海关原关长赵玉存收受贿赂900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深圳城建集团原董事长李育国因收受共计人民币236.5万元、港币100万元、美金50万元巨额贿赂,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8 、深圳市罗湖区卫生局原局长连振辉10年间受贿170余万元,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连振辉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9、铜陵市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吴广春收受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干部、厂长、经理、私营业主等81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44.7万元、美元3500元。吴广春另有人民币174万元、美元4980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安庆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10、河南省许昌市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李国英因受贿贿赂款23.1万元、贪污20万元,日前被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11、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区分局局长安惠君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8万元、港币53万元、美元1000元及54英寸SONY背投彩色电视机、25英寸SONY彩色电视机各一台,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12、渝中区原纪委书记郑维收受重庆跨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等5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20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13年有期徒刑 。
13、渝中区原副区长王政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966.3685万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判处缓。
14、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刘松涛(副厅级)因受贿131万余元被重庆市五中院认定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收受款物共计人民币649万余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我还提供一组刑或缓的案例供方家分析,受贿的金额与他的生命权是否成正相关。
从一份2004年以来的贪官案件量刑统计中,发现了一些特点:这两年多来,不少贪污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缓化了。
贪官量刑表(2004年至今)
姓 名 职 务 贪污受贿金额 处理结果
毕玉玺 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 1304万元 缓
田凤山 国土资源部原部长 503万元 缓
韩桂芝 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 736万元 缓
刘方仁 贵州省委原书记 677万元 无 期
黄亦辉 深圳市民政局原局长 1660万元 缓
王 雁 青岛市原市长助理 496万元 缓
马 德 绥化市市委原书记 600万元 缓
高 勇 成都市委宣传部原部长 955万元 缓
丁乃今 鸡西市委原书记 620万元 缓
丁 云 云南红塔电视台原台长 446万元 缓
杨志达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295万元 无 期
李友灿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4744万元 刑
温梦杰 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科技处原处长1505余万元 刑

⑤ 有没有好的法律实例

这个可以吗?
电脑天才索贿千余万 北京反商贿第一案纪实

在大家的印象里,商业贿赂最通常的形式,就是吃回扣,尤其在医药、建筑等行业,吃回扣甚至成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潜规则,而原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因为吃回扣,最后吃掉了自己的性命,2005年12月20日,他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这起案件是北京市查处的犯罪金额最大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温梦杰也成为北京市司法机关重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以来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官员。
一封匿名举报信揭开了京城受贿第一大案。
温梦杰,曾经是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科技处处长,也是电脑领域的天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被告温梦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宣判之后,温梦杰说出了商业贿赂产生的根源。

原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这个在法庭判决当中,讲到我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在国营企业的一个科技处的处长,另外一个我是一个民营企业的法人代表,用我这个民营企业来养着分行这样,很大一个职能部门,这个我觉得在北京市不会有第二家国营企业是这样做的。”

面对媒体,温梦杰的情绪还是比较激动的,一再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然而,他大肆索取巨额回扣的事实是没法改变的,法庭最后审理认定,温梦杰在担任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的6年时间里,先后索取贿赂款1073万元,贪污公款432万元,犯罪金额共计1505万元,揭开这起商业贿赂第一案的,是一封匿名的举报信。

2004年4月份,北京市检察机关收到一封群众的匿名举报信,举报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处长温梦杰,用巨资在北京CBD中心区购买高级商品房,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

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张笑英:“我们感到这里事情比较重大,立刻向局长还有主管检察长做了汇报。”

根据举报信提供的线索,北京市检察机关迅速调派人员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公司进行查证,结果令他们大吃一惊,正如举报信所说,2002年11月,温梦杰用妻子的名字购买了建外SOHO三套预售商品铺面房,由于地处长安街国贸对面,当时的总房价为3400万元,调查的结果还显示,到2004年6月底,温梦杰已经付款3200多万元。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主侦检察官王耕云:“数额非常大,而且其中有很多的钱是用支票付款的。”

办案人员发现,在温梦杰的购房款中,除了少量的贷款之外,还有大量的支票、现金和境外汇款,其中现金340多万,境外汇款912万,支票付款1600多万元。

王耕云:“而温梦杰作为一个科技处的一个处长,他这个工资都是有规定的,按照常理推算,很难有这么多的钱来付房款,所以疑点是不小的。”

让办案人员感到意外的是,一个小小的科技处处长哪来这么多的钱呢?带着疑问,办案人员开始逐笔地查找这些资金的具体流向,在其中一家银行查证的时候,他们发现了新的情况。

王耕云:“通过银行的帐目显示,还贷款有一笔很大的贷款,是一个姓吴的人的名字还的,这样我们就调取了还贷款吴某开户的资料,和还款具体的银行凭证。”

办案人员发现,这笔100多万元的还款是在2004年6月30日办理的,时间刚刚过去几天,这也意味着当时银行的监控录像还保存着,经过银行的协助,他们终于找到了当时的录像资料。

