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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借父母錢買的股票怎麼分

發布時間: 2023-01-17 18:16:24

Ⅰ 女方用父母賬戶炒股離婚股票收益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用父母的賬戶炒股的,一般認為這些股票以及股票收益都是父母的財產,與夫妻雙方無關,夫妻離婚時股票和投資收益雙方都不能要求分割。若是能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是這些股票的實際購買者,只是使用父母的名義炒股,則一般可以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Ⅱ 離婚時,購買的基金、股票等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由於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的價值難以確定,且這些有價證券財產性權利的具體價值處於經常變動的不確定性狀態,造成了分割的難度。如果爭議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由於這種股票可以自由轉讓,所以離婚時可以直接對所持股份進行分割。如果爭議的股票還未上市,法院在審理過程時,會盡量爭取讓你們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待判決生效後,具體的操作由你們自行決定。另外,如果屬於法律法規限制轉讓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處理,但可以告知當事人在符合轉讓條件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註: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Ⅲ 離婚時,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股票收益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一方在婚內購買的股票收益,不論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