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內部交易是怎麼回事
股票內部交易就是:公司內部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把可能造成本公司股票大幅波動的消息,透露給自己的親朋好友叫他們提前操作本公司的股票,或者自己提前操作本公司股票的叫做內幕交易
Ⅱ 股票市場內幕交易的標準是什麼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Ⅲ 怎樣的股票買賣才算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09年2月修正版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第一項可以看出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屬於操縱證券市場罪。
Ⅳ 關於最近的一個股票內部交易案
方正?這樣的消息可能只有財經內參有吧,你問錯地方了喲
Ⅳ 涉及金額指的 什麼 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得到的錢,還是按贓物的價格算的 謝謝了
詞義解釋
涉案: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間接關系; 金額:金錢的數量;
解釋
用在法律文書中,指在實際案件中產生的財物的價值數額。
相關法律條文及解釋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 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是構成盜竊罪的前提,也是本罪與搶劫、搶奪、詐騙等侵犯產罪區別的關鍵。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用自認為不為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經手發覺的方法,暗中將他人財物取走的行為。這里應注意兩點: (1)秘密並非必須事實上不為人知,而主要是行為人自以為的秘密。因此,事實上不為人知,或者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已發覺但行為人以為沒被發覺,或者在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的情況下,行為人當著其他的面公開拿走財物,都屬於秘密竊取;(2)秘密竊取的方式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有兩類其一,一般類型,即常見的入戶盜竊、扒竊、順手牽羊等,其特點是被盜財物在空間上發生置移動;其二,特殊類型,如利用計算機盜竊、盜用他人電信碼號等,其特點是被盜財物在間上並不發生移動。 2 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財物,也包括無形財物;可以是合法財物,也可以是禁品或者被非法佔有的財物。不動產本身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但從不動產上拆卸或者分離來的物品,如房屋上的門窗、磚瓦等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盜竊刑法單列罪名的特定對象的,不定盜竊罪,而應定相關犯罪。 3 本罪的罪過形式是直接故意,且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的目的。誤將他人物當成自己的財物拿走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本罪。悄悄拿走他人用或者保管中的自己財物的,原則上不構成本罪。但將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收繳的本人財物走的,應定本罪。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但對於單位有關人員為牟取單位利益組織實施的盜竊,情節嚴重,應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 構成本罪以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為必要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數額較大,是指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多次盜竊,是指1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竊3次以上。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構成本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認定盜竊罪與非罪界限的主要標准,司法實踐中適用該標准,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1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盜竊數額較大,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這里應注意三點:其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際竊取的財物的價值數額。盜竊信用並使用的,其盜竊數額應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認定;其二,如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了當地執行標準的,在當地應當執行當地的標准;其三,盜竊數額以人民幣計算。盜竊外匯的,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2 上述數額標准只是一個原則界限,雖未達到但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定盜竊罪:(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同時,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作為盜竊罪處理:(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臟、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3 對於下列發生在特定場合或者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盜竊,司法解釋規定有專門的數額標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鐵路運輸過程中盜竊罪數額認定標准問題的規定》,鐵路運輸過程盜竊罪的數額較大,以1000元為起點;(2)盜竊增殖稅專發票或者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的標准。 4 盜竊未遂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情節嚴重的,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竊取的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以牟利為目的」,是指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 第四條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被盜物品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下列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比照成品價格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作案當時市場價高於原購進價的,按當時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方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製作的工藝品,按國有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計算;銷贓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行動電話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行動電話的銷贓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格計算。 