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股票(尤其是海通證券網上所說的異常交易行為受重點監管)的一些疑問,大家幫忙解答一下,謝謝啦!急
我也是在海通開戶的,其實海通的服務是蠻好的。
這些條款的制定實質是防範利用資金優勢來操縱股價,基本上你沒有幾百萬的資金,不可能觸犯到這些條例。
補充:大額交易要看具體股票,比如一些小市值ST股票,你投200,300萬算大額了,但是比起大盤股你頭200,300玩就是毛毛雨。
對於第三點,只要你不是那種掛著大買單或大賣單,然後又撤單,反復做這樣事情的就可以了。原則上,你只要買入賣出成交,就不會算你違規。
㈡ 《科創板監控細則》中科創板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的認定,交易所有何考慮
為抑制市場非理性波動,科創板交易監管區分了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從監管實際經驗來看,除股價短時間內急漲急跌情形外,股價出現長期偏離等情形也是監管重點,進一步細分異常波動情形非常有必要。因此,科創板將連續10個交易日多次出現同向異常波動,以及連續10個、30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累計大幅偏離等情形認定為嚴重異常波動情形。針對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設置了不同的應對措施。交易信息公開方面,對於異常波動情形,上交所將公告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5家證券公司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對於嚴重異常波動情形,上交所將公告嚴重異常波動期間分類投資者的交易統計信息,使廣大投資者能夠更加准確地掌握交易結構變化。此外,還針對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設置了一系列應對措施,並增設了嚴重異常波動股票申報速率異常的異常交易行為類型。
關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認定的基準指標,鑒於開板初期尚未完成科創板指數編制和發布,且主板和科創板是兩個獨立運行的板塊,兩者市場走勢不具備可比性,採用上證綜指為基準易造成誤讀誤判。因此,為保證異常交易監管的連續性,經審慎考慮,開板初期擬採用全部已上市科創板股票(剔除無價格漲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指數漲跌幅,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待科創板指數發布之後,再以科創板指數作為基準指數。
㈢ 股票帳戶在買賣中怎樣才算異常會被引起注意或者被監視
如果參與對敲、當日頻繁掛單撤單,特別是不以成交為目的的掛單撤單等會被特別監控。
一、異常行為
1、虛假申報:
是指不以成交為目的,通過大量申報並撤銷等行為,引誘、誘導或者影響其他投資者正常交易決策的異常交易行為。
2、拉抬打壓股價:
是指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或者明顯偏離股票最新成交價的價格申報成交,期間股票交易價格眀顯上漲(下跌)的異常交易行為。
3、維持漲(跌)幅限制價格:
是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密集申報,維持股票交易價格處於漲(跌)幅限制狀態的異常交易行為。
比如,在連續競價階段同時存在股票交易價格處於股票漲跌幅限制狀態;單筆以漲(跌)幅限制價格申報後,在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數量或者金額巨大,且占市場該價格剩餘有效申報總量的比例較高,要予以關注。
二、買賣股票的數量也有一定的規定:即委託買入股票的數量必須是一手(每手100股)的整倍數,但委託賣出股票的數量則可以不是100的整倍。買入或者賣出的價格必須是在昨日收盤價上下浮動10%的范圍才有效。
三、股票交易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股票連續競價時段,因為有許多投資者可能同時買賣同一隻股票,所以交易所制定了「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
(3)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擴展閱讀:
二、開立股票賬戶的注意事項如下:
1、所需證件:本人身份證。如開立法人股票賬戶,需要同時出具企業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及法人授權書;
2、費用包括:申請表費用和開戶費(上海股票賬戶收取40元/戶,深圳股票賬戶收取50元/戶);
3、操作流程:投資者需填寫申請表並交納手續費;持有關證件、申請表及開戶手續費收據到開戶櫃台交櫃台承辦人;承辦人核查上述材料無誤後,申請人收回有關證件、收據並領取股票賬戶卡。
㈣ 你對股票監管了解多少什麼情況下會發生監管行為
如果對股票進行監管,通常會因為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操作規范存在一定的問題,如虛假交易、上市公司披露不真實等,這些問題給股票市場的投資者帶來的影響,對上市公司的證券監管,對上市公司發出警告,要求制止和糾正違規行為。至於股票監管問題是否嚴重,要看問題是大是小。這不是問題,也不是很嚴重。只要上市公司解決了這個問題,對股票也可能有好處。如果是因為非法問題,那麼問題就非常大,股票就有可能崩潰,這將嚴重影響股東的利潤。
監管行為主要包含金融基礎設施、互聯網金融機構及相關參與者等措施,主要是為了使互聯網金融交易更安全、更公平、更有效。從某種意義上說,行為監管就是互聯網金融的運行優化。主要內容如下:一是對互聯網金融機構股東和管理者的監督。一方面,不謹慎、不稱職、不誠實或有不良記錄的股東和經理應在審查過程中被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在持續經營階段,要嚴格控制股東、管理者和互聯網金融機構之間的相關交易,防止其通過資產侵佔損害互聯網金融機構或客戶的合法權益。二是監管與互聯網金融相關的資金和證券的託管、交易和清算系統。
㈤ 股票異常交易監管將與重大資產重組掛鉤什麼意思
即不論有或者沒有線索表明股票交易異常與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監管機構都將此異常與此次重組信息相關聯並展開調查。即任何知道內情的人都將被列為重要嫌疑人。
㈥ 關於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的通知
上證發〔2019〕68號
各市場參與人:
為維護科創板股票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業務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科創板股票不適用《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8〕63號)的規定。
二、科創板指數發布前,以全部已上市科創板股票(剔除無價格漲跌幅股票及全天停牌股票)當日收盤價漲跌幅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基準指數漲跌幅,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並據此認定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該期間內不使用上證綜指作為對應基準指數。
自科創板指數發布之日起,以科創板指數作為基準指數,計算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並據此認定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情形。
三、本所此前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試行)
上海證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㈦ 上交所公開股票異常交易監控標準是出於哪些方面考慮
公開股票異常交易監控標准,是上交所科創板交易監管工作的一項重大創新,在境內和境外成熟市場尚屬首次。此次推進標准公開,主要基於以下四方面考慮。
一是提升交易監管規范化水平。上交所一直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交易監管工作的規范化。2016年以來,上交所通過發布異常交易典型案例、開展會員合規培訓等方式,引導市場明確監管預期。此次在科創板以業務規則形式發布股票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准,是進一步提升監管工作透明度,落實優化交易監管總體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
二是發揮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在科創板公開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標准,不僅是維護科創板市場交易秩序的重要監管制度創新,也是科創板改革試驗田作用的充分體現,有助於為主板等其他市場的交易監管積累可推廣、可復制的有益經驗,進而推動整個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
三是落實會員協同監管責任。監控標准向市場公開,為會員開展客戶異常交易行為管理及投資者教育工作提供依據,為會員監控系統建設提供規則參考,進一步發揮會員對異常交易行為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的作用,推動完善「以監管會員為中心」的交易監管模式。
