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票價格的具體成交原則
價格優先然後是時間優先
賣5 10.05
賣4 10.04
賣3 10.03
賣2 10.02
賣1 10.01
買1 9.99
買2 9.98
買3 9.87
買4 9.86
買5 9.85
每當價位後面都有手數,10.5直接主動成交9.5排隊被動成交,以上面的報價單為例,如果你掛的是9.99的第一手買單,有別人發單9.99賣出,成交的就是你,你叫被動成交,那個別人叫主動成交,如果9.99的買單只有你一手,而有人發單9.99賣出2手,這是只會成交一手,賣出的2手中剩下的一手會顯示在報價上,就是掛出來,報價會變成9.99對9.98,即9.99被擊穿。
總之誰的價格優誰先成交,價格一樣誰先發單誰先成交。
B. 股市集合競價成交的順序是怎樣的
集合競價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
確定有效委託在有漲跌幅限制的情況下,有效委託是這樣確定的:根據該只證券上一交易日收盤價以及確定的漲跌幅度來計算當日的最高限價、最低限價。有效價格範圍就是該只證券最高限價、最低限價之間的所有價位。限價超出此范圍的委託為無效委託,系統作自動撤單處理。
第二步
選取成交價位。首先,在有效價格範圍內選取使所有委託產生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如有兩個以上這樣的價位,則依以下規則選取成交價位:
1. 高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買委託和低於選取價格的所有賣委託能夠全部成交。
2. 與選取價格相同的委託的一方必須全部成交。如滿足以上條件的價位仍有多個,則選取離昨市價最近的價位。
第三步
集中撮合處理所有的買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委託按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依序逐筆將排在前面的買委託與賣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條件不滿足為止,即不存在限價高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買委託、或不存在限價低於等於成交價的叫賣委託。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價成交。
第四步
行情揭示
1. 如該支證券的成交量為零,則將成交價位揭示為開盤價、最近成交價、最高價、最低價,並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額。
2. 剩餘有效委託中,實際的最高叫買價揭示為叫買揭示價,若最高叫買價不存在,則叫買揭示價揭示為空;實際的最低叫賣價揭示為叫賣揭示價,若最低叫賣價不存在,則叫賣揭示價揭示為空。集合競價中未能成交的委託,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成交次序
集合競價的成交價的產生大體為:所有申報價中能夠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定為成交價,所有符合條件的申報委託依此價位成交,並提示出來成為開盤價。
集合競價過程中同樣依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來成交,如果申報價格相同,那麼誰先申報得早,誰先成交。申報買賣手數的大小不是競價成交的原則。所以有些投資者認為「莊家申報手數大,他可以先成交,而中小散戶申報的手數小,不能成交」的看法是沒有根據的。
有的投資者遇到過這種情況:有幾次申報價格上符合了開盤價的條件,時間上又符合了集合競價的條件,但都無法成交。這時,可檢查一下,是否存在以下這種可能:在集合競價中,如果價格相同,但申買委託只有50手,而申賣委託卻有100手,那麼,按時間優先原則,排在後面的50手申賣委託,在集合競價時間里也是無法成交的,而只能參加連續競價。
C. 如何才能使股票最快成交股票成交是按掛單的時間先後順序嗎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能不能成交還是取決於市場,用交易軟體可以一鍵下單不用填代碼數量
D. 相同價格買入股票是否以委託時間為序是否大單優先
實際上委託買賣股票都只能以實時成交價買或賣的,而能否買賣成功,與委託時間關聯不大。只要你買、賣股票的量小於或等於賣、買股票的數量,就可能成交。當然,在同等價格下,委託單大的總是優先成交,這就是為什麼當某個股票封漲停而又有大買單時,你無論如何都買不進的原因。同理,當封跌停且有大賣單時,你也賣不掉。在股票市場,資金為王。
E. 股票買賣時,如果買價高於賣價,以什麼價格成交
股票的交易規則是價格優先,然後時間優先;
按照你說的,當時買價高於賣價,那我估計就是以你的買價成交了,舉個例子,你要以10塊錢來買,當時賣價只要9塊,別人肯定都以10塊錢的價格來賣,瞬間可以成交你的單子
F. 股票成交順序
股票成交一般依次遵守這以下三個原則:時間優先、價格優先,數量優先。
1.價格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G. 股票中的買賣價是如何成交的如買一和賣一相差一分錢,它們如何成交呢
