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限合夥員工持股平台怎麼搭建啊 暈死了
公司老闆和員工先成立一個有限合夥,新成立的有限合夥企業對股份公司進行增資。
❷ 請教關於有限合夥做持股平台進行股權激勵的程序問題
一、什麼是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企業是一種合夥企業,與普通合夥企業相比,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的具體規定見於《合夥企業法》(2007.6.1實行),其最主要的兩個特徵是:
1、普通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這是有限合夥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而有限合夥人只是作為出資方,不參與企業管理。
有限合夥企業相比公司的優勢主要在於兩點:
1、
稅負更少:有限合夥企業和一般合夥企業一樣,以「先分後繳」的方式,由合夥人直接納稅,避免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雙重納稅(綜合稅率40%),根據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將合夥人股權轉讓所得稅率降至20%;
2、
安排靈活: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安排非常靈活,自主性很強。
(相比於公司制,有限合夥還有其他制度優勢,和本文所討論的主題無關,在此不贅述)
二、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作為股權激勵實行高管持股,可以採用個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採用設立持股平台的方式進行。個人直接持股操作簡單,稅負小(20%的稅率);設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強公司對於激勵對象的控制,保證激勵控制對象的穩定性。(個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協議安排,並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兩種組織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稅負高(綜合稅率40%),安排平台的控股股東持股比例、鎖定期等略有些麻煩,而有限合夥持股平台具有稅收優勢,安排靈活方便,故就此考慮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可行性。
2009年11月28日,《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修訂,合夥企業作為上市公司股東再無技術障礙。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其以「盛陽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注冊於廈門市思明區)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證監會的認可。從此,以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三、有限合夥用於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慮
1、普通合夥人的安排
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承擔管理職能,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對外代表,需要審慎考慮人選。
2、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
1)從目前現有的地方稅收政策來看,天津的政策在優惠程度和政策穩定性上最好(按:寫此文前天津享受政策優惠的出資門檻還沒提高1億元);
2)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推動本地政府出台相應政策,將稅收留在本地,以促進和本地政府的關系?在股權投資市場火熱的情況下,股權投資優惠政策對本地資金應有較大吸引力,有利於增加本地稅源,促進本地經濟發展,但不確定爭取政策的難度有多大。
3、納稅義務產生的時點和賬務處理
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為應納稅所得額,即一旦產生利潤,即使不分配也要納稅。
作為高管持股平台的合夥企業應選擇查賬徵收的方式繳稅,在賬務處理上可將持股列為「長期股權投資」。因持其股比例肯定小於20%,故採用成本法計量長期股權投資,所持股份的公允價值變化不會體現在賬上,不會因為被持股的公司上市這個事項而產生納稅義務。
(關於稅源所在地,個人轉讓限售股有特別規定:根據《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限售股轉讓所得稅徵收方式是由證券機構在股票轉讓時預扣預繳,稅源在證券機構所在地。作為企業,稅源應在企業注冊所在地,暫未查到有針對合夥企業轉讓限售股征稅的針對性法規文件)
4、股權鎖定、持股個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資方式成為公司股東的有限合夥企業,所持股份的限售期為一年即可(這一點沒有特殊要求,博雅生物的案例中,盛陽投資鎖定期即為一年),上市後可以合夥企業作為主體實施股權轉讓,獲得收益,而該收益通過有限合夥企業直接「傳導」至最終持股的個人;對於持股個人實際的股權鎖定時間,可以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2)持股個人享受收益(或獲利退出)有四種方式:
i.
分享企業收益:按照份額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體的股權轉讓收益;
ii.
轉讓財產份額:按照協議約定將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他人;
iii.
退夥結算: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條件退夥,並獲得自身財產;
iv.