四是構建規范有序市場環境。監控標准向市場公開,進一步完善異常交易行為的監管體系,有助於投資者進行自我約束,合法合規交易。同時,避免異常交易行為對投資者交易決策產生誤導,減少異常交易行為對交易秩序的干擾,構建規范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㈧ 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2018年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防範交易風險,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實時監控中,發現證券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或者證券交易出現異常的,有權採取盤中臨時停牌、口頭或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盤中暫停相關證券賬戶當日交易、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三條 證券競價交易出現以下異常波動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一)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1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的;
(三)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其他債券盤中交易價格較前收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超過20%(含)、單次上漲或下跌超過30%(含)的;
(四)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盤中換手率(成交量除以當日實際上市流通量)超過80%(含)的;
(五)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超過30%(含)的;
(六)涉嫌存在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且可能對交易價格產生嚴重影響或者嚴重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七)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可以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不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的交易。
第四條 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30分鍾;
(二)首次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的,當日14:57復牌;
(三)因第三條第(四)、(五)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
(四)因第三條第(六)項停牌的,首次盤中臨時停牌持續至當日14:57,必要時可以持續至當日收盤;
(五)第二次盤中臨時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
第五條 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後,本所將通過官方網站(www.sse.com.cn)和衛星傳輸系統對外發布公告。
具體停復牌時間,以本所公告為准。
第六條 投資者可以在盤中臨時停牌期間撤銷未成交的申報。
第七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一段時期內的漲跌幅偏離同期可比指數漲跌幅較大,且上市公司未有重大事項公告的,本所可以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要求上市公司進行停牌核查。上市公司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情況和相關市場傳言等進行核查,並及時予以公告。股票停復牌時間以上市公司公告為准。
第八條 證券交易出現以下異常交易行為之一的,本所可以對相關投資者發出書面警示,或者直接採取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等措施:
(一)投資者(包括以本人名義開立的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和大宗交易系統單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板股票超過50萬股的;
(二)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多次不以成交為目的虛假申報買入或賣出,可能影響開盤價的;
(三)通過虛假申報、大額申報、密集申報、漲跌幅限制價格大量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日內或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四)多次進行高買低賣的交易,或單次高買低賣交易金額較大的;
(五)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日內回轉交易的;
(六)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批量申報下單,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統安全的;
(七)通過影響標的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影響其衍生品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
(八)在計算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特定時間,通過拉抬、打壓或鎖定等手段,影響相關證券及其衍生品參考價格或結算價格的;
(九)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的;
(十)編造、傳播、散布虛假信息,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誤導其他投資者的;
(十一)涉嫌通過證券交易進行利益輸送,且成交金額較大的;
(十二)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為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項「累計」是指投資者委託買入數量與當日已成交數量及已申報買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銷的數量之和。
第九條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限制買入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二)限制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三)限制買入和賣出指定證券或本所全部交易品種。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比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執行。
第十條 限制投資者賬戶證券交易單次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具體時間以本所書面決定為准。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延長限制交易時間。
本所實施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的,記入投資者誠信檔案。
第十一條 本所對異常交易的當事人採取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提交合規交易承諾等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或營業部向當事人實施,相關會員或營業部應當及時向其客戶轉告有關警示、督促客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並保留相關證據。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做出口頭警示、書面警示、要求其提交合規交易承諾函。
第十二條 本所採取盤中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措施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口頭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投資者賬戶當日交易的通知後及時轉告相關當事人。
本所做出限制投資者賬戶交易決定的,通過相關證券賬戶指定交易的會員向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該會員應當在收到本所限制交易決定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有關書面決定。
第十三條 會員及其營業部未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履行客戶管理責任的,本所在對異常交易當事人採取監管措施或做出紀律處分決定的同時,可以對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施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上證發〔2015〕57號)同時廢止。
㈨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什麼監管措施
您好,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帳戶交易等措施。
㈩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停牌核查一般停幾天。有沒有什麼辦法提前2天知道要停牌。
這個是無法提前知道會停牌幾天,異動停牌只要出了公告就復牌。異動停牌很好計算的,連續3天的漲幅減去同期大盤的漲幅,超過20%就會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