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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估值高適合買 2025-08-18 22:44:20

代持的股票如何交易

發布時間: 2022-02-19 10:32:30

Ⅰ 股票委託交易有什麼規則

你好,委託的類型:
1.市價委託。或稱隨行就市委託,這種情況下,委託人指示一到達證券公司,經紀人馬上按當時最優惠的價格買賣某種股票。市價委託保證投資者迅速完成一筆股票買賣,但很難保證投資者以較有利的價格完成交易。如某投資者想買進100股某種股票。他向證券公司發出市價委託的指示,該股票價格是1股10元,而當指示到達證券交易廳時,該股票價格可能漲也可能跌,因而投資者有可能以不利於自己的價格交易。這是市價委託的不足之處。
2.限價委託。這是指委託人要求證券公司按照他規定的價格進行股票買賣。經紀人在執行委託時,應以最有利於委託人的價格成交,如果是購買限價委託,成交價格應低於或等於委託價;如果是賣出限價委託,成交價格應高於或等於委託價。這種委託能保證投資者按其自己的意願進行交易,它的不足之處在於有時執行不了。因為確定限價委託中的成交價是一項需要很強技術性的工作,如果委託人把成交價定得過高或過低,就很難成交了。
3.停止委託。即指委託人委託證券公司在某種股票的市場價格漲至某一點(包括以上)或跌至某一點(包括以下)時,即按市場價格為他買進或賣出的委託。停止委託的優點在於防止或減少損失,有效地把損失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停止委託又分兩種,一種是停止出售委託,一種是停止購進委託。
4.撤銷委託,這是指委託人指示經紀人撤銷他原來向經紀人訂立的限價委託。通常,撤銷委託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兩個,一是客戶不想進行這一股票買賣了;二是客戶認為原來所定的限價過高或過低,因而撤銷原先限價而設立新的、較而合適的限價委託。
整份委託與零數委託
按交易數量的大小分,交易委託可分為整份委託與零數委託。整份委託是指以100股為單位的交易委託。一般情況下,整份指100股。零數委託中,零數就是指股票交易中低於單位交易額的零星交易量。零數委託就是交易數量為零數的委託。
委託人委託證券公司代為買賣股票時。必須向證券公司准確、明白地指示下列事項:
1.購買股票還是賣出股票;
2.購買股票或賣出股票的數量;
3.股票牌名。即使是同一公司的上市股票,客戶也須明確指定股票牌名。因為同一公司的股票也可能會有幾種牌名;
4.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場所,即在哪個場所進行交易;

Ⅱ 代持的原始股上市後怎麼出售

Ⅲ 股權代持怎麼轉讓

股權代持的情況下需要轉讓股權的,可以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然後再由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只能由持有股權的股東進行。注意如果是向股東義務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代持股票如何退出

個人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代持股份。股份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個人依法轉讓全部股權的,不再具有股東資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Ⅳ 代持原始股上市如何兌現

原始股上市後可以通過二級市場賣出,也可以通過一級市場轉讓給他人。

Ⅵ 代持股份上市後如何操作

摘要 您好,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合法,但實際出資股東虛假出資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Ⅶ 如何成為代持股票的

股份代持是公司法學界的前沿問題。由於經濟領域股份代持現象和司法實踐中股權糾紛大量存在,而我國《公司法》對此並無規定,公司法解釋(三)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代持問題作出規定,但不完善,在立法上仍需區別對待代持協議的效力。股份代持的原因:1)某些人的身份當時不適合做股東;2)一個團體的股份放在一個人身上,既保證了工商程序的簡便也便於員工管理;3)為了相互擔保銀行融資,通過代持的方式設立多家非關聯企業。股份代持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光看營收的一面,也要根據該企業的運營情況,考慮是否需要承擔多大的風險,審查風險因素,若風險過大不建議代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

Ⅷ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Ⅸ 公司股權代持怎麼轉讓

先把代持終止,再通過股東會同意,才能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