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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合股該買還是買

發布時間: 2022-09-03 07:30:19

㈠ 為什麼一些上市股票會並股(合股)

ItemId=134946 (以下內容為引用)_____合股,又稱併股,是指多股面額較低的股票合併為一股面額較大的股票的行為,屬於拆股的相反操作。股票合併後,發行在外的股數減少、每股的面額、盈餘增加;而公司市值、股東權益總額、股東權益各項目的金額及其相互間的比例,亦和拆股一樣,保持不變。併合的建議亦需要得到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批準。 上市公司合股的目的是為了提高股價,根據香交所的交易規則,港股的最低交易價為$0.01,若某股票在該價位附近連續多日沒有成交,該股票將會被停牌,甚至除牌,不少上市公司為了保障上市地位,合股就是其中的一種自救方式。如某股票合股前每股價值為$0.01,十股合一股,復牌後的理論價格則應為$0.1。

㈡ 買的股票合股了怎麼辦

股票吸收合並後只會保留一隻股票,投資者手中的股票會按照比例換成新的股票,股票名稱會發生變化,但投資者持有的總價值不會改變。比如:股票A股價為10元,股票B為9元,兩只股票進行合並,那麼兩只股票的比例為1:0.9,最終保留股票A,假如投資者持有股票B1000股,那麼投資者按比例可以換算為900股。

㈢ 合作股是什麼意思



現實生活中,朋友、同事合夥成立公司的情況非常常見,筆者作為從事公司法專業的律師經常接到類似的咨詢及辦理此類業務,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辦案的心得和經驗。我們從公司的生命周期來看股東合作需要注意的要點。

一、公司注冊資本的問題

自2013年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改革以來,設立公司不用一次性繳足注冊資本,股東只需認繳出資,並在認繳期限內繳足即可。認繳期限也可以自行約定,如20年內。一些公司在沒有實繳能力,但又希望通過注冊資本顯示經濟實力的情況下,將注冊資本定的很高,甚至有認繳十億的貿易公司出現。

認繳注冊資本過高的風險在於,法律雖然規定股東可以先認繳注冊資本,並在一定期限內繳足,但是向公司繳納出資畢竟是一項義務。如經營不善准備解散或者對外負債申請破產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未繳納的出資,即使未到繳納期限,也將加速到期。這種情況下,股東將失去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股東未繳納的出資應當立即繳納作為破產財產向公司的債權人清償。

此外,公司設立時認繳的注冊資本過高,後期想減資也比較負責。公司的減資需要公告並通知全體債權人,如果公司在減資程序種稍有不慎,股東可能對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參考法條:《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典型案例:上海香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昊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徐青松、毛曉露、接長建、林東雪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號

二、股東出資問題

股東的出資問題常見的有如下問題:出資方式(貨幣出資/非貨幣出資)、出資不足、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公司董事高管協助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等。

我們先來看出資的方式。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能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用貨幣財產出資的,應該直接將貨幣出資轉到公司賬戶,由公司財務計入所有者權益。有一部分股東直接將出資轉給公司的大股東,有可能會產生侵佔或者挪用公司資產的風險。

股東出資後又轉出,可能會涉及抽逃出資的問題。常見的抽逃出資方式,包括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虛構債權債務關系轉出、通過關聯交易 轉出等等。股東抽逃出資的,股東、公司的高管、直接負責人都可能承擔責任。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有明確的法條依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東是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應當評估作價後將該財產交付給公司,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應當辦理過戶登記。法律依據是《公司法 司法解釋三》第8條~第11條。

三、財務規范

合作成立公司,財務規范一定要引起足夠重視。所謂財務規范,就是進出帳的規范。公司的每筆進賬、出賬要讓會計(沒有請專門會計的要讓記賬公司)記清楚,做好相應的會計憑證,不要一本糊塗賬。

最常見的問題就是,老闆和公司公賬、私賬不分。比如,公司需要買什麼東西,老闆(大股東)直接就自己掏錢付了,公司根本就沒有記賬。本律師遇到的一個典型的案例是,一個美容院的老闆,房租、裝修、設備儀器全是個人賬戶買的,沒有發票。後來因為股東代持引發一些糾紛,股東要求查賬,要求提供報表,因為公司沒有憑證無法做賬、公私賬不清,拿不出來報表和憑證,陷入被動局面。

