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視力殘疾什麼情況下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視力殘疾標准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類別 級別 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 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0.02~<0.05; 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如僅有單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疇。
2.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針孔視力。
3.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聽力殘疾標准
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方面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91 dB HL,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極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二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嚴重障礙。
聽力殘疾三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 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礙。
聽力殘疾四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 HL之間,在無助聽設備幫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輕度障礙。
言語殘疾標准
言語殘疾包括:
1.失語:是指由於大腦言語區域以及相關部位損傷所導致的獲得性言語功能喪失或受損。
2.運動性構音障礙:是指由於神經肌肉病變導致構音器官的運動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說話費力、發聲和發音不清等。
3.器官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是指構音器官形態結構異常所致的構音障礙。其代表為齶裂以及舌或頜面部術後造成的構音障礙。主要表現為不能說話、鼻音過重、發音不清等。
4.發聲障礙(嗓音障礙):是指由於呼吸及喉存在器質性病變導致的失聲、發聲困難、聲音嘶啞等。
5.兒童言語發育遲滯:指兒童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其言語發育落後於實際年齡的狀態。主要表現不會說話、說話晚、發音不清等。
6.聽力障礙所致的語言障礙:是指由於聽覺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主要表現為不會說話或者發音不清。
7.口吃:是指言語的流暢性障礙。常表現為在說話的過程中拖長音、重復、語塞並伴有面部及其他行為變化等。
言語殘疾的分級 :
言語殘疾一級:
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10%,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不能進行任何言語交流。
言語殘疾二級:
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三級:
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言語殘疾四級:
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或長篇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言語表達能力等級測試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肢體殘疾標准
肢體殘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2.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3.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的分級:
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肢體殘疾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1.單小腿缺失;
2.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強(僵)直;
4.脊柱畸形,駝背畸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
5.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單側拇指全缺失;
7.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8.雙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礙或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11.類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能障礙。
智力殘疾標准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智力殘疾的分級
級別 分級標准
發展商(DQ)0~6歲 智商(IQ)
7歲及以上 適應性行為(AB ) WHO-DASⅡ分值
18歲以上
一級 ≤25 <20 極重度 ≥116分
二級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級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級 55~75 50~69 輕度 52~95分
精神殘疾標准
18歲以上(含)的精神障礙患者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殘疾評定量表Ⅱ》(WHO-DASⅡ)分數和下述的適應行為表現,18歲以下者依據下述的適應行為的表現,把精神殘疾劃分為四級:
精神殘疾一級:
WHO-DASⅡ值≥116分,適應行為嚴重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視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與人交往,無法從事工作,不能學習新事物。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的支持,生活長期、全部需他人監護。
精神殘疾二級:
WHO-DASⅡ值在106~115分之間,適應行為重度障礙;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與人交往,只與照顧者簡單交往,能理解照顧者的簡單指令,有一定學習能力。監護下能從事簡單勞動。能表達自己的基本需求,偶爾被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廣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三級:
WHO-DASⅡ值在96~105分之間,適應行為中度障礙;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與人進行簡單交流,能表達自己的情感。能獨立從事簡單勞動,能學習新事物,但學習能力明顯比一般人差。被動參與社交活動,偶爾能主動參與社交活動;需要環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務是經常性的、短時間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精神殘疾四級:
WHO-DASⅡ值在52~95分之間,適應行為輕度障礙;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時忽略個人衛生。能與人交往,能表達自己的情感,體會他人情感的能力較差,能從事一般的工作,學習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爾需要環境提供支持,一般情況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多重殘疾
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為多重殘疾。多重殘疾應指出其殘疾的類別。多重殘疾分級按所屬殘疾中最重類別殘疾分級標准進行分級。
② 聽說殘疾分一、二、三、四等,具體是哪些呢
一
視力殘疾:
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視力殘疾的分級 見表1-1。
⒈盲
一級盲: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自: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 0.02,而低 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⒉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好眼的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表1-1視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好眼最佳矯正視力
