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設工程一切險是什麼
建設工程一切險是工程保險的一種,建設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及貸款的銀行等。保險期限依據實際工期而定,總保險期可長達數年。
㈡ 建築工程一切險包括哪些
不負責賠償。
賠償處理:
(一)對保險財產遭受的損失,可選擇以支付賠款或以修復;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建築工程一切險一般不對人身傷亡賠償、性能增加或改進所產生的額外費用。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業主。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可予以賠償,但費用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三)賠償損失後。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
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一一以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有權不接受保險人對受損財產的委付;發生損失後,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總承包商;分包商;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但對彼保險財產在修復或重置過程中發生的任何變更、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重置受損項目的方式予以賠償。
(二)在發生本保險單物質損失項下的損失後,按下列方式確定賠償金額:
可以修復的部分損失一一以將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後的金額為准。但若修復費用等於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按下列第2項的規定處理
㈢ 建築工程一切險 保費
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有著重要的區別:(1)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標的從開工後逐步提高,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一開始就存放於工地,保險公司一開始就承擔著全部貨價的風險,風險比較集中。在機器安裝好後,試車、考核報帶來的危險以及在試車過程中發生的機器損壞的危險是相當大的,這些危險在建築工程一切險中是沒有的。(2)在一般情況下,自然災害造成的建築工程一切的保險標的的損壞可能性比較大,而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標的多數是建築物內的安裝和設備,受自然災害損壞的可能性較小,受人為事故損害的可能性較大。(3)安裝工程在交接前必須經過試車考核,而在試車期內,任何譴責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損失,損失率要佔安裝工期內的總損失的一半以上。由於風險集中,試車期的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率通常占整個工期保費的三分之一,而且以舊機器設備不承擔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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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建築工程一切險如何理賠
簡述EPC工程管理模式下,承包商的全過程工程保險管理任務-工保網
2、後期保險管理
作為一項重要的風險管理手段,工程保險在投保後的相應管理工作,直接影響著投保人最初風險保障目標能否實現,即業主方或EPC工程總承包商能否順利獲得保險理賠,或相應事故預防技術能否有效發揮作用。這里主要涉及兩方面的保險管理內容,即重視保後索賠管理與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重視保後索賠管理
工程保險索賠管理,對於各類工程險種能否發揮、或能夠發揮多少實際理賠功能有著重要影響。由於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長期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保險公司為防範道德風險發生,降低自身損失,其理賠處理過程與要求往往十分嚴格。如是否及時報險、是否報警、是否採取相應事故減損、是否提供各類理賠材料等,都直接影響著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或最終承擔的賠償責任。
同時,在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免賠額等保險合同條款的理解與運用上,承包商天然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應由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往往被「除外責任」、「免賠額」等理由解除。這客觀上要求EPC總承包商重視工程保險的保後管理工作,通過委派專項人員或部門進行保後理賠管理,真正實現各類工程險種的保險保障作用。保後管理人員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即風險事故前的保險條款研究與風險事故後的索賠處理。
配合風險管理服務
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是指保險機構依據保險合同約定,通過自身風險管理或第三方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為投保項目工程提供的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理服務。其涉及的工程險種主要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風險管理服務)與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服務)。
由於目前這兩大險種的風險管理服務主要通過第三方專業風險管理機構實現,而後者的工作內容往往涉及相應工程建設活動主體的工作規范、標准與質量安全責任,因此,在相應質量安全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過程中,經常會遭遇來自如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的工作不配合或其他阻力,嚴重影響著具體風險管理服務的實施質量。
EPC工程總承包商在投保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或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項目管理過程中,應尤其重視相應的保險風險管理服務,配合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完成相應檢測、檢查,通過其風險建議解決相應工程質量或安全生產風險問題。
㈤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買
按規定,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建築工程發包人應投保。
一、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發包人應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託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二、建築工程可以給工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
1、意外傷害保險是以意外傷害而致身故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2、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三、給工人購買保險這是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一項重要改革,為我們建築施工提供了法律依據。不以贏利為目的,具有強制性。
四、由於建築工程施工周期長,遇到的各種復雜情況往往是難以預測和防範的。
1、大中型工程發生的災害和重大事故會給承包人帶來災難性的、無法彌補的經濟損失。
2、參加保險,可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或部分經濟補償,使從事工程承包這一風險事業得到一定的經濟保障。
(5)建築工程一切險擴展閱讀
一、建築工程保險被保險人具體包括:
1、業主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
3、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築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負責賠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壞力強大的自然現象;
2、意外事故,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如火災和爆炸等。
3、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4、工業廠房、電站;
5、公路、鐵路、飛機場;
6、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㈥ 什麼是建築工程一切險
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築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水壩、橋梁、港埠等,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對象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可以包括: 業主; 總承包商;。 分包商; 業主聘用的監理工程師; 與工程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或個人,如貸款銀行或投資人等。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承保范圍
建築工程一切險適用於所有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尤其是: 住宅、商業用房、醫院、學校、劇院; 工業廠房、電站; 公路、鐵路、飛機場; 橋梁、船閘、大壩、隧道、排灌工程、水渠及港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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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建工一切險是什麼意思
建築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是集財產損失險與責任險為一體的綜合性的保險。建築工程一切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通常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長期以來,建設工程一切險在建設工程領域發揮著重要的風險規避與風險補償作用,但另一方面,由於企業、施工人員對建築工程一切險缺乏足夠的認知,實務中,在保險責任及相關問題方面經常出現困惑與糾紛,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建築工程一切險應該由誰來投保?
建築工程一切險的承保方式分為幾種,分別為:全部承包模式、部分承包模式、分段承包模式、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模式。
1全部承包模式。
由施工單位承包全部工程,業主與承包人雙方都可作為投保人,一般由承包人負責投保。
2部分承包模式。
業主負責提供設計與部分物料,承包人負責施工與部分物料,這種模式下雙方都可成為投保人。
3分段承包模式。
業主將工程分成幾個部分,承包給不同的承包人,這種模式下應該由業主負責投保,以避免各個承包人分別投保造成的時間差。
4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模式。
業主負責提供設計、物料、技術指導,施工單位只負責提供勞務,這種模式下應由業主負責投保。
此外,實務中大部分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部分。因此,充分了解建築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顯得十分必要。
㈧ 建築工程一切險是什麼
建築工程一切險與安裝工程一切險有何不同?六大區別得知道-工保網
六 、除外責任不同
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除外責任: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當局的沒收、徵用、銷毀或毀壞;
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後果損失;
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建築工程一切險除外責任:
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檔案、文件、帳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除非另有約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被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佔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總的來講,安裝工程一切險的風險較大,保險費率也要高於建築工程一切險。
㈨ 建築工程一切險建築職工意外傷害險
1.建築工程一切險是非強制險,一般有甲方辦理;如果有乙方辦理,費用協商解決,建安費不含此項費用.2.建築職工意外傷害險全稱應是危險作業意外傷害險,是指按照<建築法>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此項費用是工程間接費,含在規費內,建安費用以包含.附件:jz00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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