開公司的人,除了要了解公司法的一些知識以外,會計法也必須了解。《會計法》規定,公司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違反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或者私設會計賬簿的,財政部門可以對公司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且,公司董事、高管因為沒有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導致股東無法查詢公司財務賬簿的,應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參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黃某與甲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二審【(2013)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007號】。

此外,提醒注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就是說,公司應該每年對財務報告進行一次審計。雖然現在工商局取消了年檢,改為自行進行年報登記,但是公司每年進行一個審計,我認為還是有一定的必要,至少能給不參與經營的股東一個交待,也是對參與經營的股東減輕責任的一個保障。

如果設私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財政部門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個罰款幅度比會計法規定的罰款重。

四、股權轉讓的問題

公司的股權轉讓歷來糾紛很多。股權轉讓糾紛涉及的常見的問題包括,股權0元或者1元轉讓,股東的出資沒有出資完畢就轉讓的情形下責任承擔(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共有股權的轉讓、侵犯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效力,股權回購,離職退股的約定的效力等問題。

實踐中,一些公司出於避稅目的,常常簽訂兩份或多份股權轉讓價格不一樣的股權轉讓協議。遞交給工商局備案的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價格是0元或者1元,實際的股權轉讓價格在另外的協議中約定。或者反過來,在工商局備案的協議中約定的是股權對應的出資額,但是雙方因為其他一些關系並不進行實際支付。此類陰陽合同,除涉及偷逃稅的風險以外,還是涉及合同效力認定的風險。一些法院會探尋交易雙方真實意思為出發點,結合磋商過程、協議締結時點的股權估值、實際履行情況等作綜合認定;但有的法院會以工商備案的合同為准,要求雙方按照實際價格支付。如筆者曾經接觸過的一個案例,雙方按照轉讓的20%股權對應的出資額1200萬元做為轉讓價格,但是轉讓方並未實際出資,受讓方主張不進行支付。但最終法院判決以工商備案的協議為准,最後判決受讓方支付1000餘萬的股權轉讓款。(案號:(2018)黔民終344號)

瑕疵出資的股權,即未完成出資義務情況下轉讓股權的,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的規定,仍對公司負由出資的義務,並且受讓人可能承擔連帶責任。

共有股權的轉讓也是經常會起爭議的地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亦屬夫妻共同財產。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極易產生未登記一方配偶對標的股權提出權利主張,由此引發訴訟。若股權轉讓發生於轉讓方離婚期間,此類風險尤為明顯。

法院原則上認定股權轉讓不因未經配偶同意而無效,即將未登記一方配偶就共有股權的權利限定於財產利益。但是,轉讓方未經配偶同意轉讓共有股權,仍然成為影響股權轉讓順利完成的潛在消極因素。

如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低價或是零對價向他人轉讓共有股權,股權轉讓因構成惡意轉移財產而無效。故受讓方宜將標的股權共有狀況及轉讓方婚姻狀態納入考量,必要時,可事先征詢未登記配偶一方的意見並取得書面同意。

股權對外轉讓的情況下,如程序不當,會涉及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糾紛。《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股東在股權轉讓前應向其他股東發送書面通知,征詢其他股東意見,否則有可能會被法院判定股權轉讓因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而無效。

股權回購和離職即退股方面,需要明確回購的主體、對價和程序,以及違約責任。離職退股的約定應該以股東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的形式,上升為全體股東的意志,否則可能會被法院判定為無效。

五、股權的繼承和分割問題

《公司法》第75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有規定的除外。股東合作過程中,如果一股東突發死亡,其持有的股權如何處置?股東持有的股權從法律性質上說,一方面可能是夫妻的共有財產,另一方面,其個人部分又構成遺產。這種情況下,會涉及到股權的分割和繼承問題。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做特別的約定,股東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合法繼承人可能會要求成為股東,引發股東爭議。建議股東合作之前,做好股權是否可以繼承的規定,如規定,股權不能繼承,股東死亡的,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X股東,由X股東支付股權轉讓款給繼承人。

六、公司經營不善清算的問題

有一份數據顯示,很多小微企業的生存周期不超過5年,5年左右就會出現經營不下去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公司要麼轉讓給別人要麼選擇解散公司然後注銷。公司解散還會伴有員工勞動關系的糾紛。

