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炒股票時用的證券法在哪可以學習這個法律有哪些漏洞可以鑽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證券法》是我國第一部由專家學者牽頭組織起草、而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經濟法律,也是最貼近市場脈搏、最觸動權益行為的第一部經濟法律,證券法的出台,確立了證券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立過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實踐證明,《證券法》的實施對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起到了規范和巨大推動作用,發揮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籌集社會資金、推進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發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我國證券市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面對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要更好地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更好地服務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證券法》尚存在著許多不足,亟需對《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使之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此,筆者提出幾點意見與建議:
一、關於投資者保護問題——民事責任制度不完善
近幾年來,證券市場上侵犯投資者權益的事件不斷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穩定。投資者是弱勢群體,受害最深最大。而《證券法》中的諸多缺漏,使得《證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如民事賠償責任的相關部分,主要是民事賠償制度,《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責任的有30餘條,涉及刑事責任的18條,而民事責任僅有原則性的2條。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缺位,目前已實際影響了司法實踐。《證券法》第63條規定僅僅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未作規定,而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規定也很籠統、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發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釋出台前,我國《證券法》相關證券管理法規僅規定了各種證券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欺詐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可以對欺詐者予以懲戒,但是在欺詐行為中受害的投資者的利益卻得不到補償。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時因缺乏相應的具體措施而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個突出的問題,可以說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把投資者的力量利益保護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1、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投資者協會」一章,賦予投資者依法有成立投資者協會組織的權利,同時規定投資者協會的法律地位、作用與職能,充分體現和貫徹保護投資者的基本原則。
2、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相關部分, 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針對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而對證券市場上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這兩類常見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權行為,沒有做出規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仍然因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而讓受證券欺詐的受損當事人沒有權獲得賠償。因此,建議立法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也納入民事賠償范圍,通過推動股東訴訟,將有效遏制證券欺詐行為。
