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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三菱重工股票代码 2025-05-16 06:04:09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1-11 23:15:17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2009)

一、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款、第四款分别改为第四款、第五款。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对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规划内容应当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配套电网建设、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
“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四、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补偿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八、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② 开封府之朱公断奇案

一、 背景 ——-----------------------------1

二、 序幕 ——-----------------------------3

三、 华锐历史大变革 ——------------------- 4

四、存货跌价现疑窦 ——-------------------- 8

五、利息支出惹人疑 ——-------------------- 12

六、坏账准备难信服 ——--------------------14

七、销售收入早确认 ——-------------------- 16

八、内部控制漏洞大 ——--------------------19

九、终极判决 ——--------------------------20

十、历史大课堂 ——------------------------22

十一:案例启示 ——------------------------ 25

一、背景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

江湖豪杰来相助,王朝马汉在身边。

喜欢阅读包青天相关小说和收看相关电视连续剧的人看到这两句歌词一定倍感亲切,甚至有引吭高歌的冲动。不错,这就是刘德华歌曲“老鼠爱上猫”里的两句唱词。

只可惜,歌词里的主人公包公早已故去,而作为伸张正义的圣殿——开封府也早已没落。

然而,时光弹指一挥间,历经千载,转眼间来到了21世纪,没落已久的开封府在一位英年才俊的主持下又焕发了蓬勃生机。各位看官不信的话,请上眼:

时间:2013年10月1日

地点:开封府

主人公:朱公

姓名

朱定国

年龄

25

祖籍

福建泉州

职务

开封府尹

光辉事迹

自打其执掌开封府起,朱公力行改革,整顿吏治,使开封府面貌焕然一新。在其任职期间,朱公平反各种冤假错案,并且屡破奇案,被老百姓誉为“再世包公”(自吹自擂真是门技术活!)

二、序幕

咚!咚!咚……

一阵密集的锣鼓声传来,有人击鼓鸣冤

朱公:听此声音,整束衣冠,正襟危坐,大拍惊堂木 ,断喝一声:升堂!

众衙役:威——武——

朱公:堂下何人击鼓鸣冤?

苏振兴:禀朱公,草民苏振兴。

朱公:尔为何事击鼓鸣冤?

苏振兴:草民在查阅了华锐风电2011年财报后,于2012年初以25,000元购买了华锐风电5000股股票,不料一年后华锐股价大跌,草民损失掺重。后来,经秦辉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查证,草民方知华锐集团2011年财报存在重大舞弊嫌疑。因此草民聘请了秦辉会计师作为草民的代理人,状告华锐风电集团,要求其赔偿草民全部财产损失。

秦辉:朱公,草民秦辉,厦大会计系博士毕业,中注协会员,是苏振兴的诉讼代理人。

朱公:谁是被告?

苏鸣:回朱公,草民是华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苏鸣,受董事长韩俊良委托,全权处理本次诉讼事宜。现在请允许草民为朱公您介绍一下本公司的基本概况

三、华锐历史大变革

苏鸣 :请看大屏幕

PS:不要以为开封府还是1000多年前的老样子,在朱公的大力改革下,开封府与时俱进,多媒体等现代化设备一应俱全。

公司概况

公司全称: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inovel Wind Group Co., Ltd.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公司简称:

华锐风电

法定代表人:

韩俊良

公司董秘:

王波

注册资本(万元):

603,060.0000

行业种类:

电机制造业

主要经营范围

开发、设计、销售风力发电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咨询

主要产品

风力发电机组

邮政编码:

100872

公司电话:

010-62515566

公司传真:

010-62511713

公司网址:

www.sinovel.com

上市时间:

2011-01-13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是中国自主开发、设计、制造和销售适应全球不同风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大型陆地、海上和潮间带风电机组的专业化高新技术企业,并在中国率先自主开发出全球领先的5MW、6MW系列风电机组。公司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截止2011年,累计风电装机容量达12989MW,排名中国第一。

华锐风电肩负重大装备国产化的历史使命,以向全世界、全人类奉献清洁能源为己任,以“挑战、创新、超越”为核心企业文化,以技术创新、国产化、规模化、大型化、国际化、服务一体化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创造了中国风电设备制造业多个第一和奇迹:

第一家引进国际先进的兆瓦级风电机组技术,开发出可适应全球各种资源条件和环境条件的1.5MW系列化风电机组,并打造完成完善的兆瓦级风电机组国产化配套产业链,实现了国产化兆瓦级风电机组的规模化生产;

第一家完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主流、技术先进的3MW系列陆地、海上及潮间带风电机组的研制工作,并批量生产;

第一家完成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国首台5MW及6MW风电机组的研发和生产

2006年2月9日,华锐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

2009年6月15日,华锐有限公司召开第一届第9次董事会并决议,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名称为华锐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8月26日,华锐股份公司全体股东通过华锐风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及章程,并于2009年9月16日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完成后,华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变更

为90,000万元。

2009年12月21日,华锐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名称变更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2月26日经华锐股份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2009年12月31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存货跌价现疑窦

朱公:秦辉,你状告华锐报表造假有何证据?

秦辉:朱公,请看

存货跌价准备表

单位:元

项目

账面余额

跌价准备

账面价值

原材料

4,415,657,068.70

0

4,415,657,068.70

在产品

4,040,713,285.65

4,878,498.62

4,035,834,787.03

周转材料

152,92481.69

0

152,92481.69

库存商品

6,078,234,124.75

0

6,078,234,124.75

这是根据华锐财报整理出来的2011年存货跌价准备表。根据报告的披露,华锐采用 存货与可变现净值孰低 的方法计提跌价准备。然而,从上表可知,华锐只为在产品计提了跌价准备,其他项目则一分不提,敢问华锐是何道理?

苏鸣:朱公明鉴,2011年,本公司经过严密的市场调查与数据验证,认为除了在产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外,其他项目的可变现净值均高于成本,因此只为在产品计了跌价准备。

秦辉:朱公,2011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受此 一系列政策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5913319010182rs.html)的影响,再加上市场竞争的加剧,风电企业经营状况普遍不景气。原材料价格下跌,电机设备市场低迷。我们通过实地考察华锐的仓库、查阅相关账簿记录、实地市场调研以及精密的数据重算,发现原材料与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均低于成本。,具体数据如下:

存货跌价准备表

单位:元

项目

成本

可变现净值

应计提的跌价准备

原材料

4,415,657,068.70

4,413,457,064.70

2,200,004.00

在产品

4,040,713,285.65

4,035,834,787.03

4,878,498.62

周转材料

152,92481.69

152,92481.69

0

库存商品

6,078,234,124.75

6,072,234,123.25

6,000,000.50



计 ---

---

13,078,503.12

朱公,从此表可以看出,华锐少计提了1300多万元跌价准备,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资产减值损失,从而提高利润。

苏鸣:默默无言

五、利息支出惹人疑

朱公:秦辉,除了存货跌价准备存在疑点之外,你还有何证据证明华锐公司报表造假?

秦辉:

单位:元

项目

2010 年

2011 年

长期借款总额

100,000,000

200,000,000

短期借款总额

20,000,000

20,000,000

利息支出

15,000,000

10,000,000

朱公,这是我和我的同事根据华锐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整理出来的表格。

上表显示,华锐公司2011年长期借款总额比2010年翻了一番,短期借款总额则与2010年持平。然而,利息支出却不升反降,着实令人怀疑!

苏鸣:朱公,这是因为我们公司经过与银行反复地交涉,2011年的贷款利率较2010年低,所以利息支出也就相应 减少。

秦辉:朱公,我们 函证 了相关银行,并重新计算了利息支出,发现利率降低虽然属实,但也无法使得华锐集团利息支出不升反降。为了找出事实真相,我们翻遍了相关文档与各类凭证,发现华锐公司2011年有多项在建工程已然达到了预定可使用状态,如大连风电产业基地项目等,可华锐公司在高层授意下,不停止相关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从而导致了利息支出的减少。

热烈祝贺

大连风电产业基地项目完工

苏鸣:细小的汗珠从脸上淌下,再次默默无言。

六、坏账准备难信服

朱公:秦辉,你对华锐公司的报表还有何指控?