散夥清算:有限合夥企業解散,個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獲得清算後的財產。
5、「高管股份」限制
《公司法》142條規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這個「25%」的額度在計算時是否包含間接持股數量,沒有明確的規定,上市前公司可以從有利於自身的角度解釋。特別的,公司上市後,這種董、監、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記結算公司對於「高管股份」的特別鎖定,並不包括其間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後持股平台如需轉讓股份,在實際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監管限制。
6、普通合夥人的風險隔離
作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個風險在高管持股平台模式下幾乎沒有。但如果有任何原因,需要隔離自然人作為普通合夥人的風險,可以用有限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而自然人控股該殼公司的方式操作。在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約定普通合夥人以勞務出資,不享受或享受很少收益(普通合夥人的稅率可能接近35%),這樣合夥企業的所有收益都能享受最優惠的稅率。
7、其他
有限合夥作為國內比較新穎的企業組織形式,所面臨的細節問題較多,包括最為關鍵的合夥協議的條款設置和稅務籌劃,均需要詳細論證。
了解更詳細的話可以私聊我
❸ 公司股東把股份發到到持股平台里怎麼做賬
1、因為是管理層之間的轉讓,所以轉讓價格不一定代表公允價值,建議參考近期引入PE等純財務投資者的作價;如果近期無PE入股價格可作為參考的,則應採用收益法、市盈率法等恰當的方法進行估值。
2、股份支付的費用,如果沒有等待期的,則應在授予日一次性確認。授予日是各方就股份支付的條款和條件達成一致的日期,而不是實際入股或完成股份轉讓的日期。
3、回購股份的股權激勵會計處理請參考股份支付准則應用指南。
回購時,需按回購價格借:庫存股,貸:銀行存款等。
發放給激勵對象時:按照約定的轉讓價格,借:銀行存款,貸:庫存股,借/貸:資本公積
同時(假設無等待期):借:管理費用,貸:資本公積
❹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高管持股平台應注意的幾個法律
1、普通合夥人的安排
GP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由什麼人來擔任,是由自然人擔任還是另行成立公司。
2、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選擇
持股平台注冊在什麼地方有賴於該地方的稅收優惠政策。所以要了解各地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難度、要求、稅收優惠來綜合考量。
3、股權鎖定、持股個人收益和退出
1)以增資方式成為公司股東的有限合夥企業,對於持股個人實際的股權鎖定時間,可以在合夥協議中約定,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2)持股個人享受收益(或獲利退出)有四種方式:
i. 分享企業收益:按照份額享有上面所提到的以有限合夥企業為主體的股權轉讓收益;
ii. 轉讓財產份額:按照協議約定將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他人;
iii. 退夥結算: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條件退夥,並獲得自身財產;
iv. 散夥清算:有限合夥企業解散,個人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獲得清算後的財產。
❺ 為什麼股票機構持股都減倉,退出,股票還漲
左手倒右手,有話語權的誰會講真話
❻ 個人持股退出,基金扎堆進是什麼意思
就是基金公司看好,而不被散戶看好。
散戶大批賣出,大量基金買入。該股看漲。
❼ 作為持股平台,大股東轉讓股權給持股平台,需要交稅嗎
應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個人從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依照相關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個人轉讓上述兩種情形以外的股權取得的所得,應依法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
對此,稅務總局曾出台相關規定,股權轉讓的稅收管理水平顯著提升,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連年大幅增長,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作用得到了較好發揮。
隨著時間推移和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股權交易形式不斷涌現,新的涉稅訴求不斷提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對完善和升級現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的訴求頗為強烈。
(7)持股平台股票退出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規定,股份轉讓,受讓人應當扣繳義務人同時,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基層的股權轉讓的范圍通常更關心的決心,原始價值的收入和股權的轉讓,對股權轉讓和企業投資的責任和納稅點進一步明確規范,自2015年1月1日起。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管理措施,可有效解決當前問題的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基層熱線,也將進一步加強政策的確定,可操作性,以便減少納稅人的稅收的風險和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為我國私募股權投資行為的健康發展和操作的規范提供了較為有利的稅收環境。
❽ 持股平台股權能轉讓嗎
當然可以
發生股權轉讓時,股東是法人的,要繳25%企業所得稅,分配到個人還需繳20%個人所得稅。整體稅率40%左右。 股東是自然人的,要繳20%個人所得稅。 不過經稅收籌劃之後,核定稅率只需3.5%
❾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拓展資料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❿ 員工持股平台上的股票上市後怎樣賣出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的股權形式,也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企業推出員工持股計劃是為了利益捆綁,激勵員工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此員工持股計劃一般是三年。到期一年可以賣出一部分,第三年則需要全部賣出。
通常:第一年到期可以選擇賣也可以不賣,但是如果企業實施的是非分配給員工個人進行賣出原則,那麼員工個人沒有決定賣或者不賣的權利,因此不能個人賣出,只能等託管機構賣出。
但有的企業允許員工可以自己賣出,投資者只需要有個證券賬戶或者在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有賬戶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賣出了。
因此員工持股計劃有利有弊,並不是很多券商分析的那樣,有員工持股計劃的企業就會上漲。員工持股計劃可以解禁時,公司都會公告,二級市場的投資者也擔心股東套現,因此也會暫時拋售手裡的股票,股價從而下跌。
應答時間:2021-01-07,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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