3、立法應明確規定挪用客戶保證金、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託管的債券的行政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4、針對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環節中出現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價發行、發行規則不當、基金申購特權、瘋狂的圈錢等諸多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須採取嚴格的科學管理制度,加強國家監管部門監管及處罰力度,嚴格市場准入制度。
二:關於券商的問題
1、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是從事證券業務,並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機構。但,何謂證券業務?怎樣才能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以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許可權有多大?《證券法》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易造成無法可依,行政機關無法行使權力或權力濫用的現象。同時,實踐中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大量從事著諸如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委託資產管理等業務,但立法上卻沒有對此做出界定與規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處於真空狀態,以致出現了問題在法律上找不到處罰依據。同時對何為承銷業務?自營業務?經紀業務等均沒有明確的界定。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對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等證券業務。為了避免實踐的混亂,有必要對屬於證券公司的專營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對專營業務和非專營業務作明確規定,將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私募發行的證券承銷業務等均列為非證券公司專營業務。
2、券商的經紀業務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浮動傭金制推行後,為客戶最大程度地提供個性化的增值服務,將成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戶的核心手段。《證券法》第137條只規定了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依法嚴格來講,只有法人機構證券公司才是證券經紀人。對於券商的內部員工或者外聘人員不能成為證券經紀人,這樣,券商的經紀業務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將大為減少,不利於證券公司的發展,也不利於證券業的健康發展。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經紀人制度:筆者認為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可以借鑒《保險法》及相關法規關於保險經紀人的規定,明確證券經紀人法律地位、資格認證、業務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責任,以及明確它與券商的關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轉制度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應增加保薦人制度的規定:立法要明確規定券商,要建立並完善保薦人制度,規定保薦人的盡職調查義務,並授權證監會就保薦人的具體業務細化規則、盡職督導標准做出規范性規定。
4、《證券法》對券商的監管大部分體現在事後的處罰上,具有事後性、滯後性,而對券商的日常業務的監管缺乏制度性規定,無法對券商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及時預警。
建議:在《證券法》中增加券商的業務報告考評制度,作為監管機關監管的依據。《證券法》將證券公司劃分為經紀類與綜合類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競爭機制,以便於監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為使競爭的環境更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對各種業務的進行開展,定期向監管機關報告,由監管機關對其進行考評。
5、我國經濟目前正面臨著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新一輪的並購重組浪潮為券商財務顧問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和廣闊的空間。而我國目前券商從事財務顧問的業績非常單薄,這與券商固守「通道」業務不無關系。
建議:修改《證券法》時,應明確券商可以從事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將其納入綜合類券商的業務范圍。這樣,可以在財務顧問業務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導綜合性證券公司朝著規范的投資銀行方向發展,從而將更有利於國有經濟的重組。
6、《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過禁止業內人員進行證券交易 ,防止證券市場風險,但實際中效果並不理想。
