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好事壞事
拿資金入股的時候,關於解除質押的公告,有可能大家偶爾會從自己持有的股票上看到。股票解除質押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對我們而言是好還是壞?這個知識點就由我這個常年鏖戰股市的股民來普及,可以點擊下方的文章觀看,有利於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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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質押」、「股票解除質押」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股票質押」?
「股票質押」指的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權)當作抵押品,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股票質押」其實是上市公司常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這樣的公司一般都存在財務問題,或者經營不善的問題,一些占股比例較大的大股東就偏向於這種融資方式。
倘若後續到期了,錢還沒有還上,那樣的話,質押的股票就會被一些接受質押給予融資的機構買下,好比銀行。此舉其實也就等於股東間接對自身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減持變現。要多提一句,若是股票價格下跌,跌到碰了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拋售質押的股票,接下來就可能導致股價降低,直至崩盤。
什麼是「解除質押」?
解除質押就是把押在結算公司的股票贖回了,弱化公司在資產上的風險。這其實也是當發生股票價格下跌乃至觸碰到平倉線時,為了擔保比例不受影響,乃上市公司解除「爆倉」風險的一個方法。面對這種「爆倉」的風險,「解除質押」這種操作被越來越多的公司所採取,因此平倉的風險降低了,此乃「治本」之措施,但是公司的後市表現如何,就需要討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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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解除質押是利好還是利空?
解除質押,其實是用「快刀斬亂麻」、「一刀切」的方式,當把質押這一動作解除以後,控股股東就都沒有再進行質押了,這就降低股權質押的「爆倉」風險了。
那麼不進行「解除質押」就對上市公司的後市表現一定不好嗎?其實不一定的,情況不同結果也不一樣。從解除質押的時間和資金的進出我們就可以得出結果。
(1)所在的股市時機
在股市平穩運行的情況下,股票質押的狀況之下,市場上的流通股逐漸變少,從供需原理這一角度分析,股價大概率會上漲,在這種情況下辦理解除質押,則市場上的流通股就會越來越多,上市公司股價可能會下跌。
但是在股市波動或個股股價降低的處境下,來取消質押,實際上是質押在質押方的股票被控股股東贖回了,有效解決了這部分股票被平倉的問題,以防股東的控制權落到別人手中,也說明了控股股東資金實力尚存,為公司創造一個更好的前景,這也是有利於投資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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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金的流入流出
辦理質押的時候,不僅可以保證大股東的控股權又能籌集資金,涉及到資金的流入;而解除質押時,贖回質押的股票,正常都得還本付息,涉及到大股東資金的流出。
要是股價下行,大股東若沒有實力追加保證金,其動機可能是解除股票質押,釋放部分所持有的股票來獲取自資金,同時也預示著不好的信號。
但是,按照一般情況來說,股票解除質押的問題還是不大。最初,如果是股東選擇了取消質押這一方面問題的話,就表明現股東自身的財務狀況可能正在慢慢變好,能夠從側面幫助上市公司緩解財務狀況,解決財務問題。我們都知道,只有按要求繳納一定的利息,才允許質押,會讓企業產生額外的費用,形成企業負擔,企業還是會傾向於扔掉這一不必要的包袱。其次,股東解除質押表明股東較為看好股票後市行情,上漲之後的股份能夠質押更多的貸款,因而才會進行解除質押的一些相關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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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什麼叫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主板也稱為一板市場,指傳統意義上的證券市場(通常指股票市場),是一個國家或地區證券發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場所。
中小板塊即中小企業板,是指流通盤1億以下的創業板塊,是相對於主板市場而言的,是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主板市場內設立的市場,屬於主板市場,其上市公司符合主板市場的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即「兩個不變」)。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Second-board 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Main-Board Market)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高科技產業企業等需要進行融資和發展的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
(2)實際控制人涉控制股票交易擴展閱讀:
控股股東的控股條件: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1997】16號)的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東:
1、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選出半數以上的董事;
2、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決權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決權的行使;
3、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單獨或者與他人一致行動時,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實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稱「一致行動」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以協議的方式(不論口頭或者書面)達成一致,通過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對公司的投票權,以達到或者鞏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為。
只要不是控股股東的都屬於非控股股東。
⑶ 公司法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買賣自己股票有何規定
1、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2、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⑷ 什麼是實際控制人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
就是說公司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也就是他把股票質押給了券商借入短期現金,以後要歸還現金購回自己的股票。
⑸ 宜華健康實控人劉紹喜涉嫌操縱證券市場,這對公司有沒有影響
有影響。目前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2014年,劉紹喜失聯。當時《華夏時報》在一個報道中詳細介紹了其發家之路:利用借來的800元買木料,干起了製作傢具的活。1991年,因為與德國朋友的餐敘,認准走上了木業道路,最終從小作坊發展為一家上市公司。《華夏時報》在報道中還稱,潮汕地區的商界人士稱劉紹喜為“資本教父”。另外,因為在家居木業的成績,還有人稱劉紹喜為“木業大王”。
2017年“兩會”期間,劉紹喜以全國兩會代表身份接受了媒體采訪。
宜華生活在資本市場的表現同樣不樂觀。在宣布劉紹喜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同時,宜華生活宣布,公司董事劉偉宏也被立案調查,原因也是涉嫌操縱證券市場。
就在2月22日,宜華生活還收到上海交易所通知,表示截至2021年2月22日,公司股票已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已經觸及終止上市條件。
⑹ 簡析新《證券法》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證券法新增信息披露專章,對信息披露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完善,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擴大了責任人員范圍,加大了責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責任體系。實踐中,因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日常經營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廣大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時有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經常是導致違法行為出現的「首惡」。新證券法擴大了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范圍,顯著提高了處罰力度,旨在通過法律制度進一步規范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為。 0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規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自然人或法人。
結合實際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質上是以其對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投資關系,對股東大會決議產生重大影響,進而能夠決定公司董監高人選,而能夠實際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應當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項范圍
新證券法第八十條增加了應當披露的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事項范圍,包括:
