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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發行審批制交易要求

發布時間: 2021-08-18 16:05:28

❶ 股票發行核准制的第二章、審批制向核准制的轉變

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逐步成長起來的。1990年我國證券市場建立初期,由於法規不夠健全,市場各方參與者不夠成熟,要求上市的企業過多且質量參差不齊,各行業、各地區發展又不平衡,急需加以宏觀調控和嚴格審查,因而對股票發行申請採用了審批制。
審批制是一種帶有較強行政色彩的股票發行管理制度。這主要表現在:股票發行實行下達指標的辦法,同時對各地區、部門上報企業的家數也作出限制;掌握指標分配權的政府部門對希望發行股票的企業進行層層篩選和審批,然後做出行政推薦;監管機構對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價格、發行方式、時間進行審查。
實施這一制度,對於當時協調證券市場的供求關系,為國有企業改制上市、籌集資金和調整國民經濟結構,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其缺陷也逐步暴露出來。主要是:用行政辦法無法實現社會資源優化配置,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府部門和監管機構對發行事項高度集中管理,減少了發行人和承銷商的自主權,制約了中介機構的發育;一些中介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幫助企業虛假「包裝,騙取發行上市資格,影響了市場的公正;發行額度計劃管理方式,容易使股票發行審批中出現「尋租現象。在市場自律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證券市場也積累了一定的風險。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市場不斷規范發展,實行股票發行核准制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我國《證券法》在借鑒國際證券市場有益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股票發行審批制改為核准制。股票發行核准制改變了由政府部門預先制定計劃額度、選擇和推薦企業、審批企業股票發行的行政本位,確立了由主承銷商根據市場需要推薦企業,證監會進行合規性初審,發行審核委員會獨立審核表決的規范化市場原則。核准制的核心是監管機構健全股票發行中信息披露的法規和標准,審查發行申請是否符合這樣的法規和標准,即發行人對投資者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充分、完整。2000年3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發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通知》,標志著我國股票發行體制開始由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2001年3月17日,我國股票發行核准制正式啟動。這是我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進一步規范發展的一項重要舉措。

❷ 股票發行的條件

股票發行條件:是股票發行者在以股票形式籌集資金時必須考慮並滿足的因素,通常包括首次發行條件、增資發行條件和配股發行條件等。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3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規定,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生產經營合法;3年內主營業務、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沒有重大變化;股權清晰。發行人應具備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業務獨立的獨立性。發行人應規范運行。
發行人財務指標應滿足以下要求:
①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③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
④至今連續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⑤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條件
依照2009年3月發布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主要應符合如下條件:
(1)發行人應當具備一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項定量業績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一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連續盈利,至今連續兩年凈利潤累積不少於1000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項指標要求發行人至今連續1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500萬元,至今連續1年營業收入不少於5000萬元,至今連續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2)發行人應當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存續時間。根據《證券法》第五十條關於申請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總額應不少於3000萬元的規定,《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一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規定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不少於2000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3000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一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市場風險。
《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記錄,具體要求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3)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板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范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因此,《管理辦法》要求發行人集中有限的資源主要經營一種業務,並強調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同時,要求募集資金只能用於發展主營業務。
(4)對發行人公司治理提出從嚴要求。根據創業板公司特點,在公司治理方面參照主板上市公司從嚴要求,要求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強化獨立董事職責,並明確控股股東職責。
發行人應當保持業務、管理層和實際控制人的持續穩定,規定發行人至今連續兩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應當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發行人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至今連續3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之前,但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為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制定並發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一般性條件及上市公司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作出了規定。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包括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上市公司至今連續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不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符合規定;上市公司不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規行為。
(2)向原股東配售股份(配股)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②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③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3)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增發)的條件。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還有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除經融類企業外,至今連續1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控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③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可轉換債券按附認股權和債券本身能否分開交易可分為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非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前者是指認股權可以與債券分開且可以單獨轉讓,但事先要確定認股比例、認股期限和股票購買價格等條件;後者是指認股權不能與債券分離,且不能單獨交易。
除一般規定的條件以外,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且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為計算依據;
②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低1期末凈資產額的40%;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債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公司至今連續1期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②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③至今連續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④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至今連續1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權金額。
(5)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
②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內不得轉讓;
③募集資金使用符合規定;
④本次發行導致上市公司控股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對象不得超過10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❸ 什麼是ipo審批制

