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海交的社保,怎么查询自己什么时候开始缴纳社保
具体查询方法如下:
第一步:打开手机支付宝首页,选择“城市服务”,如下图所示:
B. 上海社保如何查询
目前,上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提供网上查询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一些网友在新浪微博上表示查询入口难以找到,询问如何取得查询密码,以及密码修改、遗失补办等问题,现反馈如下:
1、在网站首页左上角的醒目位置,有一个“便民查询”的下拉框,其中第一个就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可以点击进入;
2、网站“便民服务”频道右下角的“便民查询”,将可供市民网上查询的项目全部展示在一列,其中第一项就是“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查询”;
3、网站”网上办事“频道也有查询个人社保帐户的入口,位置在“网上办事—个人办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查询”;
4、如果您经常使用这项查询功能,建议你直接将页面地址加入收藏夹,以方便您今后的使用,减少你寻找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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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保险查询 http://www.shebao5.com/chaxun/shanghai/index.html
C. 上海社保个人账户和单位账户怎么在网上查询
电话查询。查询电话:12333。查询范围: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窗口查询【上海社保窗口查询】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电话:(021)63689900、021-12333(社保查询)微信查询
1.
关注微信号“上海发布”shanghaifabu
2.
进入市政大厅。点击微信号下方的市政大厅
3.
会看查询项目。点击最后的更多,可以看到养老保险查询
4.
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登录查询《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D. 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如何在网上查询的
一、查询方法有两种
1、网上查询方法: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4)上海社会保险查询扩展阅读
上海市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为了保障在上海的外来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保。
根据《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和其实施细则,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是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5.5%。
如果发生工伤,外来从业人员便可以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现在,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E. 上海怎样查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
在上海社保局或者社区服务中心社保柜台,只要你用二代身份证就可以查到社会保险个人登记码,他们两个一一是对应的号码。
F. 上海的社保怎么查询啊
可以在上海社会保障局网站上注册后,通过网络查询目己的养老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方面的信息,仅供参考。
G. 如何查询上海社会养老保险
1.上www.12333sh.gov.cn查询。
2.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区县的社保中心查询。
H. 上海社保缴纳单位怎么查询
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社保的缴纳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8)上海社会保险查询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