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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內部消息交易股票構成

發布時間: 2021-07-07 14:57:45

A. 以有內幕消息騙取他人購買股票,是否涉嫌詐騙罪

你們有沒有簽訂合同之類的,如果有保證百分百收益的就可以告他們,不過一般的機構是不會在合同上保證的,投資這塊如果跟客戶保證收益的就屬於違法行為了。

B. 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證券、期貨投資人的合法利益。證券、期貨市場的運用在客觀上要求公正而高效的管理秩序。只有如此,證券、期貨市場才能健康地發展。作為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內容之一的證券、期貨信息保密制度是根據這樣一項原則建立的,在證券、期貨市場中,所有的投資者對於重要情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在重要情報公之於眾之前,掌握這種內幕信息的人員 (內幕人員)不得利用它為自己和其他個人牟利或者避免損失服務;否則,就使其他的證券、期貨投資者處於極不公平的位置上。內幕信息交易行為違反了這一證券、期貨市場原則,違反了國家關於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內幕交易行為也侵犯了證券、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期貨投資者的權利相當廣泛,包括「知」的權利、平等參與權、自由交易權、投資收益權等。證券、期貨管理制度的核心精神之一,就是保證有關發售證券的公司或單位不間斷地供給投資公眾正確的資料訊息,幫助投資者做成投資決定。投資者的經濟利益往往因獲得信息的快慢和多少而受到影響。可見,投資者 「知」的權利尤為重要,是其他合法權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礎。內幕交易存在的情況下,各投資者獲得信息的渠道不公平,投資機會亦不公平,非內幕交易投資者處於不利處境,其合法權益追到嚴重侵犯。從根本上破壞了證券、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的行為。
由此可見,在大多數情況下,本罪侵害的是雙重客體。當然,在這兩種客體中,證券、期貨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是起決定作用,因而是主要客體。正是在這個定義上,可以把本罪納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的范疇。
本罪是利用內幕信息實施的。根據《證券法》第69條之規定,所謂內幕信息,是指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談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內幕信息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過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1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1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1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1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1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消息不包括運用公開的信息和資料,對證券市場作出的預測和分析
內幕信息具有兩大特徵
重要性
所謂重要性應依以下確定:這個被忽略的事實公開後,極有可能被理智的投資者看成是改變了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的性質,那麼,這些事實也就是重要的。如發行人發生重大債務、發行人資產遭到重大損失等都屬於內幕信息,投資者一旦知悉,必須會慎重考慮,重新估價發行證券的企業、公司的價值,決定資金新的投資方向。一般說來,內幕信息都被列入「機密」的范圍,其重要性體現在一旦公開,就可能影響到證券市場相關股票、債券的價格。
未公開性
即這些重要的信息和資料尚未公開,未讓廣大投資者廣泛知曉並運用它進行證券買賣。通常認為,如果股價曾受有關情報通知的影響而波動,但很快趨於穩定,則該穩定時間可以認為是該情報已公開的時間,內幕交易的實質即抓住內幕信息公開前後的時間差牟利,因而界定內幕信息己公開化的時間十分重要,因為它關繫到內幕交易罪犯罪時間的認定。如果內幕人員在交易過程中利用的內幕信息是該消息公開後引起股票價格起伏的唯一原因,從消息公布時起,到市場消化、分析消息,從而引起股價變動這一段時間,都應視為消息尚未公開。在這時間以前利用內幕消息進行證券買賣都應構成內幕交易。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法規,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建議其他人利用該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買賣,或者泄露內幕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4種行為,
利用信息謀取利益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將牟利信息告知他人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非內幕人員盜取信息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期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期貨;
其他行為
4、其他內幕交易行為。 總而言之,本罪的客觀特徵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行為人利用內幕信息,直接參與證券、期貨買賣,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以前,本人利用自己所處的特殊位置而獲悉的內幕信息,掌握有利的條件和時機,進行證券、期貨的買入或賣出,從而使自己從中獲利或減少損失。
2、行為人故意泄露內幕信息,即行為人在涉及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正式公開前,將自己所知悉的內幕信息故意予以泄露,主要是指行為人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透露、提供給與公司沒有關系的第三人。這里的「泄露」是指將處於保密狀態的信息公開化,使之進入公開領域。其具體表現又有兩種形式:(1)將信息告知不應或無權知道該信息的人,也就是說,擴大了信息公布范圍。此乃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2)在保密期屆滿前解密,也就是說超前公布信息。此乃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當然,信息上的上述兩種泄露情形是同步的,即信息在空間范圍上的泄露,針對獲密者來說,也就是信息在時間階段上的泄露;反之亦然。此外,對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而言,泄露者本人不一定直接參與證券、期貨的買賣行為,但通過為他人提供公司內幕信息,從而間接地參與了證券、期貨交易行為。與第一種情形直接買賣證券、期貨相比,泄露內幕信息對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投資者及相關公司所造成的損失,往往更為嚴重。知情人員一般由於人數少,財力有限,買賣證券、期貨數量不會太大,而泄露內幕信息則可能一傳十,十傳百,甚至引起外界財團參與,從而會引起相當嚴重的後果。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是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即內幕人員。所謂內幕人員,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依本條第3款及《證券法》第68條的規定,內幕人員是指由於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發行人或者與發行人有密切聯系的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於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督地位和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
1、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3、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依故意構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內幕交易行為會侵犯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過失行為者主觀上沒有惡意,不以非法牟利或非法避免損失為目的,其客觀上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行為只能是因疏忽大意沒有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而錯誤地認為該信息已經公開。但是對此類過失行為也應施以行政處罰。
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認定行為人不具有故意,
(1)被告知內幕信息的人,沒有理由能夠知道,或根本不可能知道告訴自己該消息的人違反了他本人應負的信用義務。
(2)由行為人的貿易活動可以合理地推斷出他認為這些情報不展於內幕信息。

