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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股票短線交易的限制

發布時間: 2021-12-21 18:08:47

① 【證券】大資金短線交易也算違法屬於套現行為散戶短線交易就合法

關於機構大資金操作,有很多很嚴格的限制,很容易違法,如果操盤一定要注意。散戶沒什麼限制,除非你資金大,明顯影響到股價走勢,可能會被賬戶凍結

② 股票長線3年以上交易一次和短線一月交易3次的交易手續費一樣嗎請各位i 大師指點,謝謝

手續費是證券公司定的,定的時候一般是根據你資金量的大小,可以談,定好了以後就跟你多久做一次交易沒關系了。一般按道理來講,證券公司是希望你經常交易的,這樣他們賺的手續費多,所以你跟證券公司去談交易費的時候可以說經常短線交易,但是這個是無法做出准確判定的,所以證券公司一般也不會太當真。

③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嗎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具體的監管如下: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④ 炒股中做短線和中長線有沒有特別嚴的時間限制,我能不能用短線把它做成長線

你完全可以把短線做成長線,但你虧錢的時候,幾乎所有股民都是這樣做的。賺錢的時候通常是短線。
短線跟長線的區別不僅僅是時間上
主要是在投資理念上

⑤ 新三板對董監高有沒有短線交易的規定

題主指的是「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嗎?
根據證券法規定,這條規定適用於上市公司,新三板嚴格意義上非上市公司,因此不適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看下貴司的公司章程中是否有規定,有規定就要遵守。

⑥ 請問新三板股票交易每天漲跌幅有限止規定

新三板是沒有漲跌幅限制的

⑦ 新三板第一天交易股票漲跌有沒有限制

新三板第一天交易股票是沒有漲跌幅限制的。
本質上來看,股票就是一種「商品」所以它價格的多少由內在價值(標的公司價值)所決定,而且它的價格無論怎樣變化都是圍繞之價值周圍的。
股票屬於商品范圍內,其價格波動就像普通商品,市場上的供求關系影響著它的價格波動。
如同市場上的豬肉,豬肉需求變多,當市場上豬肉供不應求,價格上升是必然的事;當流入市場中的豬肉多了,造成供大於求,那必然會降低價格。
對於股票來說:10元/股的價格,50個人賣出,但市場上有100個買,那另外50個買不到的人就會以11元的價格買入,股價就會呈現上漲的趨勢,反之就會下降(由於篇幅問題,這里將交易進行簡化了)。
在日常生活中,買賣雙方的情緒會受到很多事情的影響,進而影響到供求關系,其中會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有3個,下面來詳細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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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漲跌的原因有哪些呢?
1、政策
國家政策對行業或產業的引領處於主導地位,比如說新能源,前幾年國家開始注重新能源的開發,對相關企業、產業都有一定的支持,比如補貼、減稅等。
政策帶來了大批的資金投入,對於相關行業板塊或者上市公司,都會不斷的尋找它們,進一步造成股票的漲跌。
2、基本面
長時期看來,市場的走勢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場整體就向好,比如說疫情下我國經濟率先恢復,企業盈利增加,股市也一並回升。
3、行業景氣度
這個比較關鍵,股票的變化一般都與行業走勢相關,行業景氣度和公司股票的漲幅程度成正比,比如上面說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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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漲了就一定要買嗎?
對於股票,許多人都只是剛接觸到,一看某支股票漲勢大好,立馬投入幾萬塊的資金,後來竟然一路下跌,被套的非常牢。其實股票的漲跌可以人為地在短期內進行操作,只要有人持有足夠多的籌碼,一般來說占據市場流通盤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價。如果你剛剛接觸股票不久,優先採用長期持有龍頭股進行價值投資的方法,避免短線投資損失慘重。吐血整理!各大行業龍頭股票一覽表,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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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股票中的短線交易是什麼意思

你好,股票短線中線長線是指持有股票的長短,短線是按天計算的,中線是按月計算,長線則是按年計算。股票進行短線操作通常是指買入股票後只關注該股票1-2個星期內的價格變化,靠快速的買入賣出來賺取差價。中線和長線則是不關注股票短期內漲跌,在個股低價位的時候買進,然後做中長期的投資准備。
短線操作
股票中短線操作在股市當中是比較常見的操作手法,我們所說的短線操作,其實就是指投資者在一周或者兩周之內這個時期里進行差價賺取。一般來說這一類的投資者在投資股票的時候可能並不會太過在意股票的基本情況,而是喜歡藉助一些圖表的分析來選股。一般投資短線的人都是以兩三天為限,一旦這個期間沒有任何的差價能夠賺取,或者是股價出現了下跌的情況,那麼就會直接平倉走了,或者是去購買其他的股來做短線操作。這種方式如果操作好了,在炒股過程當中也是可以獲得不少利潤的,但是對於操作者的,技術分析能力要求比較高,需要具備一定的操盤經驗。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⑨ 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二十三:短線交易的規制

短線交易破壞資本市場交易的公平原則,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為《證券法》所禁止。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完善了短線交易制度的相關內容。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下短線交易規制的相關內容。

短線交易的界定

短線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體在法定期間內,對公司上市股票買入後再行賣出或賣出後再行買入,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對此,新《證券法》第44條第一款有著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容易與內幕交易相混淆,不過兩者是有所區別的。內幕交易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線交易的主體為公司內部人及其近親屬,內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內部人,也可以知悉內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員,在范圍上要比短線交易的主體更為廣泛。此外,內幕交易的核心是強調對內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線交易則強調特定主體在短期內買入股票再賣出或者賣出股票再買入,不以利用內幕信息為構成要件。短線交易的規制目的

從《證券法》的規定及相關監管實踐來看,對短線交易進行規制的主要目的在於:

其一,構建短線交易的事先防範機制,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證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於「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證券的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任由公司內部主體利用特定身份所獲取的信息優勢來進行不公平的證券交易,會損害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因此,構建短線交易的事先防範機制,有利於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及實現證券交易須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內部主體利用信息優勢來從事違法違規行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因其持股數量較多在公司經營決策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這些主體在獲取公司經營管理信息上具有極大便利,如不對其行為進行規制,則其可能操縱市場,謀取不法利益進而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對這些主體的證券交易數量和頻率進行限制。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

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第一,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公司范圍。相較於原《證券法》,新《證券法》第44條不僅將「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納入到短線交易的規制范圍,而且將「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納入到規制范圍,這實際上是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相關人員也納入到了短線交易的規制。

第二,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主體范圍。新《證券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將公司相關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一並納入短線交易規制,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主體范圍。

第三,擴大了短線交易規制的客體范圍。根據新《證券法》的規定,短線交易的客體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比如可轉換公司債等。

第四,增加了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在原《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之外,新增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作為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這為做市商等機構在未來交易實踐中適用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預留了制度空間。

第五,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新《證券法》第189條將原《證券法》規定的「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額度提升到「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加重了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承擔。

綜上可知,新《證券法》關於短線交易規制的完善是較為全面的,這為將來短線交易的法律適用及監管實踐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充分發揮制度功能來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及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