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教關於有限合夥做持股平台進行股權激勵的程序問題
一、什麼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是一種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具體規定見於《合夥企業法》(2007.6.1實行),其最主要的兩個特徵是:
1、普通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夥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有限合夥企業相比公司的優勢主要在於兩點:
1、
稅負更少:有限合夥企業和一般合夥企業一樣,以「先分後繳」的方式,由合夥人直接納稅,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納稅(綜合稅率40%),根據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將合夥人股權轉讓所得稅率降至20%;
2、
安排靈活: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安排非常靈活,自主性很強。
(相比於公司制,有限合夥還有其他制度優勢,和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無關,在此不贅述)
二、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作為股權激勵實行高管持股,可以採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設立持股平台的方式進行。個人直接持股操作簡單,稅負小(20%的稅率);設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強公司對於激勵對象的控制,保證激勵控制對象的穩定性。(個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協議安排,並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兩種組織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稅負高(綜合稅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鎖定期等略有些麻煩,而有限合夥持股平台具有稅收優勢,安排靈活方便,故就此考慮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訂,合夥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再無技術障礙。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其以「盛陽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注冊於廈門市思明區)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從此,以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夥用於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慮
1、普通合夥人的安排
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對外代表,需要審慎考慮人選。
2、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
1)從目前現有的地方稅收政策來看,天津的政策在優惠程度和政策穩定性上最好(按:寫此文前天津享受政策優惠的出資門檻還沒提高1億元);
2)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推動本地政府出台相應政策,將稅收留在本地,以促進和本地政府的關系?在股權投資市場火熱的情況下,股權投資優惠政策對本地資金應有較大吸引力,有利於增加本地稅源,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但不確定爭取政策的難度有多大。
3、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點和賬務處理
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即一旦產生利潤,即使不分配也要納稅。
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夥企業應選擇查賬徵收的方式繳稅,在賬務處理上可將持股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於20%,故採用成本法計量長期股權投資,所持股份的公允價值變化不會體現在賬上,不會因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這個事項而產生納稅義務。
(關於稅源所在地,個人轉讓限售股有特別規定: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限售股轉讓所得稅徵收方式是由證券機構在股票轉讓時預扣預繳,稅源在證券機構所在地。作為企業,稅源應在企業注冊所在地,暫未查到有針對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征稅的針對性法規文件)
4、股權鎖定、持股個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資方式成為公司股東的有限合夥企業,所持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即可(這一點沒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陽投資鎖定期即為一年),上市後可以合夥企業作為主體實施股權轉讓,獲得收益,而該收益通過有限合夥企業直接「傳導」至最終持股的個人;對於持股個人實際的股權鎖定時間,可以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2)持股個人享受收益(或獲利退出)有四種方式:
i.
分享企業收益:按照份額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體的股權轉讓收益;
ii.
轉讓財產份額:按照協議約定將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他人;
iii.
退夥結算: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條件退夥,並獲得自身財產;
iv.
散夥清算:有限合夥企業解散,個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獲得清算後的財產。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這個「25%」的額度在計算時是否包含間接持股數量,沒有明確的規定,上市前公司可以從有利於自身的角度解釋。特別的,公司上市後,這種董、監、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對於「高管股份」的特別鎖定,並不包括其間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後持股平台如需轉讓股份,在實際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監管限制。
6、普通合夥人的風險隔離
作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個風險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幾乎沒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離自然人作為普通合夥人的風險,可以用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而自然人控股該殼公司的方式操作。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夥人的稅率可能接近35%),這樣合夥企業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最優惠的稅率。
7、其他
有限合夥作為國內比較新穎的企業組織形式,所面臨的細節問題較多,包括最為關鍵的合夥協議的條款設置和稅務籌劃,均需要詳細論證。
了解更詳細的話可以私聊我
B. 如何用員工持股平台實現股權激勵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進行股權激勵沒有法律障礙,限制性股票的激勵方式可行。以員工持股計劃作為激勵方式進行股權激勵可以由大股東自願贈予股票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作為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且激勵計劃管理機構可以是公司內設機構,也可以委託外部機構、管理。
1、概念
對於我們創業者來說,不需要知道這么專業的定義,在此注意兩大要素:在母公司之外建立企業或公司,這個企業或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部分股權;一大目的:以員工激勵為目的。
可能有夥伴們會問:是所有的員工都需要把她放在員工持股平台當中嗎?不是。只需要把對您公司有價值、有貢獻、有資源、很重要的員工放進來,您可以直接稱呼他們為元老。
2、構成員工持股平台的條件
(1)員工不能直接持有母公司股權,必須間接持有
(2)只有正式員工才能參與股權分配,實習生、兼職、非公司內部人員不可以參與
(3)用於員工激勵的股份不能繼承,而且公司需要對其交易設置好限制條件
(4)被激勵員工不能參與母公司的決策(最多是可以選出員工代表參與)
(5)持股的員工是通過二次利潤分配參與母公司的分紅。
一次利潤分配,是當母公司產生了利潤之後,在約定的固定時間(一般為每年末)由員工持股平台先進行利潤分配;二次利潤分配,是在員工持股平台公司分配完母公司利潤之後,再按照被激勵員工所佔股份份額進行分紅。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於股改一件事。
C. 你好,向問您下股權激勵中有沒有案例是股東借款給員工的持股平台
目前很少有股東借款的了,都是員工自籌資金。
或者是先做乾股,然後乾股分紅的資金轉為實股。
D. 如何通過持股平台架構設計,實施合規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在股票來源方面,《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此外,《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在時間方面,《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結算事宜。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5、監管和處罰對於違法違規行為,《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可以預見,隨著《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E. 前能否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該如何設計員工持股平台
前中後都可以做股權激勵,只是公司所處不同的階段需要採取的模式不同,初創期可以考慮期權激勵,以公司成長的增值權吸引,後面可以考慮分紅權激勵,再往後是實股激勵限制性股份。
成立員工持股平台,通常是成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把激勵對象放到平台里。目的一是方便管理,二是不影響控制權。
F. 員工持股平台是否能認定為股權激勵
主要看授予價格,以及是否有限制條件:
1、授予價格低於公允價值(凈資產或上輪入股價格);
2、換取了員工服務,有服務期限或業績要求;
如果只是以公允價格入股,且沒有限制條件,視為正常投資行為,不算股權激勵。另外就看認定為股權激勵目的是什麼?計算股份支付?
G. 股權激勵超過50人怎麼搭建持股平台
成立有限合夥企業
H. 有限合夥員工持股平台怎麼搭建啊 暈死了
公司老闆和員工先成立一個有限合夥,新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對股份公司進行增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