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創業板股票交易規則有哪些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後的前 5 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後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 20%。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定的創業板股票其他無漲跌幅限制情形,僅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創業板股票單筆最低申報數量維持不變,投資者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同時,創業板股票調整了單筆最高申報數量要求,限價申報不得超過 30 萬股,市價申報不得超過 15 萬股。
對於無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的 900% 以內,盤中臨時停牌復牌集合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 10%。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 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對於有價格漲跌幅限制創業板股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執行前述 2% 價格籠子的規定,其他階段的有效競價范圍和漲跌幅范圍一致。
投資者在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 102%,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 98%。開市期間臨時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除外。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近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下面分別以買入申報和賣出申報各舉兩個例子說明:
例一,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買入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 8.00 元 /股,那麼,小深的買入申報價格就不得高於 8.00×102%=8.16 元 / 股。
例二,在連續競價階段,投資者小深計劃賣出所持有的創業板股票 X,若此時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8.00 元 / 股,那麼,小深的賣出申報價格就不得低於8.00×98%=7.84 元 / 股。
投資者可以通過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三種方式參加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同於深市其他板塊,創業板股票引入了盤後定價交易方式。投資者需關注競價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和大宗交易這三種交易方式在交易時間、申報時間、成交原則等方面存在的差異。
❷ 誰知道深交所對當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異常停牌的規定
首先,在連續競價期間(即從每個交易日9時30分-11時30分,下午1時-3時的競價方式),對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的漲跌幅限制進行了統一,漲跌幅均為10%;在現行的「交易規則」中,中小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的有效競價范圍設置為最近成交價上下3%。
其次,深交所還取消了增發股票(包括公開增發和定向增發股票)上市首日放開漲跌幅限制的規定,按照現行交易規則,增發股票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再次,深交所取消了無漲跌幅限制證券在大宗交易平台上,價格在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確定的規定,統一將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範圍定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的上下30%。而按照現行交易規則,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❸ 創業板交易也有異常波動臨時停牌嗎如有則具體停牌標準是怎樣的
創業板交易也有異常波動臨時停牌,當創業板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時,深交所對相關股票及其衍生產品實施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創業板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認定標准參照主板執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
1.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2.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3.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4.深交所或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異常波動指標自復牌之日起重新計算。另外,當創業板股票交易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深交所還將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❹ 創業板股票交易新規則有哪些
1、 漲跌幅限制。
規則條文: 本所對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解讀:所有創業板的股票,以後每天的漲跌幅由原來的10%變為20%。意味著該規則實行後,創業板的股票風險會更大,每天可以下跌20%,而股票的振動幅度則變成40%,如果在漲停板買入,很多可能虧損40%以上。而有些投資者習慣運用的「漲停戰法」,也將承受更大的風險。
2、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本所可以通過適當方式作出相應標識。
解讀:創業板新股前五個交易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意味著該股票的上市定價是否合理,可以在上市一周內得到檢驗,如果該股票估值過高,市場可以馬上修正。這也意味著,新股上市破發的機會增加,炒作新股的風氣有可能得到壓制。
3、熔斷臨停機制。
規則條文: 創業板股票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盤中異常波動,本所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 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屬於盤中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解讀:沒有漲跌幅的股票,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30%的時候,會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為10分鍾,這是第一檔位;在遇到上漲或下跌到60%的時候,會再次熔斷臨時停盤交易,停盤時間也為10分鍾,這是第二檔位;10分鍾後可以繼續交易。
停盤時間如果跨越14:57的,在14:57分直接復牌。在停盤期間申報的交易,先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4、盤後定價交易機制。
規則條文: 每個交易日的15:05至15:30為盤後定價交易時間。盤後定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後定價交易。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的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盤後定價申報當日有效。
解讀:這一條文源於上海科創板的規則,但一般投資者並不容易理解這一規則。其大概意思是:沒有停牌的股票,在交易日的9:30-11:30和13:00-15:30這兩個時段內,投資者可以像買賣普通股票一樣,在交易軟體上以盤後固定價格申報的方式發出交易指令。但在集合競價階段並不會成交,而是在15:05-15:30這25分鍾里,根據時間優先的順序按照收盤價撮合成交。
這一規則對於投資者而言,主要有兩個作用:一,可以避免當天買入股票後,承受虧損的局面;二,可以根據收盤後情況,再作出投資決策,給予投資者更多理性選擇的機會和時間。
除了上述比較重要的條文以外,還有以下幾個規則需要注意,但不詳細去寫了。
第一, 注冊制下發行上市的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
第二, 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納入可出借范圍。
第三, 連續競價期間,限價申報設置上下2%的有效競價范圍。
❺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異常漲幅的股票一般是監控多少個工作日
第一條 為保障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及時防範、化解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市場風險,妥善處置交易異常情況,維護市場穩定,依據《證券法》、《突發事件應對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交易異常情況是指導致或可能導致本所證券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進行(以下簡稱「交易不能進行」)的情形。
第三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等。
第四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不可抗力是指本所市場所在地或全國其他部分區域出現或據災情預警可能出現嚴重自然災害、出現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社會安全事件等情形。
第五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意外事件是指本所市場交易地發生火災或電力供應出現故障等情形。
第六條 引發交易異常情況的技術故障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中的網路、硬體設備、應用軟體等無法正常運行;
(二)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在運行、主備系統切換、軟硬體系統及相關程序升級、上線時出現意外;
(三)本所交易、通信系統被非法侵入或遭受其他人為破壞等情形。
第七條 交易不能進行是指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異常、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
第八條 無法正常開始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在開市前無法正常啟動;
(二)證券交易停牌、復牌、除權除息等重要操作在開市前未及時、准確處理完畢;
(三)前一交易日的日終清算交收處理未按時完成或雖已完成但清算交收數據出現重大差錯而導致無法正確交易;
(四)10%以上的會員營業部因系統故障無法正常接入本所交易系統等情形。
第九條 無法連續交易是指:
(一)本所交易、通信系統出現10分鍾以上中斷;
(二)本所行情發布系統出現10分鍾以上中斷;
(三)10%以上會員營業部無法正常發送交易申報、接收實時行情或成交回報;
(四)10%以上的證券中斷交易等情形。
第十條 交易結果異常是指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行情發布出現錯誤、深證成指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指數計算出現重大偏差等可能嚴重影響整個市場正常交易的情形。
第十一條 交易無法正常結束是指集合競價異常、可能導致無法正常完成,收市處理無法正常結束等可能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第十二條 交易異常情況出現後,本所將及時向市場公告,並可視情況需要單獨或者同時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暫緩進入交收等措施。
本所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的決定,本所通過網站及相關媒體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並向市場公告。
第十四條 證券交易相關部門或機構在與證券交易相關的業務實施、流程銜接、操作運行等環節出現重大誤差或失誤等情形,導致或可能導致交易不能進行,需要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措施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國內外已經或可能出現對中國證券市場穩定及正常運行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或者出現其他全國性事件的,應國家有關部門要求臨時停市的,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細則中相關用語的含義:
(一)本所市場所在地:是指本所市場交易、通信及清算交收系統所在地;
(二)自然災害:包括但不限於台風、地震、海嘯、暴雪、日凌、洪澇災害;
(三)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但不限於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會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❻ 違反上交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會被罰款嗎
一是明確投資者申報買入(賣出)的新股數量以及申報次數,將按照其以本人名義開立的多個證券賬戶合並計算;二是將針對證券賬戶實施的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改為針對投資者實施,從而覆蓋投資者以其本人名義開立的所有證券賬戶;三是明確會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客戶指定交易在自身名下的證券賬戶的新股交易行為進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