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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起導股票行情 2025-09-17 17:08:04

美國股票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1-12-07 22:19:49

❶ 外籍人士持有美國上市公司內部股票,交易是不是有持股時間的限制,

沒有時間限制,但上市前的股份股票上市後是不能馬上拋的,和我國一樣有時間限制

❷ 請教美股交易問題!T+0交易制度T+3交割制度不太明白!

美股實行的是T+3交割制度,即交易發生後第三個工作日才能完成清算交割。不過,美股市場答應投資者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在交割日到來前買賣同一支股票,從而實現T+0交易。

不過要做到美股T+0是需要滿足一定條件的。這是由於頻繁的交易可能會讓沒有經驗的小額投資者很快損失掉資本,為了避免這種風險,美國證監會(SEC)制定了PDT (Pattern Day Trader)規則,對小額投資者的日內交易做出了限制。

美國證監會規定在五個交易日內如有四次或以上的日內交易(Day Trade)美股交易問題可以上美股研究社查詢清楚關於T+0交易制度T+3交割制度這類問題且這些買賣佔到同期總交易次數的6%或以上,即被以為是典型日內交易者(Pattern Day Trader)。

典型日內交易者的帳戶資產(包括現金、股票或其它合規資產)必須達到$25,000。假如投資者交易行為滿足了日內交易者的定義,而其帳戶資產低於$25,000,則股票交易將被凍結90天,或直到投資者的帳戶資產補足到$25,000。

所謂日內交易(Day Trade)是指當日買和賣同一支股票,買進一支股票再在同一天之內賣出算一越日內交易。例如:當天分兩批買進X股票,然後當天又一次賣出全部,計為2次當日交易。同時當天又買進並賣出Y股票,再計1次當日交易。

另外,美股帳戶類型分現金帳戶(Cash Account)和保證金帳戶(Margin Account)。現金賬戶一般不答應成為典型日內交易者,要不受限制地開展日內交易需開設保證金賬戶。綜上,要在美股市場自由進行T+0交易需開設保證金帳戶,並且帳戶資產要在$25,000以上

❸ 《美國證券法》對關聯方的界定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

1、《公司法》
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

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
(1)該企業的母公司。
(2)該企業的子公司。
(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企業會計准則》相比《公司法》對關聯關系和關聯方的認定更加細化,但其重點還是在兩方企業之間存在的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等關系,仍需較大的主觀判斷。

3、《股票上市規則》
證券公司在企業IPO過程中對企業關聯方的認定主要是參考《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其規定了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關聯法人包括:

(1)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2)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關聯自然人包括:

(1)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上條第(1)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項和第(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此外,在過去或者未來十二個月內有上述情況的,也視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5%的要求主要是《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5%的要求也出現在《證券法》中,例如內幕信息知情人標准、需公告的重大事件等。實際上,5%的要求主要是考慮到由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較為分散,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權就已經能夠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持有5%以上股東被視為關聯人。


《股票上市規則》也制定了「兜底條款」,採納了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了在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下主觀判斷的關聯方,其他關聯方可大致用下圖總結:



❹ 美國股票交易規則是什麼樣的能具體講講嗎

美股交易時間

美股持續交易時段為美國東部時間(EST):周一至周五 9:30~16:00

美夏令時(3月-11月):北京時間 21:30~4:00

美冬令時(11月-次年3月):北京時間 22:30~5:00

美股交易的時間正好是北京時間的晚上,白天A股結束之後,正好看看美股研究社

優勢:可以鎖定成交價格范圍,成交價格不一定是客戶指定的限價價格,而是可能「更好」,即以更低價格買入,或以更高價格賣出。

❺ 關聯關系的對關聯交易的限制規定

1、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條)。
2、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25條)。

❻ 關聯交易的規定

關聯交易規定:

1、基本態度禁止不正當關聯交易

正是由於關聯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對企業經營狀況有著重要影響,因而應全 面規范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一個亮點,是首次對公司關聯交易進行規制。

新公司法第21條第1款明確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這一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 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

