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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內股票短線交易禁止

發布時間: 2022-01-06 10:27:57

❶ 內幕交易和短線交易的聯系與區別是什麼

短線交易的規制雖衍生自內幕交易,二者具有某些共性,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發生競合。

內幕交易和短線交易的聯系:首先,交易主體有重疊。內幕交易涵蓋了短線交易的主體,即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還包括其他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其次,行為的性質基本相同。短線交易和內幕交易都屬於證券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和短線交易的區別:

  1. 行為的法律性質不同。內幕交易是法律禁止的不公平的交易行為,是法律嚴格禁止的違法行為。但現行法律中並無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而只是要求短線交易者交出其所得利益。

  2. 主體不同。內幕交易的主體是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而短線交易的主體比內幕交易的主體要窄,僅限於內部人。

  3. 構成要件不同。內幕交易的內幕人員、內幕信息和內幕交易行為為構成要件。短線交易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而且其由買進和賣出兩個行為構成。而內幕交易則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而且單一的買進或賣出行為即足以構成內幕交易。在內幕交易中,行為人是否利用了內幕信息是認定的關鍵,而短線交易卻不以利用內幕信息為構成要件。

❷ 股票短線交易要注意什麼

短線交易因為風險很大,有很多注意事項,但最重要就是兩條:止盈和止損。面對誘惑不給自己理由,這說的是止盈。比如你交易一直股票,點位選擇很精準,打進去就起來了,這時候問題就來了,你持股多久,一般短線交易持股周期都是3—5天,強勢股反抽是3天,超跌一般是5天,如果在這個交易周期內,你的票漲的很好,到了時間點,你出不出,這時候,很多人會嘀咕,我再等一天,可能會更高,就是這個可能,大概率讓你的利潤會吐,甚至虧損,賺錢沒鎖住,到頭還虧錢,里外里,差一倍有餘,你啥心情?

再說說止損。止損也就是割肉,割肉都疼,但到了關鍵時刻,你必須下得去手,電視機常見這樣一個情節,不截肢就會沒命,咋辦?一定會保命截肢。短線一定要設置止損線,比如跌破支撐位,損失5%以上,指數出現風險,重大利空出現,都需要你毫不猶豫的止損,不要給自己任何理由和幻想,就一個信念,我活著,就有機會。短線交易風險很大,注意了止盈和止損,對你的交易會有好處!

❸ 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股票管理規定

1、每年賣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持股總數的25%;
2、禁止短線交易,即買入後六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六個月內不得買入;
3、禁止敏感期買賣股票,即定期報告披露30日前,重大事項公告後兩個交易日內。

❹ 大股東出貨有什麼規定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❺ 急!!在線等!!

第6題
1、《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答:《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主要包括對買賣時點和比例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證券法》第195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9.《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2008)對證券公司的凈資本是如何界定的?如何計算?具體規定如何?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哪些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2、為何要作此限制性規定?
答:作出此限制性規定是為了防止其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謀取私利。

3、證監會2007年4月發布《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的原因何在?
答:雖然《公司法》142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減持股票作了比例上的限制,但在基數如何確定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與此類似,《證券法》也沒有明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多次買賣股票的情況下如何計算短線交易的禁止期。《規則》是為了完善《公司法》、《證券法》對這方面限制的不足。除了明確相關計算標准外,《規則》規定了交易窗口期,禁止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信息敏感期內進行交易,並要求其及時披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相關情況。
4、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的界定 《規則》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2、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規則》第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則》第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規則》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 《規則》第七條規定,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規則》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規則》第九條規定,上市公司章程可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比本規則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