股票交易以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為原則的。股票交易價格是撮合完成的。當股票賣盤最低價格與買盤最高價格相同時,以這個價格成交。當賣盤的最低價格低於買盤最高價格的時候,以買盤的最高價格成交。當賣盤的最低價格高於買盤的最高價格時,以賣盤的最低價格成交。
在交易時段,股票的現價就是當時的成交價格。 同買1和賣1有關系。 如果在現價時,有人以賣1價買入,那麼股票的現價就是前面的賣1價。 如果在現價時,有人以買1價買入,那麼股票的現價就是前面的買1價。 股票成交原則: 1.價格優先原則: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2.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股票成交原則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3.成交的決定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
股票買一、賣一價格差別很大一般是兩個原因造成的:
1 市場過於清淡,買賣雙方意見分歧很大。
特別是在熊市時期的小盤股中的早盤時間,經常會看到買盤一和賣盤一的價格相差好幾分錢甚至好幾角錢。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賣方的投資者因為前期的市場大跌而賣出的價格大多是割肉盤。由於是割肉盤所以會較為惜售,有一種掛個價格愛買不買的隨意掛相對高價的態度。
而買入方則由於市場上便宜股比比皆是,而且今天不買明天可難股價會更低。所以買方的投資者大多以較低價的價格掛出買單,以希望能價格更便宜一點。熊市氛圍的買入方有一種想低位撿漏的心態。
所以買賣雙方對當時股要定價的分歧較大,使買一和賣一價格差別較大。
2 拉升或下跌過於急速,使掛單者來不及更改交易單
當股票急劇快速拉升時,有由大量的買單直接吃掉了賣一、賣二甚至賣三的價格。而掛單者一般是基於當前的買盤而掛單的,這種掛單常落後於即時成交。比如,一個大現手吃掉了5元、5.01、5.02元三個賣盤上的所有單子。這時賣盤4就成為了賣盤1,它的價格是5.03元。而掛單買1的人並能事先嘵會有這么快的急速拉升,買一就還停留在4.99元。
這樣就是買一4.99元,賣一5.03元。
急速下跌同理。
H. 買入或賣出股票時,同等價格,是按掛單的第一時間順序成交嗎
買入或賣出股票時,同等價格下是按照掛單的第一時間順序成交的。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時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競價方式。即對每個交易日上午9:15至9:25撮合系統接受的全部有效委託進行集合競價處理,對其餘交易時間的有效委託進行連續競價處理。
集合競價是這樣確定成交價的:1、系統對所有買入有效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時間先後排列;所有賣出有效委託按照委託限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排列,限價相同者按照進入系統的先後排列。2、系統根據競價規則自動確定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所有成交均以此價格成交;集合競價的成交價的確定原則是,以此價格成交,能得到最大成交量。3、系統依序逐步將排在前面的買入委託和賣出委託配對成交,即按照"價格優先、同等價格下時間優先"的成交順序依次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即所有買委託的限價均低於賣委託的限價。未成交的委託排隊等待成交。
集合競價後新的委託逐筆進入系統,與排隊的委託進行連續競價撮合。
連續競價是這樣確定成交價格的:對新進入的一個買入有效委託,若不能成交,則進入買委託隊列排隊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託買入限價高於或等於賣委託隊列的最低賣出限價,則與賣隊列順序成交,其成交價格取賣方叫價。對新進的餓一個賣出有效委託,若不能成交,則進入賣委託隊列排隊等待成交;若能成交,即:其委託賣出限價低於或等於買委託隊列的最高買入限價,則與買委託隊列順序成交,其成交價格取買方叫價。這樣循環往復,直至收市。
I. 股票成交優先原則
你好,股票成交的基本原則:
1、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1)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2)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3)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開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成交價,盤中、收盤集合競價時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1)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2)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