現在已經取消了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劃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注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注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根據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目前,中國的證券發行工作,也正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渡。所以,中國現行的核准制度其實是有中國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質上還是審批制。
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劃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核准制:發行人在發行股票時,不需要各級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證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請上市。但是,發行人要充分公開企業的真實狀況,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證券主管機關有權否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股票發行申請。
注冊制:證券主管機關則對證券發行人發行有價證券事先不做實質條件的限制,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只需全面、准確地將投資人判斷證券性質、投資價值所必須的重要信息和材料做出充分的公開,經證券主管機關所確認公開的信息全面、真實、准確即可允許。
IPO審核制存在著種種弊端: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
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
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
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
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
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IPO注冊制的優點:
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後目標,均在於更好地發揮資本市場價格發現、融資、資源配置等三大基礎功能,對定價、交易干預過多,不利於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發行節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於融資功能的實現;上市門檻過高,審核過嚴,則不利於資源配置功能的實現。
注冊制與審批制相比,發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對社會資源耗費更少,資本市場可以快速實現資源配置功能。
注冊制最大的好處在於把發行風險交給了主承銷商,把合規要求的實現交給了中介機構,把信披真實性的實現交給了發行人。

❹ 股票發行制度主要有幾種各自的內容是什麼

從各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來看,股票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審批制、核准制和注冊制。上額度管理和指標管理屬於審批制,通道制和保薦制則屬於核准制。

1、審批制:

從「額度管理」到「指標管理」

審批制的行政干預程度最高,適用於剛起步的資本市場,由於在監管機構審核前已經經過了地方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的「選拔」,因此審批制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不高,只需作一般性的信息披露,其發行定價也體現了很強的行政干預特徵。

在資本市場建立之初,股票發行是一項試點性工作,哪些公司可以發行股票是一個非常敏感的問題,需要有一個通盤考慮和整體計劃,也需要由政府對企業加以初步遴選。一是可以對企業有個基本把握,二是為了循序漸進培育市場,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再者,當時的市場參與各方還很不成熟,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參與主體的權利義務的深刻認識,因此,實行額度管理是歷史的必然選擇。

為了擴大上市公司的規模,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1996年新股發行改為「總量控制、限報家數」的指標管理辦法。同時,為了支持國有大中型企業發行股票,改革後的監管政策明確要求,股票發行要優先考慮國家確定的1000家特別是其中的300家重點企業,以及100家全國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和56家試點企業集團,並鼓勵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的企業發行股票並上市。

2、核准制:

從「指標管理」到「通道制」

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審批制的弊端顯得愈來愈明顯。第一,在審批制下,企業選擇行政化,資源按行政原則配置。上市企業往往是利益平衡的產物,擔負著為地方或部門內其他企業脫貧解困的任務,這使他們難以滿足投資者的要求,無法實現股東的願望。第二,企業規模小,二級市場容易被操縱。第三,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錯位、責任不清,無法實現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一些非經濟部門也獲得額度,存在買賣額度的現象。第五,行政化的審批在制度上存在較大的尋租行為。

由於審批制明顯阻礙了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因此,1999年實施的《證券法》對發行監管制度作了改革,其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准股票發行申請。」2000年3月6日,《股票發行核准程序》頒布實施,標志著核准制的正式施行。

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做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核准製取消了由行政方法分配指標的做法,改為由主承銷商推薦、發行審核委員會表決、證監會核準的辦法。核准制最初的實現形式是通道制。

核准製取代審批制,反映了證券市場的發展規律,表明一家企業能否上市,已經不再取決於這家公司能否從地方政府手中拿到計劃和指標,取而代之的是企業自身的質量。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的轉變,體現了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反映了證券監管思路的變化,表明中國的證券市場監管逐步擺脫計劃經濟思維方式的束縛。因此,從審批制到核准制,「絕不僅僅是從計劃分配製向委員會舉手的形式上的突破。」

3、核准制的優化:

「保薦制」代替「通道制」

通道制下股票發行「名額有限」的特點未變,但通道制改變了過去行政機制遴選和推薦發行人的做法,使得主承銷商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起股票發行風險,並且獲得了遴選和推薦股票發行的權力。通道制的缺陷也是明顯的。第一,通道制本身並不能真正解決有限的上市資源與龐大的上市需求之間的矛盾,無法根本改變中國資本市場深層次結構性失衡的問題。第二,通道制帶有平均主義的色彩。只要具有主承銷資格,實力再強,手中項目再多,也只有8個通道,規模再小,也不少於2個通道。這種狀況下,大小券商的投行業務有分散化的傾向,這導致投行業務中的優勝劣汰機制難以在較大范圍內發生作用,不利於業務的有效整合和向深度、廣度發展。第三,通道制對主承銷商的風險約束仍然較弱,不能有效地敦促主承銷商勤勉盡責。因此,通道制只能是中國股票發行制度從審批制向核准制轉變初期的過渡性措施和階段性產物,它依然帶有計劃干預的影子。

