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小企業,但( )三類小企業除外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2.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上市了應該不是小企業,起碼要連續3年的營業額達到標准,每年幾千萬的生意應該不小了把
3. 問;小企業會計准則不適用哪些小企業
有下列三類情形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
根據關於印發《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通知(財政部[2011]17號)可知,新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標準的企業。
(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新准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 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小。新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4. 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可以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這句話對嗎
不對,能發行股票或債券的公司或企業的規模已經超出了小企業的范疇,原因是發行股票或債券必須要有一定的規模才能獲準的,而這個規模實際上已經超出小企業會計准則所定義的范圍,故此這句話根本就不正確。
5. 我有一企業,用企業會計准則 ,還是小企業會計准則
應該用企業會計准則。
營業收入超過3億,已不屬於小企業,按規定是必須使用企業會計准則的。
《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
但有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是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小企業會計准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該《准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予以廢止。
(5)股票和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相關條款如下: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小型企業標准:
各行業劃型標准為: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交通運輸業。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七)住宿業和餐飲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八)信息傳輸業。從業人員2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註:(六)、(七)(八)3條,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九)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倉儲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註:(八)(九)(十)3條,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十一)郵政業。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註:(十)(十一)2條,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交通運輸業和郵政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
(十二)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20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1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三)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四)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資產總額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資產總額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十五)其他未列明行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6. 股票與債券的異同
股票與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 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 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 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
1、股票只能是股份制企業發行,而債券國家,公共團體,都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經固定,是固定的利息。而股票收入會變動,盈利並不是固定的。
3、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
5、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
(6)股票和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擴展閱讀:
債券一般都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與股票相比,債券通常規定有固定的利率。與企業績效沒有直接聯系,收益比較穩定,風險較小。此外,在企業破產時,債券持有者享有優先於股票持有者對企業剩餘資產的索取權。債券的收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投資債券可以給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帶來利息收入:二是投資者可以利用債券價格的變動,買賣債券賺取差額。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購買股票也是購買企業生意的一部分,即可和企業共同成長發展。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差價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獲取經常性收入是投資者購買股票的重要原因之一,分紅派息是股票投資者經常性收入的主要來源。
7. 怎麼區分一個公司是企業會計准則還是小企業會計准則,有什麼不一樣嗎,有沒有明確規定,謝謝大家!
國家規定上市公司必須用企業會計准則,大型國有企業一般也用企業會計准則,其他小公司就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有不一樣,差很多,企業會計准則比小企業會計准則復雜很多
8. 問;小企業會計准則不適用哪些小企業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標準的企業。
(1)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新准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 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小。新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3)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有下列三類情形的小企業不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如果幫助到你~望採納~謝謝~·
9.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發生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准則中的規定處理嗎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發生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准則中的規定處理。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9)股票和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擴展閱讀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五條 資產,是指小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小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小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小企業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第六條 小企業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准備。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七條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下同)或超過1年的一個正常營業周期內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
小企業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八條 短期投資,是指小企業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下同)的投資,如小企業以賺取差價為目的從二級市場購入的股票、債券、基金等。
短期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短期投資,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作為成本進行計量。
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單獨確認為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不計入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在債務人應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三)出售短期投資,出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後的凈額,應當計入投資收益。
第九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小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發生額入賬。
第十條 小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三)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四)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劃後,無法追償的。
(五)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壞賬損失應當於實際發生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沖減應收及預付款項。
10. 一般納稅人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嗎
可以啊。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是納稅方式,與執行什麼會計准則沒有太多的聯系。換句話說,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不一定必須是小規模納稅人。
《小企業會計准則》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國家規定各行業劃型標准為(營業收入指年收入):
(一)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500萬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營業收入300萬元~2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300萬元~6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四)批發業。營業收入1000萬元~5000萬元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五)零售業。營業收入100萬元~500萬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六)交通運輸業。營業收入200萬元~3000萬元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為微型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