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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股票特別規定

發布時間: 2021-12-09 11:59:15

『壹』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 (2018 年 11 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
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
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
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
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
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
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
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
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上市協議、聲明與承諾,對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
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4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當
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
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
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
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
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
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
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外發布信息的行為規范,
明確未經公司董事會許可不得對外發布的情形。
2.11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
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
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
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
及的事項准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2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3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
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報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7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8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9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
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
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公司應當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當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
答復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1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
務。
2.22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4 本所根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監管需要,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主
體進行現場檢查,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前款所述現場檢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和機構(以下簡稱「檢查
對象」)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其他相關場所,採取查閱、復制文件和資料、
查看實物、談話及詢問等方式,對檢查對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規范運作情況
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2.25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
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6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及時製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
關資料。
本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調閱、檢查工作底稿、證券業務活動記錄及相關資料。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
人在充分理解後簽字蓋章。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
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
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聲明事項發
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
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
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關聯人基本情況;
(四)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
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
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
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
— 11 —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
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
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
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
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在履行職責時誠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
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事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
(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 12 —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
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等情況進行說明。
3.1.15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3.1.16 本所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記錄,並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
3.1.17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以下職責:
— 13 —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
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
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
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
報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 14 —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

『貳』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經本所審核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主要工作內容是:

第一階段 企業上市前的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後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於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後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第二階段 企業內部規范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目前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並且很多問題在後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並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第三階段 正式啟動上市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於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叄』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2015年修訂)

深證上〔2015〕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關事宜,適用本規定。

上市公司依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主動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本所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提醒投資者注意防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第六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將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應當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及時做好准備工作,並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前款所述的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本所對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應當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中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揭示終止上市風險:「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本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後(或者於XX年XX月XX日)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第十七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注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應當及時作出澄清說明。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發布股票摘牌公告,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宜作出說明,包括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交易制度等情況。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選擇:

(一)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對外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

(二)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對外公告的。

公司依據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應當對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單獨統計並披露。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方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等後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選擇以下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前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股份。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理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肆』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有哪些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 30 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 15 萬股。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 900% 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 2% 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投資者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除外。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下面分別以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各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8.00 元 /股,那麼,小深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於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賣出所持有的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8.00 元 / 股,那麼,小深的賣出申報價格就不得低於8.00×98%=7.84 元 / 股。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伍』 大連華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有哪些內容

其他要點

盤後定價交易成交量、成交金額在盤後定價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當日總成交量、總成交金額;通過盤後定價交易減持股份的,視同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遵循股份減持的相關規定。

交易公開信息篇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交易公開信息的披露

披露指標:當日收盤價漲跌幅達到±15%的各前五隻股票;當日價格振幅達到30%的前五隻股票;當日換手率達到30%的前五隻股票。

大連華訊特別提醒:收盤價漲跌幅、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相關股票。

披露信息:深交所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

龍虎榜及其各自買入、賣出金額

異常波動情形的披露

披露指標:連續3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3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大連華訊特別提醒: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漲跌幅-創業板綜合指數漲跌幅。

例如,某隻股票當日漲幅10%,創業板綜合指數漲幅1%,則該股票當日的漲跌幅偏離值為9%。

披露信息:深交所分別公布相關股票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披露

披露指標:連續10個交易日內3次出現同向異常波動情形;連續1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00%(-50%);連續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0%(-70%);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屬於嚴重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披露信息:深交所公布嚴重異常波動期間的投資者分類交易統計等信息;同一隻股票若同時出現嚴重異常波動的多種情形,一並公布。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交易交易公開信息的披露

披露信息: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上市首日,深交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證券公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創業板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大連華訊特別提示:

投資者可以通過深交所官方網站查詢創業板交易公開信息,並注意投資風險。

來源:深圳證券交易所 編輯:大連華訊

『陸』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 年修訂)深證上[2014]3

第一章 總則
1.1 為規范公司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所對權證
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規
定的,從其規定。
1.3 發行人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創業板上市,應當經本所審核同意,
並在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
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
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等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 4 —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並保證所披
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及時、公平,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
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4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內容應易於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傳、廣告、恭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
理、謹慎、客觀。
2.5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6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重大信息。
2.7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過年度報告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等方式與投資者就公司的經營情
況、財務狀況及其他事項進行溝通時,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並應當
進行網上直播,使所有投資者均有機會參與。
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到公司現場參觀、座談溝通時,公
司應當合理、妥善地安排參觀過程,避免參觀者有機會獲取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銀行、稅務、統計部門、中
— 5 —
介機構、商務談判對手方等報送文件和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時,應當及時向本所報
告,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還應當要求中介機構、商務談判對
手方等簽署保密協議,保證不對外泄漏有關信息,並承諾在有關信息公告前不買賣
且不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2.8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
在本所指定網站上披露。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一旦出現未公開重大信息泄漏、市場傳聞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司及相關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報告本所並立即公告。
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行使
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
行信息披露義務,主動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
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特別注意籌劃階段重大事項的保密工作。公共媒體
上出現與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
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者傳聞,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者傳聞所涉
及的事項准確告知公司,並積極主動配合公司的調查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 6 —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其他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
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
(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定期報告提示性公告還應當在中國
證監會指定報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
報送本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方
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公司的報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採取交
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備置於公司住所地,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社
— 7 —
會公眾投資者的溝通和交流,設立專門的投資者咨詢電話並對外公告,如有變更應
當及時進行公告並在公司網站上公布。
公司應當保證咨詢電話線路暢通,並保證在工作時間有專人負責接聽。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時候,公司應當開通多部電話回答投資者咨詢。
公司應當在公司網站開設投資者關系專欄,定期舉行與投資者見面活動,及時
答復公眾投資者關心的問題,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關內幕信息知情人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
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2.23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意見、
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 8 —
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
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簽署一式三份《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控股股東、實際
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新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其完成變更的一個月內完成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的簽署和備案工作。
前述機構和個人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聲明及承諾書》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前述機構和個
人在充分理解後簽字蓋章。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時
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並
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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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聲明事項發
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
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及
承諾書》中聲明:
(一) 直接和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關聯人基本情況;
(四)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並在《控股股東、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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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控制人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濫用控制權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包括
但不限於:
1.不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及要求上市公司違法違規提供擔
保;
2.不通過非公允性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產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
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謀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關上市公
司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4.保證上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不
以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 嚴格履行作出的公開聲明和各項承諾,不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六)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
完整,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積極主動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如實回答本所的相關
問詢;
(七)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保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
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聲明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
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9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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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及時
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營管
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在履行職責時誠實守信,在職權范圍內以公司整體利益和全體股東利益
為出發點行使權利,避免事實上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沖突;
(四) 《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和勤勉義務。
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
效時、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離職申請生效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
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
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
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況。
3.1.13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獨立董事選舉應當實行累積投票制。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4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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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等情況進行說明。
3.1.15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提供獨立
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在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不得拒絕、阻礙或者隱瞞,不得干預獨立董事獨立行使職權。
3.1.16 本所建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管理系統,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
記錄,並通過本所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獨立董事誠信檔案的相關信息。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信息披露事務部門,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確認;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公共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
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本所其他
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違
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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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
件,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
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或者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
報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屆滿;
(三)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資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資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擬聘任董事會秘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擬聘任該人
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情形,並提示相關風險:
(一)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
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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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及時公
告,並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