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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股票期權交易憑證

發布時間: 2022-04-21 20:50:22

1. 如何判斷場外個股期權交易平台是否正規

第一:查看該平台是否可以詢價,如果沒有那就說明沒有跟證券公司合作,購買的股票也沒有進入市場,有些黑平台是直接採取報價的模式,往往報價極低,但做進去確高的離譜,半個月的期權需要14.2%的權利金;;
第二:行權後是否可以提供行權單,平台方與券商交易明細,這個是必須要有證券公司蓋章的;
第三:查看出金手續費是不是很高,如果高於2元一筆就很坑,黑平台會從各方面來坑你的錢,有些黑平台出金手續費高達7%,而且每個月只能出金2萬。

2. 個股期權是不是騙人的

閃牛分析:什麼是期權?什麼是個股期權?
期權是交易雙方關於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
就個股期權來說,期權的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個股期權合約是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合約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證券的標准化合約。買方以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也稱權利金)為代價而擁有了這種權利,但不承擔必須買進或賣出的義務。賣方則在收取了一定數量的期權費後,在一定期限內必須無條件服從買方的選擇並履行成交時的允諾。比如小A給了我5塊錢,我同意在未來的某一日把我手裡的股票按照10塊錢賣給她。假如股票漲到13塊,小A就賺了。因為股票價格上升,有人也會想要小A手裡的權利,可能會出價格6塊的權利金;如果股票下跌到7塊,那麼小A就可以選擇不買入股票,只損失5塊錢的權利金。個人期權的好處是,到了約定的時間,小A可以自由買入股票,而我就只能無條件接受小A的選擇。對於小A來說,這比直接購買股票的風險要小,退一萬步講,假如股票下跌,小A只是損失權利金。

為什麼有這么多人認為個人期權是騙人的?
正是因為個股期權在風險上比直接購買股票的風險小,因此有很多人願意去進行個股期權的交易,但是因為自己對個股期權沒有正確的認識、不了解期權的操作方法和技巧,導致自己虧損了。於是就產生了個人期權是騙人的這一概念。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被人騙了,剛進入股票市場,本來打算安心的選只股票來進行投資。自己本來也是懵的,這時候被被人拉入群里,向你講解了個人期權的知識,打著萬一買著黃金股就可以一夜暴富的旗號,說最近某隻股票要大漲,讓你去進行期權操作,你也去了,最後發現股票下跌,自己白白損失了權利金。
二元期權也有同樣的騙局,他們先自己混跡在QQ群、論壇社區及網路貼吧等地方,「王婆賣瓜,自賣自誇」,自己提問自己答,當然主要目的是為了推廣自家平台,誇得「天上有地上無」,實際上卻是黑心詐騙平台。還有就是打著「低投資高回報」的旗號,誘騙客戶投資,事實上卻連正規的交易網站都沒有,要麼就是搞傳銷,先洗腦,一步一步讓你掉坑,可怕!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平台本身可能是真的,但引進的交易軟體有問題,使得平台報價和市場真實報價相差很大,導致投資者頻頻失手。
盡管個人期權在某種情況下是能夠讓自己獲得很大收益,但是這也是要建立在你個人對這只股票發展前景的看法,而不是聽信別人的。
雖然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場外期權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加強了對場外期權業務的管理,但是一些違規的互聯網平台仍然存在,投資者僅提供身份證號和銀行賬戶即可完成注冊。然而這些平台沒有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內控合規機制不健全,權利金要求過高,缺乏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存在明顯風險隱患。同時,這些平台經常使用一些誤導性宣傳術語,導致投資者對個股期權的認識片面化,投資者通過這些平台參與場外個股期權交易,存在較大的風險,若平台存在欺詐行為或者發生「跑路」等風險事件,自身權益難以保障。
所以,對投資者而言,一定要加深對個股期權的認識、選擇正規的平台進行交易,提高警惕,不要受人蠱惑。不要相信什麼穩贏的話,哪有那麼多百分百,同時選擇符合要求的交易商,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受損失。

3.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4. 股票期權是不是合法的

合法。

股票期權是指買方(權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時託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上交所認可的相關測試;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上交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交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4)偽造股票期權交易憑證擴展閱讀

1.期權內在價值。由期權合約的行權價格與期權標的市場價格的關系決定的,表示期權買方可以按照比現有市場價格更優的條件買入或者賣出標的證券的收益部分。內在價值只能為正數或者為零。只有實值期權才具有內在價值,平值期權和虛值期權都不具有內在價值。實值認購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當前標的股票價格減去期權行權價,實值認沽期權的內在價值等於期權行權價減去標的股票價格。

