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股票的場外交易是否屬於非法交易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參與者收取保證金、同時負責進行清算和承擔履約擔保責任的特點。
場外交易:又稱櫃台買賣或稱店頭市場,英文簡稱為 OTC (Over-The-Counter)。有價證券不在集中市場上以競價的方式買賣,而在證券商的營業櫃台以議價的方式進行的交易行為,稱作場外交易。由櫃台買賣所形成的市場,稱為場外交易市場。
場外交易市場是一種鬆散的、沒有買賣集中地點的市場,交易由為數眾多的交易商和經紀商用電話、電報或電傳進行。美國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證券,既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的證券,也有未掛牌上市的證券。
場外交易不在產品供銷會上登記成交,而是私下以高於或低於供銷會上規定的價格或附有其他條件(如搭配次貨、以物易物等)的價格達成的交易。場外交易大多是在商品供不應求或供銷會上某些規定不合理的情況下產生的。容易產生不正之風,甚至為投機倒把者提供可乘之機。要杜絕場外交易,從根本上說要建立和保持商品供求比例的協調。
相對地,場外交易的優點是買賣雙方可以洽談特別交易條件,不需依照集中市場的標准合約交易,例如買賣一年以上的外匯遠期(集中市場不提供外匯遠期交易)。但場外交易的缺點則是市場資訊較不公開,且無證券交易所保障履約,到期履約風險大。
Ⅱ 什麼叫非法連續買賣股票
連續買賣股票和對敲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對敲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的帳戶合謀,以事先知悉的對方委託內容,在同一時間、以同等數量、價格委託,並達成交易的行為。行為人必須事先就時間、價格、數量等達成一致。但,這種一致是說價格、時間與數量上的大致相同,並不要求絕對的一致。
非法連續買賣股票是指行為人為了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的有價證券的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證券進行連續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的行為。《禁止證券欺詐暫行辦法》第8條第5項更是明確將「以抬高或者壓低證券交易價格為目的, 連續交易某種證券」規定為法律禁止的操縱市場行為。 合法還是非法的判定,是依是否人為抬高或壓低股票價格以誘使他人購買或賣出的意圖為依據。
Ⅲ 深圳市場股票交易的問題
你好,這個是不可以的。在某個證券公司開設的賬戶所持股票,只能在本公司信用賬戶上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除非你辦理股票轉戶手續,這個還不夠麻煩的。
希望以上回答能幫到你。
Ⅳ 非法股票為何總拿產權交易說事
但是,許多非法股票或股權交易往往披上產權交易的外衣。那麼產權交易與股權交易是什麼關系?二者間如何協調發展共同規范,是"非法股票"交易監管背後亟待解決的課題。這里,邀請有關專家進行專門闡述,希望能有助於從根本上解決非法股票交易問題。——-編者
目前,有人通過產權交易市場或者"黑市交易"倒賣所謂的非上市公司"原始股",使眾多不知情的購買者成為最終的受害人,還有的非上市公司通過種種渠道向社會公開募股。根據筆者所了解,目前進行交易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種類有自然人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普通股、流通股等。相應的,比較常見的股票票樣有以下幾種形式:一種是裝幀考究的硬皮的股權證;另外一種是彩印的"股票";還有一些公司給購買者開據普通收款收據和股票轉讓協議書。有的股權證是經過產權交易中心或者託管中心辦理的,上面寫有購買者的名字和股票數量;彩印的"股票"多是公司自己印刷的,多數是無記名;而協議書和收款收據在購買時可以隨時開出。
據了解,上述情況主要發生於產權交易所託管的非上市股份公司,這些公司通過設立股份公司籌集急需的發展資金以便緩解企業資金供求矛盾。但在操作中,有一些公司和少數個人卻借股份制改制或公司設立之際,從事違規違法活動。比較突出的是變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票)和部分非上市公司股份(票)、權證等非法交易問題。
產權交易與股權交易的區別
筆者認為,這里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證券市場與產權交易市場的功能劃分與協調的問題;一個是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對非上市股份公司私募的規范問題。
從資本市場的分類而言,可以分為三類,其一是貨幣市場(包括銀行、外匯等),其二是證券市場(包括債券、股票等),其三是產權市場(包括有形產權和無形產權等)。"產權交易"和"證券交易"都屬於資本市場的大范疇,但它們分屬於不同的類別。具體而言,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交易對象以及交易方式上。
從交易的對象及范圍看,產權交易包括各類所有制企業產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的交易;證券交易主要是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尤其是流通股股權的交易。
從交易的方式上看,產權交易主要是掛牌披露,由雙方協議成交;證券交易採用的是掛牌上市,集合競價成交。
產權交易和證券交易之間的矛盾在於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交易資源的爭奪,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流動要在國務院指定的滬深交易所進行是毫無疑義的。對於上市公司而言,無論其非流通股股權還是流通股股權的轉讓,都必須在上海或者深圳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證券經紀業務資格和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的參與下有序進行。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未在滬深兩地的證券交易所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即為"非法的股票交易"。
對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流動,正如《公司法》所指出的,"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這就同樣涉及到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產權交易所是否可以作為《公司法》所指的"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股權交易,對此問題,國務院辦公廳曾於1998年發文把產權拆為標准單位交易的"拆細交易"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交易定性為"場外非法股票交易",當時如此定性的出發點主要是將產權交易所定位為只能進行整體性的產權交易和非標准化的部分產權交易的場所。各地政府、相關監管部門也對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問題採取了多種措施進行規范和整頓,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