盲 一級盲 <0.02--無光感,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盲 <0.05--0.02,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 <0.1--0.05
二級低視力 <0.3~0.1
註: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二 聽力語言殘疾: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語言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不能說話或語言障礙,從而都難能同一般人進行正常的語言交往活動。聽力語言殘疾包括:
a.聽力和語言功能完全喪失(即聾又啞);
b.聽力喪失而能說話或構音不清(聾而不啞);
c.單純語言障礙,包括失語、尖音、構音不清或嚴重口吃。
聽力殘疾分為聾和重聽兩類(表1-2)。
⒈聾
一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或等於91分貝(dB,聽力級,下同)
二級聾: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71分貝,等於或小於90分貝。
⒉重聽
一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56分貝,等於或小平70分貝。
二級重聽: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大於41分貝,等於或小於55分貝。
⒊單純的語言殘疾。
不分級
表1-2聽力殘疾的分級
類別 級別 聽力損失程度
聾 一級聾 ≥91dB
二級聾 90-71dB
重聽 一級重聽 70-56dB
二級重聽 55-41dB
註:
1.上述"語言頻率平均聽力損失"是指語言頻率為500、1000、2000赫茲(HZ)的平均數。
2.聾和重聽均指雙耳,若雙耳聽力損失程度不同,則以聽力均失輕的一耳為准。
3.若一耳系聾或重聽,而另一耳的聽力損失等於或小於40分貝的,不屬於聽力殘疾范圍。
三
智力殘疾 :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緩;智力發育成熟之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明顯衰退。
為了便於與國際資料相比較,參照世界衛生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的智力殘疾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分智力殘疾的等級。
一級智力殘疾
(極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全部需要他人照料,引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僅在下肢、手及頜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二級智力殘疾
(重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即使經過訓練,生活能力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差。
三級智力殘疾
(中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與使用技能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作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知識,但是閱讀和計算能力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只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四級智力殘疾
(輕度)
IQ值在50-70或55-75之間,適應行為低於一般人的水平,具有相當的使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擔一般的家務勞動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創造性,一般在指導下能適應社會,經過特殊教育可以獲得一定的閱讀和計算能力,對周圍環境有較好的辨別能力,能比較恰當地與人交往。
註:
智力商數(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所測量得到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即:IQ-智齡/實際年齡×100,不同的智力測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四 肢體殘疾: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損和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肢體殘疾包括:
①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而截除或先天性殘缺;
②上肢或下肢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③脊椎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④中樞、周圍神經因外傷、病變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從人體運動系統有幾處殘疾,致殘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礙程度綜合考慮,並以功能障礙為主來劃分肢體殘疾的等級。
一級
a. 四肢癱瘓、下肢截癱,雙髖關節無自主活動能力;偏癱,單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b. 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單全臂 (或全腿)和雙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雙全臂(或雙全腿)截肢或缺肢。
c.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二級 a. 偏癱或雙下肢截癱,殘肢僅保留少許功能。
b. 雙上肢(上臂或前臂)或雙大腿截肢或缺肢;單全腿(或全臂)和單上臂(或大腿)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c.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級 a.雙小腿截肢或缺肢,單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b. 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中度障礙。
c. 雙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四級 a.單小腿截肢或缺肢。
b.一肢功能重度障礙;兩肢功能輕度障礙。
c.脊椎(包括頸椎)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椎側凸大於45度。
d.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大於5厘米。
e.單側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以下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 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外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的前半部者。
3) 雙下肢不等長,差距小於5厘米者。
4) 小於70度的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椎側凸。
五 精神殘疾 :
精神殘疾是指患者患精神病的病情持續一年以上未愈,從而影響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出現不同程度的紊亂和障礙。
精神殘疾包括:
①腦器質性、軀體疾病伴發精神障礙;
②中毒性精神障礙,包括葯物、酒精依賴;
③精神分裂症;
④情感性、偏執性、反應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殘疾。
按照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所列10個問題的評分來劃分精神殘疾的登記:
一級
(極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3個或3個以上問題被評為"2分"的。
二級
(重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三級
(中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只有1個問題被評為"2分"的。
四級
(輕度)
《社會功能缺陷篩選表》10個問題中,有2個或2個以上問題被評為"1分"的。
③ 殘疾證上1、2、3、4、5、6各代表什麼
殘疾證上1、2、3、4、5、6代表殘疾等級。
1、1是視力殘疾,它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而難能做到 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和低視力兩類。
2、2是聽力殘疾,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聽力喪失或聽覺障礙,而聽不到或聽不真周圍環境的聲音。
3、3是是言語殘疾,語言殘疾由於各種原因導致語言功能受到不同程度損傷,致使完全或部分喪失語言功能的人。