C. 內幕消息 買股票犯法嗎

一句話抓到了算,抓不到不算,嚴格意義上按照相關法律那是肯定的

D. 股票內部交易是怎麼回事

股票內部交易就是:公司內部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把可能造成本公司股票大幅波動的消息,透露給自己的親朋好友叫他們提前操作本公司的股票,或者自己提前操作本公司股票的叫做內幕交易

E. 那些根據內部信息交易股票的人通常賺到極高收益率。這個事實違背了有效市場假說嗎為什麼

根據內幕消息做股票的,大家所了解到的情況是,這些人賺了多少多少錢。。。

其實,我們接觸私募的,或者有些內幕消息的人,他們都很謹慎,一般情況下,只用不到10%的資金去做內幕消息的股票。。。知道原因么? 因為圈外還有另一個圈,還不一定誰是內幕呢,大財團和一些機構組織,聯合設計做套,似乎是內幕的交易,一旦碰到更大的狼,一口就把你吃下。。。

所以哦,有了內幕也別貪便宜,得了實惠就跑吧。。。10次盈利1次喪。。。所以還是別貪圖內幕的消息

F.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具體怎麼回事

你好:
1、就是所謂的:「內幕交易」、「老鼠倉」、「利益輸送」等等
2、就如:某人(或是上市公司高管)知道自己公司的股票馬上有大的虧損,而其在沒有公布消息之前他大批賣出股票獲利出逃,等公告出來時他早已逃之夭夭了
3、或者某人知道基金正在建倉、准備拉升某隻股票,其提前進取買入..........等等

祝:好!

G. 如何利用內部消息來在股市賺錢

股市裡面的內部消息往往不靠譜,基本上都是一些謠言。
如果你真的有關系能獲取一些上市公司的內幕消息,那麼可以提前搶籌買入,如果也有其他主力壓盤,你可以趁機補倉,盡可能多的持有籌碼。那麼在這個消息被公布出來之後的2--3天內能全部出掉,除非是特別重大的消息可以多持有幾天。但是也不要太貪心,消息都是有一定的時效性的,冷卻之後市場會回歸理性。

H. 何謂股票內幕交易

什麼是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它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內幕交易丑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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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以下幾種:
1、內幕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2、內幕人員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3、非內幕人員通過不正當手段或者其它途徑獲得內幕信息,並根據該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

購買股票多長時間才能稱之為投資,而不是投機?
內幕交易沒有時間長短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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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和管理層是否不能公開在證券市場買賣股票?是否是內幕交易?
可以買賣股票,但不能是依據內幕消息來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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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投資者買賣股票前收集該上市公司相關業務信息,財務信息後買賣股票,是否是內幕交易?
肯定不算,只要是公開的信息,就不算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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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關於股票的不當行為導致股票價格異常,造成投資者損失,是否賠償?
1萬元訴訟: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破冰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2008年08月04日 15:08:03 作者:於海濤

長期以來,由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一直處於「暫時不予受理」的狀態,現在這一狀況終於被打破。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21cn/200808040089.asp

I.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包括哪些信息,有具體利用內幕信息交易而被處罰的案例嗎

先說一下美國情況:如果在美國你被監管機構抓到,利用內幕消息進行交易的話,監管機構會處罰,但是如果自己想解脫「內幕交易」罪名,那得要自己找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至於在中國是如何界定「內幕交易」

刑法典第180條規定的內幕交易罪,是指評判或者通曉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股票、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或者單位,在涉及股票、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股票、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它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股票、證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規,泄露內幕信息或者利用內幕信息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新刑法典增設的一個新罪。

「內幕交易」是行為人依據自己所掌握的股票、證券交易的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或者加以利用,以實施股票、證券交易非法獲利的行為。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但僅有如此規定,而未形成禁止內幕交易的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特別是刑事禁止規范,則不能從根本上保障制裁破壞市場公平原則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國新刑法典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增設了內幕交易罪以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