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表

账龄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1年)

5%

1 至2年

10%

2 至3年

20%

3 至4年

50%

4 至5年

100%

秦辉:朱公,这是华锐公司制定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从会计理论与实务角度来说,这个政策还是比较合理的

然而,华锐公司说一套,做一套,朱公请看以下图表

除了账龄为1至2年的应收账款是按原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余应收账款的计提比例都远低于原定比例。敢问华锐,作何解释?

苏鸣:由于公司的主要债务人,如华能阜新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华电国际物资有限公司最近几年经营状况良好,且信誉颇高,故公司相应调低了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秦辉:朱公,如前所述,受风电行业政策调整的影响,2011年风电行业普遍不景气。我们查阅了华锐主要债务人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普遍较差,不存在经营状况普遍良好的状况。

并且,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估计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确需变更的话,也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华锐随意变更会计估计,且不曾在附注中披露 ,已然违反了相关规定。究其用心,无非是为了通过减提坏账准备而减少资产减值损失,从而提高利润,粉饰报表。

苏鸣:头更低了,豆大的汗珠直淌。

朱公:夜幕降临,案情审理暂告一个段落,择日再审,退堂!

七、销售收入早确认

时间:2013年10月5日

地点:开封府

朱公:升堂!

众衙役:威…武…

朱公:关于华锐财务报表造假一案,你还有何下情回禀,速速讲来!

秦辉:朱公,我们经过审查相关原始凭证,也询问了华锐的同行(如上海电气)关于本行业确认收入标准的通行做法,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华锐确认收入的关键在于吊装单,但我们经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吊装单都是虚假单据,因为这些吊装单大多只有个人签字且未注明吊装日期,而其余吊装单的标注日期则大多临近资产负债表日,华锐公司也根据相应吊装单确认收入。然而,比较相关合同要求,华锐并未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全部义务,自然也就无法拥有确认相关收入的权利。通过函证,我们发现华锐有相当一部分收入都是单方面确认,合同的另一方则没有确认相关负债。因此,华锐存在通过伪造单据,且于资产负债表日前集中确认收入的重大嫌疑。

苏鸣:朱公,虽然各种凭证当中可能由于个人疏忽存在一些纰漏,但我们收入的确认都是有凭有据的。至于集中在资产负债表日前确认收入,是因为本年签订的合同有相当大的部分在临近年底时完成。

秦辉:哼,贵公司还真是不到黄河心不死啊!朱公,以上图表是根据华锐2011年年报整理出来的.然而,以上数据却存在很大水分。经过严密的调查与计算,我们发现,华锐通过生产、财务、销售等部门制作不同地区的虚假吊装单、发货单等单据,提前确认413台风电机组的收入,虚增营业收入2,431,739,125.66元。同时为了使造假数据更为隐秘,华锐还进行虚假成本结转,虚增营业成本2,003,916,651.46元。通过以上操作,华锐虚增利润总额277,861,363.60元,占2011年利润总额的37.58%。 ( 以上数据来自新浪财经 )

苏鸣:这……吞吞吐吐说不出话来

八、内部控制漏洞大

秦辉:朱公,通过实地观察、查阅相关文档、询问内部人员、重新执行等审计程序,我们发现华锐公司内控制度的运行存在重大漏洞,这也是华锐公司高层能够进行财务报造假的一个重要条件。

华锐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内控制度的设计和实施,然而审计委员会却受董事会的直接领导,再加上公司章程规定,总裁、副总裁等高层可以列席董事会,这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层可以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从而进行营私舞弊。

华锐公司规定,高管人员和董事会人员的报酬由薪酬和年度奖金两部分组成,且直接与工作绩效和经营业绩挂钩,这就使得高管人员和董事会成员有动机通过虚增收入与利润造假行为来粉饰报表,以便提升自身的工作绩效和公司的经营业绩,最终为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2011年,由于风电行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华锐公司经营业绩急剧下滑。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韩俊良董事长等高层不惜通过财务报表造假来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

苏鸣:头深深低下,汗流满面。

朱公:此案前因后果本官已基本了解,容本官再行调查,择日宣判,退堂!

九、终极判决

时间:2013年10月15日

地点:开封府

朱公:正襟危坐,大拍惊堂木,断喝一声:升堂!