❻ 當天賣的股票當天再買回來犯法嗎

散戶不違法,但是上市企業高管有另外的規定。

❼ 短線交易的問題

構成短線交易的交易行為包括兩個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的行為。在實務中,哪些證券交易構成短線交易的「買入」或「賣出」,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哪些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是否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方式進行交易的不同,證券交易可分為常規交易和非常規交易。所謂常規交易是指以公開集中競價和支付現金或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的實有資金支付的方式進行股票買賣的交易。所謂非常規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換、債轉股或公司合並等以換發新的股票等非現金方式進行的交易。證券交易中的常規交易屬於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范疇,因此常規交易行為可以構成短線交易,自無異議。但對於非常規交易是否可以構成短線交易,學界與實務中認識和做法都不統一。如在美國,對非常規交易是否可適用短線交易法,法院基本上是採取這樣的原則,即以該交易是否有利用內幕信息的可能性為檢驗標准。如在股票換股票的非常規交易中,若該交易可能涉及到濫用內幕信息,該交易仍要受美國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調整,也就是說,仍可構成短線交易。從我國證券法第32條、第104條及第105條的規定來看,該法所指的證券交易僅限於常規交易,即以集中競價和從投資者證券交易帳戶(客戶資金帳戶)支付實有資金的方式進行的證券交易。據此,在我國只有進行股票買賣的常規交易行為且須同時具備短線交易其他構成要件的,才可能構成短線交易。但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交易方式趨向多樣化,非常規交易也將大量出現。因為,從我國證券立法所追求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和證券市場與國際接軌的精神來說,我國未來證券交易也應適用於非常規交易,短線交易法調整的證券交易不應只限於證券的常規交易,也應將非常規交易納入其規制的范圍內。
第二,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 在立法上和實務中哪些證券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各國並不一致。如美國短線交易法適用一切公司內幕人可能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的股票,包括集中交易和場外交易的股票。此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也可以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在我國,從證券法第32條及第42條規定來看,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經依法核准上市交易的已發行的股票,且須在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公司等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的股票,才可能成為短線交易的對象,其他股票和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可轉換公司債券則均不能構成短線交易的對象。
第三,短線交易是否必須同時具備連續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 從現代各主要國家證券立法來看,構成短線交易的行為必須包括一組買入和賣出或賣出和買入行為。我國也不例外,依證券法第42條規定,短線交易主體須實施了「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的行為」,才構成短線交易。即行為人須在6個月內,在兩個時點上進行了兩次方向相反的股票交易,才能構成短線交易。如果在法定期間內連續進行的股票交易的方向相同,則不構成短線交易

❽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嗎

股份少5%的大流通股東頻繁短線交易行為需要監管,具體的監管如下:
大股東買賣股份須知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
對於多次買賣的短線交易,有關規則作了最嚴格的限定,即:對於多次買入的,以最後一次買入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賣出禁止期的起算點;對於多次賣出的,以最後一次賣出的時間作為六個月買入禁止期的起算點。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A公司大股東在股份獲得流通權後,於2007年3-4月間陸續減持公司股份600萬股,但4月末又買入本公司股份100萬股。盡管公司聲稱上述行為系經手人員誤操作所致,但此行為已經構成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股份須知
(一)持股申報及股份轉讓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此類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1.個人信息申報
有關規則規定,此類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託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初始登記時;
(2)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後2個交易日內;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後的2個交易日內;
(4)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後2個交易日內;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2.可轉讓股份數量的計算方法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轉讓本公司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對當年新增股份的處理,有關規則分兩種情況區別對待:因送紅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減持的數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無限售條件股票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條件股票不能轉讓,但計入次年可轉讓股票基數。
對當年可轉讓未轉讓的股份,有關規則規定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計算舉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買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據規定,其2007年可轉讓本公司股票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設該高管在2007年末賣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則2008年可轉讓股份數量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賣股份違規案例:C公司高管於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結算公司申報個人資料,未申請將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進行鎖定,2007年5月該高管將股份全部出售,此行為屬於超賣行為,其轉讓股份超過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線交易的規定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此類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線交易違規案例:D公司高管,於2006年10月―2007年3月間分次買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於2007年6月1日賣出5000股,此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因為其最後一次買入時間2007年3月,至賣出時間2007年6月不足六個月,所得收益應劃歸上市公司所有。
(三)對交易禁止期的規定
為避免此類人員利用信息優勢進行內幕交易,牟取不當利益,有關規則明確設定了其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3)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4)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禁止期交易違規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資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擬投資2億元參股某券商,監察信息顯示,該公司某董事於3月21日買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為屬於禁止期交易,涉嫌內幕交易。
(四)其他轉讓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內減持比例、短線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關法規還規定了以下情形此類人員不得轉讓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
(2)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3)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間內的;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層親屬持股的披露問題
有關規則還要求此類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3)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應在買賣行為發生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董事會向深交所申報,並在深交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
如何避免違規買賣股份行為的發生
首先,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各種規則、指引中關於此類投資者股份持有及轉讓的規定,避免發生短線交易、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應避免誤操作行為的發生。
其次,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公司及時向深交所和結算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申請鎖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超賣行為的發生。
再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避免發生禁止期交易的行為。
最後,董秘應牽頭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大股東股份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東和管理層知法、守法,規范交易;同時還應負責做好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個人信息的申報工作。