(1)第二款第(八)項增加「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業務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盡管同業競爭在公司上市後也是需要關注的事項,但過去對同業競爭的關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階段,本條將同業競爭納入信息披露的范圍顯示出對同業競爭信息披露的重視。
(2)第二款第(十一)項增加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涉嫌犯罪對於上市公司影響頗大,尤其是民營企業,因此,增加關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於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項對證券市場及廣大中小投資者有重要意義。
(3)新增第三款,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重大事件的發生、進展產生較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將其知悉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公司,並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本款明確規定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強化了其信息披露責任,有助於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實執行。03新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開承諾的信息披露義務
新證券法第八十四條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公開承諾的行為增設了信息披露義務,並且規定其不履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該條規定是本次修訂中的創新,加強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約束,真正做到有諾必踐,違諾必究。
證券市場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作出公開承諾時有可見,過去,由於缺乏制度規則的具體規定,即使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履行承諾,也無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隨著新證券法修訂並生效,若後續出現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履行公開承諾並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依據該條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有力保障了投資者的信賴利益。04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擔過錯推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對於信息披露責任的規定中,將原證券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形式由過錯責任修改為過錯推定責任,規定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與信息義務披露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此項修改顯著降低了受損投資者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請求民事賠償的舉證難度,有利於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未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提起證券代表人訴訟或證券支持訴訟時,依據「追首惡」原則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時,亦能夠依據過錯推定的規則原則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舉證難度,有效提高了訴訟效率。05信息披露違法范圍拓展至消極違法行為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違法的均應承擔法律責任。
相較於原證券法中規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發行人、上市公司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積極違法方式外,該條規定將法律責任范圍拓展至消極違法方式,即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行人信息披露違法,而此種消極違法方式在實踐中甚至比積極違法方式更為常見,從而實現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中不同違法形式的全面覆蓋,形成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義務披露行為的有效制約。06大幅提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力度
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大幅提高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規違法時的處罰力度,將原證券法中規定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調整為:未按照證券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罰款為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報送的報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罰款為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
新證券法不僅整體加大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而且還針對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區分了處罰位階,即著重打擊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為,形成了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有效威懾。
新證券法的修訂與實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息披露違法責任的法律基礎,又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從嚴規范,使得能夠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精準、嚴厲、有效的打擊與懲處,從而一定程度上實現從源頭處遏制發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改善資本市場生態環境。
⑺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指的是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協議、投資關系、或者是其他的安排,可以做到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單概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在《公司法》中,涉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主要有兩種:1、公司的控股股東,一般主要是通過投資關系進行實際控制;2、隱名股東,即實際的股東或者實際的出資人,通過代持股權協議的方式進行實際控制。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規定,一般常出現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兩個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指引》等文件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⑻ 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哪些敏感期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第4.2.19條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報告公告前三十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十日內;
(三)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二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下列主體在前款所列期間不得買賣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組織;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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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能否協議轉讓 股票
完全可以。但是你要明白,所謂實際控制人很多時候都是間接持股的。
在這里解釋一下:就比如說,A是B公司的時機控制人,但是A直接持有B公司的股份是比其他股東要低的,他可能是C公司的控股股東,然後C公司也持有了B公司大量的股票,然後呢,當B公司要做決策的時候,A就可以聯合C一起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定,這是時機控制人的一種表現形式。
那現在說到協議轉讓了,實際控制人可以轉讓自己直接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也可以在C公司里做出表決,要求C公司協議減持B公司的股票。
在這兩種情況裡面,前一種方案,A可以得到全數的資金,然而後一種的話,最多也只能按比例分紅了,更多的時候,這筆資金是作為C公司的流動資金。
⑽ 滬深交易所對實際控制人的規定
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股改、並購重組以及公司治理專項活動等過程中作出的解決同業競爭、資產注入、股權激勵、解決產權瑕疵等各項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盡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承諾履行涉及行業政策限制的,應當在政策允許的基礎上明確履約時限。上市公司成為新的實際控制人時,如原實際控制人承諾的相關事項未履行完畢,相關承諾義務應予以履行或由收購人予以承接,相關事項應在收購報告書中明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