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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結婚證後個人買的股票屬於個人財產嗎

發布時間: 2025-07-19 16:02:36

1. 女性婚前的存款結婚後算夫妻財產嗎

結婚以後婚前的存款是不屬於共同財產的,而是屬於個人財產只有在結婚以後所獲得的財產才是屬於婚後的共同財產。當然雙方如果有約定,結婚前的財產約定為婚後共同財產,這種情況是除外的。
一、結婚後婚前存款是否共同財產
不屬於。
婚前的個人存款屬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從婚姻關系成立之日起算,以結婚證登記之日為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工資、獎金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報酬和基於勞動而獲得的工資以外的報酬,其性質都是勞動報酬,包含貨幣和有關財物。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從事生產、經營,主要指農村中的農業生產和城市裡的工業生產以及第三產業等各行各業的生產經營收益,有勞動收入,也有資本收益,如股票債券收入、股份、股權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的財產收益,僅指基於知識產權而獲得財產權,而不包括知識產權的人身權。
(四)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接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是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接受贈予人無償給予財產的法律行為取得的財產,贈予所得的財產必須是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財產,比如受贈予人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實際取得財產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實際取得財產權的,贈予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贈予財產,不是夫妻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指的是歸夫妻共同所有,並且由夫妻雙方共同來支配的財產,一般來說,雙方結婚以後所獲得的收益都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但是在結婚以前的個人存款還是歸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前股票賬戶有10萬,婚後漲到20萬,財產怎麼分

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一方婚前購買的股票婚後增值,另一方可否請求分割增值部分」進行了詳細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一方中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後只要動過,收益部分就要算共同財產。
該問題應該一分為二地看待。
1、如果股票賬戶一直沒動過,則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2、如果股票賬戶一方在婚後進行過操作與管理,則其增值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增值部分。

3. 結婚之後,怎麼區別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是

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4. 婚後夫妻各自的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十七條中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做出了規定,其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工資、獎金,其實都是歸夫妻共同所有的,也就是屬於共有財產。除非夫妻對婚後取得的財產有特殊的約定,否則原則上婚後任何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後夫妻各自的工資是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第17條對於夫妻共有財產有明確約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針對以上財產,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在我國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是由基礎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效益工資、浮動工資、年功工資六大部分組成的。而這些工資都包含在婚姻法17條規定的范圍內。所以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財產協議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那麼即使自己的工資由自己保管,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平均分割。
二、不知道對方的工資收入怎麼辦
財產方面,舉證可提交購房協議或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摺存單、借條、股票帳戶、貴重財產發票……上述憑證即使拿不到原件,也應當保存復印件留做底案,帳戶號均要詳細作記錄。
離婚訴訟案件中,一方或雙方的收入狀況是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以及確定子女撫養費數額的重要因素。因為鬧到離婚訴訟這一步,一般雙方當事人的溝通和交流就會存在很大的障礙,對於自己財產和收入狀況,一般也不願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彼此對於對方的收入狀況較為了解,對於對方所在的單位也比較熟悉,這樣,調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對容易。但是,也有一些當事人,由於在共同生活期間,不在意一方的收入情況,或對經濟沒有過多的防備心理,可能對另一方的收入情況不太清楚,這樣,就有必要在訴訟開庭前調查另一方的收入情況。
1.律師憑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調查。
一般情況下,律師憑所在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前往調查,對於較大的國營單位,或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來說,還是較為配合的,還是能夠提供相關的工資收信息。律師可以提前與欲調查單位的勞動工資科或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聯系,再憑律師證件和律師所出具的介紹信前往調查。
2.法院出具調查令調查。
事實上,律師合法合理的取證要求有時不能得到取證單位的配合,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調查取證的許可權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因此,律師取證難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因此,在擬取證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法院出具調查令(如上海)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情況,一般面對法院出具的調查令,被調查單位很少有不配合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因此,持法院的調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當事人的收入情況,一般正規單位也不敢向人民法院提供虛假的證據。
3.申請法院調查收集。
對於沒有實施律師調查令的地區,若對方當事人的薪金收入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較為重要,可以申請法院調查收集對方當事人的相關薪金收入情況。
男女既然已經結婚成為了合法夫妻,那麼從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領取到結婚證的那一刻開始,其實任何一方取得的財產,原則上都是屬於夫妻共有財產,這裡面就包括婚後一方取得的工資收入。不過,法律同時允許夫妻雙方就婚後的財產作出約定,若有約定婚後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話,那婚後一方的工資收入就應該是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