4、4是是肢體殘疾,肢體殘疾是指人的四肢的病損和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畸形、導致人體運動系統不同程度的功能喪失或功能障礙。
5、5是智力殘疾,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動能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出適應行為的障礙。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緩;智力發育成熟之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老年期的明顯衰退。
6、6是精神殘疾,精神殘疾是指患者發生精神障礙的病情持續一年以上,社交能力其在家庭、社會應盡職能上表現出不同程度的錯亂障礙或功能缺損,未愈。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殘疾人
④ 殘疾證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有什麼區別,
主要區別是,對於不同的殘疾類型,殘疾證的定級的標准不一樣。
具體標准分為以下六大類,分別詳述之:
一、視力殘疾標准
1、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葯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 1,而低於0.3。
解釋: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不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境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二、聽力殘疾標准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辯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具體標准如下:
級別 平均聽力損失(dBspL) 言語識別率(%)
一級 >90(好耳) <15
二級 71—90(好耳) 15—30
三級 61—70(好耳) 31—60
四級 51—60(好耳) 61—70
解釋: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標准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
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具體標准如下:
級別 語音清晰度(%) 言語表達能力
一級 <10% 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二級 10—30% 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三級 31—50% 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 51—71% 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解釋:本標准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不愈者。
四、智力殘疾標准
1、智力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痴呆。
2、智力殘疾的分級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和美國智力低下協會(AAMD)的智力殘疾的分級標准,按其智力商數(IQ)及社會適應行為來劃劃智力殘疾的等級。
具體標准如下:
智力水平分級 IQ (智商)范圍適應行為水平
極度度 一級 <20 極度缺陷
重度二級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三級 35—49 中度缺陷
輕度四級 50—69 輕度缺陷
解釋:
1、參照Wechsler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過某種智力量表測得的智齡和實際年齡的比,不同的智力測驗,有不同的IQ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五、肢體殘疾標准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疾、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生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
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腳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肢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四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具體標准如下:
一級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
(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4.5—6
三級
(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解釋: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動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六、精神殘疾標准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級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准」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為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三級):五項評分中有兩項或多於兩項評為1分。
具體標准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 正常或有輕度異常 確有功能缺陷 嚴重功能缺陷
個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職能表現 0分 1分 2分
對家人的關心與責任心 0 分 1 分 2分
職業勞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動能力 0分 1分 2分
(4)一二三四殘疾標准擴展閱讀:
請注意,以下不是名詞解釋。
1、殘疾評定醫院或機構的主要單位:
具體評定醫院或機構由市殘聯會同衛生計生部門根據本地區醫療機構資質能力和醫療資源分布狀況商定,確定後上報省殘聯、省衛生計生委共同行文認定,並報中國殘聯、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2、殘疾評定醫生或專業人員需具備以下資質:
殘疾評定人員必須具有《殘疾人分類和分級國家標准實施手冊》中所規定的資質,具體評定人員由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提出,通過市級以上培訓合格,獲得評殘上崗證後由同級衛生計生委、殘聯共同確定聘用,聘期為3年,可連續聘用,並報上級衛生計生委、殘聯備案。
3、殘疾評定結論如有異議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5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縣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由所在地縣級殘聯組織縣級殘疾評定委員會進行評定。
若仍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市殘聯同意後到指定的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殘疾評定。
若還有異議,可向省殘聯提出申請,由省級殘疾評定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網路——殘疾人證
⑤ 殘疾證里的肢體殘疾的等級是怎麼劃分的
《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將肢體殘疾標准劃分如下:
1、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具體參考標准如下:
(1)四肢癱:四肢運動功能重度喪失;
(2)截癱:雙下肢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3)偏癱:一側肢體運動功能完全喪失;
(4)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
(6)雙上臂和單大腿(或單小腿)缺失;
(7)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雙上肢功能極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礙。
2、肢體殘疾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具體參考標准如下:
(1)偏癱或截癱,殘肢保留少許功能(不能獨立行走);
(2)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
(3)雙大腿缺失;
(4)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
(5)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級中的情況);
(7)二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3、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具體參考標准如下:
(1)雙小腿缺失;
(2)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級中的情況);
(6)一肢功能重度障礙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礙。
(5)一二三四殘疾標准擴展閱讀
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在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分三個等級。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准》
⑥ 肢體殘疾標準是什麼
1、肢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後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肢體殘疾的分級
以殘疾者的無輔助器具幫助下,對日常生活活動的能力進行評價計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進餐、入廁、寫字。能實現一項算1分,實現困難算0.5分,不能實現的算0分,據此劃為三個等級。
(一)重度(一級):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嚴重三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能力。
3、嚴重偏癱,一側肢體功能全部喪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關節和踝關節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缺肢。
7、雙上肢或三肢功能嚴重障礙。
(二)中度(二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分—6分)。
1、截癱、二肢癱或偏癱,殘肢有一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缺肢。
4、雙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一肥功能嚴重障礙,兩肢功能重度障礙,三肢功能中度障礙。
(三)輕度(三級):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一上肢肘關節以下或一下肢膝關節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礙,二肢功能輕度障礙。
3、脊柱強直;駝北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大於5cm。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單側保留拇指,其餘指截除或缺損。
6、侏儒症(身高不超過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級別 程度 計分
一級(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0—4
二級(中度) 能夠部分完成日常活動 4.5—6
三級(輕度) 基本上能夠完成日常生活活動 6.5—7.5
《注》:下列情況不屬於肢體殘疾范圍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雙下肢不等長,小於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的脊柱側凸。
肢 體 殘 疾 的 檢 查 方 法
1、視診檢查
(1)觀察患者步態有無異常
(2)觀察肢體畸形程度
2、下肢長度檢查用皮尺測量骼前上棘至內踝距離,或股骨大粗隆至外踝距離。肢體攣縮不能伸直的,可分段測量。
3、駝背及脊柱側凸程度的測量需在X光片上測定。
⑦ 一二三四殘疾標准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
1、視力殘疾分級標准:
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
盲:一級,無光感~<0.02;或視野半徑<5度;二級,0.02~<0.05;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三級,0.05~<0.1;四級,0.1~<0.3。
2、聽力殘疾分級標准:
一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於90dB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
二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81~90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重度受限;
三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61~80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中度受限;
四級: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中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在41~60dBHL之間,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動上輕度受限。
3、言語殘疾分級標准:
一級:無任何言語功能或語音清晰度小於等於10%;
二級:具有一定的發聲及言語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1%~25%之間;
三級:可以進行部分言語交流,語音清晰度在26%~45%之間;
四級:能進行簡單會話,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語音清晰度在46%~65%之間。
4、肢體殘疾分級標准:
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二級:基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四級:基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生活活動。
5、智力殘疾分級標准:
極重度:≤25,<20;
重度:≥116分,26~39,20~34;
中度:106~115分,40~54,35~49;
輕度:96~105分,55~75,50~69。
(7)一二三四殘疾標准擴展閱讀:
殘疾人福利
是國家在保障殘疾人基本物質生活需要的基礎上,為殘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醫療和康復等方面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拓殘疾人就業門路,擴大就業范圍,提供就業機會,保障殘疾人的工作權利和自我實現的權利;
大力發展殘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殘疾人的文化素質和自立能力;
開展立法、宣傳和教育,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和提供特殊保護,呼籲社會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
興辦殘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娛樂活動的設施及器材的生產;
在社會事業的各個領域盡可能地為殘疾人提供方便條件,等等。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和維護社會成員一定的生活質量,滿足其物質和精神的基本需要而採取的社會保障政策以及所提供的設施和相應的服務。殘疾人福利是社會福利的一個重要項目。
⑧ 4級殘疾的標準是多少
4級殘疾的標準是:
1、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中度智力缺損(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頭面部損傷致: 一側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視力2級;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低視力1級。
3、頸部損傷致:影響呼吸和吞咽功能。
4、胸部損傷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5、腹部損傷致:一側腎功能重度障礙,另一側腎功能中度障礙。
6、肢體損傷致:雙手十指完全缺失;雙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
7、皮膚損傷致:癲痕形成達體表面積60%以上。
(8)一二三四殘疾標准擴展閱讀
4級殘疾的相關待遇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2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3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4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1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2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3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4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3、其他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