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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股票交易

發布時間: 2022-06-12 08:57:59

① 國際商法的題目~求大神指點!!

1、本案採用的是跟單托收見票30天遠期付款交單的方式。
2、在G公司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香港匯豐銀行不應當去碼頭提貨。
3、在G公司不付款贖單的情況下,香港匯豐銀行應當立即同時托收行並托收人,言明付款人不付款贖單,香港匯豐銀行將持單聽後托收行並托收人的指示處理單據。

② 一道商法題目,簡述證券交易內幕信息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條件

1. 內幕信息的范圍。 內幕信息的構成條件有二:一是該信息能影響證券價格;二是信息尚未公開。 2. 內幕人員的條件。 ①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③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於所任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人員; ⑥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他人員。

③ 商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商法原則是:

(1)強化商事組織原則

(2)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從兩個方面體現,一個是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一個是誠實信用。

(3) 促進交易迅捷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 交易簡便,2 短期時效,3 定型化交易規則。

(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商法中確立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依據

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額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風險日益加大。

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便構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

(3)商法學股票交易擴展閱讀:

商法中確立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依據

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額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風險日益加大。

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便構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具體規則與抽象的商法價值的交匯點,是現代商法性質的集中體現。對於商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商學界的學者們眾說紛紜,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④ 商法的幾個名詞解釋

股票和債券的區別:

股票與債券都是有價證券,是證券市場上的兩大主要金融工具。兩者同在一級市場上發行,又同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流通。對投資者來說,兩者都是可以通過公開發行募集資本的融資手段。由此可見,兩者實質上都是資本證券。從動態上看,股票的收益率和價格與債券的利率和價格互相影響,往往在證券市場上發生同向運動,即一個上升另一個也上升,反之亦然,但升降幅度不見得一致。這些,就是股票和債券的聯系。

股票和債券雖然都是有價證券,都可以作為籌資的手段和投資工具,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發行主體不同

作為籌資手段,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而股票則只能是股份制企業才可以發行。

2.收益穩定性不同

從收益方面看,債券在購買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獲得固定利息,而不管發行債券的公司經營獲利與否。股票一般在購買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隨股份公司的盈利情況變動而變動,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無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不同

從本金方面看,債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說連本帶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債一樣。股票則無到期之說。股票本金一旦交給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遠歸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產,還要看公司剩餘資產清盤狀況,那時甚至連本金都會蝕盡,小股東特別有此可能。

4.經濟利益關系不同

上述本利情況表明,債券和股票實質上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有價證券。二者反映著不同的經濟利益關系。債券所表示的只是對公司的一種債權,而股票所表示的則是對公司的所有權。權屬關系不同,就決定了債券持有者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則有權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5.風險性不同

債券只是一般的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比股票較低,股票不僅是投資對象,更是金融市場上的主要投資對象,其交易轉讓的周轉率高,市場價格變動幅度大,可以暴漲暴跌,安全性低,風險大,但卻又能獲得很高的預期收入,因而能夠吸引不少人投進股票交易中來。

另外,在公司交納所得稅時,公司債券的利息已作為費用從收益中減除,在所得稅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屬於凈收益的分配,不屬於費用,在所得稅後列支。這一點對公司的籌資決策影響較大,在決定要發行股票或發行債券時,常以此作為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由上分析,可以看出股票的特性:第一,股票具有不可返遞性。股票一經售出,不可再退回公司,不能再要求退還股金。第二,股票具有風險性。投資於股票能否獲得預期收入,要看公司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市場上的行情,而這都不是確定的,變化極大,必須准備承擔風險。第三,股票市場價格即股市具有波動性。影響股市波動的因素多種多樣,有公司內的,也有公司外的;有經營性的,也有非經營性的;有經濟的,也有政治的;有國內的,也有國際的;等等。這些因素變化頻繁,引起股市不斷波動。第四,股票具有極大的投機性。股票的風險性越大,市場價格越波動,就越有利於投機。投機有破壞性,但也加快了資本流動,加速了資本集中,有利於產業結構的調整,增加了社會總供給,對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積極意義。