建議:對這個問題的態度與做法,是不能籠統、一刀切的禁止,應禁止的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而業內人員正常的證券交易應該是允許的,但要求是必須有報告制度,以接受監督管理。建議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若進行證券交易,必須向從業機構嚴格履行事先申請、事後報告制度,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證券交易」。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問題
證券交易所作為組織市場交易的核心環節,一旦產生運作上的混亂,將對證券市場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從我國目前現有的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運作來看,在組織結構上,均為會員制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它的許可權有哪些?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有那些?理事會和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等最重要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均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這種迴避重要事項的立法會使該章節規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實踐中極易造成權責不清和管理混亂。
建議:(1)理順證券交易所的運作架構,將其按會員制組織的法律性質界定,由會員組建、會員所有,是會員自我管理的自治實體;現今我國已加入WTO,更應按國際通行的慣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關為理事會,法人代表是理事長;交易所的總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選任,並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可見,以立法方式明確交易所的運作架構,應當成為《證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2)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後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交易所應加強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對會員的監督、管理,以及加大對會員單位違規事件的處罰力度。
四、關於發行的問題
1、《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但未區分證券公開發行與否,這必將使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出現法律適用上的困惑。例如《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發行未做明確界定,實質上,其並未公開化,根本上也無法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規定。由此可見,不將公開發行的證券和非公開發行的證券予以區分,就會造成事實上的有法不依,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建議:應將法律上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和交易活動與非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及交易活動予以細致化分。
2、私募發行目前監管部門仍按特例操作,其應按何種程序報經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如何控制風險等問題均缺乏法律的明確規范。《證券法》如果把非公開發行的證券排除在管轄范圍之外,證券市場存在極大風險。對私募發行會形成法律規制上的「真空地帶」。
建議: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就「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做出詳盡的規定。
五、關於交易的問題
1、《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對上市證券的交易,僅規定集中競價方式有失偏頗,在大宗股票交易過程中採取集中競價方式,不但會加大買方的交易成本,影響市場的流動性,而且可能導致股指的突然波動,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該條規定已無法滿足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建議:對證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規定,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後增加「對於大宗交易方式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可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實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為部門規章。
