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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融資股票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1-11-25 06:14:38

⑴ 做股票融資需要那些條件 - 百度知道

您好,個人客戶開通融資融券賬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①在任何一家券商首筆交易滿6個月;
②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元;
③年齡在16歲(含)至80歲(不含)之間。其中66周歲(含)以上的高齡投資者必須通過線下徵信,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揭示。
滿足相應開通條件的客戶本人攜帶二代身份證件交易時間前往營業部櫃台臨櫃辦理,建議先行致電開戶營業部咨詢可能需要攜帶的其他開戶資料。
若還有疑問可咨詢

⑵ 什麼樣的股票才能達到成為融資融券的股票要求

你好,融資融券標的股票應當契合7大條件,《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事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則,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買賣所規則的規模。《上海證券買賣所融資融券買賣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買賣所融資融券買賣實施細則》第3.2條規則,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契合下列條件:(一)在本所上市買賣超越3個月;(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轉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轉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轉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轉市值不低於8億元;(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四)在曩昔3個月內沒有呈現下列景象之一: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違背值超越4%;3、動搖起伏到達基準指數動搖起伏的5倍以上。(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結股權分置變革;(六)股票買賣未被本所實施特別處理;(七)證券買賣所規則的其他條件。

⑶ 融資買的股票帳戶滿足什麼條件可以出金

你好,融資買入股票跟普通賬戶操作股票是一樣的,只不過你賣出之後盈利或者是虧損是加倍的,你融資是向券商借錢炒股的,所以你賣出之後需要在規定期限內把借的錢還給券商

⑷ 融資買入股票條件是怎樣的

融資融券的融資和專門的融資產品。融資產品現在市場有的是門檻需要500w可以融到1000w。年息大約12%。100w估計能容到50w融資融券

⑸ 股市中融資融券的條件是什麼

股市中融資融券的條件是:1.從事證券交易滿半年;2.最近20個交易日的日均證券類資產不低於50萬(含50萬);證券類資產包含普通帳戶的現金、股票、債券、基金以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如監管有另行規定,按監管規定為准);3.風險測評結果須為積極型/進取型,且測評時間在兩年以內;4.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不包括僅持有本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東);5.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的個人或機構;6.不為法律法規禁止參與融資融券業務的個人或機構;7.未有其他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況。8.本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准入條件以證監會要求為准,若最新監管要求有更新,以監管公布條件為准;

⑹ 融資融券的開通條件是什麼

融資融券交易即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證券或借入證券賣出的行為。
一、融資融券開戶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從事證券交易的個人和機構,個人客戶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要求普通證券賬戶在公司從事證券交易不少於6個月,即開戶需滿6個月;
2、擁有不低於50萬的證券類資產是基本門檻,作為驗資使用,50萬是指20個交易日,日均持有股票市值;證券類資產包含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資產管理計劃等;
3、測評時間在2年內,要求客戶風險測評問卷為C4、C5,有較強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風險承受能力者或C1不允許開通;
4、信譽良好,不在公司信用業務「黑名單」庫內的個人或機構;
5、非本公司的股東和關聯人;
6、符合公司適當性管理的規定,未有不適合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情況。
二、開戶流程
融資融券開戶業務的主要步驟包括:投資者資格審查、投資者教育與風險揭示、徵信評級、合同簽署、信用賬戶開戶(投資者回訪)。
1、投資者資格審查 :由於融資融券交易具有一定風險性,券商為確保七開展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同時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一般會本著「將適當的產品推薦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對投資者群體進行篩選,選定目標客戶群體,形成合格客戶池,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投資者方可參與融資融券交易。
2、投資者教育與風險揭示:對客戶進行融資融券教育和相關風險揭示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首要環節。融資融券部和試點營業部應根據證監會的要求,按照《融資融券業務投資者教育工作制度》規定,本著「教育內容全面、講解揭示充分、有實效、有實證、有可操作性」的原則,對融資融券客戶開展廣泛、深入、持續的業務知識教育和風險揭示教育。
3、徵信評級:
(1)有融資融券業務需求的客戶持有效證件及相關資料,提出融資融券業務申請,填寫《融資融券業務申請表》。
(2)客戶在提交申請前,開戶券商一般會對客戶准入資質調查和進行融資融券知識測試。同時要求客戶在《融資融券客戶資質調查表》上對於自行填報的個人信息進行確認簽字。
(3)客戶提交相關材料後,等待資質審核的結果。(大約為2個交易日)
4、簽署融資融券合同
(1)專職客戶經理向客戶講解業務規則、業務流程和合同內容,揭示融資融券業務風險。
(2)客戶進行融資融券業務知識測試,測試合格後才能進行合同簽署。
(3)投資者確認已完整閱讀並理解《融資融券合同》各項條款後,在合同簽署欄需抄寫「以上內容,本人/單位已閱讀並完全理解」,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4)融資融券部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加蓋公章郵寄將客戶聯郵寄回營業部,由營業部與客戶辦理簽收。
5、信用賬戶開戶
(1)合同正式生效後,客戶可以到券商營業網點現場提交相關資料,申請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信用證券賬戶。
(2)營業部在收到客戶的相關資料後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照規定為客戶開立信用資金賬戶、信用證券賬戶。
(3)完成以上程序後,客戶就此完成開戶的全部手續。

⑺ 列入融資融券的股票有什麼條件 - 百度知道

基本面好的,不易踩雷的股票。你在交易軟體上去看帶r股票都是的。

⑻ 融資融券的股票是怎樣選出來的,有什麼標准嗎

融資融券的股票是怎樣選出來的,有什麼標准嗎?成為融資融券標的股的條件,交易所對不同板塊的規定是不一樣的:【1】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但是券商可以根據自己的資金情況確定是否對相關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業務。【2】對於主板市場,股票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主要包括以下條件:(一)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⑼ 可以融資融券的股票需要什麼條件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證券,不得超出證券交易所規定的范圍。《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9)買融資股票的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第五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已滿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識別、控制和防範業務經營風險和內部管理風險;

(三)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的情形;

(四)財務狀況良好。

(五)客戶資產安全、完整,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實施,客戶資料完整真實;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能夠及時、妥善處理與客戶之間的糾紛;

(七)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1年未發生因公司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事故,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組織的測試;

(八)有擬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適當數量的專業人員,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專業評價;

(九)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業務資格,應當向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同時抄報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

(一)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

(二)股東會(股東大會)關於經營融資融券業務的決議;

(三)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內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制定的選擇客戶的標准;

(四)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的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方案和內部管理制度已通過專業評價的證明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出具的關於融資融券業務技術系統已通過測試的證明文件;

(七)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在融資融券業務資格申請書上簽字,承諾申請材料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並對申請材料中存在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四)、(五)、(六)項規定以及其信息系統的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核查,向證監會出具是否同意申請人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依照法定程序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獲得批準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業務范圍的變更登記,向證監會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

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後,證券公司方可開展融資融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