众衙役:威…武…

朱公:关于苏振兴状告华锐风电集团财务报表造假一案,经过当庭审理与本官私下的查访,现已得出结论。师爷,宣读判决书。

师爷:是,朱公。堂下众人听着,本案判决如下:

经查,华锐风电集团财务报表造假一案属实。华锐风电在2011年年报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减提跌价准备以减少资产减值损失等方法虚增利润的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故判处华锐风电集团赔偿苏振兴人民币25000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另外,对华锐风电集团予以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收归国库!

董事长韩俊良直接授意、策划、组织了财务舞弊行为,是本案的首要责任人,故对韩俊良予以警告,罚款40万元,并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终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等职务。

陶刚、于建军、汪晓等人作为公司副总裁与董事,协助董事长韩俊良营私舞弊,故对陶刚等人进行警告,罚款30万元;

苏鸣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为金钱所诱惑,协助公司高层进行报表造假,违反了《会计法》相关规定和会计职业道德,故对其予以警告,罚款5万元,并收回会计从业资格证。

判决书宣读完毕,堂下众人可有异议?

苏振兴:朱公英明,草民谢恩!

韩俊良、陶刚、苏鸣等人哭丧着脸:草民认罚!

朱公:本案到此宣告终结,退堂!

十、历史大课堂

由于小说、评书等文学作品和诸如《包青天》等影视剧的渲染,包公在很多方面都被人误解。既然我在此案例中冒用了包公名义,作为报答,我理应为包公正名!

误解一:包公脸色黝黑,额头中央有一轮明月

分析:据宋史记载,包公“面目清秀,白脸长须”,并不像民间传言面色黝黑,且额头中央并无明月。之所以将包公刻画成黑脸,主要是因为黑色代表着刚直,与包公刚正不阿的品格相符。至于额头中央长有明月,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吏治腐败不堪,犹如夜晚之时黑暗笼罩大地。而明月则是夜晚当中唯一能给人带来光明的自然天体。包公刚正不阿,爱民如子,为民作主,恰如明月一般给普通劳苦大众带来光明和希望!

正解:包公长相与常人并无太大区别,虽然不是小白脸,但也绝不是黑炭头!

其实我没那么黑,都是误会,误会!

误解二:包公一生的主要官职是开封府尹

分析:文学作品也好,影视作品也罢,似乎包公一生就与开封府尹联结在一起,不曾有片刻分离。事实上,包公自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考中进士起,历任建昌县知县、和州监税、端州知府、监察御史、工部员外郎、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这也是包公“ 包龙图 ”之称的由来)、刑部郎中,才于嘉佑元年(1056年)十二月被召任 权知开封府(意思是暂时主管开封府事务,换句话说,包公实际上是个临时工)。 一年半后(1058年六月),包公升任右谏议大夫。从此,包公便与开封府尹绝缘了。嘉祐六年(1061年)三月,包公升任枢密副使( 国防部副部长 ),不久病逝,终年六十四岁。

正解:包公一生宦海沉浮,担任过各式各样的官职,但在开封府尹任上只待了一年半,而且还是个临时工!

包公:这个地方实际上跟我没多大关系!

误解三:包公为官清廉,生活清苦!

分析:实际上这主要来源于老百姓对清官根深蒂固的印象,总觉得既然是清官,那么必然两袖清风,不说家徒四壁,总不能富得流油吧!

然而,据宋史所载,包拯在担任京官期间,年薪如下:

铜钱二万零八百五十六贯

大米两千一百八十石,小麦一百八十石

绫罗一百匹,棉布三百匹

木炭十五枰,柴禾二百四十捆,干草四百八十捆

折合人民币一千三百多万元

正解:包公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大富豪

包公:嘻嘻嘻,这些都是我的!