2、《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是以防範風險為目的,不允許有做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範風險的作用,但在今後可能會阻礙證券市場的發展,也不符合國際潮流,在WTO情況下難以與世界接軌。
建議:放寬對券商融資融券政策的有關限制,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將《證券法》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修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在交納一定保證金的前提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建議第36條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3、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場外交易問題。如退市股票的櫃台轉讓、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法人股司法委託拍賣等,《證券法》對此卻採取了迴避的辦法。
建議:立法明確規定:「對場外交易應該依法進行,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4、《證券法》第106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可見,這種制度的確立之初是為防止股市過度投機而設立的,而經過形勢的發展,該條已越來越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
建議:恢復「T+0」交易,將《證券法》第106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在當日可以賣出。」
5、《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但,實際上近年來銀行資金已開始通過證券公司拆借、股票質押等形式已進入證券市場。2000年2月央行和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辦法,就拉開了股票質押貸款的序幕。因此,證券法現有規定亟需待修改。
建議:《證券法》第133條可修改成:「金融機構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同業拆借、受託理財、股票質押貸款、投資基金業務及其它合法形式進入證券市場。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六、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問題
1、《證券法》雖對協議收購予以肯定,但僅僅限於原則性規定,體現在:(1)收購行為尚無規范可循,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問題均沒有規定;(2)協議收購中的披露義務、誠信義務和收購要約義務的豁免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3)協議收購中關聯交易現象嚴重,缺乏監管措施;(4)中介服務機構在資產評估及出具法律意見上存在不規范、不合理、失實、虛假陳述,造成國有資產價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依據《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做:(1)完善強制收購義務豁免規定,明確規定協議收購的豁免收購條件;(2)要求協議收購中收購方負有法定的披露義務及誠信義務;(3)通過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來制約協議收購中的關聯交易等三方面的調整。
2、上市公司反收購相關規定缺乏,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全和發展,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反收購問題會日漸突出,必須對目標公司反收購行動進行全面規制。
建議:(1)立法賦予目標公司經營者面臨收購時有尋找收購競爭者的反收購行動的權利;(2)明確目標公司經營者在反收購行動中,對目標公司股東的誠信義務,因為目標公司股東做為與收購關系最為密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目標公司經營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3)規定目標公司董事就收購向目標公司股東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提供相關材料的義務,使目標公司股東能在充分了解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決定。
七、關於立法技術問題
1、結構混亂,立法技術上明顯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一章中第13條規定了「發行人及有關專業機構、人員,應保證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證券交易」的第59條又規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這兩條中有關股票發行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實屬重復,且在證券交易中規定證券發行問題,明顯屬於立法邏輯混亂。
