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票资讯 »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扩展阅读
哈利波特8免费中文版 2024-04-24 11:44:13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3-02-01 12:41:49

❶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合理使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与移交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在规划、设计时,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住宅区共有部分的所有权、使用权单独转让。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生效时终止。第十一条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约定承担。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与买受人订立售房合同时,对前期物业管理事项双方应当有明确约定。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住宅的保修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不得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新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启动资金和下列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一)住宅区规划图和批准文件;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道路及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各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电路示意图;
(五)建筑工程、市政、环保、绿化等相关工程验收资料;
(六)其他必要资料。第三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住宅区房屋交付使用满2年时,由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一次业主大会也可由业主自行组织召开,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必须超过入住业主的半数方可召开业主大会。每拥有一成套住宅的业主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房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承租人出席,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公房承租人和其他代理人根据委托的权限享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出席大会的业主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❷ 武汉空置房物业费七折吗武汉物业费怎么收取的

在新房子交房之后,如果几年之内不居住的话,物业是否可以打折呢?相信这个问题也是很多武汉居民想要了解的问题。但是实际是这个情况已经从2019年一月份开始取消了,这也就说明了不管居不居住都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

在 新房子交房 之后,如果几年之内不居住的话,物业是否可以打折呢?相信这个问题也是很多武汉居民想要了解的问题。但是实际是这个情况已经从2019年一月份开始取消了,这也就说明了不管居不居住都是需要交纳物业费的。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武汉 空置房物业费 七折吗?武汉物业费怎么收取的?

武汉空置房物业费七折吗?

不打折。从2019年1月1日后,武汉就取消了“空置期间由 业主 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条例。如市民觉得不划算,可与 物业公司 协商,看企业内部是否有相关优惠政策。

旧规定: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 物业管理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房屋 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新规定:

根据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 物业服务合同 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

武汉物业费怎么收取的?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屋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按照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审核确定。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说明,实施自行管理的 住宅 物业和 写字楼 、 办公楼 、工业园区、 商业 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明确,武汉市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5个等级。实行一费制,把小区共用 电梯 、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收取的能耗费用纳入物业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再另行收取其他 公摊费 用。通过简化收费方式,防止乱立名目重复收费,减少物业服务涉费纠纷,进一步鼓励物业服务主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前期物业费参照物业服务5个等级分别制定了5类基准价,并且按照有无电梯进行了分别定价,在基准价基础上可上浮20%。有电梯的,的“一级”物业服务基准价1.2元/平方米·月,的为“五级”3.2元/平方米·月。基准价可以浮动20%,这意味着前期物业服务费不能超过3.84元/平方米·月。据悉,目前武汉市场上新 小区物业 费一般2元多每平方米,3元、4元近两年增长比较明显,的超过6元每平方米。

以上就是关于“武汉空置房物业费七折吗?武汉物业费怎么收取的”的介绍,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内,物业人员是不可以擅自调整物业费的,如果需要调整的话,那么也需要争取广大业主的同意,没有同意就属于违反了条约,是违法的行为。

❸ 空置房物业费70%的依据

空置房也是要收取相关的物业费的,物业是管理整个小区的卫生、安全、车辆、设施等细节管理,而并不是单独为一家业主提供服务的。每个区域的地方法规都是不一样的,例如武汉空置房物业费就是按照70%的费用收取的,因此空置房物业费为70%也是合理的。具体遵照各个地方的规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❹ 武汉物业服务标准5个等级

武汉中心城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共分5个等级。收费标准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现行物业服务收费实际情况和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一费制,把小区共用电梯、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运行收取的能耗费用纳入物业服务费中一并收取,不再另行收取其他公摊费用。
一、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1、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4、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二、物业服务宗旨和服务理念
1.企业发展,服务为本,优质服务,诚信为本。
2.天天处理,天天整合,天天清扫,天天规范,天天检查,天天改进。
3.以人才和技术为基础,创造最佳产品和服务。
4.客户是上帝,是企业衣食父母,客户越多,企业越兴旺。
三、物业服务十大要则
1、工作应自己创造,而不能等待;
2、所谓工作,就是主动去做,而不能被动;
3、应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会使你渺小、平庸;
4、要抓住困难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难,获得成功,才有进步;
5、抓住就不放,达不到目的,死不罢休;
6、主动把周围的人调动起来,调动与被调动,长时间后便有天壤之别;
7、要有计划,只要拥有计划,就会有耐力、办法、前途和希望;
8、要有信心,正因为没有信心,你的工作才显得没有魅力、没有韧劲和那样松散;
9、所谓服务就是开动脑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10、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进之母、积极之养料。害怕摩擦,就会使你变得软弱无能
法律依据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❺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房屋、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物业管理信息。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制度,开展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和从业人员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一)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且相对集中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统筹考虑项目分期、配套设施设备设置对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影响。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详细分布图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依照《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相对集中,便于实施物业管理,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并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进行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房屋主管部门实施房屋销售许可,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❻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七条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第八条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第九条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❼ 武汉空置房物业费怎么收2022

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一位市民朋友询问,自己有一套房一直是空置状态,问根据相关规定应该怎么收物业费?该问题有关部门已经进行了答复,要是你也有同样疑问的话,正好可以来了解一番。

不想找中介,自己怎么找房源
如果是新房的话,可以先在网上找房源,然后到售楼处看房。但要注意,找中介买房可能会有一个优惠价格,在办理相关手续的时候,中介也会帮你跑贷款、办落户、打征信等等,相比自己办理会省事一些,而且是不收费的。
如果是二手房,想不通过中介自己很难知道哪里有房子在卖,而且很多关于房子的细节也不清楚,二手房建议还是找中介会放心一些。
其实自古以来就有中介这个职业,在古代是叫掮客,能延续到今天,自然有他的合理之处。

❽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2、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3、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❾ 武汉物业费收费标准2021新规定

法律分析
武汉物业收费标准
1.我国一级物业收费标准为一元一平方每月,二级收费标准为0.75元每月一平方,而三级收费标准为0.5元每月一平方,上述费用均包括税费等。
2.2021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法律依据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❿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关于征求《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湖北省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3月16日~4月16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

邮编:430071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有关专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负责辖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选举工作,对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诚信经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 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

第十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书面报告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符合下列条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首次交付使用满两年。

第十一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建筑物规划总平面图;

(三)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四)交付使用附属设施设备备案证明;

(五)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六)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证明;

(七)业主名册;

(八)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候选人条件和名单;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做好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