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國農村污水治理還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的問題:
一、資金短缺
農村供排水設施建設和運營需要可靠的資金來源。農村污水處理終端不管工藝如何簡單、操作管理如何方便,都需要動力消耗,需要運行、管理、維護的經費。以一個處理規模為200噸/日的污水處理站為例,採用常規工藝,建設資金100萬元,日常運行費用以0.5元/噸計,則運行費用為3.6萬元/年,這是一筆長期開支。
二、設計規模與實際污水量不匹配
(1)污水收集管網建設不完善,污水排放率和污水收集率設計參數不合理,造成處理工程建成後收集的實際污水量小於設計規模。基礎數據掌握不準確,設計人員不了解農村實際用水需求和污水排放特點,照搬城鎮用水規范,造成「大馬拉小車」現象。
(2)規劃設計中沒有充分考慮旅遊流動人口及農村養殖、鄉鎮企業排水等,造成設計處理規模偏小及設計進水水質的偏差,引起處理效果差,不達標現象嚴重。
三、工藝選擇不合理
選擇合適的工藝是污水處理設施成功運行的關鍵,不同的污水處理工藝,其建設投資、出水水質、運行成本、管理維護要求差別很大。不同工藝噸水運行成本一般在0.2-2.0元。一些農村污水處理工藝選擇時沒有充分考慮農村的經濟情況、排放標准、中水回用、污泥處理、運行管理水平,使得工程完成後難以正常運轉。
(1)排放標准要適當
參照地方標准確定污水排放標准。如果農村所在地區不是國家重點控制區域或環保熱點地區,排放標准可根據當地情況予以適當調整,如在封閉及半封閉水體區域,可考慮脫氮除磷的要求,而在開放式水體區域,可適當降低氮、磷等有關標准,簡化運行管理、節省工程投資和運行費用,以求建成後產生實效。也不是出水水質越高越好,而是應與當地水環境保護要求及用水需求相結合,適用就好。
(2) 中水回用優先,量力而行
工藝選擇並非越新越好;處理後出水主要用於農田灌溉、果園澆灌等。如果選用膜生物處理工藝,出水水質標准很高,普遍可達到沖廁所等優質中水回用標准,但運行費用高達6.0元/噸。運行費用成為處理工程沉重負擔,結果是建好卻用不起。因此,污水處理工藝選擇應首先選擇運行費用低的污水處理工藝。
(3)考慮污泥處理
在傳統污水處理工程造價中,污泥處理部分投資一般占工程總投資的15%左右。污泥的濃縮和脫水等環節技術水平要求高,操作管理復雜,環境條件差,若操作管理不當,容易引發二次污染。因此,在確定污水處理工藝時應優先選擇產生污泥量少的工藝。由於農村污水量一般在1000m3/d以下,污泥處理應選擇簡單實用的方法。
(4)運行管理水平
水污染治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採用的不是規模化、流水線生產的設備,是一個特殊的加工廠,需要一定的運行管理水平使其一年四季維持在最佳運行狀態。不少地方存在重建設輕維護、輕運行管理的問題。不少農村污水處理站管護人員技術水平低,在應用膜生物處理工藝等較復雜的工藝時,存在困難,使得花了較大代價建設的設施白白閑置。由於污水處理設施運行就會產生費用,很多地方的設施就僅在檢查時開啟,平時任由污水排向自然水域。所以要求污水處理工藝必須管理簡便,治理技術在滿足需要的同時應盡量簡單粗放。
四、缺乏政策和標准支持
農村水污染治理問題缺乏科學可行的對應政策和標准,這個反復循環的過程中需要建立各個標准和政策。從具體的實踐來看,現有的很多建設問題都遇到了依據不足的情況。有的污水處理站的電力增容問題得不到電力部門有效解決,這其中除涉及到與電力部門的溝通協調外,電力增容而產生的電網改造費用沒有很好的出處。
五、環保意識淡薄,污水處理積極性低。
一些村民及村幹部對污水處理認識還很膚淺,他們歡迎政府投資污水處理設施,但不願意支付污水站運行管護費用;有的試點村存在著「等、靠、要」思想;有的試點村在工程建設中不積極配合,甚至收取場地費、臨時設施費等。
2. 污水處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稅政策被取消 企業有何反應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78號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徵收增值稅,後返還70%,即需要繳30%的增值稅。這意味著污水處理、再生水等免增值稅的政策被取消。政策出台後,引起了業內關注和討論。
E20環境平台首席合夥人傅濤認為,長期以來,國家對污水處理行業比較重視。行業中大部分項目是減免稅收的,但恰恰因為減免稅收,污水處理行業的交易結構、收費體系中,都沒有算入增值稅以及所得稅的環節。78號文的發布打破了產業發展的均衡。
「政策的初衷是支持產業發展,同時能讓環保企業守法,但是對於一個已經多年享受到減稅的產業來說,其實無形中加大了負擔。」他說。
濟邦咨詢公司總經理張燎認為,新政策的出台多且快,但有些考慮欠周詳。當然,如何平衡速度和質量本身也不容易。
E20環境平台高級合夥人薛濤表示, 78號文所影響的企業正在以PPP中所包含的BOT模式運行污水處理廠,這將沖擊本身就落地不暢的PPP模式,因為其中並未要求地方政府對民營資本做出合理補償。
薛濤還表示,污水處理行業本身競爭比較充分、利潤低,現在又減去30%的利潤,會產生很多不穩定因素。類似文件出台之前,應該要求地方政府及時調價。
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等領域服務多年的律師劉敬霞認為,78號文的出台加大了污水處理企業的負擔。預計原來做BOT的污水處理廠會要求調價,將稅收反映到成本中。
E20環境平台高級合夥人高宏坪認為,從現金流上來講,很多環境項目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間簽的BOT、TOT協議大多是按月付和按季付,經常有政府拖欠不能及時支付的情況,導致運營企業現金流壓力特別重。此次開征增值稅,將進一步加劇項目公司的現金流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