商法的特性:
商法的特徵

商法的特徵是商法區別於其他法律部門的主要標志,是商法本質的外在表現形式。一般認為,商法具有以下特徵:

(1)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的兼容性首先體現在作為私法的商法兼有公法的性質。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被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商法作為調整商事交易主體關系的法律,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從根本上說屬於私法的范疇。商法中關於商號、商業賬簿、商代理、商行為等的規定,以及關於商業交易,商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等的規定,無疑都屬私法性質。但是,如前所述,廣義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這就是說,以私法規范為核心法的商法,同時包含有大量的公法條款,即國家通過立法形式而干預商事交易活動的規范。例如,各國公司法中關於公司登記的規定,破產法、公司法以及保險法中的罰規,海商法中對於船長的處罰規定,以及票據法中對違反票據法的制裁規定等,均屬公法性質的規定。因此,有學者指出:現代各國的商事法,「雖然以私法的規定為其中心,但為保障其私法規定的實現,頗多屬於公法性質的條款,幾乎與行政法、刑法等有不可分離的關系,卻已形成商事法之公法化。」[4]

其次,商法的兼容性還體現在它兼有任意法與強製法的性質。商法作為私法規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規范,尤其體現在商事行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強制性規定,例如商業登記、公司之機關、票據的種類及票據的行為的方式、企業破產的清償秩序以及保險中的某些法定保險等,都不能依當事人的意思而定。德國商法學家德恩(Dahn)曾說:商法是一切法律中最為自由的,同時又是最為嚴格的。[5]

(2)商法的技術性

民法、刑法等法律,由於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功能作用所決定,其條款絕大多數偏重於理性規范。商法則不同,它最初屬於「商人法」,從它產生時起就具有專門性及職業性,而後雖然由「商人法」發展成為「商行為法」,但由於「商行為」的專門性,這就決定了其內容包含了大量的技術規范。

商法的技術性既體現在其組織法上,也體現在其行為法中。例如,票據法中關於票據之文義性、獨創性、要式性、無因性、發票行為、背書行為、承兌行為、票據抗辯的限制,追索權之行使;保險法中關於保險費用、保險金額、保險標的、損害賠償的規定;公司法中關於公司機關、公司股份、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以及關於董事及監事的選舉等方面的規定;海商法中關於共同海損的理算規則等,都是具有明顯技術性的規范。商法的技術性特徵不僅體現於其規范的內容,而且表現於其不同系統規則之間的協調,離開了大量的技術規范的間接調整作用,商法的具體立法目的就難以實現。[6]

(3)商法的營利性

營利乃是「商」的本質。[7]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於營利,這是被各國商法所確認的。從這一角度而言,商法也可稱為「營利法」。

關於商法的營利性,有學者指出:「商事法與民法(尤其是債篇),雖然同為關於國民經濟的法律,有其共同的原理,論其性質,兩者頗有不同。蓋商事法所規定者,乃在於維護個人或團體之營利;民法所規定者,則偏重於保護一般社會公眾之利益」。[8]正是基於這種理念,商主體身份之確立,商行為之界定、商活動之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之原則,無不與營利有關。商法中一些重要制度之構造,如商主體設立、變更和終止、商事登記、商事賬簿、商名稱等,以及商行為中的一些重要規則之確定,如買賣、代理、倉儲、票據、證券、保險、海商等等,都必須考慮營利性特徵。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定,如關於商法規則的靈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稅收、結算等方面的特殊規定,也無不以營利之特性為其出發點。但是,商法並不是單純地只講營利。商法只是鼓勵和保護通過正當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資途徑去獲取經濟利益,商法是利己法,決不是損人法,是營利法,決不是投機法[9].