核准制下的實質性審核主要是考察發行人目前的經營狀況,但據此並不能保證其未來的經營業績,也不能保證其募集資金不改變投向,更不能在改變投向的情況下保證其收益率。中國有相當比例的上市公司,在上市當年,或者上市後一年內出現虧損或業績大幅下滑(即媒體所稱的「變臉」)、募集資金變更等現象,有些上市公司內部運作還很不規范,存在比較多的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的情形。

為了在現有框架內最大程度地發揮核准制的作用,系統提高中國上市公司質量,增強中介機構對於發行人的篩選把關和外部督導責任,促使中介機構能夠把質量好、規范運作的公司推薦給證券市場,中國證券監管部門正在引入保薦代表人制度,變「關口式監管」為「管道式監管」。

保薦人制度的引入將試圖通過連帶責任機制把發行人質量和保薦人的利益直接掛鉤,使其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對應。保薦人對於行業和公司價值判斷的專業水平及工作作風,將對其保薦績效和業務收益形成直接影響,並最終決定其在行業中的競爭力。如果保薦人督導不力,在保薦責任期間出現嚴重的大股東、董事或者經理層對上市公司的利益侵佔等現象,保薦人將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保薦人為了減少上市公司行為不規范而給自身帶來督導不力的連帶責任風險,其必須十分重視對大股東的資質和誠信進行充分調查,同時,還需要採取必要的方式(比如簽定協議)以對大股東行為進行有效約束。

❺ 股票發行審核制度有哪幾種

現在主要的發行制度分為注冊制和核准制,我國現行的是核准制。

注冊制就是發行者在發行證券前,只需向相關部門將自己公司的相關材料注冊一下,就可以發行了,這種適用於信用程度很高的國家,國外有的實行注冊制,也有的實行注冊制和核准制相結合的發行方式。
核准制是發行者發行前需向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並且材料需要經過主管部門核實,並去、且審核後,認為籌集的資金符合國家的發展政策,並且公司質地優良等,方可發行,我國目前只有核准制發行方式。但是,注意一點,負責核準的主管部門並不能保證買入發行的股票沒有風險。

❻ 公司發行新股需要哪些條件

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新股發行如同計劃經濟體制,一貫採取審批制,主要表現在政府分配指標和額度,公司發行上市,首要條件是取得指標和額度。反過來,取得政府給予的指標和額度,等於得到政府的保薦,發行上市不過是走個程序。因此,審批制下公司發行上市的競爭主要是爭奪指標和額度。

隨著市場經濟越來越多地替代計劃經濟,新股發行的核准制必將替代審批制。第一次真正提出新股發行核准制,是1999年7月1日生效的《證券法》,其中「第十一條: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期盼新股發行核准制。(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雖然《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生效,但是為了集中解決歷史遺留的指標企業,並為核准制的推行准備過渡期,新股發行直至今日仍然實行審批制(主要審批有指標的企業)。在此期間,中國證監會於2000年3月17 日頒布《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准程序》,其中規定「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輔導一年,並出具承諾函。」這是中國證監會關於核准制推出的第一個文件,但只明確要求輔導一年,並沒有明確報審材料目錄。由此可以推斷,核准制新股發行最早時間要在2001 年3月17日以後產生。

2001年將是真正實行核准制發行的第一年,隨著3月7日的臨近,證券市場對核准制的呼聲越來越高。前不久的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由此標志核准制新股發行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第一批核准制新股發行企業以3月17日為第一時間進入沖刺階段。

新股發行三種監管方式

一般認為新股發行有三種監管方式,即審批制、注冊制及核准制。

審批制是我國在證券市場的發展初期,為了維護上市公司的穩定和平衡復雜的社會關系,採用行政計劃的方法分配上市指標,由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指標推薦企業發行上市的監管制度。證券監管部門憑借行政權力行使實質性審批職能,證券中介機構主要職能是技術指導。

注冊制是在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發行監管方式,證券監管部門公布發行上市的必要條件,只要達到所公布條件要求的企業即可發行上市。發行人是否達標的判斷由證券中介機構負責,證券監管機構只實施合規性的形式審查。