王耕云:“录像显示交款是两个人,其中有一个拿着钱款戴着眼镜的中年男人就是温梦杰。”

银行大厅门口的监控录像显示,与温梦杰在一起的男子是10点24分进入银行的,10点26分开始办理,之后温梦杰开始从这个提包里不断的拿出成捆的现金,而这些现金又分别装在各种各样的信封里,还有两个封的很结实的包装纸盒子,这些现金堆了满满一桌子,工作人员整整用了40分钟,才数完这些钱。

王耕云:“这一发现使我们感觉到很振奋,因为温梦杰自己交自己的房款却用别人的名字,这是一个非常反常的情况,只能说明他心里有鬼。”

检察机关后来调查清楚了,2004年6月30日那天,和温梦杰一起到银行办理还款的那名男子是他的侄子,并不是开户的吴某,从这些可疑迹象,检察机关可以确定,温梦杰这些钱的来路一定有问题,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当即决定,对他实施24小时秘密监视,进一步了解他的行踪,而在随后展开的监视行动中,办案人员发现了新的情况。

⑥ 我贪污受贿了10万,根据受贿罪量刑标准2015,可以免予处罚吗

贪污或者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⑦ 贪污及受贿的量刑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在规定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时,适用了具体的数额表述:“行为人贪污、受贿满五千元的,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对犯贪污、受贿罪的量刑处罚明确规定为:“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受贿罪的依照贪污罪的规定处罚。

对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规定不宜规定具体数额,可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相对模糊的词语。

笔者认为,对贪污罪、受贿罪具体的数额规定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消费水平等相适应。相同数额的犯罪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危害程度也不同。1997年刑法修订前,贪污罪、受贿罪的起刑点是2000元,修订后为5000元,这是立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需要,是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在笔者所在的山东临沂地区,目前以1万元作为立案标准,而在发达地区,有的以5万元为起点。

显然,各地提高量刑数额标准,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的。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不仅打击面过大,贪污、受贿案件数量也必将大增,影响司法机关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此为其一。

其二,删掉具体数额的规定,有利于体现司法的公正性。目前,由于刑法对贪污、受贿案件定罪量刑数额的规定过于具体,使得社会对司法机关查处贪污、受贿案件的公正性产生疑问。比如,某县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水利局许某等三人共同贪污15万元一案,许某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上诉后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六年。而上海社保案中,上海市国资委原副主任吴鸿玫受贿196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两相比较,对许某的处罚显得过于严厉。

2006年,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科技处原处长温梦杰,贪污受贿1505万元,被判处死刑;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贪污受贿3000多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法律专业人士可能清楚,不同的量刑情节会左右刑罚的轻重,但在老百姓看来,一生一死,天壤之别,是同罪异罚。这种各地适用刑法的不统一、刑罚大相径庭的司法现状,使得公众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疑问。如果适用“数额较大”等模糊规定,让各地司法机关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刑罚标准,可保证司法在本地区的统一性、公正性,从而保证司法的相对公正性。

其三,现有的规定弹性过大。按照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那么究竟贪污受贿多少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多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情节严重(主要还是以数额作为标准)到什么程度应当适用死缓或死刑?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而只能靠各地审判机关的“自由裁量”。如此,必然导致贪污贿赂犯罪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畸轻畸重等现象出现。而适用“数额较大”等模糊规定,由司法机关制定出具体的量刑标准,可减少部分案件定罪量刑失衡的问题。

⑧ 温梦杰的以商业惯例当幌子

与其他贪官不同的是,温梦杰收受的回扣和贪污的钱,并没有挥霍或者转移到境外,而是用这些钱进行房地产投资。温梦杰把贪污和受贿的钱,陆续投入北京最繁华的商圈建外SO鄄HO和阳光100的3套房产里面。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举报信,举报温梦杰用巨资购买建外SOHO的商品房,其支出明显超过了合法收入。根据举报线索,办案人员迅速前往北京红石建外房地产公司进行查证。红石公司的财务资料显示:2002年11月温梦杰以其妻的名字购买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价值3400万元的3套预售商品铺面房,到2004年6月底已付款3200余万元。
2004年7月24日,温梦杰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
在法庭审理中,文质彬彬的温梦杰不停地搓着双手,在被告席上挪动着身体,多次为自己的敛财行为进行可笑的辩解。
他认为收受回扣只是“商业惯例”而已。他认为自己拿的不是国家的钱,银行与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都是在总行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的,他要的钱都是供货方的利润的一部分,没有给国家和农行带来损失。
“我要的这一千多万是利润返还款,是为了给单位员工谋福利。”温梦杰说,“金信思创实际上承担了科技处近一百名员工的福利、车辆、奖金等开支,月初我要考虑这些人的工资从哪儿出,月底要考虑奖金从哪儿出。”
“我唯一的错误就是没有保护好自己。”在被宣判死刑后,温梦杰表示要上诉,他仍然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受社会风气和商业惯例的驱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