2.期權時間價值。隨著時間的延長,相關合約標的價格的變動有可能使期權增值時期權的買方願意為買進這一期權所付出的金額,它是期權權利金中超出內在價值的部分。期權的有效期越長,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其獲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而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其須承擔的風險也就越多,賣出期權所要求的權利金就越多,而買方也願意支付更多權利金以擁有更多盈利機會。所以,一般來講,期權剩餘的有效時間越長,其時間價值就越大。

5. 被非法的華證期權給欺騙了

先搜集證據報警,整理相關證據:微信、QQ聊天記錄,講課視頻、交易明細、聯系電話號碼等,然後聯系證監會、銀監會,投訴第三方支付平台,他們給非法平台提供服務是違規操作。
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投資前應通過正規途徑了解相關金融知識,面對各種標榜「專業指導」、「高額回報」、「穩賺不賠」等網路投資理財推銷,要拒絕高息誘惑,謹防上當受騙。這些平台沒有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內控合規機制不健全,權利金要求過高,缺乏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存在明顯風險隱患。
此外,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桿」「虧損有限而盈利無限」「虧損無需補倉」等誤導性宣傳術語,片面強調甚至誇大個股期權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個股期權風險。投資者通過這些平台參與場外個股期權交易,存在較大的風險,若平台存在欺詐行為或者發生「跑路」等風險事件,自身權益難以保障。請投資者高度警惕,不輕信、不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遭受損失。
非法經營股票期權的平台有三大特徵:
1、投資者無須去正規證券或期貨公司開通賬戶,也不必進行視頻認證,僅請提供身份證號和銀行賬戶即可完注冊。
2、這些平台沒有相應的金融業務資質,內控合規機制不健全,權利金要求過高,缺乏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存在明顯風險隱患。
3、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桿」、「虧損有限而盈利無限」、「虧損無需補倉」、「老師指導保證賺錢」等誤導性宣傳術語,片面強調甚至誇大個股期權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個股期權風險。

期權,是指一種合約,源於十八世紀後期的美國和歐洲市場,該合約賦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該日之前的任何時間以固定價格購進或售出一種資產的權利。期權定義的要點如下:
1、期權是一種權利。期權合約至少涉及買家和出售人兩方。持有人享有權利但不承擔相應的義務。
2、期權的標的物。期權的標的物是指選擇購買或出售的資產。它包括股票、相關部門債券、貨幣、股票指數、商品期貨等。期權是這些標的物"衍生"的,因此稱衍生金融工具。值得注意的是,期權出售人不一定擁有標的資產。期權是可以"賣空"的。期權購買人也不一定真的想購買資產標的物。因此,期權到期時雙方不一定進行標的物的實物交割,而只需按價差補足價款即可。
3、到期日。雙方約定的期權到期的那一天稱為"到期日",如果該期權只能在到期日執行,則稱為歐式期權;如果該期權可以在到期日及之前的任何時間執行,則稱為美式期權。
4、期權的執行。依據期權合約購進或售出標的資產的行為稱為"執行"。在期權合約中約定的、期權持有人據以購進或售出標的資產的固定價格,稱為"執行價格"。

6. 個股期權有哪些投資風險

1、首先,投資者要知道自己購買的個股期權是否是正規的。
所以,投資者想要參與個股期權只能通過機構的渠道,才能進入到期權交易市場中來。也就是跟機構進行合作使用機構的賬戶進行購買期權。選擇機構的時候,切記當你購買個股期權後,正規機構都可以提供期權交易買賣憑證,有券商證明的章印。只有能開期權交易憑證的機構,才能保證投資者購買的個股期權是正規的。雖然,目前在市場上有很多平台都有個股期權業務,但是不能提供期權交易憑證的都是假的。
2、個股期權是屬於一種期權之間的買賣。投資者只需要支付一定的權利金(期權費),就可以持有一定數量的股票期權。不同股票的期權持有比例也是不同的,同時比例不一樣,權利金(期權費)也是不一樣的,期權費(權利金)是根據股票的定價和波動率等因素產生的。
正規的個股期權,風險主要只有這兩方面了,一方面是人為因素,另一方面是市場波動率因素。

7. 股票期權詐騙如何報警

遇到股票期權的詐騙時,直接到當地的派出所報案即可。這也屬於詐騙的一種,屬於公安機關依法應該進行立案處理的類型,而股票期權交易,是指股票交易雙方簽訂的關於期權交易合同,在期權規定的有效期間內,期權購買者可以以原先約定的價格,決定是否向期權賣方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因此遇到這種事不要過於擔心,依法報警,維護自身的權益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8. 揭露個股期權騙局真相,個股期權騙局有哪些