核准制是介於注冊制和審批制的中間形式。一方面取消了政府推薦的指標和額度管理,並引進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判斷企業是否達標發行上市;另一方面證券監管機構同時對發行上市的合規性和適銷性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並有權否定發行上市申請。因此核准制進一步加強了監管力度。

核准制與審批制報送材料比較分析

2001年3月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 第一次明確核准制新股發行需要報審的材料目錄。通過這份目錄可以進一步看出核准制與審批制的不同和變化,甚至可以將其差別進行量化。

1、核准制材料目錄減少內容包括(1)取消省級政府及部委的推薦函;(2 )盈利預測可以不用提供。

取消政府推薦(指標和額度)是新股發行真正核准制的重要標志。因為政府推薦制主要為了照顧國有企業,與市場化相距甚遠。取消政府推薦則意味著企業不分所有制一視同仁,民營企業在第一輪上市中雖然落後,但在核准制下優勢將得到充分的發揮,甚至後來者居上。

發行人可以不用披露盈利預測意味著進一步推行市場化發行。盈利預測本是預測數字,肯定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本著對投資者負責,如果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確信盈利預測可以實現,則可以向投資者披露,否則可以不用披露,由投資者自行分析判斷,總之不能誤導信息。盈利預測的這項改變對新股的定價方式也將產生重大影響,以往的新股定價絕大多數以盈利預測數乘以一定的市盈率得出,不披露盈利預測的新股定價將不得不以市場詢價和競價為主要方式。這是對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發行推進。

2、 核准制材料目錄增加內容包括(1)券商推薦函、券商審查意見、 券商輔導報告;(2)發行人及所有中介機構對發行申請文件真實性、 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3)律師工作報告;(4)特殊行業監管意見書;(5 )發行人關於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方面的獨立情況的說明;(6 )發行人關於技術含量及技術創新能力的依據;(7)其它關於改制、重組、關聯交易、 同業競爭等方面規范要求的更明細資料。

券商推薦、審查和輔導替代政府推薦,構成核准制的前提條件。券商在核准制中的關鍵作用和地位在此確立,進入證券市場的企業由券商把關和培育,可能更有利於提高證券市場資源配置的有效性。而且從內容上也大大強化了保薦的分量,包括出具審查報告和輔導報告,從一年輔導期開始,券商即對發行人實施培育和改造,可謂知根知底,把關到位。這樣才能真正地實施審查和保薦。

發行人和所有中介機構承諾對材料負責,使得中介機構負有連帶責任,集體對整個新股發行負責。這樣進一步明確和加大證券中介機構的責任,體現核准制下的新股發行監管以中介機構的一線監管為主。這對各證券中介機構的內控機制將帶來新的要求和考驗。

專門出具律師工作報告和特殊行業監管報告,都是為了進一步強調專業機構對專業問題的判斷和監管,表明管理思路的專業化趨勢。

股份公司與大股東的獨立問題是證券市場的頑疾,因此本次目錄中專門強調這點,出具專門的材料說明,同時提供經審查的依據。

對發行人的技術能力專項說明,是為了更加突出核心技術對企業的至關重要性,有利於上市資源向具有核心技術能力的企業配置。

改制和重組是發行人的起源,完善發行人體制必須從源頭抓起,做到「根紅苗壯」。因此本次目錄大大地加強了改制和重組方面的內容披露,而且採取專項說明的方法,難以迴避。這樣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綜上所述,核准制報送材料目錄明顯具有兩大特點,一是證券中介機構成為核准制的關鍵,新股發行主要由中介機構一線判斷,其次才是監管機構的二線判斷。二是股份公司的規范性仍是審核的重點,而且將規范性審核的重點前移至改制、重組和輔導期間,希望從股份公司成立之初的源頭開始規范,並在中介機構輔導(監督)下運行一年。此舉有望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規范性。

比較內容 審批制 核准制 注冊制
指標額度 有 無 無
發行上市標准 有 有 有
主要攤(保)薦人 政府 中介機構 中介機構
對發行實質判斷 證監會 中介機構、證監會 中介機構
監管性質 證監會實質性審核 中介機構和證監會 證監會形式審核
分擔實質性審核職責 中介機構實質審核
市場化程度 計劃體制 逐步市場化 完全市場化

❼ 上市公司想發行股票,要證監會審批什麼通過才行

中國公司上市施行核准制,需要證監會審批,交易所里有關於上市的相關條件,滿足條件未必能上,不滿足條件未必不上。

❽ 股票發行的審批制和核准制的區別

河北穩升為您服務。
審批制就是核准制。對應的是注冊制。
我們A股一直實行核准制,但有意向注冊制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