10、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為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應當以合法用戶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10的規定計算;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盜竊數額按本項之9、10規定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並計算。股票按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評判、有價票證,如果票面價值已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摺、已到期的定期存摺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票面價值未定,但已經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不能即時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能即時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被銷毀、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面數額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但可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紀念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分別計算;難以分清的,應當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丟棄、毀壞的,無法追繳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確定原被盜物品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當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按銷贓數額計算。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 (十)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 (十一)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辦理,以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 第六條 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 (一)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位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款;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案中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所盜文物中高級別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一案中盜竊同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高一級文物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後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一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使用的數額認定。
Ⅵ 股票內幕交易罪得判幾年刑罰
構成內幕交易罪,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應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法律對內幕交易的行為的處罰
1、行政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人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行政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
(2)沒收違法所得;
(3)並處罰款。對於證券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的,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期貨內幕交易,如果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果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應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4)警告。單位進行內幕交易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警告。
除行政處罰外,內幕交易行為人還可能被證券監管機構給予證券市場禁入的行政監管措施,甚至可能會被處以終身市場禁入。
2、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具有以下情形的,構成內幕交易罪: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3次以上的。
而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6)股票內部交易定罪金額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八條
二次以上實施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理的,應當對相關交易數額依法累計計算。
第九條
同一案件中,成交額、佔用保證金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額分別構成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按照處罰較重的數額定罪處罰。
構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為人的成交總額、佔用保證金總額、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定罪處罰,但判處各被告人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獲利或者避免損失總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Ⅶ 非法獲取內幕獲利1億被判了多久
6月22日上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海嘯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一案公開宣判,認定陳海嘯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成交額9592萬余元、獲利1.03億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5億元;違法所得1.03億余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陳海嘯又向明某、石某泄露巢東股份重組的內幕信息,並推薦二人買入巢東股份股票。兩人買入巢東股份後,分別獲利208萬余元、214萬余元。
2015年6月25日,陳海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海嘯系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其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陳海嘯還將內幕信息泄露給他人,違反了股票交易應當遵循的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Ⅷ 內幕交易侵權責任賠償數額應如何認定
一、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范圍