建議:刪除「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將《證券法》第59條修改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2、《證券法》第76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麼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確界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許炒股,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語;且《證券法》的這條規定與實際發展相悖。
建議:刪除這條規定。
3、《證券法》第8章專章規定「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從立法質量的角度來看,該章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對各類服務機構採取了不同內容、不同重點的規定方式,使得立法條款之間缺少協調性和邏輯性。第157條至第160條僅規定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從業經驗和資格、限制行為、收費制度等,而未規定其執業責任;而第161條在規定審計、評估、法律服務機構時,卻只規定其執業責任,對限制行為未做規定。
建議: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規定,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完善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責任體系。
八、與相關法律規定的協調問題
1、《證券法》與相關法律之間有矛盾和沖突,法律體系存在不協調問題。如:(1)《證券法》和《刑法》對證券犯罪行為的處罰標准不統一,《證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證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沒有相應的定罪量刑標准;(2)《證券法》頒布前,證券業適用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實質上《證券法》與國務院規定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法津體系中,不屬同一層次。(3)《證券法》與《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不但內容有重疊之處,而且還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議:進一步理清《證券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在修改《證券法》時要充分考慮與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協調性,尤其是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應在合並其必要內容的基礎上將其明令廢止,以防給證券實踐工作帶來混亂。
2、現行《證券法》存在一些邏輯不夠嚴密、概念不甚統一的地方。如《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股票上市的條件而沒有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導致證券法引用公司法內容落空。
建議:概念及法條的引用需進一步推敲,充分考慮其周延性。建議將《證券法》第11條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同時將《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條件改為股票發行的條件。
3、關於銀行資金入市的問題,實際上就涉及到混業經營這一敏感話題,也涉及到相關法律有效銜接的問題。按上文論及的《證券法》第133條修改意見,則會與《商業銀行法》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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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J.P 摩根的網上供應鏈融資電子服務平台怎麼樣
皮博迪出生在馬薩諸塞州,只上過幾年學,十幾歲開始就與哥哥一起幹活養活寡母和6個弟妹。早年的貧困影響了他的一生:聚集錢財,拚命地工作,孤芳自賞,對輕蔑極度敏感,與這個世界格格不入;愛國;前半生小氣、吝嗇,晚年卻不停地慷慨捐助。1837年皮博迪遷居倫敦。一年後開了一家商號,但只有一個櫃台、一隻保險箱和幾張書桌。他卻憑借自己的才能很快進入由卓越的銀行家組成的商人圈子。這些人既做織物生意,也為做此生意的人提供融資。其實他們的商號已就變成了商人銀行。並且創立了金融批發業務,而不是普通銀行儲蓄、轉帳的「平庸業務」。這時,「普通人根本不可能與皮博迪打交道」,因為皮博迪們只為各國的政府、大公司和有錢的人服務,他們為世界貿易提供資金,發行債券和股票。行善無度皮博迪在倫敦設立商號,把美國的旗幟插在異國的土地。他炫耀自己國家的氣派、高舉這星條旗宣揚美國的產品。他宣稱皮博迪公司是「美國第一家商號」,他不停地向美國輸送資金,他用美國的精美雜志裝點,製造美國氣氛和成為美國的新聞中心。在他愛國主義的背後,是不想讓英國人小看了自己,也顯示了他自己出身的自卑心態。而「他晚年的行善就像早年的貪婪一樣無度」。早在1857年,皮博迪就開始資助巴爾迪摩的一所「皮博迪學院」;1862年,他開始把15萬英鎊轉給一家信託基金,用於建造倫敦的貧民住宅工程,還立契轉讓了他在另一家公司的5000股大宗股票,維持這個住宅區的運轉。為此,他獲得了「倫敦榮譽市民」的稱號。他生命的最後階段,施捨到了驚人的程度:向耶魯大學捐贈了一個歷史博物館;向哈佛大學捐贈一座考古學和人類文化學博物館;為南部被解放的黑人設立一項教育基金……。雨果寫道:「這個世界上,有充滿恨的人和充滿愛的人,皮博迪屬於後者,正是在這種人的臉上,我們看到了上帝的笑容。」