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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單筆市價

發布時間: 2021-12-15 03:52:16

⑴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的漲跌幅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投資者需注意,自按照《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發行上市的首隻股票上市首日起,非注冊制創業板股票漲跌幅比例將由原10%同步調整至20%。

⑵ 創業板股票買賣有什麼規則

  • 漲跌幅限制:股票漲跌幅為20%,新股上市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

  • 盤後定價交易:【申報時間】9:15-11:30、13:00-15:30【交易時間】:15:05-15:30按時間優先原則以固定收盤價撮合交易。

  • 單筆申報數量:100股<=單筆市價申報<=15萬股、100股<=單筆限價申報<=30萬股

  • 價格籠子:連續競價階段限價申報價格範圍 買入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賣出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 臨時停牌機制:無漲跌幅限制下,當日盤中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30%、60%,各停牌10分鍾,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風險揭示】本信息僅供投資者參考,並不代表華泰證券觀點,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市場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⑶ 創業板股票交易新規則有哪些

1、 漲跌幅限制。

規則條文: 本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解讀:所有創業板的股票,以後每天的漲跌幅由原來的10%變為20%。意味著該規則實行後,創業板的股票風險會更大,每天可以下跌20%,而股票的振動幅度則變成40%,如果在漲停板買入,很多可能虧損40%以上。而有些投資者習慣運用的「漲停戰法」,也將承受更大的風險。

2、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作出相應標識。

解讀:創業板新股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意味著該股票的上市定價是否合理,可以在上市一周內得到檢驗,如果該股票估值過高,市場可以馬上修正。這也意味著,新股上市破發的機會增加,炒作新股的風氣有可能得到壓制。

3、熔斷臨停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 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解讀:沒有漲跌幅的股票,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30%的時候,會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為10分鍾,這是第一檔位;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60%的時候,會再次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也為10分鍾,這是第二檔位;10分鍾後可以繼續交易。

停盤時間如果跨越14:57的,在14:57分直接復牌。在停盤期間申報的交易,先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4、盤後定價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盤後定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後定價交易。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盤後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解讀:這一條文源於上海科創板的規則,但一般投資者並不容易理解這一規則。其大概意思是:沒有停牌的股票,在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這兩個時段內,投資者可以像買賣普通股票一樣,在交易軟體上以盤後固定價格申報的方式發出交易指令。但在集合競價階段並不會成交,而是在15:05-15:30這25分鍾里,根據時間優先的順序按照收盤價撮合成交。

這一規則對於投資者而言,主要有兩個作用:一,可以避免當天買入股票後,承受虧損的局面;二,可以根據收盤後情況,再作出投資決策,給予投資者更多理性選擇的機會和時間。

除了上述比較重要的條文以外,還有以下幾個規則需要注意,但不詳細去寫了。

第一, 注冊制下發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第二, 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納入可出借范圍。

第三, 連續競價期間,限價申報設置上下2%的有效競價范圍。

⑷ 投資者買賣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是如何規定的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30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15萬股。

⑸ 通過競價交易買賣北交所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多少股

30萬股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30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15萬股。
自8月24日起,創業板存量股票及注冊制下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及相關基金的交易都將適用《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漲跌幅比例由10%提高到20%,新股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並設置價格穩定機制。
競價交易賣出股票對申報數量有以下要求:持有單只股票、基金、權證的數量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賣出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報賣出;(零股指不足100股(份)的數量,持有單只股票、基金、權證的數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對於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單獨一次性申報賣出,也可以與100股(份)或其整數倍的部分一並申報賣出,但不得進行拆分賣出。
拓展資料:
交易特別規定:
創業板上市的全部股票(既包括創業板存量股票,也包括注冊制下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以及相關基金的交易適用《交易特別規定》。
一是將創業板股票、相關基金漲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
二是創業板新股上市前五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並設置價格穩定機制;
三是創業板股票引入盤後定價交易方式,允許投資者在競價交易收盤後,按照收盤價買賣股票;
四是創業板注冊制下發行上市股票自首個交易日起可作為兩融標的;
五是創業板股票在單筆申報數量100股及其整數倍的基礎上,規定限價申報不超過30萬股,市價申報不超過15萬股;
六是對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限價申報設置上下2%的有效競價范圍;
七是調整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指標;
八是新增創業板股票特殊標識等。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特別注意,《交易特別規定》實施前,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ST、*ST股票)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交易特別規定》實施前已進入退市整理期,且實施時仍處於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間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交易特別規定》實施後,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⑹ 創業板股票交易的單筆最高申報數量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其限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30萬股,市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5萬股。
投資者通過盤後定價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其盤後定價申報的單筆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
投資者通過大宗交易買賣創業板股票的,A股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B股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元港幣。大宗交易無單筆申報數量上限限制。
需注意,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仍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⑺ 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在提交申報時有哪些價格範圍限制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
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2%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⑻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其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與漲跌幅限制范圍一致,在價格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方式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900%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⑼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的漲跌幅限制比例是多少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5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
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特別注意,《交易特別規定》實施前,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ST、*ST股票)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5%。《交易特別規定》實施前已進入退市整理期,且實施時仍處於退市整理期的創業板股票,退市整理期間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10%。《交易特別規定》實施後,創業板風險警示股票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