場外個股期權是一種在滬深證券交易所之外交易的股票期權。其性質基本上 與交易所內進行的期權交易無異。是買賣雙方之間訂立的合約,期權的買方(權 利方)通過向賣方(義務方)支付一定的費用(權利金),獲得一種權利,即有 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量的特定股票。賣方 則在收取了一 定數量的期權費後,在約定期限內必須服從買方的選擇並履行成 交時的允諾。
目前,國內場外股票期權交易的買方一般為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賣 方為中信、海通、銀河方正、華泰、光大等合格的證券公司,可保證合約的有效履約。 股票期權 的結算方式可以是股票實物交割也可以是現金交割差價。
目前有能力做到3合1綜合性大型期權平台,我只知道有一家,好像叫永利期權屋,包括個股期權,商品期權,還有系統平台搭建。可提供一條龍服務,定製化專利品牌。券商通道齊全,有5-10條,獨立高速對接運行。也可以參看這篇注意風險。個股期權的騙局和套路

9. 炒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幾條法律

按照法律,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什麼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是嚴禁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如果有違反類似規定的,應該予以處罰,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應受處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股票財務造假什麼處罰

投資者期待的對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嚴厲處罰並沒有到來。繼南紡股份5年財務造假3.4億元僅被罰款50萬元之後,新中基也於7月8日晚間發布被處罰公告,因在2006年至2011年間累計虛增凈利潤達2.2億元被處以40萬元罰款。
嚴厲處罰再一次爽約,強制退市則更是無從談起。由近百件涵蓋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政策所構建的資本市場誠信司法秩序,正面臨信任危機。
「法律規定如此,類似處罰盡管看似重罪輕處,可已經是頂格處罰了」,或許,管理層在強大的社會輿論面前也有苦難言,總不能突破既有法律規定吧?可有權制定、執行和適用法律規則的管理者,不僅要對遵循適用於其操作的規則負責,還要對法律的實際執行做到連貫一致,並且與法律的「法益」相符合,達到或接近立法目的。對於A股市場的監管者來說,如何在既有法律體系存在先天立法不足、罰責不力的情況下,讓其執法行為最大限度接近立法本意——以執法震懾違法,是其對每一則違法案例結案前應該重點考慮的。
以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為例,現行《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確對其罰責規定比較粗疏,且規定的違法成本輕微,這也是迄今為止幾個案子引起巨大社會爭議的原因。但這並不代表管理層就不能在既有法律框架下最大限度靈活執法,以便最大限度震懾選擇性違法行為。
比如,對於上述財務造假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由證監會在處罰時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由交易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重大違法行為導致暫停上市的風險」決定相關違法公司暫停上市,進而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達到嚴懲違法、預防違法和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執法目的。
當然,基於法律的正義實現終極訴求,管理層挽回公眾對法律或其執法的信任的著力點,除了「靈活執法」外,還必須放在「緊急立法」上。根據現有《證券法》修法計劃,《證券法》修訂涉及事項眾多,短時間內難以出台,既然《證券法》的修訂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相關動搖市場根本的違法行為又屢禁不止,招惹眾怒,那就不能坐等《證券法》的修訂而對既有嚴重違法行為姑息養奸,而應積極尋求相關有權部門修法或釋法。
具體來說,可以尋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結合證監會正在進行的退市制度改革,專門針對投資者反映強烈而又動搖資本市場根本的嚴重財務造假、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行為,出台加大處罰力度的「暫行規定」或「立法解釋」,規定嚴重財務造假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予以強制退市。對嚴重證券違法負有主要責任或專業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為其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從業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一概終身市場禁入、追究刑事責任,最短刑期三年以上,並規定在《證券法》修訂完成前執行。

股票交易中哪些行為屬於違規處罰

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
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二、在股票發行、交易過程中,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遺漏重大信息的;
三、通過合謀或者集中資金操縱市場價格,或者以散布謠言等手段影響股票發行、交易的;
四、為製造股票的虛假價格與他人串通,不轉移股票的所有權或者實際控制權、虛買虛賣的;
五、出售或者要約出售其並不持有的股票,擾亂股票市場秩序的;
六、利用職權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或者協助他人買賣股票的;
七、未經枇准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有關文件和信息的報告、公開、公布義務的;
九、偽造、篡改或者銷毀與股票發行、交易有關的業務記錄、財物帳簿等文件的;
十、其他非法從事股票發行、交易活動的。

股票金融詐騙是怎樣處罰

涉嫌票據詐騙罪,應當依法處理。《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