十一:案例启示

l 主营业务收入的造假是财务报表造假的重灾区,且造假形式多样

在现行政策下,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那么将面临退市风险;再加上公司高层薪酬往往与业绩挂钩,主营业务收入的造假已成上市公司报表造假的普遍现象。而造假形式也多种多样,比如提前确认收入、虚构销售业务、减提跌价准备等。华锐公司及其高层正是由于面临以上压力,才通过伪造凭证提前确认收入等方法进行财务报表造假。

l 良好的内控制度应该兼具设计的适当性与运行的有效性

内控制度首先要设计得当,其次要得到有效执行,才能为提高企业经营效果和效率、增强财务报告可靠性、使企业活动符合法律规范提供合理保证。华锐公司的内控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设计并执行,然而审计委员会却受董事会领导,这就使得董事会和公司高层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从而为其进行财务报表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

Џ09�

③ 风电本地消纳是哪里规定的

发改委

④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信息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的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物质能,是指利用自然界的植物、粪便以及城乡有机废物转化成的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是指不与电网连接的单独运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系统。
(三)能源作物,是指经专门种植,用以提供能源原料的草本和木本植物。
(四)生物液体燃料,是指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甲醇、乙醇和生物柴油等液体燃料。
第三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⑥ 光伏补贴是按报备时间还是按竣工时间算

光伏补贴是按报备时间算,相关资料如下
我国光伏电站主要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两类,法规及政策方面对两类光伏电站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审核及补贴标准也不尽相同。
对于集中式光伏发电,我国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不排除地方为鼓励光伏发电而制定高于标杆价的上网电价标准的情况,一般情况下高出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
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国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 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给电网企业后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收购。此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无需缴纳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申请电价补贴的流程
国 家能源局通常于年初,在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上一年度建设情况、电力市场条件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该年的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例 如,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将规定各地区新开工的 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总规模,规模内的项目具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资格。集中式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发电申请电价补贴的条件、流程具体如 下:
集中式光伏发电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补助范围: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⑦ 光伏发电站补贴政策

我国光伏电站主要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两类。
分布式光伏电站,我国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 (含税),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付给电网企业后由电网企业转付给发电企业。
集中式光伏发电站,我国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三类资源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9元,0.95元和1元,电网企业可就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申请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
2022年,光伏进入全面无补贴时代,伴随着户用光伏0.03元/千瓦时X20年的度电补贴支持的消失,地方政府正逐渐成为户用光伏市场的政策推动者,用地方财政补贴填补国补退出留下的空缺。
最近一段时间,山东、浙江金华市、广州黄埔区和开发区等多个地区相继发布了光伏补贴政策,从海上光伏、分布式光伏等多个层面对产业进行直接扶持。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包括山东、安徽、广东、浙江、陕西省在内,超过30个省、市、区明确了光伏补贴政策。
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法律规定的差额费用,并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法律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
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
第二十二条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偿。
第二十三条进入城市管网的可再生能源热力和燃气的价格,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有关资料,并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
电力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

⑧ 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缓解能源供应压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为了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06年5月30日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四条 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应遵循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二)鼓励竞争、择优扶持;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五条 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 石油替代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是扶持发展生物醇燃料、生物柴油等。

生物醇燃料是指用甘蔗、木薯、甜高粱等制取的燃料乙醇。

生物柴油是指用油料作物、油料林木果实、油料水生植物等为原料制取的液体燃料。

第七条 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扶持太阳能、地热能等在建筑物中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重点扶持风能、太阳能、海洋能等发电的推广应用。

第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扶持重点。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国务院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向所在地可再生能源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分别进行申报。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农村沼气等农业领域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现已有资金渠道的,通过现行渠道申请支持。上述两类项目,不得在发展专项资金中重复申请。

第十二条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地方财政部门逐级向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对使用发展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参照国家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核、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发展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

(一)无偿资助方式。

无偿资助方式主要用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项目。除标准制订等需由国家全额资助外,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须提供无偿资助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

(二)贷款贴息方式。

贷款贴息方式主要用于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在银行贷款到位、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已支付利息的前提下,才可以安排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额确定,贴息年限为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国家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获得无偿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在以下范围内开支发展专项资金: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人工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费中足额支付给项目工作人员,并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须的专用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设备费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者现有设备仪器能够满足项目工作需要的,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三)能源材料费。

能源材料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低值易耗品等支出。

(四)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租赁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仪器等的费用。

(五)鉴定验收费。

鉴定验收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的试验、鉴定、验收费用等。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

以上各项费用,国家有开支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对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发展专项资金决算,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决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截留、挪用发展专项资金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必须将已经拨付的发展专项资金全额收回上缴中央财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

⑨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