這是對喬治皮博迪這位摩根財團最初的創始人最高的贊譽!公司改名而我們的J.P.摩根。他的父親朱尼爾斯是新英格蘭地區朱尼厄斯·摩根的富商,在l9世紀50年代,朱尼爾斯受雇於喬治·皮博迪。他們生意興隆,成功地把大量英國游資引入資金極度匱乏的美國。朱尼爾斯決心把他的發運傳給他的子孫。他嚴厲地要求他的兒子皮爾龐特接管家族產業,幫他選定在瑞士、德國留學的課程,安排他在華爾街當學徒,而且大小事件都有可能成為他教訓摩根的事因。而喬治.皮博迪一生沒有子嗣,龐大的產業無人繼承,他為此煞費苦心,終於決定邀請年輕的朱尼厄斯·摩根(JuniusMorgan)入伙。在喬治·皮博迪退休以後,朱尼厄斯·摩根接掌了全部生意,並將公司改名為朱尼厄斯·摩根公司(JuniusS.MorganandCompany)歷史編輯個人經歷約瑟夫所在的哈特福是美國保險業的發祥地,但是當時的保險公司仍然屈指可數、寥寥無幾。1835年約瑟夫投資一家為火災承擔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原本希望穩穩地撈上一把。但是,天有不測風雲,一場火災從天而降,約瑟夫的投資化成了灰燼。按常理說,一般的人遇到這種倒霉的事情,肯定會對這種投資從此望而卻步。事實也是如此,許多投資者在被這場火災燙傷後,都乖乖地夾起了尾巴,再不敢染指對火災承擔保險的保險公司。但是,有著商業血統的約瑟夫則與一般人的思路恰恰相反。他認為,由於這場火災的影響恰恰讓那些投保者從中嘗到了甜頭。如果繼續經營承擔火災保險的投資公司,不但投保者的熱情會有增無減,而且可以借這場火災的震懾作用抬高投保的價格。從另外一個方面說,也是由於這場火災的影響,繼續經營為火災提供財產保險的公司數目會銳減,此時投資保險業,不但能東山再起,撈回丟掉的損失,而且肯定能夠大發其財。情況正如他所預料的那樣,那些從前的投資者看到要承擔賠償費,紛紛以低價轉讓自己的股份,而心中有數的約瑟夫則想方設法籌集到一筆資金,把這些股份全部買下,繼續經營那個在火災中倒霉的「伊特納火災保險公司」。隨後,經過他苦口婆心地勸說,一個朋友也肯出資和他一起應付賠償事宜。度過了償付賠款的危機後,「伊特納火災保險公司」的信譽因此聲名大噪,投保者絡繹不絕,而投保費則比原來提高了一倍。約瑟夫在這場賭博中,不僅賺回了賠償費,而且還凈賺15萬美元,這就是約翰·皮爾龐特·摩根喜歡冒險賭博的爺爺。簡介金融寡頭J.P.摩根(J.PierpontMorgan)是美國經濟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人物。他對美國經濟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他亦是1900年代美國最重要的實業家,他幫助美國基礎工業籌款,並在多個領域成就卓著——其中包括鐵路、鋼鐵、電話、電力、銀行、保險。J.P.摩根從一個無名小輩,經過艱辛的努力奮斗,在強手如林的金融界站穩腳跟,並一一擊敗對手,終於發展成為紐約市華爾街第一號人物,榮登美國經濟霸主的寶座。「摩根式」的經營哲學是:不怕風險,勇於向強者挑戰,實現獨占鰲頭的目標,同時腳踏實地,一步一個腳印地去實現。含著金鑰匙出生J.P.摩根1837年4月17日出生在美國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城的一個富有的商人家庭。從他的祖父約瑟夫到他的父親J.S.摩根,摩根家族經商都很成功。他的父親J.S.摩根是新英格蘭地區的富商,起初搞乾菜批發,後與城裡著名的銀行家皮鮑狄合夥,在倫敦成立皮鮑狄公司,專門經營美國國債、州債、股票及國外匯兌等項買賣。他們生意興隆,成功地把大量英國游資引入資金極度匱乏的美國他日後的發展與其父背後的資助也是分不開的。J.S.摩根嚴厲地要求兒子J.P.摩根接管家族產業,幫他選定在瑞士、德國留學的課程,安排他在華爾街當學徒,而且大小事件都有可能成為他教訓J.P.摩根的事因。自古英雄出少年J.P.摩根從一開始就顯示了其善於抓住機會的超人能力。他大學畢業後,去父親朋友華爾街開設的鄧肯商行里實習。一次采購途中在新奧爾良碼頭,一位陌生白人問其是否想買咖啡,那人自我介紹說,他是往來美國和巴西的貨船船長,受託到巴西的咖啡商那裡運來一船咖啡。沒想到美國的買主已經破產,只好自己推銷。如果誰給現金,他可以半價出售。J.P.摩根考慮了一會兒,從最初的驚疑中清醒過來,覺得這樁生意不錯,決定買下這船咖啡。他帶上咖啡樣品到新奧爾良所有與鄧肯商行有聯系的客戶那兒推銷,但是沒人接受,他們反過來還勸告他,也許這些咖啡與樣品不符,何況以前還發生過船員欺騙買主的事。但摩根覺得,這位船長是個可信的人,他也相信自己的判斷力。於是他毅然決然地先以鄧肯商行的名義買下全船咖啡,並電告商行總部已買到一船廉價咖啡。然而鄧肯商行回電嚴加指責說,不許擅自用公司名義!立即取消這筆交易!無奈摩根只好發電報給倫敦的父親,向他求援。在父親的默許下,用父親在倫敦的戶頭,償還了原來挪用鄧肯商行的款項。他還在那位船長的介紹下,買了其它船上的廉價咖啡。摩根贏了!事實證明他的判斷沒錯:艙內全是好咖啡,非但如此,就在他積極聯系客戶的時候,巴西咖啡因受寒而大幅減產,國際市場咖啡價格猛漲2-3倍。摩根大賺了一筆!他的冒險精神令熟悉他的人贊嘆不已,他那在商海中奮斗大半輩子的父親,也情不自禁誇贊孺子可教!大發戰爭財在父親的資助下,J.P.摩根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對面成立了摩根商行。他的事業開始了!一座經濟的摩天大廈就這樣奠基了!當時正處南北戰爭時期,有一天一位名叫克查姆的小夥子來拜訪他,還似乎是隨意提到1862年1月27日林肯總統頒布的「第一號命令」。這道命令決定2月下旬北方軍隊總動員,陸海軍全面進擊,南北戰爭即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這一段北軍傷亡慘重。摩根一下子激動起來,他認為金價又要上漲了。那時的林肯政府常被軍費嚴重不足所困擾。後來曾任過俄亥俄州州長的波蘭·喬伊斯出任了財政部長,他開始實施「赤字政府」政策,盡管政府出現貨幣不足,除國債外喬伊斯還用高達7%的利息發行戰爭債券。結果一種反常現象出現:如果北軍勝了金價就會下跌,反之就上漲甚至暴漲。他們已經意識到,這是一個投機的千載難逢的好時機。他們會面後不久,北軍在布爾淵河戰役中大敗。為補充軍備,喬伊斯趕緊發行200萬美元戰爭債券,但是無人認購,最後只好通過紐約聯合銀行轉賣到倫敦。