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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储

发布时间: 2023-01-27 06:12:47

Ⅰ 国有土地收储流程

确定储备地块(收件)实(测绘中心、地籍科、储备中心)介机构评估(土地评估、土地附属物评估)定储备方案签备方案报县政府审批,订回收协议(储备中心)下流程在实际情况中不走(支付土地补偿费地籍科确权发证)。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或地方法规规定的机构批准确认。完成收购程序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Ⅱ 土地收储与征收的区别

概念不一样,土地收储是指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城市基础设备建设,拉升土地市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一般来说,土地储备制度的组织体制实行分层次的两极管理模式:
第一层次是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土地储备体系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审查批准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计划和重要的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项目;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对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层次是土地储备中心
它是土地储备体系的执行机构,在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以及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运作程序
土地收购
土地收购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和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中心收购或收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活动。
土地储备
对于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在出让给新的土地使用单位以前,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
土地供应
对进入土地储备体系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市场的需求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有计划地统一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
储备土地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两种类型。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Ⅲ 土地收储的介绍

土地储备的作用:1、是政府的土地储备,是政府加强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及便于管理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也是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政府以低价从农民手中征用或从城市土地使用权人那里征购,进行基准地价调整后,随行就势加价转让或出入出去获得差价。2、是开发商的土地储备,是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根据市场状况,决定开发的时机,某些地没有当即开发即可称之为作为今后的储备开发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Ⅳ 土地收储和土地征收的区别

一、土地收储: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二、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Ⅳ 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

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
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制度的变迁,都需要相关的制度予以相应的完善和匹配。否则,这个新的制度在推进过程中的所产生的负面作用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而日渐显现出来。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计划、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中,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Ⅵ 什么是土地收储,目的是什么谢谢!

一、土地收储的概念:

1、土地收储是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

2、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二、土地收储的目的:

1、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2、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土地储备成本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收储资金、融资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土地平整费用、房屋拆迁费用等。

(6)土地收储扩展阅读: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法规: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五条: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Ⅶ 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呀

一、土地收储是什么意思
1、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由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购、回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存储后,以公开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应土地,控制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二、土地收储得条件有哪些
土地收储得条件包括:
1、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2、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
5、未登记土地使用权的公益设施用地、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
6、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7、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8、为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的国有土地;
9、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
10、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收购权取得的土地;
11、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
12、其他经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储备的国有土地。

Ⅷ 土地收储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Ⅸ 土地收储详细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

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提出土地储备申请,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储申请书》后,连同以下材料交国土储备交易中心:

(1)权属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申报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使用权证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无争议、无抵押、无法院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声明);

(3)地形现状图;

(4)主管部门意见。申请单位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市主管局与国有资产决策委员会研究意见

(5)国有土地收储申请书。

2、权属核实

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及地上物面积、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和审核,对权属无争议、事实清楚准确的地块,委托有关部门做出测量定界,出具《拨地定桩报告》。

3、征询意见

审查并测量定界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将申请储备土地的有关资料送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由上述部门对申请储备土地提出以下意见:

(1)项目建设规划条件要点;

(2)地价评估结果;

(3)综合开发费收取标准等。

4.评估测算

根据调查和征求意见情况,对申请储备土地进行土地收购、拆迁安置及补偿等费用的测算;预测出让底价、盈亏数额等。

5.报批

根据调查及测算情况,拟定收购储备方案,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形成区政府同意收储会议纪要。

6.签订协议

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

7.支付收购费用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或收购费用。完成拆迁成本审计报告与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提供审计成本费用。

8.权属变更

土地收储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经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国有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明,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使用证(不含住宅房屋)同时予以注销。

9.交付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

法律依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