交易監管的難點問題
筆者認為,目前最大問題是法律界定不清以及多方位的監管措施沒有到位。例如,如果企業能夠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己通過募股進行融資,是否應該給予充分支持?我國《公司法》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設立的條件規定了必須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的條件,但沒有規定上限,於是出現由成百上千個股東共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且這些股東的股權都託管在產權交易所中,事實上形成產權交易所與證券交易所的功能重疊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該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屬於"私募"設立?是否會與滬深證券市場爭奪資金,打亂國家通過證券市場安排資金的計劃?這些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部分從未停止過爭論。
筆者認為,對於社會上大量閑散資金對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投資趨向,既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簡單地一堵了之,?關鍵要為非上市公司提供合法有效的股權轉讓途徑和場所。一方面要對股權非法交易加大打擊力度,堅決取締一級半市場,規范股權拍賣市場;另一方面,隨著股份公司不斷增加,股權轉讓已成為經常和普遍性需求,建立規范的股權交易市場,已經迫在眉睫。
解決問題的出路何在
筆者認為,從證券市場發展的歷史看,產權交易市場與證券股票市場的區別,不在於是否以股權作為交易對象,而在於其上市條件和管理層次不同;風險性並不在於是否進行了拆細交易和股權交易,而在於監管的方式和程度是否到位。事實證明,拆細交易與股權自由交易與風險沒有必然聯系,相反,拆細交易與股權自由交易是繁榮產權市場的重要手段,只要管理得好,應該允許存在。因此,筆者認為,不要限制拆細交易和股權自由交易,應允許和鼓勵多種交易方式在產權交易市場並存。
客觀上,存在一些非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復雜,管理混亂,運作不規范的情況,為亂發股票提供了條件。如一些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發起人通過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自己很少出資甚至不出資,而是借用其他人的出資,使法人股個人化,發起人股社會化;有的公司發起人將其持有的股權非法向社會轉讓、交易。有些企業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及進行了工商登記注冊後,仍繼續非法出售股票。更有甚者,採取欺騙手段,以宣稱將改制上市為幌子,發行大量虛假的內部股。
而以上種種情況的出現,是和目前我國仍未建立合法的股權交易市場有密切關聯的。由於股份具有不可逆性,股份持有者除非在公司回購其股權並注銷或者公司與其他方吸收合並的情況下,其股權僅能夠通過轉讓的方式變現。目前,非上市公司的數量遠遠超過上市公司的數量,但由於沒有合法的股份轉讓場所,許多已滿三年的股份公司發起人股只能協議轉讓,這種交易形式無法適應客觀需要,因此形形色色的違法、違規交易方式便應運而生。
筆者認為,關鍵在於建立並且完善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平台以及機制,而產權交易所是作為進行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的當然選擇。對於前文中列舉的業已出現的不規范的股權交易以及涉及"私募"的事項,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多種行政以及經濟的手段予以監管和調控,比如由產權交易所聯合工商、證券監管等各方面力量參與監管,對工商進行的股權變更登記設置前置性審批程序,即取得產權交易所審核的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割單。而工商登記管理部分不允許設立股東人數超過一定數量的股份公司等。相信通過多管齊下的多種約束與規范的手段,能夠使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走入良性發展的軌道。
對於投資者而言,其也需要獲得對證券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知識的了解,應該摒棄對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形成的購買"原始股"就能"一夜暴富"的心態,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避免成為"非法股票"的購買者。
Ⅳ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Ⅵ 深圳A股風險警示股票交易許可權怎麼開通
摘要 這些機構確實是合法的機構,是合法的,但是網路騙子會假裝是這個平台來騙您的錢,
Ⅶ 股票常識中開設證券黑市屬於違規操作嗎
黑市未經政府批准而非法形成的,以交易不許上市的商品或以高於公開市黑市場價格的價格,秘密進行買賣為其特徵的市場。如票證黑市、金銀黑市、走私物品黑市等。為了逃避國家關於商品價格、匯價及有價證券市價、利率等的限制而形成的買賣行為,稱為黑市交易。在黑市上進行交易的價格稱黑市價格。近代中國,黑市多指出現通貨膨脹時,在國家限價或實行商品配售時所盛行的投機買賣。今指利用不正當的手段套購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消費品,以高價倒賣或是販賣走私違禁品、文物古玩、珠寶珍奇、槍支彈葯、黃金白銀、外匯證券從中牟取暴利的買賣。黑市的出現和發展,給經濟發展、國家利益帶來不良後果,使國家的文物、珍品外流,偽劣假冒商品充斥市場,短缺品集聚,市場失去控制,物價飛漲,損害消費者利益,破壞國家經濟建設,危害國家利益。因此,中國政府對黑市採取依法取締,對在黑市上活動的人員依法打擊的政策。
Ⅷ 炒股哪些屬於非法
以以下五種方式炒股是非法的:
並購重組過程中上市公司及並購對象的財務造假、舞弊行為;
以市值管理名義內外勾結、集中資金優勢和信息優勢操縱市場行為;
與多種違法違規行為交織的新三板市場發生的內幕交易行為;
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
集中資金、持倉優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Ⅸ 關於深圳股票交易的問題
不是的,券商就象商店,你去商店買東西需要付錢,你比較一下哪個便宜就買哪個.券商也就是一個企業,你在哪裡都行.隨便你
Ⅹ 深圳股票有網上交易嗎
到證券公司開個戶
下載他們公司的網路交易平台..
再下個分析軟體如"大智慧"分析軟體.....
然後在電腦上運行...OK
就可以交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