新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如此規定,是在充分衡量關聯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與危害性後,特別是在我國當前不公正關聯交易日漸增多的社情況下,做出的一種切合實際的制度選擇。

二、關聯關聯關系的界定

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等對關聯交易都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關聯交易作為經濟主體之間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基礎的法律界定並不適合由會計法來進行。

雖然證券法也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對決定關聯交易的關聯關系以及規制關聯交易的基本原則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規定。

三、具體制度的支撐

要使禁止的法律原則得以有效的遵守,具體技術性條文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法律規定具備可操作性的基本條件。比如新公司法第12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此種具體的可操作的條文為防止不正當的關聯交易提供有效的規制工具。

四、法律責任的規定

明確具體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是一項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因為責任制度既能行為這起到威懾作用,以減少不正當關聯交易的發生。同時對違反者予以處罰也有了明確的依據,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濟。

新公司法第21條第2款規定“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明確了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的主體違反法律義務應承擔的後果,是對該條第一款關於禁止不公正關聯交易規定的保障。

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交易和關聯關系的規定外,新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6)美國股票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擴展閱讀:

最高法院最新頒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釋五」在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釋實質內容僅有5條。

其開宗明義的第一二條規定: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簡言之,關聯交易面臨的審查更嚴了。除了既有的公司內部審查機制外,中小股東可以更為直接地去法院挑戰關聯交易的雙方即公司和關聯交易人。攻防之勢有所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聯交易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網財經-今天我們如何理解關聯交易

❼ 美國股市對大股東有什麼限制

《144號條例》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過5%的大股東、公司高管、董事等關聯方以及從關聯方獲取證券者的減持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上述人士在賣出限制性證券時必須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從公司關聯方獲得了限制性證券,並想向公眾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權的證券,就需要同時符合《144號條例》列出的五個條件:

首先,賣出前必須持有這些限制性證券一年,鎖定期開始於購買這些證券並足額付清時,且僅適用於限制性證券。

第二,在拋售前必須公布證券發行方的最新信息。這就意味著發行方必須編寫定期財務報表,進行提前報備。相較於我國的先減持後報備,美國的做法無疑能減少市場的拋壓。

第三,一年鎖定期滿後,每三個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數額不能超過同類已發行股份的1%或四周內平均周交易量(美國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較大者。對於櫃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場外市場和粉單市場交易的只能按1%的數額出售。

第四,此類出售必須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規的交易行為。不能做廣告,經紀人不能收取高於正常水平的傭金,以防止利益輸送。

最後,美國證監會(SEC)特別突出對高級管理層、董事等內部交易的監管,要求此類人員每三個月的總交易額大於5萬美元或交易量大於5000股,須向證監會提交書面申請。

刑事方面,美國的《144號條例》規定每違規一次就處以10萬美元的罰款,情節嚴重者,還面臨著最多五年的監禁。而我國尚未對相關的刑事責任做出具體規定。

(7)美國股票對關聯交易的規定擴展閱讀

發展歷程

美國股票市場和股票投資的200年的發展大體經歷過了四個歷史時期。

一、第一個歷史時期是從18世紀末到1886年,美國股票市場初步得到發展。

二、第二個歷史時期是從1886年——1929年,此一階段美國股票市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情況非常嚴重。

三、第三個歷史時期是從1929年大蕭條以後至1954年,美國股市開始進入重要的規范發展期。

四、第四個歷史時期是從1954年--,機構投資迅速發展、美國股票市場進入現代投資時代。

交易品種

1)股票 普通股和優先股上市交易的有價證券新股和股權再融資納斯達克和場外櫃台交易系統證券國際股票私人和私人投資公開股票 。

2)期權 匯率、指數和外匯期權。

3)債券、基金及其他工具。

❽ 什麼是關聯交易,對股票有何影響

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於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並可 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於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關聯交易會損害債權人、中小股東的利益,主要看關聯交易對公司是利好還是利空,利好的的話,股價看漲,對所有股東都有利,也有例外情況(比如大股東賤賣資產,不多,但也有)這對所有股東是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