公司解散分為自行解散、法院強制解散兩種情況。公司不論採用哪種方式解散,都需要經過清算程序,才能注銷公司,公司注銷後公司法人主體才告消失。

公司清算的,應該及時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資產、債務等清點核算。如果前期的財務不規范,公司清算會面臨一些問題,給清算造成一些障礙。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有一些法律義務需要嚴格遵守,比如通知、公告債權人等,如果沒有盡到這些責任,很可能會承擔連帶的責任。

股東在合作過程中,也應該在合作協議中約定關於公司經營不善時的清算程序,明確股東的責任。

拋磚引玉,未完待續。

㈣ 納斯達克上市中要合股是什麼意思原始股會不會有影響

是的 股份合並,股價翻一倍,整體價值不變。

㈤ 港股中的仙股,合股,拆股是什麼意思

1、「仙」(仙:cent)的音譯是香港人對英語「cent」(分)的譯音。仙股就是指其價格已經低於1元,因此只能以分作為計價單位的股票。
2、合股,按股份聚集資本。
3、拆股,又稱「分割」。在股票證券市場,拆股是指將一股面額較高的股票交換成數股面額較低的股票的行為,但它不屬於某種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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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我買了6萬股原始股,前幾天上市了,股東們都在說上市前合股了,變成了3萬股,這樣合理嗎

購買原始股是要簽合同的吧,合股也會有明文通知,不是上級說合股就合股,購買了原始股,你就是小股東,雖然沒有決定權,但是知情權是有的,正規的股東會議需要向外部披露會議內容,有相關的更改決策都會出具需要法律文件。有法律文件就合理。

㈦ 股票合股會有什麼後果

股票有拆股也有合股,合股也稱縮股。
國內市場合股在上市發行前出現的比較多,上市後出現的比較少。
上市發行前合股往往是好事,主要是為了縮小原始股本,提高每股凈資產,再通過發行溢價多圈錢,對原始持有者一般是利大於弊。
上市公司的股票合股往往是迫不得已的。
要麼是凈資產小於1元,要麼股價低於1元,尤其是後者,會影響股票上市地位,合股可以形式上保住上市資格。
滬深市場鮮有合股實例,但是外圍市場拆分,合股比較多見。
上市後的公司拆股往往是蒸蒸日上,當然也有出於炒作目的,但總要有分拆的資本。
股市裡的合股就反過來了,每股資產大縮水可能最大,為了維護公司形象,避免仙股情形出現,不得已而為之。
合股盡管證明公司的困境,但也是公司的主動進取的行動,能夠使公司獲得上市地位,維護一定形象,獲得喘息之機,謀求下一步的業績好轉。

㈧ 股票合並好還是不合並好

股票合股是好的、有利的。從純理論上將,股票合並與股票分割一樣,也可以將股票價格上維持在一個最優的價格區間,從而有利於股東財富的最大化。
拓展資料:
合股的作用是:
1、有些交易所有規定,比如股價在一段時間內低於一定價格會被強制退市,並股可以從政策上規避退市風險。
2、低價股的交易成本高,比如有一些券商規定投資低價股票會收取高額手續費或者交易者融資成本高,而且一些機構只允許投資5元以上的股票(美股),並股提升股價可以吸引投資者,增加流動性。
以上就是關於股票合並好還是不合並好的回答,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㈨ 港股股票十合一是好還是壞

十合一就是縮股 ,十股自動轉換為一股,之後需要除權,就是送紅股的反過來算, 對總市值沒有影響。一般來說是利好消息,但如果股票繼續下跌,股票就會慢慢減少,資金不斷被稀釋。

港股市場中的所謂「妖股」,其一是個股長期虧損;其一是喜歡合股;再有就是「向下炒」。有些股票的莊家會利用散戶不肯止損的心態,將股價越炒越低,而且利用合股的做法,比如跌到1分的股票,十合一,變作一毛,再向下炒,不斷將散戶手中的股票價值稀釋,最後當散戶手中股票價值所剩無幾甚至被迫離場,再將股價炒高,從而完成對散戶資金的掠奪。」

㈩ 合股只有一股

合股是指把多股合成為一股。
合成前後,公司的市值不變,總股本減少,公司的股價提高。
合股之後,股價會相應的提高,對於高價格來說,投資者購買它需要更多的資金,且其下跌的空間更大,這將不利於該股在市場上的流通。
對散戶而言,合股後再配股,往往會導致巨大虧損。
對於低價股來說,特別是那些處於退市邊緣的低價股,通過合股提高股價,是其自救的一種方式。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合股之後的再配股操作,可以為上市公司融資更多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