❾ 禁止短線交易是否適用近親屬

一、短線交易歸入權概述

(一)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產生及立法目的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簡單來說,就是指:公司依法享有的,將公司內部人短線交易所得收益歸自己所有的權利。 我國《證券法》第47 條對短線交易歸入權進行了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1、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產生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發端於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b)條,

「為了防止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不公平地利用自己與發行人的關系而獲得的信息,除非有關權益證券(豁免證券除外)或基於證券的互換協議是因以前約定的債務而善意獲得,否則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在任何不超過6個月的期間從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該發行人的任何該等權益證券或有關任何該等權益證券的基於證券的互換協議而實現的任何利潤,應屬於發行人所有並可由發行人追回,不管該等受益所有權人、董事或公司高管人員在不超過6個月期間達成該等交易持有已購證券或不回購已售出證券時有何意圖。」

2、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立法目的

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產生的原因是什麼,亦即立法者出於何種目的創設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 為探究其立法目的,有必要考察權利產生的歷史背景。1929年美國股票市場的股災徹底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美國參議院及貨幣委員會經過對股市的調查發現,證券市場最大的弊端之一,就是董事、經理及大股東,利用其特殊地位,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獲益,而現存的普通法幾乎沒有對公眾投資者提供任何的保護。更為明顯的是,這些收益是通過對公司的真正所有者—股東的犧牲得來的。其結果導致投資者對交易市場喪失信心,企業越來越難以增加額外的資金。在此歷史背景下,便有了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一個天然的經驗性規則」的產生。立法者憑其監管經驗認為,只要法定的主體在法定的期限內從事了一組或幾組互相匹配的反向交易行為,便在很大可能上存在對內幕信息的利用。即使其事實上並未進行內幕交易,這樣的行為本身也足以引起證券市場廣大公眾投資者的懷疑,損傷其信心,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該法的主要起草人Thomas•G•Corcoran先生在參議院聽證時也就本條規定做出了說明,他指出,該條規定是運用一種「粗略而實際」的方法,通過對短線交易收益的強制性剝奪,即通過要求公司內部人返還非法所得,來阻止其濫用公司內幕信息進行交易。其目的在於事前防範,因此不問公司內部人在實際的交易中是否利用了內幕信息。

綜上可見,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產生於一個內幕交易橫行,投資者對證券市場喪失信心,證券市場難以健康發展的時代,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的目的即在於:其一,預防內幕交易,公司通過對短線交易所得收益行使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使得內部人在短線交易中一無所獲甚至得不償失,從而乾脆放棄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獲利的念頭,此為直接目的。其二,維護證券市場投資人的信心保證證券市場的公正、公平。這也是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立法意旨,此為終極目的。

(二)短線交易歸入權的立法特點

通說認為,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最明顯的特色在於利用一種「粗略而實際」或「直截了當的方法」來防止公司內部人員的內幕交易行為,有學者甚至將其稱為德拉古式的嚴酷法律。[3]在其立法目的的決定下,與其他規制內幕交易的立法相比,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的立法特點如下:

1、規制對象的特殊性

早期對內幕交易的禁止主要針對傳統內幕人,包括董事、經理、高級管理人員、控制人等。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現,人們千方百計地搜尋未被公開的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的主體日益復雜化,不再局限於傳統內幕人。與此相應,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將更多的市場參與者納入到了規制的范圍,除傳統內幕人外,還包括推定內部人、泄露信息者和接受信息者、盜用信息者等。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所規制的對象僅限於傳統內幕人的范圍。

2、規制行為的特殊性

通常的內幕交易立法不考慮行為發生的時間,並且僅針對某一次交易行為適用,可能是買進也可能是賣出。 而短線交易收益歸入權立法所規制的短線交易行為具有嚴格的形式限制,包括行為期間的限制和行為方式的限制,即必須是法定期間內一對或幾對相匹配的反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