在內幕交易中,內幕交易人利用內幕信息買進證券時,賣出證券的人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證券的價格低於其實際價值;內幕交易人賣出證券時,買入證券的投資者由於不知道內幕信息從而導致其支付的價格高於證券的實際價值。在這兩種情況下,與內幕交易者進行反向交易的投資者都受到了不合理的損害,權益受到損害。同時,由於證券交易是通過集中競價進行的,因而在內幕交易者與反向交易者之間很難建立起一一對應的合同關系,所以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只能採取賠償損失的形式,以彌補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但是問題在於:內幕交易人(被告)應當在什麼范圍內對受害人(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解決這個問題時要考慮到一個因素就是被告的內幕交易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如何?也就是說與內幕交易人進行反間交易的原告的損失是否都是由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很顯然,由於證券交易市場的特殊性,對這一問題的回答當然是不可能是肯定的。而在司法過程中,要很准確地將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與非因內幕交易行為造成的損失剝離開來顯然是不可能的。所以,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還得回到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的立法目的。法律只所以禁止這一行為,是由於內幕行為的隱蔽性強、破壞性大,因而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投資者而予以禁止。那麼,從這一目的出發,在考察內幕交易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失之間因果關系,我們應適用推定原則,即認定內幕交易行為造成了反向交易者(原告)的所有損失,從而由內幕交易者(被告)在這個范圍內承擔責任。當然,由於是法律的推定,應允許內幕交易行為者證明內幕交易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具體范圍從而減小自己的賠償范圍,而這只是一個舉證責任問題了。
筆者認為,損害賠償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的身體、財產等權益不受損害,一旦損害發生,行為人應當對受害人所受的損害的填補,從而使受害人能夠恢復到如同損害沒有發生時的狀態。因此,內幕交易民事責任不應體現對內幕交易行為人的懲罰,懲罰性責任應是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如我國台灣地區的《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就規定:「應就消息未公開前其買入或賣出該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限度內,對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善意從事相對買賣之人請求,請責任限額提高至三倍。」
二、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確定
如前所述,內幕交易由於其本身所特有的隱蔽性、非集中性,使得精確計算受害人的損失是不可能的。但是如何較為准確地確定民事賠償金額呢?這里涉及到了兩個問題:一是如何確定損失,一是如何計算。
在實踐中,美國證券交易法主要規定了以下的確定損失的規則:
(1)實際損失規則。它是指在交易當日買賣證券的價格與當日證券的真實或公平價值間的差價。這種計算方法起源於普通法中的侵權訴訟,其目標在於使原告恢復到內幕交易行為未發生前的狀態。根據這一方法,被告應對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這種賠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但其難點在於如何確定證券的實際價值。
(2)差價計算規則。差價計算規則是美國《證券私人訴訟改革法案》21D(e)規定了差價計演算法。[3]是指賠償金額應為證券交易時的價格與內幕交易行為暴露後一段合理時間內證券價格之差額。這一方法的難點是如何確定合理的時間。
(3)交易獲利規則。交易獲利規則是指被告只以其在證券交易中所獲取的非法利益為限賠償原告的損失,而對超出部分的不予賠償。
(4)實際誘因計算規則。這是指內幕交易者只對其行為所引發的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投資者損失部分負責,而對其他因素造成的價格波動及投資者損失不承擔責任。這一方法的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各種不同因素對證券價格及投資者損失的影響。
如前文所述,由於證券的實際價值難以確定,哪些損失是內幕交易造成的,哪些損失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准確區分比較困難,因此,我國宜採用差價計算規則。即按合理時間段內的平均買入價或平均賣出價,或以平均股票價格指數作為計算依據,而與原告的買入價所產生的差額,作為原告的實際損失。這一規則也為了我國有關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制度所採用。[4]
三、內幕交易受害人損失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損失的范圍後,需要運用一定的規則計算受害者的損失。就民事賠償金額的確定,曾世雄先生一段經典的論述:「法律為社會科學而非自然科學,計算損害的大小歸根結底是法律問題而非數學問題。雖然計算損害大小,應盡量與數學原則相符,但特殊情形下顧及其為社會科學,並無絕對與數學原則一致的必要。[2]如果內幕交易行為人在一定期間內各買進和賣出一定的股票,利益計算就較為簡單。如果在該期間有數筆交易,利益計算就復雜了。在事實上,內幕交易行為者所獲得的利益可能高於原告的損失,也可能低於原告的損失。但無論如何,損失必須是已經發生的或將來必定要發生的,且必須是正常人以一般理念和現有物質技術可以認定的、可以用金錢計算的,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各國證券法的處理方法一般是以法令的形式規定一系列標准,以此來直接計算損害賠償額。在美國實踐中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股票同一鑒定法。這一方法是將法定期間內買進的數筆股票與此期間賣出的股票,作同一鑒定配對計算。
(2)先入先出法。即先買入與先賣出的股票價格相互計算差價後得出利益。
(3)平均成本法。即以買進各筆總金額與賣出總筆總金額之差計算利益。
(4)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即將法定期間內所有買入各筆股票和賣出各筆股票分別單列,將所有的交易中最低的買進價與最高的賣出價配對,然後將次低的買進價與次高的賣出價依次配對,直到買入和賣出的全部股票相配,配對之後計算每一對交易的盈虧,虧損不計,盈利退賠。
同一鑒定法需對買進與賣出的股票嚴格配對在操作上不可行;平均成本法只有在收益大於支出時才產生意義,這實際上是在鼓勵內幕交易;如果注重公司的補償性,則可採取先入先出法;如果注重證券交易的懲罰性,則可採取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
Ⅸ 我有幾個朋友股票詐騙,金額39萬這樣要怎麼定罪
主要看詐騙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證詐騙,就觸犯了信用證詐騙罪,如果和證券公司有利害關系,那就就觸犯金融詐騙罪和觸犯<證券交易法>,因為證券公司屬於三大金融機構之一,(銀行,證券,保險)這兩項特殊的詐騙罪,都比普通詐騙罪(即刑法266條的普通詐騙罪)量刑要高一點,6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普通詐騙罪法定最低刑應該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普通詐騙罪無死刑),也就是根據情節和認罪態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無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詐騙,最高刑罰至死刑。可以判處死刑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你說的股票詐騙我不知道具體的案情,所以無法給你准確的量刑標准。
下面是詐騙罪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