克查姆將情況迅速通告了摩根。他們很快又得知債券是經皮鮑狄倒手的。摩根同倫敦皮鮑狄商量後秘密買下大量黃金,一家一半。美國、英國到處都流傳著皮鮑狄購買黃金的消息,金價也隨之飛漲。人們開始了種種調查和猜測,因為這時北軍不止一處失利,金價上漲似乎與軍備、日用品、工業用品緊缺沒有聯系,那麼一定是有一隻無形的手在後面操縱。隨後《紐約時報》宣布這個操縱者找到了,他就是青年投機家J.P.摩根。這家報紙嚴厲批評蓄意導致金價暴漲的行為。但是批評歸批評,金價還是在暴漲。從這件事看得出年輕的摩根為了賺錢有些不擇手段,他父親對此的解釋是這孩子膽子太大了。隨後摩根僱傭了一個電報工作人員,專門跟前線軍官聯系,從而更確切地知道消息。無疑這些消息給摩根帶來了不少黃金。後來J.S.摩根獲得絕密情報,美國政府要賠償英國100萬英鎊的黃金。不用說,J.P.摩根又發大財了。南北戰爭後,摩根商行日趨興旺。他從前的同事、鄧肯商行的查爾斯·達布尼及他的表弟古特溫都加盟了他的公司,公司的名字也因此改為達布尼·摩根商行。隨著摩根一次次獲利,他也終於從一個無名小輩成長為華爾街的一顆新星。從而掀開了摩根輝煌事業的新篇章。鷸蚌相爭摩根得利1869年,摩根插手聞名的薩斯科哈那鐵路之爭。薩斯科哈那鐵路是聯結美國東部工業城市與煤炭基地的大動脈。它起於紐約州首府奧爾巴尼,到賓夕法尼亞州北部的賓加姆頓,全長220多公里,賓加姆頓城有許多鐵路通往各煤炭產地,是著名的煤炭集散地。而且這條鐵路南接伊利鐵路,西達美國中部重鎮芝加哥,匹茲堡的鋼鐵和產油河的石油都可經此運抵紐約。所以在實業家眼裡,薩斯科哈那地方鐵路簡直就是條運錢的路。1869年8月,圍繞著這條鐵路的所有權問題,華爾街的投機家們了一場激烈的爭奪戰。爭奪是由在投機業上獨霸華爾街的年輕投機者喬伊·顧爾德發動的。為了奪取薩斯科哈那鐵路,他聯合了年輕力壯的吉姆·費斯克一起行動。他們聰明地利用華盛頓的金融緊縮政策,在渥多維劇場印刷虛有的公司交換債券,使鐵路半數左右的股份落入自己手中,同時行賄司法人員,在薩斯科哈那鐵路股東大會召開前,查封了薩斯科哈那總公司。紐約州法院同時下令,免去薩斯科哈那鐵路總裁拉姆傑的職務。隨後,顧爾德很快延長他所有的伊利鐵路到賓加姆頓准備宣布擁有薩斯科哈那鐵路的所有權。當他滿載武裝人員的列車駛入薩斯科哈那鐵路時,卻被拉姆傑率領全副武裝的公司職工們堵住,雙方發生了激烈沖突,死傷慘重,成為轟動全美的一大慘案,政府只有出動軍隊予以平息。拉姆傑決心雪此奇恥大辱。他經人介紹,求助於已成為華爾街年輕金融投資家的摩根。摩根經再三考慮後答應給他幫助。法是與顧爾德上法庭,摩根要求拉姆傑僱用他的岳父崔西律師及其助手韓特律師,拉姆傑滿口應承,並許諾事成之後專門發行3000股新股,使摩根、達布尼、崔西和韓特均列為股東。法庭斗爭很快有效,法院為拉姆傑復了職。接著他們准備迎接股東大會的斗爭。崔西預料在大會上顧爾德和費斯克很可能以武力相威脅,摩根覺得岳父的想法是正確的,就與拉姆傑等人進行了周密的協商與布置。股東大會那天一大早,摩根、拉姆傑、崔西、韓特4人就趕到會場,卻見費斯克早帶著許多全副武裝的侍衛來了。看著他們如此緊張,摩根覺得滑稽。就在這時會場大廳入口傳來一聲斷喝:「費斯克,不要動!」隨即四周冒出許多身著灰制服的奧爾巴尼郡警察,費斯克呆住了。在局長的指揮下,費斯克被逮捕。當然,沒有出示逮捕證,沒有公布他的罪行,遭受恐嚇的費斯克也忘記要求他們這樣做,就糊里糊塗地被押上馬車帶走了。由於弗斯克的被捕顧爾德破壞大會的計劃泡了湯,股東大會順利舉行。會上拉姆傑繼續擔任總裁職務,摩根則被選為薩斯科哈那鐵路的副總裁。步出會議大廳摩根情不自禁大笑。人們後來才知道,逮捕費斯克那戲劇性的一幕,完全是摩根一手策劃導演的,那些所謂「警察」、「警察局長」自然也是雇來的。股東大會後摩根實際上取代拉姆傑,掌握了薩斯科哈那鐵路的實權。華爾街乃至全美國都對此議論紛紛,各種猜測紛至沓來。無形中摩根的知名度迅速提高,無人否認他第一次涉足鐵路投機業所獲得的巨大成功,並且有人把他喻為華爾街極有手腕、謀略和發展前途的新軍。《美國人物誌》這樣評價他:「摩根作為一個企業經營者,同當代最具有實力、擁有各種武器的金融資本家抗衡,他獲得了勝利,由此奠定了馳騁於企業大舞台的基礎,也開拓了他自己的人生。」摩根集團的早期歷史,記錄了一去不返的壟斷時代不過,摩根整合無序競爭產業的金融手段具有借鑒意義。南北戰爭結束後,美國鋼鐵業發展迅速,其後的J.P.摩根美西戰爭和布爾戰爭令鋼鐵價格一路上漲,利潤猛增,兼並事件比比皆是,但無序的價格戰也由此出現。摩根認為,要想在鋼鐵工業中建立正當的秩序,必須進行更大規模的兼並與改組。摩根的父親基諾斯·斯賓塞·摩根從16歲開始就闖盪波士頓的商行,23歲開始自己經營一家資產為5萬美元的乾菜店的生意,並在那一年娶了金融家皮爾龐特之女為妻。後來,基諾斯·斯賓塞·摩根坐鎮英國倫敦,成為倫敦金融界令人刮目相看的金融大師。1837年4月17日,對世界經濟史和金融史具有劃時代意義的約翰·皮爾龐特。摩根在這個有著悠久商業傳統的家庭呱呱墜地。盡管這是一個同其他孩子一樣的普通人,但是華爾街未來的方向將因他的出生而改變。從摩根的祖父約瑟夫到他的父親,摩根家族經商都很成功。也許正是因為這種特殊的家庭氛圍與商業熏陶,摩根從年輕時就敢想敢幹,很富有商業冒險和投機精神。兩次投機奠定了摩根發達的基礎。摩根大學畢業後,父親介紹他到紐約一位朋友開的鄧肯商行實習生意。摩根整合無序競爭產業的金融手段具有借鑒意義。為此,他首先選擇了約翰·恩·蓋茨擁有的美國鋼鐵·鐵絲公司。摩根用拉攏蓋茨律師等多種方法威逼利誘達成了一個協議:在美國鋼鐵·鐵絲公司之上,成立一個聯邦鋼鐵企業,其中包括全美265家鋼鐵企業。接下來,摩根以此為資本,開始了那場和安德魯·卡內基家喻戶曉的談判,最終以4億美元收購了後者的鋼鐵公司。1901年,摩根自己的美國鋼鐵公司終於正式成立。為了使公司加速運轉,摩根一方面制定高額產品價格,以擠壓中小鋼鐵公司的方式抬升了行業門檻;另一方面,趁這些中小公司財務吃緊時,繼續收購——美國鋼鐵公司一舉吞並了700多家相關鋼鐵企業。此後,摩根的美國鋼鐵公司馬上開始降價,這種策略相當奏效,公司鼎盛時期,董事會控制了全美3/5的鋼鐵生產,可以決定近17萬鋼鐵工人的命運。而美國鋼鐵公司也成為美國有史以來第一家資產超過10億美元的工業公司。如今,壟斷時代終結,世界商業權力也已分散到不同機構。正如國內暢銷書《摩根財團》中所言:再也不會有哪家銀行能像摩根財團那樣強大,那樣神秘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