(4)商法的國際性

商法最初起源於商事交易習慣,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種跨國界的活動。因此,在人類社會早期階段,商法主要是一種跨國商事交易習慣和慣例,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中世紀。西方社會進入資本主義階段之後,貿易在各國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國家開始重視對貿易的管制,便紛紛制定本國商法。這樣,商法才開始成為一種典型的內國法。但這結果在很大程度上妨礙了世界貿易的發展。本世紀以來,隨著貿易全球化趨勢愈益加強,商法國際化呼聲日益高漲,最終導致兩種趨向:其一,國際商事立法得到加強,制定和締結了大量的國際商事法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其二,各國不斷修改本國商法規則,使其相互之間以及與國際商事法律、慣例之間更為協調。正因如此,當今世界各國商法都帶有較強的國際性色彩

⑤ 商法案例選擇題

第一題:答案:BD
考點:發行新股
詳解:《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以超過票面金額為股票發行價格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以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溢價款列入公司資本公積金。
股票溢價發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應選BD,不選A.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股東大會作出發行新股的決議後,董事會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證券法》第十一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
由此可見,不論溢價發行還是平價發行,都要經過證監會批准。由此不選C.
評論:公司發行新股的條件是歷年常考、易考的考點,但由於條件較多,記憶起來較困難,因此本題仍有一定難度。

第二題:答案:C
解析:《證券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一)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未募足;(二)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於繼續狀態;(三)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由此本題選擇C項。

第三題: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3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在本題中,表面上出資不實的是張,但張的房屋價值40萬元,實際上已完成了其出資義務,而真正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的是劉,所以應該選A.

第四題:1 ABCD
《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六十一條還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須經被保險人的同意。

第五題:答案C
考點 合夥人對第三人的債務清償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43條:「合夥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夥人只能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對該合夥人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⑥ 商法學 簡答題 什麼是股份股份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第二、特點: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⑦ 商法如何體現保護營利和促進交易簡便快捷原則

交易便捷的意義在於節約時間成本。節約時間意味著減少費用和加快流轉。為此,現代商法主張盡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續、限制和干預,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間。現代商事立法大量採用任意性規范和彈性規則,體現了這樣一種思想:法律給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導,而具體交易條件和交易形式由他們自己決定。
現代商法為保護營利、實現交易便捷,主要採取了以下措施:
(1)商事交易的技術手段。實現交易便捷有時要藉助一定的技術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術支持。例如,權利證券化和流通化(如股票、債券、匯票、支票),可以達到簡化手續,方便轉讓的目的。
(2)默示行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關於合同成立的規定一般不認為沉默能構成承諾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為了實現交易便捷,往往賦予沉默以積極的法律效果,即規定在一定情況下達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構成同意。例如,《德國商法典》第362條規定,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果受要約人是商人,而其業務涉及對他人事務的管理,那麼在其不打算接受要約時,必須作出明確表示,否則,其沉默將被視為同意。
(3)商法上的證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證明形式比較自由。商法並不以雙方簽署書面合同為唯一有效的證明形式;允許通過證據或者依據相關事實的推斷證明合同的存在。法國曾在1980年的一項法律中規定,對於商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商事合同可以通過各種方法締結。無論合同的價值大小,一般只要有證人證明即可。藉助雙方當事人的來往信函、帳冊、副本等等,以及一切足資推斷的情況,都是可行的。但是,對於某些特定行為,法律要求採用書面形式,例如公司董事會決議、運輸合同。證明形式自由可能帶來一定的風險。
(4)商法上的短期時效。對於商事行為所生的債權,實行短期時效制度,可以達到促使當事人迅速行使權利,了結債務的目的。在法國,商事合同的債權,消滅時效為10年,而民法上的消滅時效為30年。在我國,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2年,而《票據法》規定的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為6個月。我國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從通知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日起3個月內不向保險人提供各種有關文件和資料的,視為放棄索賠權。
(5)商事仲裁。商人們常常願意將他們的商事糾紛提交仲裁。對於商人們來說,仲裁有如下好處:第一,迅速了結糾紛,這意味著可以減少訴訟成本和機會成本的損失;第二,請專家進行仲裁,這將使那些主要圍繞專門性、技術性問題的糾紛能夠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為當事人保密,由於商事仲裁是不公開進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許公布,這有利於防止當事人的信譽受到糾紛的影響。

⑧ 國際商法

律師解答:
(1)不能。國際貿易術語CIF全稱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在這個術語下,風險分擔原則為: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也就是說風險轉移的界限在於裝運港船舷,本題中為運輸途中,即已經越過船舷,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美國公司。
(2)不能。開證行只能基於單據的不符可以拒付,而不能基於買賣雙方的糾紛而拒付。

⑨ 商法基本原則

促使交易簡便迅捷原則。商事交易,重在簡便、貴在迅捷。為了適應商事交易這一客觀要求,商法就應確定促使交易簡便迅捷這一基本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a.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為簡便的方法就是確認當事人的商事契約自由與方式自由。因為,當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才能更好地發揮主觀能動性,以明智的決策,去謀求利潤最大化。b.交易方式和交易客體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將交易的方式預先規定為若干類型,使任何商事主體,無論何時交易,都可以獲得同樣的效果。交易客體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對交易客體的商品化與證券化。交易的客體,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劃一的規格或特定的商標,確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體,若是無形的權利,由於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證券化,如股票、公司債券、支票、匯票、本票、保險單、運輸單、提單、倉單等證券,商法均規定了一定的內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於使用和流通。c.短期時效主義。所謂短期時效主義就是將交易行為所產生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予以縮短而從速確定其行為效力的立法規定。

保障交易安全原則。保障交易安全主要是為了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現代商法採用了要式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主義,以保障交易之安全。a要式主義。所謂要式主義是指商法對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票據、保險合同、提單、倉單等重要的商事文書,大都規定了法定必載事項和相應的格式,以避免當事人在重大問題上的疏漏。b公示主義。所謂公示主義是指商法要求交易當事人對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客觀事實必須公告周知,以便利害關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損害。c外觀主義。所謂外觀主義是指商法以交易當事人的行為外觀為標准而認定其行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觀主義,交易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與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思表示為准,意思表示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許當事人以外觀表示與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為,則顯然不利於交易關系之穩固,從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d.嚴格責任主義。所謂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商法對商事交易的當事人規定了嚴格的義務和責任。商事公司之行為,多依賴於公司之負責人,其負責人之責任,若不予以嚴格的規定,勢必妨害交易之安全。

⑩ 商法基本原則

商法原則主要有:(1)強化商事組織原則;(2)維護交易安全的原則;(3)促進交易迅捷的原則;(4)交易公平的原則。

商事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反映一國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對於商事關系具有普遍性適用意義或司法指導意義,對於統一的商法規則體系具有統領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規則。

這些原則是:

(1)強化商事組織原則

(2)維護交易公平原則,從兩個方面體現,一個是商事交易主體的地位平等,一個是誠實信用。

(3) 促進交易迅捷原則,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 交易簡便,2 短期時效,3 定型化交易規則。

(4)維護交易安全原則。

拓展資料

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具體規則與抽象的商法價值的交匯點,是現代商法性質的集中體現。對於商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商學界的學者們眾說紛紜,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

目前在我國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二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有李玉泉、何紹軍;二是「三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是黎燕;三是「四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是覃有士;四是「五原則說」,代表人物主要是董安生。

雖然他們對商法基本原則的概括層面不同,但是他們的學說都體現了商法的基本價值觀念、綜合反映了商法的宗旨和任務。尤其是他們在「維護交易安全」這一基本原則上達成了高度的一致,說明了維護交易安全原則在商法基本原則體系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商法中確立維護交易安全原則的依據。現代商事活動,隨著交易標的額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復雜、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圍的擴大,交易風險日益加大。

為了增強商事主體的安全感、調動人們從事交易活動的積極性,維護交易安全便構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則。維護交易安全就是要減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動中的不安全因素,確保交易行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後果的可預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